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结书第十八章
(d)酸葡萄的俗语(十八1-32)
本章在形式上是辩论的语调,与十二章廿一至廿五节有异曲同工之美。在开端先引述一句格言,然后详加分析,反对的语句在十九、廿五、廿九节逐一讨论。屡次的结语在九、廿三、三十、卅二节,第三节且有誓言的形式“我指我的永生起誓。”
全章分为两大段,一至二十节及廿一至卅二节。前段的重点在第九节,后段是在三十节,十分显明。在五至十七节论罪与罚的必然结果,并以三代之互为影响为例。先有义者,后有恶者,再有义者,这三代犹如希西家王之后有劣子玛拿西,及后却有约西亚仍为义者,以历史的往事成为个案调查,可说是十分具体的例证。义与恶未必是世代相袭的。在另一方面,这段经文似以礼拜的仪式,强调绝对的法典(apodictic law),有十五项的法规,凡可遵守的乃为义者。在律法的用词中,分为三类:五至九节,十至十三节,十四至十七节。在第九节:“这人是公义的。”有生命的应许。
十节起与十四节起,内容是以十诫(出20章与申5章)为依据,作律法的宣布,在本书卅三章十五节引述,似在圣约重申的场合中,可资参考的是诗篇五十篇及八十一篇。耶和华自行启示祂自己,以色列人又自行宣布他们的信念,是他们在出埃及时信仰的宣布。目前先知却不在以色列地,是在国家败亡之后,对以色列荒癈之地的人们说的(卅三24)。这可使读者联想耶利米哀歌五章七节的话,也可参考耶利米书卅一章廿九节,显然是在主前五八七年败亡之后。可见以西结书十八章是先知对被掳者传讲的信息。
十八章五节:“人若是公义”,是祭司宣告的语句。九节“这人是公义的”,可说是正式的宣告。在利未记十三章三、六节:祭司经察看后,宣告那人有痳疯病,定他不洁净。等那人的病得痊愈,经过察看,就定他为洁净。祭司在献祭时也有宣告的话:这是燔祭(一17),这是素祭(二15)。所以先知以西结显然也模仿祭司在耶路撒冷殿的门口宣告的行为。
以上所论的是有关信仰的宣告,再论义者有生命的应许,因为这也是虔敬的人从神面前所获得的福分。先知阿摩司极为强调,如五章四节起,耶和华向以色列家说:要寻求我,就必存活。寻求是指在圣所的敬拜。有敬拜,当然也必须有德行。“你们要求善,不要求恶,就必存活。”(五14)。所以在以西结书十八章九节说公义者必定存活。在十七节说凡遵行律法的定要存活。可见存活是在耶和华面前得蒙保护,免除一切的危害,正如耶利米书廿一章九节,卅八章二、十七节所说的。
概括言之,祭司的用词语调,是此处显而易见的,为大多学者所注意。1敬拜者表明信心的承认,存心顺服,有完整的美德,使祭司宣告生命之福。
先知以西结针对这些被掳者,他们象征将来的盼望,就是耶利米所描述的好无花果。那些坏无花果是遗留在耶路撒冷的(耶廿四5-10)。但是这些被掳者以为他们受苦,是承受先祖罪恶的后果。先知详加解释,这不是耶和华公义所允准的,各人只担当自己的罪,神追究的是目前的人心。神愿望恶人回转而义人始终信守。神是公正的,赏罚分明。
在卅三章十至二十节,有类似的论调,但并不完全一致。被掳者必须采取集体行动,有为体负的责任。十七章十二节:悖逆之家,是统指耶路撒冷的居民,他们均遭灾祸,虽有义人在其中,仍不可悻免(参阅创十八22-33)。但是在此处(结18章)指出,各人自行向审判之主负责,不必担当别人的罪愆,或为别人的罪行而受罚。
(1)父子的关联(十八1-20)
“耶和华的话又临到我说,你们在以色列地怎么用这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十八1、2)
在信息的开端,有使者的语调,神的话临到他。通常是信息的论述,很少的格言作为问句。在七十士译词,加以“人子”的称谓。如果这样的称谓,就会像卅三章十节:人子阿,你要对以色列家说。然而本段以下都用多数,不是“你”,而是“你们”。
“以色列地”是否指遗留在原地的居民说话习惯与语气?在十二章廿二节也有同样的叙述:以色列地有俗语。俗语指大家用的格言,为他们所熟悉的。他们好似耶利米哀歌五章七节的话:“我们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们担当他们的罪。”他们内心极为不满,又存叛逆的态度,是怀有愤世的悲哀。
