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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救恩的结果(罗六11-23

  保罗在他的书信中一再强调我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我们因信在神面前得称为义,并非本于人的功劳,即使我们行为良好,也不可得救。恩典的福音乃是保罗书信中极为重要的真理,有人以为我们的生活跟救恩无涉,那么我们的生活方式就不重要了。“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罗六1)“仍在罪中”一节翻得不太清楚,其意应为“活在罪中”,人活在罪中,不停犯罪,多让神彰显恩典,也许信徒也有上列观念。保罗针对上述的看法,在(1-2)给我们加以解释:“断乎不可”!这词是个强而有力的字词,在英文圣经中,这里解作“神咒诅”或“神难阻”此等思想,若我们将之译得略为通俗,可译成“岂有此理”;此等思想全然误解救恩的意义,圣经接着解释其中的因由,并指出真正救恩的意思。

  (罗五)及以前,保罗为我们解释救恩的道理及恩救的方法,而第六章则是说明得救信徒的圣洁生活。“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是说明那些尚未认识主的人在得救时的经验,人得听闻福音,被圣灵感动,接受主耶稣作为救主,不论人曾犯下多少罪过,神的恩典也可赦免人一切的过错。这并非指着说人得救后,可任意而行。当人得救后,神与人的关系改变了,人的生命也改变了,再也不可利用以上的标准来衡量神人的关系。

  第二方面,“基督徒”一词是指那些与耶稣一同受死,一同复活的人。耶稣在两千年前为我们的罪死在十架上,今天当人在相信耶稣的一刹那间,人在灵里也与耶稣一同死在十架上,在主里得享新的生命。否则,人还未重生,尚未与主同复活,也不算是个基督徒。保罗说我们己向罪死了,岂可还在罪中活着呢?若基督徒仍在罪中活着,这是自相矛盾的,就好比一轮又四方又圆形的车子一般。因人与主同死,方可成为基督徒,既是与主同死,向罪死了,又怎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基督徒不是不可犯罪,但不可将之当为正常的生活方式。

  第三方面,保罗利用肉身所受的水礼作为一个记号,将在灵里的水礼表明出来。人受过圣灵的洗才成为基督身体的一部份;彼得在哥尼流家传道时,当他开始讲道,圣灵就降临在他们身上,就想起主耶稣对他们所说的话:约翰的洗是悔改的洗,但以后要受圣灵的洗。圣灵的洗是指人重生得救,领受圣灵。保罗所说的是指真正受圣灵的洗,以基督徒属灵生活来作比喻,我们受洗是表明我们跟基督一同受死,一同埋葬,然后跟祂一同复活,所有受洗者都当经验此事。水礼代表我们与基督同死同埋葬;当埋葬时,我们必须确知那人已死,否则我们无权将他葬埋;同样,我们必须显出我们在灵里已经历罪恶的死亡,人若受洗,已向罪死亡,又岂可仍在罪中活着?我们跟基督一同受死,一同埋葬,然后跟祂一同复活,为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罗六5)中“联合”一词是重要的字,是指生命长在一起,若两人生命长在一起,他们就联合一起。就如一棵果树,结出坏果子,主人将果树的枝子剪下,把它跟另一棵好果树的枝子接上,唯有将两树的中心连结一起,成了一个新生命,生命得以改变,将来会结出好结果。基督徒跟基督的生命就是这样连在一起,我们跟耶稣拥有同一生命,我们又怎可再享受罪中快乐,再过着罪中生活?(罗六5)中“也要”一词是个强而有力的词,有着必然、一定的意思;人与主同死,必定与祂同复活,不能又与主同死,又不与祂复活。同样,若人不跟祂同死,也不可跟祂同复活。今天我们一举一动理当有新生的样式,那不再是罪中的生活,否则,耶稣已在死里复活,人仍在罪中,仍未跟主耶稣联合在一起。假若今天我来这里讲道,竟说忘了带我的手来,这是不合理的,因手是我身体的一部份,岂可放下它不带来呢?

  在主的死上与他联合,我们向罪死了,经历脱离罪恶的经验,这里所述的并非物质的事情,乃是个属灵的原则,我们须主动地对付罪恶生活。现在我们多强调活动,给人家鼓励,被人家激励如何实行理想的基督徒生活,然而若我们并无积极地对付罪恶的经验,没有看重罪恶的可怕,我们的生活仍有极大的缺欠,构成属灵生命的拦阻。当我们重温教会复兴的经验,回顾昔日为神成就大事的伟人见证,他们都大谈对付罪恶的事实。今天我们可有耳闻目睹灵里复兴的见证呢?或许我们都不愿意或不敢谈对付罪恶的事情,免得得罪人家,免得被人家误会;而且对付罪恶是不易被人接纳,又令人痛苦的。然而,为此而令教会缺少了灵里复兴与收获,信徒的生命亦复如此,我们不可将罪看作平常,不可容忍在罪中生活,只要我们犯了一点点的罪,就表明了我们没有跟主耶稣联合。

  而另一方面,保罗说我们也要在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向神活着。有时我们太看重于对付罪,只顾不犯这罪、那罪,什么也不作,这并不显示我们正过着圣洁的生活,我们不单要在主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主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不单消极地不做这,不做那,也当积极地去做点什么;不单要脱离罪恶,也要活出属灵生命的表现。若我们只管对付罪恶,我们易于养成自以为义的态度,反之,我们若追求爱心生活,越发追求,越觉自己不足,越激励我们在主前不断追求,也不会以自己爱心为义,不致养成骄傲的态度。

  当我们与主同死同活时,就可保证我们过全然圣洁的生活吗?(罗六6)中“灭绝”一词,原文并非指灭绝,而是指“发生作用、功效”加上相反的意思,保罗说:若我们与主同钉十架,旧人被钉十架而死,但他并无被除灭,“老我”仍在我们里面存在,仍叫我们作那些他喜欢的事情,但我们当使之失掉作用,叫他不再发生作用。例如:我们想贪爱世界的喜乐,或爱发脾气;我们当随意发脾气,随意发泄,不加以控制吗?不控制个人情绪的做法跟圣经的教训大相迳庭。我们当依靠主的恩典,对付老我,切勿让它发作。假若有个小男孩,有一天他到外面嬉戏;有客人来访,母亲招呼客人吃饭。后来小孩回来,对妈妈说从前她曾说不喜欢这人来吃饭。妈妈唯有当他不存在,不闻不问。同样,在人里面的“老我”也有不少的意见,我们也应将之当作不存在,当对付之、控制之,使罪身灭绝,使之不再发生作用,使之不致影响我们的生活。── 鲍会园《完备的救恩──罗马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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