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返回本书目录 |

利未记 第十八章 注释

 

1-30  婚姻的圣洁

 

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们以前的迦南人之恶习(3 

二次 , 24, 26, 27, 29, 30),有六次提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2, 4, 5, 6, 21, 30),  可见这诫命的重点。本章所描述的「可憎

之事」,是昔日近东各民族常有的恶习。

 

1-5  引言

 

重点在於耶和华的百姓要遵守 的诫命,如此就可以活著(5)。

 

2「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犹太人认为其意是「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审判官」。

 

6-18  禁止近亲通婚

 

本段内所说的下体,是指女人的私处;甚至7, 8, 14, 16等节提到的男人下体,也指女人下体,因为夫妇结合已成为一体(创2:42);夫之

下体,即妻之下体。

 

6「露 ...... 下体」:指房事,实际的婚姻关系,而圣经对非法的性关系会采用「行淫」或「狎妓」等称呼,指一些会被判为有

                     罪的性行为(参申22:13-30);事实上,「露下体」是代替通常惯用的「娶妻」一语。

 

7「羞辱了你父亲」:原作「露你父亲的下体」。

 

8「继母」:原指父亲其他的妻子。在本段内,羞辱骨肉之亲是禁止近亲通婚的唯一理由,这暗示关系密切的血亲和姻亲之间

           的婚配,会使婚姻关系变得不自然和不适当。

 

16 即不可跟兄弟的妻子有乱伦关系。申25:5-10对此提出一个例外:哥哥死时,若没有遗下儿子,弟弟有义务娶死者的太太,为他存留後

   嗣。

 

18「作对头」:可译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是禁止当事人在妻子尚在生时(离了婚的妻子也不例外),娶她的姊

            妹为妻,以免家庭不睦。若当事人的妻子死了,这禁例便不生效。这些禁例中,只有一条(17)附有道德的判断。

 

19-23  其他恶俗

 

19 论及正式婚姻应有的性生活(参15:24)。

 

20-23  对付特别可憎的罪

 

 1 淫乱(20)、

 2 父母献婴孩为祭(21, 参20:2-5)、

 3 同性恋(22)

 4 兽淫(23)。

後二者是违反自然的罪,特别受谴责。

 

21「经火」:作为祭物。

  「摩洛」:迦南人的神像,可能是亚扪人的国神(参王上11:7)。

 

24-30  最後的警告及劝勉

 

上文提到各种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为,以色列人应尽力避免。神曾应许把迦南人驱逐离境,但也警告以色列人;假如他们仿效迦南人

行为,必会遭受类似的命运。

 

25「地 ...... 吐出」:是拟人化的用法,即被赶走之意。

 

思想问题(第18章)

 

1 耶和华在本章章首晓谕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与迦南人的行径,并要遵守 的律法。

  这分别为圣的原则如何应用於我们的生活中?

 

2 从24-25节看来,列邦虽不认识耶和华,但神仍追讨他们淫乱与同性恋之罪(参创19)。

  今日基督徒处於人欲横流的社会,有何警惕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