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利米书
七1~29
殿院的信息
七2 在圣殿门口宣讲 先知通常是在多人来往的公众场所作出宣告。古代城市的城门是活动的中枢。而圣殿的大门也是一切到这里办事之人的必经之路,包括所有携带祭物前来献上之人。耶利米宣讲的对象就是他们。
七2 崇拜的性质 希伯来语中解作崇拜的两个字汇之原义是「事奉」和「下拜」(崇敬)。后者是本节所用的字眼,这字通常表示谦卑的行动,并且往往和祈求有关。圣殿主要是国家性的圣所,因此是王室领地的一部分。圣殿是「神的居所」,祂居住的所在。它建筑的用意不是作为团体性崇拜的场所,崇拜者可以进入殿院,但却不能涉足圣殿之内。献祭仪式是在殿院或其他地方进行。古代近东描述庙宇的文献虽然有很多,却没有一个提供任何细节,解释个人在庙宇范围之内的崇拜性质。已知的是崇拜者观看偶像时,神明会赐给他们异梦(如:马里文献)。但实际涉足庙宇却必然十分稀罕。
七4 圣殿的观念 本节针对人所接受的想法,是圣殿对于神来说是如此重要,以致他们也能安枕无忧。在古代近东,整个城都被视为受神明的保护。从这角度看,安置圣殿的耶路撒冷,因而也是神的所在,所以是不可侵犯的。一个世纪前,希西家王年间,耶路撒冷所得的拯救,无疑更增强了这看法的说服力。同样古代西亚洲的庙宇也被形容为「神的居所」。最公义的王就是好好维持神祇居所之运作,并且不断修建。神祇在庙宇中居往,就像王和百姓也都住在自己居所一样。庙宇需要维修,正如神祇的偶像也要每日喂饲穿衣一样。这是神祇的需要。这些人相信神明「需要」房屋,因此亦会保护他的房屋,以及为他提供住处的城市。以色列人的想法与邻邦过于相似,因此对于他们的神和祂的圣殿也有了一样的看法,圣殿因而变成了护身法宝。
七6 古代近东有关无助之人的法律 摩西律法极度关注每一个人的福利,此举更有历史上的理由。由于以色列人曾经在埃及为奴,他们对于奴隶、孤儿、寡妇,和其他无助之人的需要,应该更加敏感。美索不达米亚有无数法律文献,以寡妇、孤儿、弃婴等不幸之人为题。但这些文献通常是讨论他们在法律上的权益(或所缺乏的权益),而不是对他们的照顾。例如新巴比伦时代的寡妇在法律上,是受父亲、兄弟,或亡夫之兄弟的保护。然而丈夫死后在财政上能够独立的,在法律上却不算是寡妇,没有成为受监护人的需要。进一步资料可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二22~24的注释。
七9 道德和宗教责任 以色列邻邦所信奉的宗教亦会要求其信徒的行为合乎道德,但背后的逻辑却可能略有不同。例如在巴比伦,太阳神沙马士也是正义的神。沙马士有责任在世上维护正义,因为正义是作为宇宙架构之秩序的一部分。同样,店主可能要求雇员诚实,因为知道这样做能使他生意成功;但他本人却一点也不诚实。对以色列而言,宇宙顺利运作并不是耶和华要求道德行为的动机。律法出乎祂的本性,祂所要求的圣洁是祂自己的反映。
七10 称为我名下的殿 圣殿是神选择以立己名的地方。换言之,这是祂在法律上提出产权要求的地方,亦即是祂私有的财产。古代近东的庙宇被视为神明的私宅,即其私有财产。王只是建筑物的管理人,负责其维修而已。
七10 圣殿提供庇护 无论是美索不达米亚还是以色列,圣殿或庙宇能够提供庇护,是因为这是神明在此居住,崇拜者因此更能得到神祇的保护。然而有别于古希腊,这些地方是没有另一套圣所法律,保护进入庙产范围之人的。
七12 示罗 示罗(今塞农废墟)位于以法莲山地的心脏地带,是以色列人未有耶路撒冷之前召集圣会的地点。当地的挖掘证实主前十一世纪之时,已经有大规模的建筑。此地在整个铁器时代都有人居住,但其中的圣用建筑物到了耶利米时代很可能都已经成为废墟。学者相信非利士人在亚弗之役(撒上四)大捷之后,乘胜摧毁了这个地方。
七18 献给天后的饼 这里译作「饼」的字眼是来自亚喀得语的借词。巴比伦人在女神伊施他尔的祭仪中使用甜饼。本节中的「天后」可能也是伊施他尔,但也有些证据显示这是某个不知名的母神,或亚舍拉。这些饼是不用炉子,直接在火的余烬上烧成的。如本段所示,这些祭礼仪式是全家参与的。向神祇献饼在巴比伦极为常见。四十七个代表女神的饼模(有些是女性的形状,有些则是星形),在叙利亚东北部之马里出土,可以上溯到主前第二千年纪初叶的御厨。
七18 奠祭 奠祭在以色列很常见。但本节所用的措词「浇奠」,在其他经文中往往是用来形容在房顶之上(见三十二9的注释)献给其他神祇的祭,表示所崇拜的是天上的万象。
七20 怒气临到牲畜、树木、农产 在圣经之中「人和牲畜」对应很是普遍(如:出八13~14)。但加上树木和农产却是别处经文所无的。美索不达米亚诸神之王恩里勒降下洪水时,一切有血肉的都不能幸免。巴比伦的《埃拉与伊舜神话》亦形容人兽同遭的蹂躏。但另一方面,打仗的战术往往以农产和树木为攻击对象。树木被砍下供应围城军队的需要,或单纯作为惩罚性的滥伐山林。农产则用来供应军需,被无意践踏,或故意破坏,使敌国经济崩溃。
七21 吃燔祭的肉 燔祭必须完全烧在坛上,崇拜者不得吃其肉。但神既无意聆听与燔祭同献的祈求,将这燔祭当作平安祭一般吃掉,还比较有用。
七29 剪发抛弃 剪发通常含有哀悼的意思。但本节动词的受词却经常是与祭司或许愿不剪头发之拿细耳人分别为圣有关。换言之耶和华是讽刺性地命令百姓剪掉他们分别为圣的头发。因为他们所许的愿一无所用。
七30~八3
欣嫩子谷的死亡
七31 在欣嫩子谷建筑陀斐特的邱坛 「陀斐特」是以儿童为祭献给摩洛神的祭仪场所。这个希伯来字眼大抵是指放置儿童的火炉,它在乌加列语和亚兰语中的对应词汇是「炉、灶」的意思。学者相信陀斐特是在欣嫩子谷的边缘,未与汲沦溪谷会合之处。按考证欣嫩子谷是大卫城西南面的拉巴比干河(Wadi
er-Rababi)。很多学者认为摩洛是冥界的神祇,源自迦南的祭祖礼仪。一个主前八纪的腓尼基碑文记述基利家人与敌军作战之前献祭给摩洛。摩洛一名似乎与希伯来语动词
mlk「统治」有关。给摩洛的祭是在巴力的设施献上,可能表示摩洛是巴力以及其他神祇的别号(三十二35)。
七31 在火中焚烧自己的儿女 这种作法的经外证据少如凤毛麟角。亚述法律文献将一个有关刑罚的条款形容为:「他要把儿子烧给(月神)辛,把女儿烧给伯勒特塞里。」另请参看:历代志下二十八3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