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书第一章
Ⅰ 前言:标题与主题(一1~2)
这两节经文为下面的经文设好了场景:指称先知、叙述他的职业、点出他的老家以及他发预言的具体时期、强调先知的使命是异象性的,同时也预期先知的主题:临到以色列的审判威胁。
A 标题(一1)
标题的内容有先知的名字,一如以赛亚书与耶利米书的首节,但是没有何西阿书、约珥书、约拿书、弥迦书、西番雅书、哈该书、撒迦利亚书,与玛拉基书的“耶和华的话”一词。以复数形式的“话语”作为发言的开场白,见于耶利米书一1以及亚古珥与利慕伊勒的智慧话语(箴三十1,三十一1)。
这节经文预见本书几个突出的主题: (1) 七至九章的五个异象──可说是阿摩司的信息核心──都指向一个只有犹大地先知使用的动词他看见(h]zh;中文作“得默示”;赛一1,二1,十三1;弥三1;哈一1)94。他们强调的是只有真先知才得参与天上的集会; (2) 阿摩司的职业(希伯来文 no{qe{d,“养羊的”而不是单单牧羊的,王下三4)更加强了他与亚玛谢的辩论:他的工作是务农而非先知,只有神的呼召才能解释他何以投入先知事奉(七14~15)95; (3) 论以色列一词捕捉了阿摩司事工的焦点,也说明了引人争议的性质:一名提哥亚居民(犹大城镇,座落于伯利恒以南
94 D. L. Peterson, The Roles of
Israel's Prophets, JSOT, supplement 17(Sheffield: JSOT Press, 1981), p. 86.
95 P. Craigie, Ugaritic and the Old
Testament(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3), p. 73,研究与 no{qe{d 同源的乌加列文,结论说:“阿摩司很可能拥有或是管理大群羊只,并且也贩售相关产品”。
96 对于阿摩司书的历史背景,见“写作背景”。
B 主题(一2)
等阿摩司实际开始发言,全书的主题即已定好。耶和华的狮吼(参三8)可以召人回头(何十一10~11),也可以发出审判的威胁(珥三16)。草原与迦密的山顶枯萎(悲哀,见何四3),可见审判是其中的信息。此处提及锡安与耶路撒冷,用来谴责北国圣所里,阿摩司严厉谴责的假神敬拜。伯特利、吉甲(四4,五5)、别是巴(五5,八14)、撒玛利亚与但(八14)不是启示与权能的中心。大卫王朝的首都(参九1)有按照神的命令建造的圣殿,才是中心。住在圣殿的耶和华才是他们要面对的。祂的权柄从肥沃的平原到巍峨的群山,无所不及(参九3;歌七5)。甚至阿摩司的同行──牧人──也感受得到神权柄的掌管。这些牧人有些可能也是统治阶层(耶二十三1~4;结三十四),其荒诞的施政方针受到先知痛责(四1~3,六1、4~7,七9、11)。本节经文赞美诗般的节奏(参诗五十1~3),与耶利米书(二十五30)、约珥书(三16)遥相呼应,令人想起阿摩司与其他先见常常用他们熟悉的诗歌,来增强信息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这节主题经文使得阿摩司的话极其郑重:耶和华狮吼般的声音是藉着祂所拣选的先知发出(三8)。
Ⅱ 对列国的七篇审判言词(一3~二5)97
阿摩司没有如“导论”所暗示,以控诉以色列人作为前言,这令人意外。他一开始,审判的对象反而是以色列四围的邻邦:东北方的大马色(一3~5)、西南方的迦萨(一6~8)、西北方的推罗(一9~10)、极南方的以东(一11~12)、东方的亚扪(一13~15)、东南方的摩押(二1~3),南方近处的犹大(二4~5)。
这七篇审判言词遵照固定的文学模式,变化极少:
传信者公式语──“耶和华如此说”
一般性的指控与宣告──“……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刑罚,或更恰当的是“我的怒气”)98
具体的指控罪──以因为开头(希伯来文 `al 加上动词的不定式)
具体的宣告审判──以“我要降火(14节亦作“点火”)……烧灭……的宫殿”作开头。
就具体的宣告再作铺陈──细述人民与领袖被毁(一5、8、15,二3;第三、第四、第七篇则没有这节细节)
结尾传信者公式语──“这是耶和华说的”(一5、15,二3)或是“这是我主耶和华说的”(一8;中文翻译没有如此分别。第三、第四、第七篇也没有结尾公式语)
这些神谕的一些神学含义值得注意:
