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七章
二、实际的经验──失败与挣扎(七1-25)
1. 脱离律法的权势(七1-6)
2. 律法的真意(七7-13)
3. 生活中的挣扎(七14-25)
l. 脱离律法的权势(七1-6)
1弟兄们,我对住得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他活着的时候吗?
2因为一个已婚的妇人,在丈夫活着的时候,就受律法约束归属丈夫;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3所以,丈夫还活着,她若归属别的男人,就叫作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该律法,就算归于别的男人,也不是淫妇。
4这样,我的弟兄们,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对律法来说,已被处死,使你们归属另一位,就是那位从死人中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罪恶的情欲藉着律法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出果子归死亡;
6但如今,我们既然向那捆绑我们的律法死了,就脱离了律法,好叫我们服事主,用心灵的新样式,而不用仪文的旧样式。
这段经文的思想,本来应该是接着六章十四节的,“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讲完六章十四节的话以后,怕有人误解他的意思,以为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任意去犯罪,保罗在六章十五节以下的经文解释那样的结论是不合理的。现在他回来解释“不在律法之下”的意义。
在罗马书的前几章里面,保罗一再说明律法对救恩没有帮助。这样的立论有可能被人误会,以为律法本身没有用,甚至于认为是不好的。本段经文就解释了律法的真正地位和性质。
在解释和律法的关系,或者说基督徒如何脱离律法的关系时,保罗用婚姻的关系作例证。婚约是永久的,在正常的情形之下,只有一方死亡,婚约才能解除,另一方才可以和别人结婚。基督徒本来是在律法之下,是被律法所约束;但在他相信基督的时候,就得与基督联合。基督徒要脱离与律法的关系,也必须有一个死亡;不过并不是律法死亡,因为律法不能死亡,圣经也从来没有说过律法会死亡。律法既没有死亡,又说本来在律法之下的人,脱离了律法而与基督联合,那么是谁死了呢?所以在解释上有了困难,63但其实最大的困难是解释这样的例证时,我们应该将每一个细节都当作一件事实来解释,还是只应找出整个教训的大原则?下面会解释此原则。
第七章一节 “弟兄们” 在这节的开始,有一个“或”字,中文译本没有译出来。“或者”就提醒罗马的基督徒,他们或者接受保罗前面所讲的,或者表明他们不明白他所讲的。在第一章十三节以后,这是保罗第一次称呼他们为“弟兄们”,表示他认为下面所要讲的话极其重要。
“我对懂得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他活着的时候吗?” 在这句话的开始,有一个“因为”的字,显出在保罗的思想中,他是在接着解释前面的论点。这里所说的“律法”是指什么说的呢?虽然许多作者都有不同的看法,但在这整章圣经,特别是第二至四节,都是在讲犹太人的律法,或者说旧约的律法。64虽然我们不可以说当时的罗马人都知道犹太人的律法,但有关婚姻的律法,特别是那些保罗可以称为“弟兄们”的人,他们应该知道旧约的律法。律法“管人”的“管”字和六章九节及十四节的“作主”是同一个字。在第六章讲到死和罪都不能再作主掌管基督徒的生命了。虽然律法的掌权和“死与罪”的掌权不一样,但它们的掌权都要过去。