吃酸葡萄,是否会影响牙齿呢?可能人们有这样的观念,葡萄若不成熟必发涩又酸苦(这是用字的涵意,在赛十八5;伯十五33),牙齿必会迟钝,好似斧头的边缘变钝不利(传十10“钝”字也是同一用字)。根据津法的论述,耶和华刑罚恶者,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二十5起,卅四7;民十四18以及申七9起)。
同样的俗语也出现在耶利米书卅一章廿九节。这样流传的话一定十分普遍,也为被掳的人们所熟悉的,因此人们就多少怪责神,认为神不公平。先知在此必须加以分析与批评。
“主耶和华说,我指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中必不用有这俗语的因由。”(3节)
“主耶和华”是在本章内屡次提及:九、廿三、三十、卅二节。这是神的誓言,表明十分郑重的声明,这俗语根本在观念上有基本的错误,所以无法成立。神要藉先知教导他们,让他们明白。这俗语不可因此将他们自己的罪否认,一切都推诿在列祖身上。审判固然需追讨以色列人历代的罪孽,但也要查问今代他们的过犯。在另一方面,以色列人似乎陷在无助的情况中,感到无奈,他们祖先所作的孽,是现在他们后代应承受的后果,十分令人失望,甚至在无可救药的地步。其实不然,神是公义的主,祂的审判是公正的,祂必按他们各人所行的审判。如果没有犯罪,当然不必承担先祖的罪。如果自己犯罪,及时悔改,仍有可能蒙神赦免,不致于灭亡。这是本章的要旨,先知清楚地将耶和华的心意严正表明,使他们可以了解,不可再有俗语带来的误解。
“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4节)
耶和华公义审判的法则,犯罪他必死亡。这是祭司法典的话,可参阅利未记四章二节,五章一、十七、廿一节以及民数记十五章廿二节。2这是说明神是生命的主,祂掌管为父的与为子的生命。在民数记十六章廿二节,摩西亚伦就俯伏在地说,“神万人之灵的神阿,一人犯罪,你就要向全会众发恕么?”这也是人们困惑的常情,个人担当自己的罪才算合理,总不能让众人都来承受。再看神与挪亚立约,在创世记九章一至七节,生命是在神的手中,人在神恩惠的圣约下可以享受快乐,因为人的生命还是在神的保护之下。
这里也强调为父的与为子的都应一视同仁,因为神对待人,是在于个人,父亲的罪既不必由子来承当,儿子的罪也不需由父来负责。每一个人都须自行向神负责。
这原则也在列王纪下十四章五、六节说明,犹大王亚玛谢没有治死杀父王之人的儿子,因为各人只为他本身的罪而死。这是照申命记廿四章十六节的原则: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
“犯罪的他必死亡。”是法律宣判死刑的语调。
“人若是公义,且行正直与合理的事。”(5节)
自五至十七节,有三个具体的例证,以案件的法律(casuistic law)为形式。他们是有祖孙三代。一个公义的人,他有罪恶的儿子,却有公义的孙辈。这俗语可应用吗?首先,公义者未提他的父辈。第二代与第三代就很清楚,公义的父不能挽救罪恶之子。罪恶的儿子并不连累公义的孙儿。归纳言之,谁有罪,应自行承当。
这种所谓个别案件处置的律法,是在利未记中的圣洁法典(17-26章)。他是公义的,因为他行事合法而且合理,可说是无瑕可击。
以下就有详细的描述,说明义人的条件与性质,用字方面反映“绝对的法规”(Apodictic Law),因为在那法典中,都是“不可……”“当……”。所以在六至八节,屡次提及“未曾”,那些都是“不可”的事。再是“应当”的事:“遵行、谨守……”。只有这些情形,“这人是公义的。”(9节)
“未曾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未曾在妇人的经期内亲近她。”(6节)
在六章十三节(参阅二十28及卅四6)提到“山上”,指拜偶像之地,吃祭物也是敬拜后的举动,都是敬奉异教的罪行(参阅撒上九12-13),在邱坛献祭又吃祭物,可能与以色列人拜金牛犊的罪有关(出卅二6)。这在申命记所提的禁令,何西阿特别反对(何四13)。这尤其是以色列人列祖所做的(赛六十五7)。献祭后吃祭品,是一种社交性的活动,为以西结屡次在本章内提说(十八6、11、15,及廿二9)。这是宗教的罪(八6)。
仰望偶像,是指对偶像迷信的倚靠。这当然是宗教的罪。这是以色列家常犯的罪。“仰望”原意也为敬拜表示倚靠的心,如诗篇一百二十一篇一节及一百二十三章一节所提说的。“偶像”的原意为“不洁”,如六章四节所用的字。