第一,传信者公式语(参:创三十二3~4;王下一4、6)是先知用来加强他对国家与个人具有的权威,并且清楚表明这些不是他的话,而是耶和华的话。耶和华差派先知来传达,而先知受神差派的角色是先知信息的主要一环(二11~12,三7~8,七14~15);不把先知当作神的使者聆听,是百姓的滔天大罪(二13,七16~17,八11~12)。
第二,邻国的罪行被称为“悖逆之举”(犯罪,就是希伯来文 pis%`e^ 的字面意思),可见他们也跟以色列与犹大一样,在神的权柄下,而他们离经叛道的行为触犯了神的治权。阿摩司选这些邻邦来控诉,或许是因为他们都曾是大卫一统政权下的领土,因此被当作大以色列国的一部分,所以也特别的对神有承责99。
第三,直到审判犹大的言词(二4~5),这里记载的错处都是泯灭人性的作为。列国不是因为拜偶像与错谬的宗教信仰受谴责,而是因为作了按照当时通行的标准算为罪恶的勾当:在战争中残虐平民(一3、13)、贩卖战俘为奴(一6、9)、破坏条约(一9、11)、恶待失势的国王(二1)。耶和华关心家庭或国家的举动是否尊重人权与人的尊严,明显是这段经文的主轴;甚至在战火免不了之处,作战也要节制。
第四,对这种侵略行为的审判是不堪一击,以吞没城墙坚垒的火为象征。这些国王所仰仗、凭此大胆做出毁灭性行为的屏障将要倒塌,所以他们暴身于任何以前攻击的仇敌,特别是世仇亚述。他们自吹自擂的力量,在公义审判官的圣火前,像蜡一样消融(参七4;何八14;珥一19~20,二3)100。
第五,数字模式──“三番四次的犯罪”──是智慧传统的笔法,列出一串相关的行为(参:箴三十18~19、21~23、29~31),或是一串社会不容的举止(参:箴六16~19;便西拉智训二十六5~6),以按照顺序的数字公式(x, x+1)作为开场白。由智慧言语可以看出,重点通常放在最后的项目,亦即数目大的那一项。阿摩司的用法却是破例,省略了前三个项目,焦点放在第四项,亦即引发属天审判的缠人罪孽。这种技巧的用意是要表达,以色列的每一邻邦的逆行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耶和华大可以在历史中强力介入;所以说,耶和华降灾是完全合理的101。
第六,列国的承责多寡,似乎在于神给了他们多少对神的旨意的认识:外邦邻国按他们是否以人道彼此相待在神面前交代,而不仅是按照对以色列的破坏为准而已;而犹大(二4~5)则按照他们对神律法的回应受审,因为他们有特别启示的有利条件。
作者在这些言词中的意图,是要显出以色列是如何倒行逆施,因此可以想见耶和华发出怒气之际,他们的审判将会何等悲惨。这一切的完成都有股\cs9惊奇的意味。对外国的审判言词(参赛十三~二十三;耶四十六~五十一;结二十五~三十二;珥三;俄;鸿)常被认为是对以色列的救赎言词。常骚扰神百姓的敌人战败是“好信”(鸿一15)。有些人误解“耶和华的日子”(五18~20),主张那是列国灭亡、选民以色列兴起的日子。对以色列民,听到周围的民族因他们的异教行径受到严厉谴责,不是什么奇怪的事。阿摩司的言词令人惊讶,是因为他列出的罪行并没有在以色列的疆界停止,反而也囊括、罗列了以色列的罪行。
本段经文的目的,除了让人吃惊,也彰显神的全权。以色列应该拓宽他们的视野。他们应该认为自己专属于神,但是却认为神专属于他们!阿摩司不止一次激昂发言,把他们从自满当中唤醒,让他们看见,神行事的范畴远比以色列人想像的宽阔。例如,神的范畴也包括了衣索匹亚人、非利士人,与叙利亚人(九7)。阿摩司扩增神全权行事的程度,藉此让以色列人看见他们所面对的神,是如此的威荣有能力。
更重要的,审判言词凸显出以色列的重大承责。这些话好像是“更当如此”的论证:这些没有神律法的外族,都要因为没有遵守国际律例而受到严厉惩治,更何况领受盟约与律法祝福的选民,会受多大的惩治呢?一章3节~二章5节的神谕可说是三章2节尖锐咒诅的宣告之前言:
“在地上万族中
我只认识你们;
因此我必追讨
你们的一切罪孽。”
这些控诉的历史背景并不容易追溯。学界意见多数定为九世纪晚期,亦即阿摩司前二、三十年。因为我们对当时的国际事件没什么具体资料,所以论到每一段言词,会概略勾勒出当时的情况。同时我们也一定要记住沃夫的论点(pp. 149~152),另外赫尔曼(Herrmann, pp. 233~234)也承认,就是这些残酷的事件发生日期应该定在与先知相近,或同时的日期102。主前第八世纪初的叙利亚与巴勒斯坦是极其动荡不安的时代,应该会发生此处记载的事件。不过我们找不出具体的活动证据。
97 有关这些言词的体裁、文本、神学思想,见 J.
