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 第廿一章 注释
1-36
约书中有关待仆之例,以及杀人或伤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1 约书标题
这节肯定约书的权威;它是出於神,透过摩西传递给百姓的律例。
2-11 待仆之例
在以色列中,一个人所以成为奴仆,可能是被穷乏的父母卖出,或因偷窃被卖(22:3),或自愿被卖(利25:39)。这些条例是要保障所有的奴仆,让他们受到合理的待遇。
2 显示希伯来奴仆享有安息年的权利(利25:4);他工作六年後,第七年可以「自由」,不再受束缚。
6 永久为奴的手续
那人须被带到审判官面前,证实他的心愿;然後带返主人的家门前,用锥子在他的耳朵钻一个孔(可以挂上记认物),作为归属主人的记号。
7-11 待婢女之例
婢女与男仆不同,因她们将会成为主人或主人儿子的妻子;这些定例是要保障婢女的地位,也使她们不致被卖为妓女(8)。
10「另娶一个」:就是主人与婢女结合之後又娶妻,他一定要继续善待婢女,不可因有新欢而忽视婢女应得的对待。
12-17 各样该判死刑的罪行
这些律例与十诫所提到的不可杀人、孝敬父母、不可偷盗(拐卖人口)互为呼应。
13-14 补充12之例,为要分辨蓄意谋杀及误杀。
「神交在他手中」:意味那死者是应受刑罚的,他的死就像中国人所说是「出於天意」。
16「带人口」:在当时极为普遍,所以神颁布律法加以禁止。
「留在他手下」:意思不明显,可能是表示他手中有大量不明来历的金钱。
17 更强调尊重父母的重要:不单是打父母的,甚至是咒骂父母的(即行为上不尊敬父母的人),都要被治死。
18-32 有关伤人之例
18-19 因争吵而伤人者,须负责伤者的医药费和他因伤不能工作所损失的工钱。
20-21 打伤奴仆之例
倘若奴仆被主人击打而立刻死去,主人必要受刑,由审判官决定他该受的刑罚。奴仆若过一两天才死去,表明主人当时无意杀害他,只是一时出手太重,而主人既已失去那用金钱买回来的奴仆,等於失了金钱,故不须再受额外的刑罚。
22-25 孕妇被打伤之例
「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应译作「按照所推断的赔偿罚款」。大概是按胎儿的日子计算赔款;妇人怀胎越久,得的赔偿越高。
23-25 刑罚的原则:犯罪者所受的刑罚应与罪恶相称;犯大罪应受重刑,犯小罪则刑罚较轻。这维护了法律对各阶层人士的公正,
例如有钱人不能单缴交罚款来代替他因伤人而须受的刑罚。可惜这种公平的刑罚原则後来并未有确实地执行。
28-32 动物伤人的案件
主要分为两类:初次抵人的动物,和那些屡次抵伤人的动物。後者的主人所要受的刑罚很重,甚至要被处死。
30「赎命的价银」:即被害人家属要求用来填命的价银。
33-36 有关动物死伤之例
33「敝著井口」:即揭开了井盖。
35-36 论及动物互抵的法律。
思想问题(第21章)
1 有人认为本章的律法重人的价值过於「物」的价值。
你同意吗?
按此理解,你对神的属性有什麽新发现呢?
2 本章对蓄意杀人与无心伤(杀)人的区别给你什麽启发?
你有否在言语上伤害他人?
3 牛主和井主须关注牛和井对他人的安全问题。
这原则如何应用在今日工业化、都市化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