本节先提两宗宗教的罪,再提两宗道德的罪,尤其有关性道德的事。禁止奸淫,原在十诫(出二十14与申五18)及圣洁法典(利二十10)所提的。不贞洁在以西结书中也常提说(如在廿二11,廿三13、17,卅三26)。
妇人在经期中是不洁净的,所以是在礼仪上干罪,正如利未记十八章十九节所说的。但此处可能是与十六章三十节的妓女有同样的涵义。3不仅不洁,而且在道德的失败就更加严重了。
“未曾亏负人,乃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7节)
“亏负”一词也出现在四十五章八节(欺压)及四十六章十八节(夺取),是专指欺压无助者,夺取他们的物件及有限的财物(耶廿二3),就是利未记廿五章十四、十七节所指的亏负。
欠债的人的当头,照出埃及记廿二章廿五节,是指外衣,在晚间应该归还,给那穷人有遮盖,不致挨冻。但是债主却十分刻薄,没有仁慈的心,甚至抢夺,是暴力的举动(参阅利五21、23,十九13及赛三14)。4
律法并无明文规定,要以衣物与食品供给穷人,但在法典中却鼓励人们应对穷人有恩慈的行为(申十五7-11;利十9起)。这种爱心的行动是必需有的(可参阅赛五十八7;伯卅一16-20;太廿五31-46)。其实这还不仅是以色列人应有的美德,也是世界各地一般人所有的道德观念,可以说这是人们最基本的仁慈,神的子民以色列人更加如此。
“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缩手不作罪孽,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8节)
这里指供借贷的事,向弟兄取利是禁止的(可参阅出廿二25;申廿三19及利廿五30-37,可参阅诗十五5及箴廿八8)。
“多要”是一种高利贷的压迫,更是不可有的,因为这是欺压的行为,更令人发指。
缩手不作罪孽,是反映圣洁法典的语调(利十九15、35)。这里仍是指不义的事,尤其在法律的过程中,不可再恣意屈枉公正。这在“约书”中(出廿三1-3、6-8)及申命记法典(申十六18-20,廿四17,廿七19)特别申明,着重法律的公正,按至理判断。这在圣洁法典中(利十九章)已有相似的话,诚如上述所论的。
“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9节)
本节再可联想利未记廿五章十八节及廿六章三节,也在申命记七章十一节,十一章卅二节。人不犯罪,应有积极的正面,遵行律法,谨守与实行。
遵行律例,谨守典章,是一种标准的说法,表明完全的顺服(可参阅五6,十一20以及利廿六3)。“按诚实行事”,是指行为有始终如一的信实,至死不逾。以这样的标准,才可称为公义的人,必得生命之福。
“必定存活”是以两个动词来着重生命,有几种不同的解释,有人以为是长寿,有的认为指末世弥赛亚时代来到的福分的应许。但是此处可能是指生命的存活真正的价值,在于与神相交(诗七十三27、28)。这样的生命是完全的、平安的,永享神所赐的福分。
神的公义是罚恶赏善的,所以生命是赏赐。以色列人虽经历被掳之苦,在巴比伦仍能存活。他们若真正遵行神的旨意,必有充实与快乐的人生,或者这是指劫后的余生。本章写作或传讲是在耶路撒冷被毁之前(五八七年)。圣城日后虽被毁灭,但虔敬人成为余民,仍蒙保留,继续存活。恶人是无法存留的,必被毁灭,所以若不悔改,必不能在浩劫中幸免。
义人们存活,指被掳者归回,正如卅七章十二至十四节骸骨的复活。他们是蒙保守的余数,是民族复兴的核心。十三章九节,列在神百姓的会中,是神应许将生命赐给的人,因他们的公义,得以长久存活。
“他若生一个儿子作强盗,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说之善,反行其中之恶,乃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并玷污邻舍的妻。”(10、11节)
义人若生逆子,这是第二代的问题,是假定的,为述明公义的原则。强盗一词在耶利米书七章十一节“贼”,是行强暴的罪恶,又是凶杀者,流血的事是以西结书常提的(十六38,廿二3,廿七23、45及卅三25)。
