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二十一1至二十三33 约书
根据二十四章4节,摩西记录了神说过的一切话,这文件可称为「约书」(二十四7)。文件内容的大部分(即或不是全部)保存在二十一章1节至二十三章33节之内,一共包含4部分。第一,有一系列的法律是关乎日常生活的各方面(二十一1至二十二20)。第二部分包括道德的命令,强调神盼望百姓流露出模范的行为,尤其是对待贫困的人(二十二21至二十三9)。第三,神吩咐他们守安息日和宗教节期(二十三10-19)。最后,神说明祂会使以色列人得着迦南地(二十三20-33)。
书中强调神热切地关怀公义,因此神将以色列人从埃及中拯救出来,我们不会对于公义的要求支配着神与以色列人所建立的约感到惊诧,尤其在约书中起首两部分详细的法律和道德命令更为明显。
二十一1至二十二20 详细的法律
本段落的资料只代表一部分古代以色列法律中的某些法规。这里列出的法律很可能是被挑选出来,因为它们与神从埃及为奴之家拯救以色列人出来一事符合。开始时,那建立的原则是奴隶经过一段固定的服役时间后,有权利获得释放(二十一1-4)。这暗示埃及人不合法地苦待以色列人,使他们长久服役。相反地,一些法规是关乎奴隶和他的主人(二十一5-6),并如何对待婢女(二十一7-11),这些法规特意强调以色列与耶和华在立约关系上的不同方面:以色列人事奉神,因为他们爱神;神拣选以色列,并且会保持对她的忠信。另一组法律集中在补偿的原则上,这是为了那些在身体上受到伤残的人(二十一18-27),特别是那些在他/她的主人手下受到严重伤害的人,要立即获得释放(二十一26-27)。这些事情正好对比以色列人在埃及受苦待(参出二11,五14-16),这些法律间接地辩明神释放以色列人的事。又有另一组的法律集中在赔偿上(二十二1-15),这事也同样可以看见在先前提及以色列人如何向埃及人索取金银和衣物(三21-22,十一2,十二35-36),这些物件补偿了以色列人过去在埃及所受的剥削。
除了这些在出埃及记早期发生的事件外,这段落中的法律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其中渗透着种种理想和价值。下列提出一些最重要的事情:
1.道德的相称:圣经中的法律是根据一个原则,就是刑罚要与所犯的罪相符。最清楚说明这方面的,莫过于那著名并常被人误解的经文:「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二十一23-25;参利二十四17-21;申十九21)。骤眼看来,这法令似乎是以野蛮的方法来求取公平,但在古代近东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它标志着重要的进步。在最早为人知晓的法律中,伤害和令身体损伤的案件,是规定要以金钱作赔偿。这些惩罚的不足之处,是没有顾虑到人偿付的能力(对一个失业的劳工来说,一千镑的罚金是重担;但对一个百万富翁而言,这只是九牛一毛)。「以牙还牙」的刑罚原则,除去了这些不合理的地方,可确保刑罚与罪行相等,一点不少也不多。
但这法令却不是常常按照字面意思来实施的。在约书中,在这法令之前曾记载一个受伤的案件,其中提及的刑罚是医疗费用和损失工资的补偿(二十一18-19)。同样,在这法令之后,也记载了一条法律,就是一个奴仆因为失去了一双眼或一颗牙,而获释作为补偿(二十一26-27)。明显地,在这些例子中,「以牙还牙」的法令并没有按照字面意思来实施。
2.生命的神圣。许多现代的读者看见圣经的法律用死刑来处理各类的罪行,而感到费解。这些罪行包括凶杀、绑架、对父母在身体上或言语上的攻击、行邪术、与兽淫合和拜偶像(二十一12-17,二十二18-20)。它们的刑罚与现代公义的标准不同,看来十分严厉,但它却反映其中的价值观,就是以色列人看重个人的生命、家庭中的辈分和敬拜的纯净。在凶杀的案件中,死罪的刑罚不是出于对人类生命的漠不关心;反之,它是看重每个人生命的极高价值(参创九6)。以命偿命不表示复仇心理,它是表达夺去人生命的唯一代价,就是人的生命。这甚至实施在牲畜杀人的事上(二十一28)。
当我们将圣经的法律与别的古代近东的法律比较,圣经法律的特色便很明显了。在较早期的汉模拉比法典中,凶手只需向被害者的家庭付出经济上的补偿,这与圣经中以命偿命的规定相反。但另一方面,圣经以外的法律,却判处入屋爆窃、火灾中抢掠和盗窃的人死刑。这些例子显示,在其它文化中,经济上的损失有时被视为比生命的损失更严重。圣经中的法律一直强调人的生命比物质财产的价值更大。
由此可见,似乎基督徒是应该赞成对凶杀的罪行施以死刑。但其它方面的因素也要顾及。第一,古代的以色列人没有其它的选择,也难把谋杀者终身监禁,他们没有设施去囚禁某人一段长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囚禁从来没有用来作为任何罪行的刑罚,这方面明显地限制了刑罚的选择。第二,很可能死刑是鲜有执行的,因此死刑的使用并没有减低人类生命的价值。如果经常将死刑看作不尊重人类的生命,便否决施行死刑。无论我们赞成哪一种刑罚,作为一个基督徒,我们一定要时常确保不会损害人类生命的神圣。
3. 防止法律制度的滥用。安全措施纳入法律中,防止法律被滥用或误用。在任何的社会中,时常都会出现毫无操守的人用法律来侵害无辜一方的危险。这大概解释了为何对一个贼人之死有各种不同的审判(二十二2-3)。若他在晚间被杀害,屋主便算为无罪。若那事件发生在日间,屋主便有流血的罪。不同的审判似乎是用来防止杀害别人之后,便宣称受害人是贼。若没有这些安全措施,法律便会偏向有罪的一方。这审判表示一个贼人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附注
第6节「在审判官之前」在原文是「在神面前」(亦见二十二8-9和二十二28)。在二十二章8至9节的审判,可能是根据乌陵和土明(参二十八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