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 第三十章 注释
1-16 许愿的法例
本章详述许愿之例,特别关注女性的情况,因为女性未嫁从父,出嫁则从夫,那麽她向神许的愿须否得到父亲或丈夫的许可呢?摩西的律
法在此之前已提及许愿之例,重点在许愿的献物(利27章)及拿细耳人的愿 (民6章); 本文则定下起愿的有效和无效情况。
民数记在这里加插许愿的条例,或许有以下几个原因:还愿者须献感恩祭(利7:16),而在节期中(上两章讨论范围)还愿献祭的适当的;在战争之前起愿是常见的(例:民21:2),以色列人即将与迦南人争战,神在此刻清楚定下立愿条例,免得他们日後因忽略还愿而得罪
神,这处的条例也许同时提醒他们向神许愿,作出毁灭迦南城邑的承诺(21:2)。
起愿有两种 (2), 原文对此用了两个不同的字,一种表示积极为神作一些事,例如献祭或作拿细耳人,另一种是消极的,表示约束自己
不作某些事 (参诗132:2-5) 。 不起愿并不是犯罪,但许愿而不偿还却得罪神(申23:21-22)。
这里列出五种确定的愿,是须要向神偿还的:
1 男子许的愿是确定的(2的「人」乃指男人)。
2 未婚女子得父亲许可而起的愿是确定的(3-5);父亲默默不言,就相等於默许。若她的父亲不同意,她的愿便作 。
3 女子婚前所立之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6-8);若丈夫不许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愿便作 。
4 寡妇或离婚妇人许的愿是确定的 (9)。 这类女性通常与父亲(利22:13) 或儿子同住, 但起愿无须得到他们的同意,因为
她不像未婚少女要听从父亲,也没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愿便是确定的。
5 女子婚後起的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 (10-15); 丈夫若不同意,妻子起的愿便作废;丈夫默默不言便等於默许,日後
不得改变初衷,否则要担当妻子的罪(15)。
以上条例强调儿子须顺服父母、妻子须顺服丈夫,向神起愿也不得违反这层次。
这与新约的教训原则上是一致的(参弗5:22; 6:1; 西3: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