他与父亲的行善适得其反,犯宗教与道德的罪,异教的迷信,足使他堕落。奸淫的事表明他不尊重律法,肆意犯罪,对邻舍不义,而且破坏别人的家庭,凡是他父亲所避免的罪,他几乎全犯了,而且变本加厉。
以下无非重复以上的宗教与道德品行,只是以相反的叙述。使他犯罪更甚。
“亏负困苦和穷乏的人,抢夺人的物,未曾将当头还给人。仰望偶像,并行可憎的事。向借钱的弟兄取利,向借粮的弟兄多要。这人岂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归到他身上。”(12、13节)
这与第七节相反,在此处特别提及困苦与穷乏人,说明亏负的对象。提到困苦和穷乏人,在诗篇中多次出现,在法典中可以发现(是在申十五11及廿四14)。在此处没有提到饥饿与赤身的人,也没有提及法律程序中屈枉公正,因为第八节特别着重至理的判断。这样的恶人是不容存活的,正如利未记十八章与二十章所强调的。
第九节“必定存活”以“存活”一词重复,这里“必要死亡”也以“死亡”一词重复,作为加强的语气。在十七、廿一、廿四、廿八节将生死重复,都有同样的用意。在利未记(二十9、11、12、13、16、27)都同样着重“必死”的重刑。
先知以西结显然强调律法的尊严,社会必须除害,凡作恶的应该被处死,甚至义人之子不能例外,各人必因自己的行为承受后果。
在以下几节(十八14-17)为第三例证,有关恶人的儿子如果有公义,却能存活,内容与前两个例证有相同的语句。
“他若生一个儿子,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便惧怕,不照样去作。”(14节)
恶人之子不一定受父亲的恶而影响,反而转离罪恶。可能看见其父之罪恶的后果,而感震惊惧怕。“惧怕”一词(wyr~),与“看见”(wyr~h)极为相似。中译本加注“思量”,因为看见观察都引发他思考,理智使他觉醒,不可作恶,因此弃恶就善(可参考的经文在赛四十一5与亚九5),都是看见就害怕。本章廿八节也提恶人因思量而回头离恶。可能是社会的道德风气促使悔改,重视律法,足见社会有极大的责任。
“未曾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15节)
本节与第六节几乎完全相同,只是未提礼仪不洁净的事。重点仍在敬拜圣洁与道德的圣洁,因为拜偶像与行奸淫是相提并论的。
“未曾亏负人,未曾取人的当头,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缩手不害贫穷人。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他顺从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16-17节)
在第七节,将当头取了之后再还给欠债的人。但此处他未曾取人的当头,显然更加仁慈。其余与第七节相同,只是不提供给食物给饥饿的人,却同样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在第八节只笼统提起“缩手不作罪孽”,但此处说明不害贫穷人。同时未曾提及法律的公正,但说出守法的精神。第八节律例与典章,此处典章与律例,可能没有特殊的用意。这样,儿子有公义,决不会因他父亲的罪恶而受罚,他必定存活。
“至于他父亲,因为欺人太甚,抢夺弟兄,在本国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18节)
再将他父亲的罪恶归纳,因为欺压与抢夺是不善的事。欺人太甚,在原意上表明,这原是屈枉不正的事,却用手段成为合法,占掳别人的权益,居然理直气壮,未免过分欺人。提起本国的民,是有“弟兄”之关系,因为以色列是圣约之民,都是同胞,有手足的情,所以抢夺弟兄,是抢夺神,因为大家都同为耶和华的子民。
“不善”是卅六章卅一节所指责的。在阿摩司书五章十四节起与耶利米书七章三、五节强调律法的义,是以公正待人,必须改正行动作为。如果不悔改,就成为不善与不义,必被处以极刑,不容他存活。
“你们还说,儿子为何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儿子行正直与合理的事,谨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19节)