第七章二节 “因为一个已婚的妇人,在丈夫活着的时候,就受律法的约束归属丈夫;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已婚的妇人”原文作“在男人以下的妇人”;65下一句话直译可作“受律法的约束归属活着的丈夫”。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就永远在他的管辖之下。根据申命记廿四章一节,丈夫可以休妻,但是妻子没有要求离婚的权柄。“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不在丈夫的管辖之下了。66但“丈夫的律法”一词的用法比较特别。解经的人对这词的文法构造有不同的看法;称之为“婚姻法”可能是最好的解释。67
第七章三节 “所以,丈夫还活着,她若归属别的男人,就叫作淫妇” 没有别的原因可以取消“丈夫的律法”。丈夫活的时候,妻子就受此律法的约束。“叫作”的意思不是说单单给她起一个名字,乃是说这样的人的正确名字就是淫妇。
“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该律法,就算归于别的男人,也不是淫妇。” 这里译作“该律法”的字,原文中有固定冠词,表明是指前面所讲的律法,即“丈夫的律法”。
第七章四节整节经文所要表达的意思很清楚:我们基督徒过去在律法之下,受律法的约束,没有办法脱离。这种约束如同婚约一样,只有一方死亡,婚约才可以解除。现在基督徒已经与基督同死,所以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可以自由归与基督。但若详细分析起来,到底是谁死了呢?若是基督徒得了自由,岂不应当说是律法死了吗?但圣经上从来没有说过律法会死或者被废弃,因此在解释上有了困难。为免去此困难,一些学者68将基督徒的老我解释作丈夫,真我解释作妻子。但这样的解释好像太过巧妙了,不大像保罗一贯的体裁。此处真正的困难可能是在如何看保罗这里对“婚姻”和“丈夫的律法”等名词的用法。保罗是用婚姻的关系作为例证来解释我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的真理。69例证和比喻或寓言不同,在解释比喻一类的故事时,内容和应用可能需要更大的吻合;例证的目的只是要引证一个大的原则。基督徒被律法约束的关系,就如同婚姻的关系一样,除非一方死亡,否则永远不能解除。如今基督徒相信的时候,就和基督一同死了,所以可以脱离律法的约束。至于如何死,或者那一个死,保罗没有清楚的讲;所讲的只是“死亡可以解除此约束”的原则。
“这样,我的弟兄们” 用“这样”一词就引进所要讲的结论。而保罗所讲的,是一个整体的结论。
“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对律法来说,已被处死” “你们……已被处死”是被动式,意为“你们已被处死”,其用法大致和六章十八节及其后的“作奴仆”,“得释放”或“得自由”等字一样,都是被动式,表明在基督徒身上,这些事情的发生,都是出于神的作为;人是被动的,自己不能作什么。“藉着基督的身体”是前一章圣经思想的中心。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正如六章二节所说,属基督的人是和基督同死的人。在死与复活的样式上与基督联合的人,是藉着基督的死与祂一同死去的人。如今我们的死是“向律法”死了。过去我们被律法所约束,或者捆绑。但律法管人是在人活着的时候,如今我们既然与基督一同向罪死了,律法不能再管辖我们,我们是向律法死了。
“使你们归属另一位,就是那位从死人中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使你们”是一个很清楚表明目的的用法。这是前面所说,基督徒被处死的目的。只有死亡才能使婚约解除。基督徒被处死的目的,为的就是要脱离律法的约束,可以自由地去归属基督。70“就是那位从死人中复活的”一词又将整个思想拉回到第六章的中心思想:基督徒与主同死又同复活。我们藉着祂的身体向律法死,是与祂同死;但与祂同死不是最终的目的,我们也要归属那位从死人中复活的主,要与祂同活。接着下面有一句更强的表达目的的话,“叫我们结果子给神”。基督徒脱离了律法,归属了基督,就应当向神结出新生命的果子,或者如同六章廿二节所说的“成圣的果子”。这一句基本的意思与六章四节的“新生的生活”,或者七章六节的“服事主,用新灵的新样式”差不多,71特别与下一节的“果子归死亡”的对照,显出此解释应当适合。
