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第十八章 注释
1-30 婚姻的圣洁
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们以前的迦南人之恶习(3
二次 , 24, 26, 27, 29, 30),有六次提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2, 4, 5, 6, 21, 30), 可见这诫命的重点。本章所描述的「可憎
之事」,是昔日近东各民族常有的恶习。
1-5 引言
重点在於耶和华的百姓要遵守 的诫命,如此就可以活著(5)。
2「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犹太人认为其意是「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审判官」。
6-18 禁止近亲通婚
本段内所说的下体,是指女人的私处;甚至7, 8, 14, 16等节提到的男人下体,也指女人下体,因为夫妇结合已成为一体(创2:42);夫之
下体,即妻之下体。
6「露 ...... 下体」:指房事,实际的婚姻关系,而圣经对非法的性关系会采用「行淫」或「狎妓」等称呼,指一些会被判为有
罪的性行为(参申22:13-30);事实上,「露下体」是代替通常惯用的「娶妻」一语。
7「羞辱了你父亲」:原作「露你父亲的下体」。
8「继母」:原指父亲其他的妻子。在本段内,羞辱骨肉之亲是禁止近亲通婚的唯一理由,这暗示关系密切的血亲和姻亲之间
的婚配,会使婚姻关系变得不自然和不适当。
16 即不可跟兄弟的妻子有乱伦关系。申25:5-10对此提出一个例外:哥哥死时,若没有遗下儿子,弟弟有义务娶死者的太太,为他存留後
嗣。
18「作对头」:可译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是禁止当事人在妻子尚在生时(离了婚的妻子也不例外),娶她的姊
妹为妻,以免家庭不睦。若当事人的妻子死了,这禁例便不生效。这些禁例中,只有一条(17)附有道德的判断。
19-23 其他恶俗
19 论及正式婚姻应有的性生活(参15:24)。
20-23 对付特别可憎的罪
1 淫乱(20)、
2 父母献婴孩为祭(21, 参20:2-5)、
3 同性恋(22)
4 兽淫(23)。
後二者是违反自然的罪,特别受谴责。
21「经火」:作为祭物。
「摩洛」:迦南人的神像,可能是亚扪人的国神(参王上11:7)。
24-30 最後的警告及劝勉
上文提到各种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为,以色列人应尽力避免。神曾应许把迦南人驱逐离境,但也警告以色列人;假如他们仿效迦南人
行为,必会遭受类似的命运。
25「地 ...... 吐出」:是拟人化的用法,即被赶走之意。
思想问题(第18章)
1 耶和华在本章章首晓谕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与迦南人的行径,并要遵守 的律法。
这分别为圣的原则如何应用於我们的生活中?
2 从24-25节看来,列邦虽不认识耶和华,但神仍追讨他们淫乱与同性恋之罪(参创19)。
今日基督徒处於人欲横流的社会,有何警惕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