Barton, Amos' Oracles against the N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98 动词免去的受词,是未经解释是谁的“它”(it)。大力主张其前置词为“我的怒气”的学者,见 R. P. Knierim, ' "I will not cause it to return" in Amos 1 and
2', Canon and Authority, ed. By G. W. Coats and B. O. Long(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7), pp. 163~175, M. L. Barre, 'The Meaning of l~ ~s%ybnw in Amos 1:3~2:6' JBL, 105, 1986, pp. 611~631,提出“它”是指被定罪的每一城市或国家,而动词则要译为“我必不收纳”,亦即收纳这些地方与我建立藩属盟约或条约。
99 Koch, p. 69. J. Barton, op. cit.,
p. 60,反倒强调耶和华的角色是“罪的报复者,而非道德的明显规范……审判官的意味浓于制定律法者。”
100 旧约与古代中东以火与闪电作为属天审判的工具,见 M.
Weinfeld, in History, Historiography and Interpretation, ed. By H.
Tadmor and M. Weinfeld(Jerusalem: Magnes Press, 1983), pp. 136~140.
101 圣经、乌加列文学,与阿伊卡(Ahiqar;译注:巴比伦民间故事)使用这种技巧的概论,见 H. W. Wolff, p. 34~44。三加上四,表达了犯罪之彻底,一如 J. Limburg 所主张,'Sevenfold Structures in the Book of Amos', JBL, 106, 1987, pp. 217~222.
102 Mays, pp. 29~40与 Motyer,
pp. 37ff,根据九世纪背景解释邻国的罪状。J. Barton, op. cit., p. 35,持存疑态度:“我们根本不能指望以任何确定的态度给这些事件定日期。”
A 大马色(一3~5)
这一连串的审判信息以亚美尼亚疆域的古时中心地,也是该区域最有政治影响力的外邦城市为开始,因该地对以色列的安全与稳定最具威胁力。大马色的暴力以基列为靶子,并不足为奇。该地在约但河东岸,介于死海北端与雅尔穆克河之间;只要以色列的国王势弱,或是忙着防卫该地的时候,就让叙利亚有机可乘。流便、迦得,与半个玛拿西这些支派,有幸分到这块土地(书十八7),得享其中茂密的林地(耶二十二6,五十19;亚十10),与肥沃的草地(歌四1,六5)。
打粮食的铁器是齿耙类,可能用来形容反对大马色侵略的人所受的暴虐。阿摩司在此也可能呼应历史记载的,就是叙利亚曾手法残酷的消灭了耶户之子约哈斯(主前814~798年)的军队:“亚兰王灭绝亚哈斯的民,践踏他们如禾场上的尘沙”(王下十三7;有关鞭笞囚犯的暴行,见:士八7、16)。
以火审判的宣告,特别点出哈薛的家(比起其他审判言词用“城墙”,一7、10、14,或是仅仅提及当地或城市的名字,一12,二2、5;这里的用法更个人化)以及便哈达的堡垒(新译;和合:“宫殿”;参三9、11,六8,该处很清楚:这种工程常是人骄逞,错置安全感的来源;若是要高举全权的耶和华,就要除去这些;亦参:何八14)。这两名君主很可能就是在位时间长久,让以色列的亚哈(主前852~814年)、耶户(主前841~814年)、约哈斯吃足苦头的哈薛(参:王上十九15~17;王下八7~15、28~\cs1629,九14~15,十32~33,十三3、22~23),还有哈薛的儿子便哈达三世(约主前796~770年),他被约哈斯打败(王下十三14~19、25)103。
耶和华的审判重点描述如下: (1) 深入坚垒首都的核心。栓住巨大城门的门闩,在耶和华的攻击下支撑不住了; (2) 审判的范畴也触及其他地方,如亚文平原(可能是大马色西北方的 Baalbek 地区)与伯伊甸(或许是迦基米施以南、幼发拉底河边,名为 Bit-Adini 的小城邦); (3) 审判的可怕;被掳的人,其中包括首领(掌权的)被放逐异地; (4) 审判的讽刺意味,描述叙利亚人回到几世纪前,耶和华引发他们迁徙的地方(九7)。到目前为止都找不到吉珥的清楚地点,但是因其与以拦的关联(赛二十二6),可能位于米索不达米亚东南方,底格里斯河以东,朝向波斯湾顶处的地方。
103 有关这些国王,见 IBD 的文章以及 M. F.