第七章五节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 “因为”一词就显明下面的话是要进一步解释前面的话。基督徒要向律法死去,才能归属基督,因为他还未向律法死的时候,是在罪的权势下生活。“肉体”一词本身没有道德上好坏的含意。如同主所说的,门徒心灵固然愿意,肉体却软弱了(太廿六41);主耶稣是道成了肉身(约一14);或者如保罗所说,他在肉身中没有见过歌罗西的基督徒,在这样的用法中,“肉体”没有不好的意思。但是这词用在有道德伦理含意的词句中时,则多是指着与灵相对,被罪恶所影响,有不好的意义,如同八章一至十一节中的用法。在这里译作“属肉体的时候”,直译可作“在肉体中的时候”,意思和“在罪恶中生活的时候”差不多,是指着基督徒得救以前的时候说的。这样的人就是在罪中生活。
“罪恶的情欲藉着律法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出果子归死亡” “情欲”的基本意义是“痛苦”,或“需要忍受的事”,如八章十八节的用法。作为次要的意义才是指“情欲”,在新约中只有两次是这样的用法,即此处及加拉太书五章廿四节,72而且两次都是指着不好的意思。“罪恶”是复数的字,这种用法在新约中不多见;如果要将此复数的意义表明出来,可能是指因情欲而作的罪行。73“藉着律法在我们肢体中发动”的意义,可从下面七至十三节看出来。律法不单不能阻止人的情欲,因人的罪的缘故,反而越有律法的阻止,人的情欲越发动。“以致结出果子归死亡”一语的用法很特别。这句话的文法构造和第四节末了的句子一样。第四节说我们结果子给神,这里说结果子给死亡。第四节的句子是表达目的,这里的句子是表达结果。74保罗在这里将“死亡”人格化,人“结出果子归死亡”意思就是服事死亡。
第七章六节 “但如今” 表达一个清楚的时间,是与前面的“属肉体的时候”相对的。基督徒得救以前被律法捆绑,但现在得了救,脱离了律法的捆绑;既然如此,就应该过一个新的生活。
“我们既然向那捆绑我们的律法死了,就脱离了律法” 第一句话的意思够清楚,但构造的解释却不太清楚。“我们既然……死了”是一个分词,解释作原因很适合,但“向什么”死的字要加上去,按整个句子的构造,加上“律法”最适合。75“捆绑”一词有“限制”、“拦阻”、“捆绑”等意;76因着前面第二至三节所用的“律法的约束”的思想,这里解释作“捆绑”最适合。基督徒在得救以前是在律法的约束下生活,在得救时与基督同死,也就向捆绑我们的罪死了。“就脱离了律法”,“脱离”一词和七章二节的用法一样,表示完全得了自由,不再受约束。
“好叫我们服事主” 这句话的构造可以解释作结果或者目的,“结果我们就能服事主”,或者“为的是叫我们能服事主”。从原则上来说,我们向律法死了的人,自然就会服事主了,所以应当解释作结果。但按实际经验来看,在原则上与主同死的人,应当服事主,但却不是当然会服事主,所以也应当有目的成分,或者说是“企图”的目的。77“服事”是指著作奴仆服事主人的意思。在这段经文中,保罗是在讲圣洁的生活。基督徒与主同死,就脱离了律法的束缚,但这不是说他就可以完全没有限制地生活,乃是进入了另一种限制:作主的奴仆,或者说作神的奴仆。原文这里虽然没有“主”字,但按整段经文的思想,可以有此字的意思。
“用新心灵的新样式,而不用仪文的旧样式” 保罗在用两种情况的生活来对照:在律法之下的情况和现在脱离了律法的情况。在两种情况下人都要过“服事”的生活,不是说脱离了律法就可以任意在罪中生活。但这两种“服事”的方式和动机不同。这里用了两组对比的词句:心灵对仪文,新样式对旧样式。首先这两句话可以解释作内容的所有格,78“心灵的新样式”的意思是心灵就是新样式;“仪文的旧样式”的意思是仪文就是旧样式。另外的解释可将所有格解释作来源,79如此则“新灵的新样式”是说新样式是从心灵来的;“仪文的旧样式”是说旧样式是从仪文来的。这两者的比较,后者的解释更为适合,意思是事奉的新样式是从心灵来的,旧样式是从仪文来的。