本节实际是重复第四节的,虽然语句不同,但重点则一。如果再以俗语为根据来发问,实在是多余了,因为这个原则已经十分明朗,个人只想神负责,有公义的必蒙保守,他必定存活,再重复九、十七节的话。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20节)
本节可谓本章前半段的结语,仍重复第四节的经义。赏罚并非将父子或数代连在一起,而是只根据个人的行为义行并得奖赏,有生命之福,永久存活。恶行必受刑罚,无可宽恕。父亲与儿子各自担当本身的行为。善果与恶报只是道德的因果,诗篇第一篇就将善恶分明,作尖锐的对比。保罗在加拉太书六章也说得很清楚。神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
(2)个人的行为(十八21-32)
上段是父子行为的关联,而本段是个人行为的转变。分段中第一论恶人悔改或义人堕落的情事(21-25节)。第二再反覆论述转变的情况,先是义人失落,后是恶人回转(26-29节)。最后先知作悔改的呼吁,主的心意不是只为罚恶,他殷切地劝导人们回头而存活(30-32节)。
“恶人若回头离开所作的一切罪恶,谨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他所犯的一切罪过都不被纪念,因所行的义,他必存活。”(21、22节)
这里再重新否认俗语的说法(2节)。恶人有许多罪过,但是神不是计算过去的罪过,而是以现在的行为来决定。如果现在及时回头,切实悔改,离开原有的一切罪,他必存活,不至死亡。这是以说明神赦罪的恩典,因为祂不再纪念,赦免而且遗忘。多么恩慈。
“主耶和华说,恶人死亡,岂是我喜悦的么?不是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存活么?”(23节)
神关注人的福分,切盼恶人悔改。神不喜悦恶人死亡,因为神的心意是给予生命,不是毁坏生命。神只急切地盼待恶人回头离开罪行,因为人若不悔改,神就无法饶恕。神对人的期望不是死亡,而是生命。新约中更清楚的说明。路加十五章七节,罪人悔改,天上必有欢喜。提摩太前书二章四节,神愿意万人得救。彼得后书三章九节,祂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所以神的公义不是在审判,乃在于救恩。
“义人若转离义行而作罪孽,照恶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岂能存活么?他所行的一切义,都不被纪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恶死亡。”(24节)
这正与廿一、廿二节的情形相反。他原是义人,却趋向罪孽,行恶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可能先指他拜偶像的罪,当然也包括不义不善的事。他虽然行过多样的义,但不可因此得到赦罪,神同样不以“量”来计算,只注意他自甘堕落。神不算过去的,只看现在的。可见这是多么严重的事态!他的罪无法以过去的义来抵销。现在的罪足使他死亡,无可宽恕。
这样说来,他过去的义行完全无效吗?现在转离,可见过去的行善是否有真正正确的动机与态度,确是极大的问题。
“你们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阿,你们当听,我的道岂不公平么?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么?”(25节)
可能这是被掳者的怨言。但是先知要以色列民真正来看这问题的本身。神是公平的,祂喜悦恶人的回转,祂不喜悦义人的转离。被掳的事不是神不公平,而是人不求公义。在三十节,神必按各人所行的审判,因为廿九节人们又说同样的怨言,所以神作最后的确定的答案。
“义人若转离义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26节)
义人转离义行,表明他的义行本来就不实在,在动机上已经不纯正了。他会再去作恶,他的罪性没有根治。可见他与恶人无异,他既无悔改的心,甚至还不如悔罪的恶人。神刑罚他,又怎可说不公平呢?相反地神的审判实在是义哉诚哉!
