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第三章
3:1 “何等”:表示神爱的奇妙伟大(罗5:6-8; 8:35-39)。
2
“因为”:因见主面而反照祂的形像(见林后3:8)。
3
“洁净自己”:指道德上纯洁,远离罪恶。惟有这样,信徒才配进到神面前(参太5:8)。
4-10 坚决不犯罪
4-6 罪与信徒的本质不相称
4 “违背律法”:宜译为“作了不法之事”(见新译本)。
“不法”不只是违反律法(诗32:1-2),更是无法无天、顺从邪恶、敌对基督(参帖后2:3, 7)。
5
“没有罪”:表示本身无罪、对罪不妥协。
6,
9 “不犯罪”:在不否定信徒犯罪的可能性之下(1:8, 10; 2:1;
5:16),有三个主要解释:
1.指不惯性地犯罪(多3:11; 来10:26),
2.在“住在他里面的”条件下不犯罪,
3.从末世的角度来看(参耶31:33-34;
结36:27),理论上信徒可完全不犯罪。
7-8 生命与生活分不开
8
“除灭魔鬼的作为”:指解除罪害、阻遏魔鬼的愿望。
9
“道”(种):即神的生命原素,指圣灵或神的话。
11-18 当彼此相爱
彼此相爱是信徒的标志(14; 参约13:35),所以信徒要相爱,要除掉憎恨(12-15),实践舍己的爱(16-18)。
11 “命令”:原文是信息(1:5)。
12 该隐杀兄弟的例子,见创4:3-8。
13 妒忌和憎恨信徒乃世人的本性。
14 爱弟兄则是得救生命的表现和证据(参路7:47)。
15 人若常怀仇恨之心即表示没有神的生命、并且结局非常可怕。(参2:9, 11)
17-18 爱需要具体的实践
17 “爱神的心”:参2:5。
19-24 安稳在神面前
当信徒无法完全遵守神的命令时,必会受到良心的指责,以致不能坦然无惧的来到神面前
。 本段首论自责的良心及应付之法 (19-20),继论不再自责的良心及其福气(21-24)。
19-20 意思是:“这样(续上文),我们就知道自己是属于真理的。当我们的心责备我们时,在神面前我们也可以心安理得,因为祂比我们的心大,祂知道一切。”(参新译本)
“心”:在此指良心。
“神比我们 ...... 一切”:神了解我们远超过我们认识自己,只要我们尽力遵守祂的吩咐,祂的怜悯远超过我们良心的自责。
21-22 信徒可畅顺地到神面前祷告
22 参约14:13-15; 15:7。
23 “信”;按原文的时态,这是指人决志信主时的行动。
“相爱”:为现在式动词,表示持续不间断的爱。
24 “命令”:为复数,参2:3。──《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