“心灵”在原文中只是一个“灵”字,有人将它解释作圣灵,80但按整段经文的重点来看,这里保罗是在讲人应当从心里过圣洁的生活,所以解释作人的心灵比较好,如同本书的译法。“仪文”一词可译作“经文”,或者“条例”,不过这里用的字通常是指一些形式上的条文,被人用来代替有属灵意义的律法或经文的真意;守这样的条文,只是注重字面外表的规则,而忽略律法的真正意义。81在律法之下的人,或者如同第五节所讲的,属肉体的人,因着对神的律法的误解,只会用遵守仪文的方式去守律法,或者说去服事。这整节圣经的教训自然使人想起哥林多后书三章六节的话来,“仪文会使人死,而圣灵却使人活。”邓氏从哥林多后书三章六节及十四节所讲“新约”和“旧约”的对照,来解释基督徒在这两个阶段中,在律法之下和脱离律法以后,“圣洁生活”的分别。82虽然邓氏也倾向于将“心灵”解释作“圣灵”,认为这两种生活的分别是,前者是按着法利赛人的态度去守律法,后者是按着圣灵来生活,但他对“新”和“旧”的解释似乎仍然有些抽象。
归纳整节圣经的教训,保罗是在解释归属基督的人在圣洁生活上应有的态度。与基督同死的人,就已经脱离了律法,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了。但不在律法之下的人,不是说就可以随便生活,不遵守神的律法。基督徒仍然要“服事”,要按着神的心意或者神的要求过生活,不过用不同的态度:不再用仪文的旧样式,乃是用心灵的新样式。“用仪文的旧样式”乃是想倚靠所作到的事的功劳,得神喜欢。“用心灵的新样式”是不靠任何行为来立功劳,而是出于从心里愿意事奉的心去事奉。
63
Dodd认为保罗举的例证从始至终都混淆不清。
64 Lightfoot认为是罗马的律法,Notes,
p.300. Sanday and Headlam, Morris等认为是普通法律的原则,ad.loc.; Murray, Dunn等则认为是特别指犹太人的律法,ad.loc.。
65 hJ u[havdro" gunhv,反映出古时对婚姻的看法,妇人是在丈夫的管辖之下。
66 Dunn指出,按罗马的婚姻法,丈夫死了以后,妻子要守丧十二个月,否则就不能承受遗产,Rom. I, p.360. 如此就更显出,本章所讲的律法应该是指犹太人的律法。
67 如NEB, NIV, Harrison等。
68 如Gifford, Sanday and Headlam等。
69 Murray, Cranfield, Morris, Dunn等都一再用illustration的字。
70 这里的用法是接着前面讲婚姻的对象,而不是如Dunn所讲,只是更换一个主人,Rom. I, p.362.
71 Morris将这里的“果子”比作加五22f的圣灵果子。
72 BAGD. s.v.
73 Murray认为这词的意思就是sinful passions, Rom. I, p.245。但有可能是如Cranfield所提的,是passions which lead to sins, Rom. I, p.337。两者基本的分别虽然不大,但“罪”字的复数用法可能有此意义。
74 eij" tov +
infinitive通常多数用来表达目的,但这里似乎最好是解释作结果。就算在“肉体”中生活,让罪恶的情欲在肢体中发动的人,也不会以“结果子给死亡”作目的。Morris, Cranfield等皆将此用法解释作结果的句子。
75 在 avpoqanonte" 后面要加上一个客词,Cranfield建议用touvtw 或 e ,但这样的字代表什么呢?多半作者都解释为“律法”;虽然Sanday and Headlam解释作前一章所讲的“旧人”,但六6和六21的旧人在构造上离得太远了,所以还是解释作“律法”比较合理,如Cranfield, Dunn等的看法。
76 BAGD, s.v.
77 BAGD 中文版, w]ste 二.2。这里的用法是 w[ote +
infinitive,可表达目的或结果,BAGD, w[ote
2.a.b. BMT ? 369-371. Cranfield认为是表达目的,但Sanday and Headlam及Dunn则解释作intended或potential result, ad.loc.。后者的解释更合乎实际的情况。