“再者,恶人若回头离开所行的恶,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他必将性命救活了。因为他思量,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必定存活不至死亡。”(27、28节)
这里再重复罪人悔改的事,是再述十四节的话,因为罪人回转,是一种合宜的行动,经过思考,也有过观察与体验,他选择的不是死亡,而是生命,所以他将自己的性命救活了。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廿六至廿八节尖锐的对比,正与廿一至廿二节的对比,成为一种交叉的形式。先是恶人与义人,现在是义人与恶人。义人不能持久,反而恶人却肯回转。以这样反覆的论述,更强调个人的责任,以及以后的行为。神计算的不是过去的,而是现在的,不能守节的最后仍旧失败,确为警戒之信息。
“以色列家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阿,我的道岂不公平么?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么?”(29节)
这是重复廿五节的话,以色列人也许根据这句俗语,以为他们受苦是因列祖的缘故,无可奈何,认为神不公平。有的却以为既不是他们的责任,就谈不到有什么悔改的必要。他们的命运已经决定了,他们是无能为力的。还有些人引用这俗语,心中不满,认为神的安排根本不公平,但反叛也没有什么结果,只好得过且过。可能不少人以为这俗语是天经地义,儿子为何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19节)看来这报应是连续不断的。申命记廿四章十六节清楚解释这个原则:不可因不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
“不公平”在原意为在衡量上不平均。这原是动词“衡量”,称一称,是神衡量人的行为(参阅撒上二3;箴十六2;伯卅一6及但五27)。神实在衡量了,怎可说祂没有衡量呢?
神的审判是公平的,先是耶路撒冷(9章),再是分散在各处的以色列人(二十34-38)。人死亡,是因所作的罪孽(本章26节)。只要在生之日立即回头,仍可免去死亡的刑罚,必定存活(27节)。
“所以主耶和华说,以色列家阿,我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你们当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这样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30节)
神的审判是公平的,根据这公平的原则,神必按各人所行的审判。他们都有罪孽,就必死亡,除非他们肯回头。他们一切的过犯已经足以使他们败亡。败亡原意为绊倒,因为罪孽好似绊脚的石头,使他们跌倒,站立不住。这使人绊跌的罪好似网罗或陷阱,使他屡次失脚倾跌,,最后仍不免一死。
回头是切实地掉转方向,确为悔改的涵义,回头是岸,若不掉转,必致沉沦。十四章六节:“转脸”,不可再面对罪孽。
“你们要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自作一个新心和新灵。以色列家阿,你们何必死亡呢?”(31节)
所犯的一切罪过抛弃,“罪过”是指背道与悖逆,故意破坏律法,是明知故犯的罪。七十士译本作“得罪我”,所犯的一切罪,就是得罪神,故意违背的,尽都抛弃。罪孽已经成为无可负荷的重担,使人绊跌,使人站立不稳,跌倒下去,必须卸脱,完全抛弃,才可有充分的自由,否则实在动弹不得,力不能胜。
新心和新灵是自作的吗?这应该是神所赐的(可参阅十一19,卅六26;诗五十一10;耶卅一33)。但是悔改还须我们罪人自发的。
你们何必死亡呢?这是神恩慈的呼召,也表露祂的信实,祂的公义不能改变,祂是始终公平的。作孽的虽然注定死亡,仍有悔改归正的机会,只要回头,仍可存活。
“主耶和华说,我不喜悦那死人之死,所以你们当回头而存活。”(32节)
在劝导他们悔改,再强调神的心意。神无意刑罚他们,这在神感到痛苦。祂只盼望他们悔改,虽然他们因罪成为必死的人。他们是死人,却仍有神的怜悯,神不愿意他们因罪孽而死亡,却因悔改而存活。所以神再发怜悯与爱的呼声:当回头而存活!
