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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行为准则

 

        「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九21)。所有的基督徒,或者特别是年青的一辈,有时会对行为的准则觉得困惑。「作个基督徒,我可以不可以作这件事,或到那地方去?」这是他们所切想找到一个有权威的,和令人满意的答复的问题。怎样找到呢?许多人是在一连串的禁忌之下养成的,特别是有关世俗的问题,并且往往服从人的意见,而那些意见却是他们自己都不完全相信的。

        这种态度并不一定有助於健康的属灵经验,因为它大部是间接获得的。我们应当借着勤习圣经,悟性祷告,以获得我们自己的信念,而不是怯弱地采用那些从别人继承来的。

        话虽如此,我们却要防避那种以为基督徒生活没有禁戒的思想。在新约和旧约里面都可以看见很多禁戒——例如十诫(出廿章)。若要反对说我们是「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六14),并以为律法的禁戒不适用於基督徒,答案就要指出十条诫中之九条都在新约里有反复申言,并且被更广泛地应用。杀人的行动被追溯到心里的憎恨。不错,就得以称义言,我们固然不复「在律法以下」了,但就新生活那方面说,我们「在基督面前」却是「正在律法之下」。保罗在发出禁戒的事上,正如他发出劝告一样地不客气。「脱去」(弗四22;西叁8),「远避」(帖前四3;五22),「放下」(来十二1),都是他书信的特徵。

        圣经对於行为上可能发生的每一件事,并没有制定详细的律法,但却列举一些清楚的原则,把这些原则恰当地加以应用,便可包括一切想像得到的事情。如果神不曾这样地给我们清楚的指导,怎能叫我们对不遵从他旨意的事负责呢?新约基督教义的特徵,在於提供清楚的指导原则,而不制定一套禁戒或一组规条,因为神乐意把他的百姓当作长成的儿女看待,而不以他们为导师管下的小孩。既然如此,在阅读圣经时我们就应该常常问:「这段经文所提出的属灵原则是甚麽?」

        如果我们要领受指导,就必须有绝对诚实的意图,因为神只向愿意遵行的人启示他的旨意。我们必须愿意完全接受圣经的教训作信仰和实践一切事情的标准。查考一件可疑的事时若问说,「它的害处在那里?」或「别人都这样作,我为甚麽不可?」就表明对事情已预先断定,而所求的不是指导,乃是批准。心意几乎已经决定了。「人若立志遵着他的旨意行,就必晓得...(约七17),乃是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我们若有一得神的启示便即遵行的真正意志,就不必久留在黑暗中。但相反地,若不愿意遵行神的旨意,便实际地拒绝了神指导的亮光。

 

【六个祛疑的问题】应用下列问题并加以解答,就必自动地消除了许多问题的疑惑:()它会不会荣耀神?「无论作甚麽,都要为荣耀神而行」(林前十31)。如果人的主要目的是要荣耀神,这就应该是我们的第一个试验,和首要的关心。如果所想作的事是以「己」为目的而不会荣耀神,那就是大可撇下的一件事了。

        ()它是不是有益?它会不会有助於我的基督徒生活,我的见证,我的事奉?「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十23)。它会不会使我的生活更有益於神和我的弟兄?

        ()它会不会造就人?它会不会造就我的基督徒品格,会不会帮助我造就神的教会?「是要造就你们,并不是败坏你们」(林後十8)。神极度的关心集中於他的教会,所以我们应当与他一同关心教会的造就。

        ()它会不会辖制人?「凡事我都可行...我总不受它的辖制」(林前六12)。甚至本身是合法的事,也会成为我的主人而失去均衡。它们要求我们更多的注意力,使我们忽略其他更重要的事。举例来说,俗世的读物会损害读者对圣经和属灵书籍的喜爱。我们必须留意提防这样的情形,在阅读世俗书刊的品质上严格自律。

        ()它会不会加添我们抵挡试探的力量?如果我们一面祈求「不叫我们遇见试探」,一面又自愿地到易受试探的地方,这样的祷告是无效的。任何倾向於使罪被认为不太邪恶的地点或举动,都是应该远避的。

        ()它是世界的特性呢?或是父神的?「因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都不是从父来的,乃是从世界来的」(约壹二16)。如果所要进行的事显出较多属世的特性,我们就当尽量避免去作,因为「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壹二15)。世界和其中的事物,都不应该成为我们爱心上占优势的对象。

        有很多社交的关系,娱乐和活动,虽不是罪,却可以称为「重担」,会妨碍属天的赛跑而应该放下。摩根博士指出:「妨碍的事物不一定是下流或粗鄙的。其本身可能是高贵、理智、美丽的事物。但我们对任何这等事物的参与,都会使我们看不清楚神旨意的最终目标,阻止我们的奔跑,使我们的进程犹豫不定而成为重担和障碍。」

