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因信称义之道
论救赎之大道(二章十五节至四章七节)
救恩之根基……耶稣基督
得救之方法……信耶稣基督
(一)由信耶稣基督而得称义(二之十六,三之六至九)
(二)由信耶稣基督而得生命(二之二十)
(三)由信耶稣基督而受圣灵(三之二,十四)
(四)由信耶稣基督而为嗣子(三之二十六,二十九;四之六,七节)
第一层,在第三讲已论过了;今欲再详论称义,──即得救之时期。
罪人信耶稣基督要经历若干时间方能称义得救呢?试看(罗十之九,十)说: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在约翰五之二十四)耶稣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那听我的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
照这两节圣经看来,人之“得救”与“出死入生,”并非要经历一长久之时间,乃在于信主耶稣,接纳之,承认之,便即时成就了。但救赎之完成即由称义以至成义(或称成圣)而复活;(或肉身变化)乃要经历时日,即由信之时以至主再临之日。试读罗五之一,二;凡人由信称义以至成义或成圣,又明明可见,有几步的经历:
一,称义…………(因信)(一节)
二,与上帝相和………(因信)(一节)
三,进入恩典中………(因信)(一节)
四,站在恩典中………(因信)(一节)
五,欢欢喜喜的盼望神的荣耀…… …(因信)(一节)
一二两件可云是信徒得救的初步,三至五件是信徒前进的功夫;但可归纳一句说:一切都是因信而成就的,并无丝毫行为仪文等事在于其中,如(来十二之二)所云:我们当仰望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耶稣。是以,吾们得救的工夫,是由信始,亦由信终;既由信耶稣基督而得称义,即当进前到下层所论之事。
第二层 由信耶稣基督而得生命(二之二十)
(甲)这生命是由死得来的──
这一层,在第一讲中已略说过了,但在此仍要详论一下。在这一层,比前一层就大有进步了;称义是完全由于上帝的恩,因为罪人由信耶稣而得救;他自己实在无“义”,不过上帝以耶稣之义,当作吾们的义。在这个“称”字已是明显了。(参看三之六)之“算为”二字。
到了第二这一步,并不是说“算为义,”乃是说信徒应当真确有耶稣基督复活丰盛的生命。这生命不是理想,乃是经历;所以保罗在这一节之中有六个“我字。”这生命也不是“外表,”乃是“内心;”也不是改良或加增以前原有(为罪人时)的生命,乃是完完全全的一个属天的新生命,(基督在我里面活)一句证明了。信徒在这里两步的经历,于耶稣十字架的关系也大有分别──
1. 称义──是在十字架下,仰望钉死复活的基督耶稣而得的。
2. 新生命──是在十字架上,与耶稣基督同死同复活而得的。
耶稣说一粒麦子不落在地里死了,仍旧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结出许多子粒来。(约十二之二十四)这是证明生命与丰盛的生命,是由死而来;犹如本节(二之廿一节)保罗所云: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架,现在活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在(以弗所四之二十二至二十四)保罗说道,穿上新人,岂不说先要脱去旧人么?
(乙)这新生命是由信得来的──
保罗说:我于今在肉身活,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但就英文是说“由上帝子之信而活。”这样说来,得救的人自己是完全无丝毫功劳份子的;因此,“信”亦不是吾们的,乃是“上帝子耶稣基督的信。”我侪得救之人,能常自觉主恩之如此完全深厚否?在(哥林多前书十五之十)保罗说: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上帝的恩才成的;并且他所赐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众使徒格外劳苦,这原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与我同在。
(丙)这新生命也是由主的爱而来的──
本节第三段,保罗说:他是爱我,为我舍己。由此可知,如无主爱为我侪舍己,我侪的信也是徒然。是以救赎的恩,是由上帝之爱与耶稣之爱,(约三之十六)如无此爱,世人是绝望的。我侪传道者,向沦亡之人,如无如此舍己之爱,何能使人生发信心,以接受主耶稣救赎之恩乎?约翰说:不是我们爱上帝,乃是上帝爱我们,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一书四之十)
第三段由信耶稣基督而受圣灵(三之二至十四)──
保罗在(三之二)问得好,他说: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还是因听信福音呢?故在上节,他随即警告迦人说: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你们是这样的无知么?今日如此无知之人,教会中固属不少;惟惜竟有人专立一会,以诱惑人,就是安息会即六日会,亦称基督复临安息会。那等就是靠圣灵入门,而靠肉身完全的。他门要一切由信称义而得新生命的信徒,都要遵守礼拜六即犹太教之安息日,并诸多的仪文,然后才能得救。(我们当要防御那等伪师!)