这是先知主要的信息,也是律法的重点,为祭司教导的重点,试看阿摩司五章四、六、十四节屡次重复的语句:寻求耶和华就必存活。求善不要求恶,就必存活。
“当回头而存活!”是有力的结语,虽然在七十士译本是删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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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是犹太拉比的注释,在 Mishnah Niddah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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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有两大主题:(一)个人报应的原则,(二)悔罪者必得存活。兹将本章的结构与内容分析如下:
在第一节“启示的方式”之后,没有先知传信者的形式。俗语引述后即加以否认,为第一大段(3-20节)。劝导罪人悔改,为第二大段(21-32节)。
第一大段论个人报应的原则,在第四节与二十节说明得清楚,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第四节论神有主权,管理每个人。于是以三代为例,义人虽存活,他的逆子必死亡,他的善孩孙却可存活。恶人既不可因他的父亲是义者而得宽恕。恶人也不致影响他的儿子而祸及他。义者不因父亲的罪孽而失去存活的福分。所以二十节是结语: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
第二大段论罪人悔改仍可蒙福,中心的要义在廿三节与卅二节:“恶人死亡岂是我喜悦的应?”“我不喜悦那死人之死。”
过去的罪要离弃,才是真实的悔改。转离义行,可说是前功尽弃。这并非说明神不公平,而是人的观念不清楚。可见神的道公平,人的道不公平,应该承认,应该悔改,要明白神恩慈的心意。
这句众所周知的俗语: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可说一句对父母警戒的话,其中实在含有至理。从社会学的观点看,父母的罪会影响儿女及下代,确是事实,圣经也有说明(出二十5;申五9)。但这也是两面的,恶会影响下一代,善也会影响下一代。这是人类社会代代相传而有的因果。公正总应胜过错谬,真理必可得胜虚谎。罪确带来痛苦,现在的也是将来的。我们即使悔改,罪恶的力量并未止息,所以我们更应积极从善,才可以善胜恶,神的安排中也要达成这个目的。
以西结在此处并不将社会整体来论道德的因果。他看以色列人在历代所犯的罪,所有的背逆是无可饶恕的(16、20,23章)。现在只有从个人作起。个人悔改不仅使他免于死亡,也可将父的罪孽扭转,不使其不良影响再继续下去(二3-5)。悔改是丢弃过去的恶行,使过往的事一刀两断,一切重新开始。所以以后的犹太人不仅承认自己的罪,也认列祖的罪,使他们的不良影响再在我的身上(参阅拉九7;尼九2;但九16)。
以西结在这里并非以理论的方法解释神的公正,但目的是敦促个人为自己的道德生活负责,而且尽量摆脱列祖的恶行,为的扭转历代流传下来的道德颓势。这是更新的原则。他着眼在神的救恩,因为神必赐下新心与新灵。人悔改,不仅离弃罪恶,而且仰望神的恩惠 - 救赎的恩典与保守的恩典。