B 非利士诸城(一6~8)
五城中的四座城被召到审判台前:迦萨,最强大、最南端的城市,与埃及最近,离地中海海岸
阿摩司从大马色转而到迦萨的顺序,背后可能有三个原因: (1) 由东北极处到西南极处,强调神的全权广及列国; (2) 叙利亚与非利士是自古以来,对以色列支派骚扰不息的两个邻邦,所以在先知的思维里是密切相关的:“东有叙利亚人(和合:‘亚兰人’),西有非利士人”;(赛九12;参:摩九7); (3) 只有头两篇言词有下列警告:“剪除居民和掌权的”(一5、8),因此与这些措词连结在一起104; (4) 这两国的政治结构相似,都是由一核心城市与卫星皇城组成,由握有权杖的人统治(Koch, p. 67)。
此处描述的逆行是贩奴,可能就是纯粹的商业交易。非利士人袭击邻近的犹大与以色列城镇,把战俘卖给以东。至于以东人是否利用奴隶在港口或矿场工作,或是把他们卖给其他国家,这里并没有提说。阿摩司也没说非利士人在哪里捉到俘虏。他的重点似乎单单在于贩奴行为的泯灭人性;这是古代常见的问题(珥三4~6),在今天有些地区还是没有完全废除。
第8节的审判宣告内容扩增,也显出耶和华的威力:祂“反手攻击”以革伦,描绘了该城在神的掌管下束手无策(申二十六8;赛一25,五25)。最后一句点出了灾难的彻底:幸存的少数人,比第一段言词结尾记载的叙利亚人,遭到更惨的下场。只有此处,传信者公式语在耶和华的名字加了 ~@a[do{na{y 主一字,加强属天力量与权柄的印象。
104 这整段言词的顺序安排的原因,见 S. M. Paul, "Amos 1:3~2:3: A
Concatenous Literary Pattern', JBL, 90, 1971, pp. 397~403.
C 推罗(一9~10)
这段讲论将注意力转到北方的腓尼基(黎巴嫩)海岸与多石的海岛城堡(参珥三4~6)。此处按照审判非利士的言词,因为推罗也与以东贩奴有关。“全部的俘虏”(新译;和合:“众民”)一词点出贩奴范围之广与其可悲,好像整个地方的人都连根拔起,被卖给以东人。交给(希伯来文 hasgi^r),虽然有递解逃亡的奴隶的意思(申二十三15,参:俄14),但绝不是此处的意思。此处的重点是恶待人与滥用权力做非人勾当。破坏了兄弟的盟约(字面意思;参:何十二1),更加重了控诉内容。被推罗算计的立约伙伴是谁并没有明说,再次显出具体的事例并不重要,阿摩司关切的是人的尊严受到令人发指的侵犯。推罗按照本身的标准,也该得烈火审判。以西结书的“讥讽之歌”(结二十八)深刻描绘了推罗岛民自满与专横骄逞的态度。
D 以东(一11~12)
以东在前两段讲论中都是恶霸的角色,现在接受有关自己的控诉了。与他们的兄弟争战,是主要罪状。兄弟当然是以色列,因为雅各与以扫是兄弟,而后者是以东的闻名祖先(创二十五19~26;以东与以色列的渊源,见:民二十14;申二4,二十三7;俄10、12)。兄弟也有可能意谓“条约伙伴”(撒上二十29),推罗王希兰就称所罗门为“我兄”(王上九13)105。可怜或“怜悯”(NIV、和合)也可译作“同盟”(参 NIV 附注),更显出以东破坏了有法定约束的合约。该字(希伯来文 rah]@
ma{yw)更理想的读法,就是按照士师记五30作“女人”(rah]@
ma{t[ayim),直译即为“子宫”(希伯来文 reh]em)106。动词抛弃(RSV;希伯来文 s%ih]e{t[;和合:“毫无”),意谓“毁坏”、“腐坏”,指的是以东军人对平民的性暴力与身体的伤害(参一13)。
无论具体的罪状是什么,先知愤怒地指责:这些行径撕裂了受害人。第11节最后一句,NIV 译得最传神:“祂的忿怒熊熊不息”,因为忿怒(或“发怒”;希伯来文 `eb[#ra{t[o^)是该句的主词,而非受词(如 RSV 按照古版本所译)。把“发怒”与“忿怒”视为句子中的主词,既合乎诗体的平行结构,又强调了以东的暴乱情绪已经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主前五八六年耶路撒冷陷落之后,以东如何剥削、占犹大的便宜,有周全记载(诗一三七7;结三十三5~6;俄13~14)。