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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壹书第三章

3:1 “何等”:表示神爱的奇妙伟大(罗5:6-8; 8:35-39)。

2 “因为”:因见主面而反照祂的形像(见林后3:8)。

3 “洁净自己”:指道德上纯洁,远离罪恶。惟有这样,信徒才配进到神面前(参太5:8)。

4-10 坚决不犯罪

4-6 罪与信徒的本质不相称

4 “违背律法”:宜译为“作了不法之事”(见新译本)。

“不法”不只是违反律法(诗32:1-2),更是无法无天、顺从邪恶、敌对基督(参帖后2:3, 7)。

5 “没有罪”:表示本身无罪、对罪不妥协。

6, 9 “不犯罪”:在不否定信徒犯罪的可能性之下(1:8, 10; 2:1; 5:16),有三个主要解释:

1.指不惯性地犯罪(多3:11; 10:26),

2.在“住在他里面的”条件下不犯罪,

3.从末世的角度来看(参耶31:33-34; 36:27),理论上信徒可完全不犯罪。

7-8 生命与生活分不开

8 “除灭魔鬼的作为”:指解除罪害、阻遏魔鬼的愿望。

9 “道”(种):即神的生命原素,指圣灵或神的话。

11-18 当彼此相爱

彼此相爱是信徒的标志(14; 参约13:35),所以信徒要相爱,要除掉憎恨(12-15),实践舍己的爱(16-18)。

11 “命令”:原文是信息(1:5)。

12 该隐杀兄弟的例子,见创4:3-8

13 妒忌和憎恨信徒乃世人的本性。

14 爱弟兄则是得救生命的表现和证据(参路7:47)。

15 人若常怀仇恨之心即表示没有神的生命、并且结局非常可怕。(参2:9, 11

17-18 爱需要具体的实践

17 “爱神的心”:参2:5

19-24 安稳在神面前

当信徒无法完全遵守神的命令时,必会受到良心的指责,以致不能坦然无惧的来到神面前 。 本段首论自责的良心及应付之法 (19-20),继论不再自责的良心及其福气(21-24)。

19-20 意思是:“这样(续上文),我们就知道自己是属于真理的。当我们的心责备我们时,在神面前我们也可以心安理得,因为祂比我们的心大,祂知道一切。”(参新译本)

“心”:在此指良心。

“神比我们 ...... 一切”:神了解我们远超过我们认识自己,只要我们尽力遵守祂的吩咐,祂的怜悯远超过我们良心的自责。

21-22 信徒可畅顺地到神面前祷告

22 参约14:13-15; 15:7

23 “信”;按原文的时态,这是指人决志信主时的行动。

“相爱”:为现在式动词,表示持续不间断的爱。

24 “命令”:为复数,参2:3。──《串珠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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