本章的目的是先知针对当代以色人的需要,那正在历史的危机中,以色列家因外在的苦难而困惑,在困惑中不免失望与愤世,感到无助与无奈,不再看到神的公义。他们再回想以往有神的警语,祂的刑罚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二十5)。先知以西结甚至说神的审判会有更长的历史(16、20、23章),使以色列人更加失望。但是先知是严正地责问他们,他们以为是受列祖的连贯,难道他们真的有公义吗?公义者必然存活。他们现在所遭的灾难是他们自身的罪孽遭致的。
然而本章(以及卅三10-20)真正的用意,在于着重生命之信息,这不是新的,而是在圣殿中祭司所表达的:存活或死亡。现在成为先知的话,针对以色列败亡的危机,促他们急速地悔改。这是神的律法,有生命的应许,为现在回转的机会而说的。神向他们宣告祂的公义,祂的公义是信实的,在祂救恩的计划与行动中表达出来。所以先知促以色列人承受新生与永生。
犯罪的必死亡,行义的必存活。但是存活与死亡究有什么涵义呢?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指末事。5但有人反对,认为本章并无末事论,尤其在廿一至廿九节更难以末事论来解释。存活是指生命中有神所赐的福,满有喜乐。死亡适得其反。但是这只为现世的情况,生命的终止才算死亡。6如果在今世,有生命的意义,满有喜乐与灵感丰富,已经使我们享受生命之福。7那些得以存活的,是经历当时历史的浩劫仍得生存的,如在十一章十六节所说的。有的在外邦寄居的分散者,五章十二节及十五章六、七节的描述。更有日后从被掳之地归回以色列故土(二十35-38)。这里也可能指复活的生命,如但以理书十一章卅五节及十二章二至三节所有的涵义。
以西结说出耶和华不喜悦那死人之死,他呼吁人悔改。这是先知信息的重点,与先知何西阿(十四2)、耶利米(三12、14、22,十八11等)。以西结仍盼望以色列家──整个民族悔改。他所传的信息为全民族,但他要以色列家中的个人自行负责。在卅三章十节:“我们的过犯罪恶在我们身上。”“我们”不是“我们的列祖”。这是以西结所强调的。列祖固然有罪,我们也有罪。因此我们受苦不是由于列祖,更是由于我们,我们必须承受。
关于本章公义与罪孽的标准,曾经列举宗教礼仪与道德行为。前者是祭司的重点,后者是先知强调的。吃偶像之物、仰望偶像、亲近经期的妇人,是礼仪方面的失败。奸淫、亏负、抢夺、取利及不助人,是道德方面的失败。这些似乎可与诗篇十五篇,廿四章三节及以赛亚书卅三章十四至十六节比较。但本章提出的礼仪方面不洁,似乎不在那些篇章之内。先知对道德的要求,也可在其余的先知书中找到类似的说法(如在摩五13、15;赛一16起;弥六8)。但那些也无礼仪方面的事。
照以西结所说的,公义的人是行正直和合理的事(5节)遵行律例、谨守典章、按诚实行事(9、17节)。这在利未记圣洁法典中是祭司的话(十八4),是以色列人必要遵行的(利廿六3、14起)。这是耶和华的道,是公正公平的。利未记十八章五节: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申命记十六章二十节(及三十19):你要追求至公至义,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五章卅三节(及八1):你们都要去行,使你们可以存活得福。
本章是以西结劝导悔改信息的高。自十二章起,圣约的神转向祂的子民,审判他们,不是灭绝,而是更新,使他们因悔改而有新心灵,成为新造的人。
6 I.G. Matthews, Ezekiel,
1939, 66.
7 W. Zimmerli, "`Leben~ und `Tod~ im Buche des Propheten Ezechiel,"
Theologische Zeitschrift 13(1957), 494-508.
── 唐佑之《天道圣经注释──以西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