从这些记载看这段话的形式(第12节,火的审判省略了“城”字,也没有附带传信者公式语)与内容,有人认为尼布甲尼撒最终征服犹大后,才加入阿摩司的经文里(Wolff, p. 160; Mays, pp. 35~36)。就此有两项反驳。第一,以东与犹大的冲突历史漫长激烈,远可追溯至大卫(撒下八13~14)与所罗门(王上十一14~15)执政时期,而且持续到阿摩司时代(王下十四22)。犹大的不从很可能导致了此处描述的激烈报复,但是我们从圣经找不出任何相关的具体记载。如果以东人购买的奴隶(一6、9)是犹大公民,并且在贩卖过程中受到虐待,就真的跟这里说的一样了。第二,我们不能确定,以东背叛的“兄弟”究竟是谁。由于任何“盟约伙伴”都可称为兄弟,此处经文可能根本不是讲以色列;所以旧约记载并不能让我们想到是哪一件事。
提幔可能是指城市以及四周的地区,在此特别提出来接受以东的审判,因为审判若要发挥功效,就要集中于人口多的地方。提幔在圣经早期历史的角色见于创世记三十六15、42,而且历世历代被视为以东自夸的智慧中心(伯二11;耶四十九7;俄8~9)。以东的领土虽然在提幔以南延伸
这两座以东城市是审判的恰当对象,因为以东恶名昭彰的贩奴勾当一定是在这两处进行的。当先知展望未来,以东的独立面临极大的危机(珥三10)。他们未来的惟一希望在于与犹大合并(摩九12;俄21)。
106 S. M. Paul, op. cit., JBL,
90, 1971, p. 403,提到 rh]mt 在摩押米沙石碑意谓“女仆”或“女孩”。R. B. Coate, JBL, 90, 1971, pp. 206~208,则根据何二19将 rah]@ma{yw 解作“盟约的恩慈”,并且认为以东追杀自己的兄弟是废弃了自己的恩慈心。
E 亚扪人(一13~15)
亚扪的罪直接与地理位置相关。以色列强盛时期,亚扪的版图被压缩在南方的摩押人、西方基列的以色列人、北方的巴珊以及东部的大沙漠之间。狭小的疆域大约座落于雅博河高地,使得亚扪人〔在这一章的列邦名单里惟一以复数形式的“亚扪之子”(中译“亚扪人”)被称呼的民族,因为旧约通常如此称呼该民族〕经年累月出征得地(士十7及下,十一4及下;撒上十一1~11,十四7~8)。我们无从具体指出在哪一战役,他们为了扩展疆土而残暴肆虐,不过我们可以假定与大马色入侵(一3)同时,这两个野心勃勃的国家使基列落入钳形攻击。
我们如果认为以东与亚扪犯了同样的罪(见11~12节注释),亚扪人对妇女的暴行,加上经文提及“刀剑”(七9、17,九)是其工具,可用来解释这段话的顺序。旧约他处记载杀害母亲与胎儿的恶行,见于何西阿书十三16。
点火(14节),可能是“我要差遣”一字的风格变异,一如耶利米书四十九27使用的公式语所示。拉巴(“大城”之意),常被称作 rabbat[-b#n^-`ammo^n(申三11;撒下十二26,十七27),也被认为是今天约旦的首都安曼。宣告的词句荡漾着圣战的回响──“争战之日的呐喊”(新译、NIV;t[#ru^`a^ 字形容以色列在约书亚时对着耶利哥城呐喊;书六5、20;参:耶四19,四十九2)。暴风雨与旋风(和合:“旋风狂暴”)令人格外感受到耶和华自己也必定显现,施行审判(参:王上二1、11;伯三十八1,四十6;结一4)。整个画面散发出浓烈的战火味:神的风要煽动火焰,而入侵者的呐喊声令任何想要逃跑的亚扪人心生恐惧。以如此戏剧化的手法宣告神介入审判,凸显出他们是何等罪大恶极。
统治者再次(如在一5、8,二3)受到审判,而审判方式是流亡。由此再看出阿摩司政治性记载之正确:亚扪政府的确由国王与首长组成〔后者在此就直接被称作王子或“官员”(新译、NIV);参:何七3、5、16,八4;Koch, p.
67〕。
107 摩押石碑的内容,见 E. Ullendorff, DOTT, pp. 195~198;何罗念的位置(参:耶四十八3),见 Y.
Aharoni and M. Avi-Yonah, The Macmillan Bible Atlas, rev. ed.(New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