78 Genitive of opposition.
79 Genitive of origin,看BDF §162, 167.
80 Harrison认为保罗在这里讲圣灵的工作,是为第八章有关圣灵的教训作预备。EBC, X,
p.78 Notes。Cranfield则认为,保罗这里肯定不是在用律法和圣灵作对比。
81 Harrison, Ibid,引用G.Schrenk在TDNT的解释,指出保罗这里用的是 gravmma ,是常用来形容只顾外表形式的律法的字;圣经上着重经文的积极属灵价值时是用 grafhv ,如罗二7;林后三6等处的用法。
82 Dunn,
2. 律法的真意(七7-13)
7这样,我们可以说什么呢?难道律法是罪吗?绝对不是。不过,如果不是藉着律法,我就不知道罪;如果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心’,我就不知道贪心。
8但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在我里头发动各样的贪心;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9在没有律法的时候,我是活的;但诫命一来,罪就活了,
10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了;
11因为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欺骗了我,并且杀了我。
12这样,律法本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
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反而叫我死吗?绝对不是;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要显出它真是罪;为要叫罪,藉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从七章七节开始,罗马书这一段的材料,引起了许多解释上的困难。首先关乎律法的真正意义和性质。保罗前面曾一再讲到律法的无能。人不能靠律法得称义(三20),也不能靠律法得成圣(六14);甚至于基督徒不单向罪死(六2),也要向律法死(七4)。如果是这样,律法和罪是同样的性质,都是罪吗(七1)?在这段圣经要给我们解释,律法能将罪显为罪,但律法本身却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医学上的X光机能将疾病显明出来,但X光机本身却不是病;83律法显出人的罪,但律法本身不是罪。本章圣经就解释,如果人要以律法为恶,是出于人的误会。84
另一方面,在这一段经文里,保罗从始至终都用第一身单数的“我”作主词,但他真正的意思是什么呢?他用的“我”真的是指他自己吗,好像整段经文都是保罗的自传?就算是讲他自己,是他得救以前或者以后的经验呢?此“我”是代表全人类的普通称呼吗?或者是代表以色列人?或者是代表基督徒?85整体来说,保罗用的“我”字是指他自己的经验说的,不过他讲自己的经验只是作一个例子,所讲的真理则是要普遍地应用在一般基督徒的身上。律法在保罗身上的影响,保罗在知道律法的意义以前或者以后,对罪的反应等,都是一般基督徒所有的经验。详细解释见下面经文注释。
罗马书七章七至廿五节整体来说是讲论两个主要的思想:七至十二节是讲律法的意义和作用;十四至廿三节是讲基督徒生命中的挣扎,最后廿四、廿五节是一个结论。第十三节是转接的思想,一方面可作上文的结论,另一方面可作下文的引言。但是,七至十二节虽然讲出了律法在人身上的作用,显出人心里的罪,甚至于律法被罪利用,引诱人犯罪,不过没有讲出律法对罪的作用,就是使罪显出是恶极的。所以第十三节作为前文的结论的作用更为重要。因此在分段时我们将七至十三节看作一段。而且在文法上,七至十三节的动词基本上都是过去时式,而十四节及以下的动词都是现在时式,保罗可能是藉此要表明基督徒得救以前,和得救以后两阶段的划分,所以这样的分段应当比较适合。
第七章七节 “这样,我们可以说什么呢?” 这句话和六章一节的用法一样,显明保罗预料可能有问题。而这里他预料的问题,可能是由于他前面有关律法的教训引起了误会。