 

【六项指导的原则】关於可疑的行为,保罗在圣灵的默示之下列举了六项原则。他论到一些罗马基督徒所面临的难题,正如我们今日所遭遇的困难相似。每一项重要的属灵真理和教义,他通常都用了最少一大段经文充分地加以讨论,举例来说,对可疑的事这题目,在罗马书十四章就有充分的论述,腓力普斯的译法对保罗所提出的原则是很有帮助的。

        ()论断的自由:「肉食的人不可轻看蔬食的人,蔬食的人也不可指责肉食的人」(罗十四3腓氏译法)。争论点在於基督徒可否吃祭偶像的肉。受过良好教养的基督徒,既确认偶像的虚无,觉得吃这样的肉是毫无问题的;但对於一些教养差的人却成了绊脚石,於是他们就完全避去吃肉。这就是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因,但对於主要的教义却没有关系,所以保罗劝告他们持容忍的态度。在基督教会里面,见解上的纯正分歧是容许的。我们应该承认并维护兄弟们存着与我们相对的意见的权利。虽然如此,我们却不可让这容忍在这样的事上作基督徒行动的最後决定。

        ()个人信念的权利:「各人要持定自己的信念」(罗十四5腓氏译法)。如同能随意变色的避役蜥一样,我们很容易从周遭的人接受神学上的色彩。结果就会使我们被神学上的偏见所左右,有如我们被圣经所左右一样。保罗的劝告是,我们应该在可疑的事上深信自己的意见,不让我们的行为被别人所指挥,不管他们的品行资格是多麽可钦佩的。所作的决心必须是我们自己的决定,因为对我们的行为负责的是我们自己。

        ()单独对神负责:「人献上满意的事奉或不献上满意的事奉,都是对他自己的主人行的」「我们单独对神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罗十四412腓氏译法)。保罗虽然承认我们是社会上的成员并有对社会的责任,但他强调我们最後却是单独对神负责的。我们的主人既然只是一位基督,此外任何人——不管他是谁——若擅取我们行动的领导权,便是侵犯「救主的君权」。「我们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林後五10)这个事实,对一切诚实愿意遵行神旨意之人的行为,必有深刻的影响力。

        ()勿批评别人不同的意见:「为甚麽批评弟兄的行为呢?为甚麽想要使他被视为卑鄙呢?」「所以我们不可再用批评的眼光相向」(罗十四1013腓氏译法)。「总之,你是谁,竟批评别人的仆人,尤其是他的主人是神呢?」(罗十四4腓氏译法)。论断和批评我们的弟兄并不是我们的特权。那是神所独有的权柄,再者,「有一天我们都要受审判,不是按照彼此的标准,也不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标准,乃是按照基督的标准」(罗十四10腓氏译法)。「如果我们一定要批评,就让我们批评自己的行为,注意自己不要行甚麽事使弟兄绊倒」(罗十四13腓氏译法)。我们应该看待弟兄的行为是出於诚实的,如同我们希望弟兄看待我们一样。

        ()为别人的利益禁戒:「爱是不加害与人的」(罗十叁10)。「我们要愿意作蔬食者和禁酒者,如果我们不这样行,就会妨碍一个弟兄在信仰上的长进」(罗十四21腓氏译法)。「我们...倒凡事忍受,免得基督的福音被阻隔」(林前九12)。基督徒并不是单为自己的享受而活着,却要常常记住他自己的行为对软弱的弟兄可能有的影响。我们必须当心,免得自己的自由成为弟兄的绊脚石。为着基督和软弱弟兄的缘故,我们应当自愿地放弃自己合法的享受。「我们信心坚固的人,应该担当别人的疑惑和不安的担子,而不只求快自己的心意」(罗十五1腓氏译法)

        ()禁戒疑惑的事情:「若有疑心...的,就必有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罗十四23)。我们有疑惑的事实,就引起了事情有问题的臆测。我们若存有疑心,就当迟延我们的行动;如果我们有任何疑惑就向神退让,我们决不吃亏。我们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应该带有确切的信心。但另一方面,我们对一件事或者有「软弱」的良心,需要借着神的话加以教导。我们很可能由於世人的传统或自己的偏见,而对圣经所不谴责的事有所怀疑。

        我们切不可忽视圣灵的慈惠任务,他的工作是要引导我们进入一切的真理。C.B. Eavey说:「圣灵借着圣经的道德标准的引导和管教;这就是基督徒的道德生活的真正基础,这是不带着律法主义的德性,不违反神不变的律法,而与那律法的精神相合。真正的德性...应当是心内的。圣灵使律法的教训活在人的心里,并管理人心的动机。人若诚实接受圣灵的引导和管教,并且完全服从,就有优良的敏感,使道德的实践高过一切的律法主义。」摘自Oswald Sanders《作基督徒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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