迦拉太教会的信徒,当然是由信福音而受了圣灵,认识上帝,更可说是被上帝所认识的。(四之九)且此圣灵进入其心,使之呼叫阿爸父。(四之六罗八之十六)此种宗教之经验,迦会信徒许多人在闻信福音之时已经得了,然亦有人还要归回那懦弱无用的小学,情愿再给他作奴仆;(四之九)真是无知,实又可怜;伪师之恶毒,实又可恨。
再读(三之十四)可有两层的意思──
(甲)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
此段第一:是说到称义之事,即如(三之八)说: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第二;说到嗣业,如(三之二十九)说: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参看弗三之六)
由信耶稣基督所得的称义与嗣业,犹太人与异邦人是毫无分别。保罗在罗马三之二十二也证明了,说: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而且由信耶稣基督所得的,比较亚伯拉罕所得的不特无别,而且有加;如罗马八之十七所说:和基督同作后嗣,我们将来的福,非特与亚伯拉罕同等;更与基督同等,那是何等奥妙奇特可感颂的事!
(乙)使我们因信得所许的圣灵──
接受圣灵,井未尝包括在亚伯拉罕应许之内,此应许惟独由基督耶稣而得;四福音中充满了这种论证。但其最要紧的,可说是(约翰七之三十八,三十九及一之三十三)
信徒何时方能接受圣灵呢?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徒二之三十八)兄姊们:你已悔改受洗了──(1)你曾确知罪已得赦否?(2)你已确知圣灵已入居汝心否?──汝当信耶稣基督,即能立刻得之!
第四段 由信耶稣基督而为嗣子(三之二十六,二十九;四之六,七)
子,或嗣子,是本书中一个极大的题目;由三之十五节至四章末节,可说是完全论证此题。试将此段圣经中之大意,提示如下──
(甲)信基督耶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三之二十九)
(乙)信基督耶稣乃是与应许之子──以撒同等(四之二十八)
行律法乃是与血肉之子──以实马利同等(四之二十三)
(丙)信基督耶稣的都是上帝的儿子而嗣业(三之二十六;四之七)
本段是以亚伯拉罕为中心,论证基督内之人之地位如下──
(甲)信基督耶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三之二十九)
旧约的中心人物,最要的,是摩西与亚伯拉罕,至新约时代,犹太人常常夸耀的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一语。(太三之九,约八之三十三)他们自觉自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故其地位极高,而为上帝特选的族。今伪师之诱惑异邦信徒,或亦以此一事。然而保罗在此证明,世人之成为亚伯拉罕之后裔,并非由行律法,乃由信耶稣基督;而且亚伯拉罕之蒙选,亦非凭割礼,乃凭信心。(三之六)是以保罗在(罗四之九,十)说:亚伯拉罕因信称义,是在受割礼之前。(二)割礼,是亚伯拉罕由信称义的印证,这两节书,说得极之明白,当要细读之。
亚伯拉罕本身,还有一件重要的事,就是嗣业。亚伯拉罕在世时,主上帝曾亲口向他应许诸多的福气,而且一一关乎其后裔;故凡为其子孙之人,可算世人中至为有福之人。但信耶稣基督之人,保罗说:照应许,承受产业;即亚伯拉罕之业,与犹太人同等。所以在下文保罗又论证──
(乙)信基督耶稣乃是与应许之子──以撒同等。(四之二十八)
行律法乃是与血肉之子──以实马利同等。(四之二十三)
亚伯拉罕的儿子,也有两等:一个是由上帝的应许而生的,就是以撒一人,惟独他才能承继上帝所应许之业。所以在(创世记十五之四,)耶和华曾亲口向他说过了,你本身所生的,才成为你的后嗣。此外还有一个,是由血肉所生的,就是以实马利。在(创二十一之十)撒拉对亚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他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承受产业。
再者,看亚伯拉罕于其将离世时,如何处理其家事,即知以撒与其他诸子之不同。(创二十五之五,六)说:亚伯拉罕将一切所有的都给了以撒,亚伯拉罕把财物分给他庶出的众子,趁自己还在世的时候,打发他们离开他的儿子以撒,往东方去了。
所以保罗在本书(四之二十一,二十二)说: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请告诉我,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么?因为律法上记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靠律法的,那就是使女之子──以实马利,不是以撒;那是不能承继嗣业的。故凡离弃信之法而从行之法者──(1)今生,即失去了一切属灵之福。(四之十五)(2)将来,失去了一切属天之嗣业,而且是受咒诅的,如保罗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三之十)
(丙)信基督耶稣的都是上帝的儿子而嗣业(三之二十六,四之七)
保罗明明的说:信基督耶稣的都是上帝的儿子。既为儿子,上帝就差他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呼叫阿爸父,就靠上帝为嗣。信徒们:我们为上帝的儿子,靠上帝而为后嗣,并不要客观的凭证,世人的公认:乃是凭主观的凭证,就是──主灵之在我心作证,那是无错误无更变不能移夺永远的凭证。你信道以来,曾得了么?吾们既有这种有福的指望,就当如何洁净自己,像他洁净一样,那就是约翰的劝勉。(一书三之三)保罗又说:我想现在的苦楚,若比起将来要显于我们的荣耀,就不足介意了。又说:我们若盼望那所不见的,就必忍耐等候。(罗八之十八,二十五)
兄姊们:吾们紧记约翰的话说: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上帝的儿女。(一之十二)由此看来,作上帝的儿女,并非由于己之行为,乃由主之恩赐,主之权能,及吾人之(信)!──
赵柳塘《迦拉太书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