“难道律法是罪吗?绝对不是。不过,如果不是藉着律法,我就不知道罪;” 这里开始的句子构造极紧凑,像在谈话的高峰讲的话,直译出来可作“律法,罪?”表示这想法是一个意想不到的结论。保罗这样发问是要加强他的答案和解释的意义。这里用的“律法是罪”的“罪”是一个很强的字,是名词,不是形容词,意思是按着可能的误解,人会看律法就等于罪。“绝对不是”和三章四节和六章二节的用法一样,参看该处的注释。“不过”一词表达一个很强的反对的思想,显出下面的话是解释“律法是罪”的思想的错误。不是说:律法不是罪,不过律法被看为罪的思想多少都有些理由。86所以这句话如果没有“绝对不是”一语,可以解释作:律法不是罪,“乃是……”。“如果不是藉着律法,我就不知道罪”,这句话按构造来看可以看作一个与事实相反的假设的句子,也可以将下半句解释作讲事实的句子。按上下文的看法,将它看作一个完整的假设的句子比较好。87“知道”一词可以解释作“认识”或“开始知道”,因为没有律法时不知道,有了律法就知道了;88而所说的知道不是单指理论的知识,乃是指亲身经历的知识。保罗可能是讲他自己的经验,但他的经验有足够的代表性,可以作为一般人的经验。没有律法的时候,并不是说他没有罪;但因为没有律法,他不知道神要求的标准,所以就算做错了,或者达不到神的标准,他也不知道自己错。
“如果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心’,我就不知道贪心。” 贪心是十条诫命中最末的一条,可能是人最常违犯的一条;因此讲到人的罪时,是最有代表性的一条。89圣经非常严厉地指责贪心的罪。保罗说“贪心的,就与拜偶像的一样。”(弗五5)“贪心”一字的基本意思是“欲望”。欲望本身不一定是坏的,但这里所说是指占有的欲望,它本身是坏的,正如出埃及记二十章十七节所记的第十条诫命所指的。“不知道贪心”的“知道”和前一句中的“知道”用的字不同,但两个的基本意义分别不大。通常“知道罪”的知道是指从经验得来的知识;“知道贪心”的知识是指比较理论性的知识。但在圣经的用法却不是分得很清楚。如同路加福音十六章十五节所讲神知道人的心,或罗马书二章十八节所讲人因律法可以分辨事非,用的都是第一个“知道”的字;而哥林多前书十六章十五节的“你们晓得司提反一家的人”和约翰福音二章九节所讲“管筵席的人尝了那酒,却不知是从那里来的”,用的都是第二个“知道”的字。在这类经文中,两个字的用法没有分别,在本节圣经中的用法也是一样。不过在文法上,两个字在时式上的分别却值得注意。第一个知道的字是过去时,表示动作开始的字,从前不知道,从那时开始知道了,或作“认识了罪”,90第二个知道的字是过去完成时,但该字的完成时的用法是现在时,所以过去完成时的用法等于过去进行时,91因此这里保罗要表达的意思是,过去没有律法的时候,他不知道他有贪心;现在因着律法,他知道了,而且此知识继续存在。但这并不是说在没有律法的知识时,他没有贪心的罪,只是没有律法的知识时,他不知道自己有罪。
第七章八节 “但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在我里头发动各样的贪心” 这句话是接着前一节的,因为律法说了,“不可贪心”,罪就趁着机会在人里头发动贪心。“机会”可以解释作一个军事上的“前哨基地”,或者一种藉口,如同哥林多后书十一章十二节的用法。92按整句话的构造来说,“趁着机会”的译法很正确。“趁着”是一个动词,也可以解释作“利用”,因此有人将“藉着诫命”和“利用”连在一起,93解释作“罪藉着诫命来利用机会”。但在文法的构造上将趁着机会和藉着诫命连在一起是不适合的,94所以这里保罗的意思是罪藉着诫命,在我们里头发动各样的贪心。因为有了“不可贪心”的诫命,罪就藉着此诫命在我们里头“发动各样的贪心”。“诫命”是指律法中的一些具体的命令,这里特别指出贪心来。诫命发动人里面的贪心,不是诫命叫人有贪心;人本性的悖逆就是不愿意顺服权威。保罗举出贪心作例,神说不可贪心,人就更贪心;其他的诫命会产生同样的果效。95
“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这句话本来没有动词,“罪是死的”一句中的“是”字是加上去的。慕氏认为这句话完全是讲保罗自己的经验,所以“是”字应该用过去时。没有律法的时候,罪已经存在,不过因为没有律法,他不感觉到罪的力量。这样的解释是有可能的;但正如海氏指出,一句话需要这样加上动词时,通常都是指一个普通原则。96这里解释作普通原则比较好。“死”是表示没有生命的表现,没有能力,没有果效。97没有律法,罪不能发生作用。律法赐下来的目的,不是拦阻罪,或是除掉罪,乃是给罪有机会发生作用。
第七章九至十节 “在没有律法的时候,我是活的” 作为独立的主词用的“我”字,在这里是第一次出现,从此在本章中,“我”就成了最显著的字。“活的”不是单单指有生命的存在,也不是指有属灵的生命,乃是指活泼地,或者说充满生命表现地活着。保罗说在没有律法的时候他是这样活着,这是指什么时候呢?有人解释作保罗得救以前的时候,将“没有律法”解释作没有真正在灵里领受律法的意义。98也有人解释作保罗在讲他自己的孩童时期。99保罗是否会想得这样复杂,很难证实。整体来说,从经文中所用的“我”字看来,很难说这里的记载和保罗个人的生活没有关系;但另一方面,也不可以将这段经文看作保罗具体的自传。在没有律法的时候,保罗说“我是活的”,他的“我”代表普遍的人的经验。“没有律法”不是说他不知道律法,乃是说他没有经验过律法的意义,没有让神的律法在他属灵的生命中发生作用。他明明知道“不可贪心”这句话,但是他有贪心的时候却不感觉到自己错。明明在罪中生活,但却仍然自以为义,如同在圣殿中祷告的法利赛人一样(路十八10及下文)。
“但诫命一来,罪就活了,我就死了” “诫命”就如第七节的“不可贪心”一样,是一个具体的神的命令,100这样的诫命来到,人心里清楚知道了诫命的意义,他里面违犯诫命的罪发出控告,“罪就活了”,意思是“罪再活过来了”。没有诫命的知识时,人不受罪的责备。有了诫命的知识,就受罪的控告。“我就死了”,这里的“我”也是代表普遍的人,当然是指能有这样属灵经验的人。前面所说的“我是活的”如果是指那在罪中自以为义的“我”,这里的“我就死了”当然也是指同一个“我”。一个在灵里知道诫命的意义的人,他的在罪中自以为义的“我”就不能快乐的活着,不再有生命的表现了。罪在“我”里面发生了控告的作用,在罪中的“我”就不能再自由地生活了。
这里所讲的“我就死了”,是指人生活的问题,而不是讲救恩的问题。在六章二节讲到我们圣洁生活的根基时,讲到我们要与基督联合,与祂一同向罪死;这里是讲我们知道了神的诫命的意义而没有做到时,我们属灵生命的表现就失效了,“我就死了”,这两处所讲的死不一样,而且分别很大。101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这句话在翻译和解释上都有些困难。直译出来可作,“那致生的诫命,对我来说倒显为致死的”。全句只有一个动词,是被动式的,可译作“被发现”,或作“显为”。主要的困难是“致生”或“叫人活”的意思,102诫命是为叫人得生命的吗?大概是因“律法使人得生命”的思想,可能有困难,赫氏将这里的“生命”解释作“快乐、圣洁的生命,或者生活”,将死解释作“忧伤罪恶的生活”。103但诫命的目的基本上是叫人得生命;人如果按着神的旨意,遵守神的诫命,就必得生,亚当是如此,亚当的后人也是如此。诫命的目的不是叫人死亡,然而因为人不肯遵行神的旨意,违犯了诫命,在神面前犯了罪;罪成了使人致死的原因。“对我来说”,保罗仍在用他自己作例子,来解释这普遍的原则;他在遵行神旨意的生活上并不比别人好。“显为”是被动式的动词,摩氏解释说,不需要努力去寻就可以发现此事实。104
第七章十一节 “因为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欺骗了我,并且杀了我。” 这节圣经的前半和第八节的前半十分相似。两处都是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去完成它罪恶的目的。这里罪所作的是“欺骗了我”。“欺骗”一词和创世记三章十三节所用的蛇“引诱”夏娃的字在希腊文的旧约是出于同一个字,105又在哥林多后书十一章三节及提摩太前书二章十四节,讲到夏娃被引诱时,保罗也都用的是同一个字,所以可能保罗这里用“欺骗”时,他是在用创世记第二、三章的思想作背景,不过仍然没有必要太强调创世记的记载和这里经文的特别关系。106律法本是叫人得生命的,但是人守不了律法,所以人不能再靠律法得生。犯罪的人如果再要倚靠律法,他只能因律法而被定罪。现在罪在我们有罪的人心里欺骗我们,叫我们相信靠着律法可以得救;结果刚好相反,人想靠律法得救,反而因律法定罪。罪就“藉着诫命欺骗了我,并且杀了我。”保罗的经验也是每一个人的经验。
第七章十二节 “这样,律法本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 “这样”表示是自然的结论,上面所讲的话就显出下面所要说的来了。不是说“虽然如此,律法仍是圣洁的”;乃是“上面所说的就显明律法是圣洁的”,如此就回答了第七节的问题:律法不是罪。“律法本是圣洁的”一句中的“本”字是要表达一个对比的思想,但对比的下一半没有清楚地写明,很显然是与“罪”相对的,107律法是好的,不遵行律法的人要受刑罚,但不是因为律法不好,乃是因为人的罪。“律法”一词如果是代表整个律法,“诫命”则是代表律法中具体的条款,两个名词一起用,就包括了整个律法。下面所说的律法的性质,也包括每一个诫命。“圣洁”是律法的基本性质,是与“罪恶”相对的,从神来的律法当然像神一样,完全圣洁的。“公义”是表达律法评判人的标准。律法是要显明人与神的关系如何,人的生活合乎不合乎神的要求,律法给人的评判是绝对正确的。“良善”是表达律法对人的目的,是为了人最终的好处。
第七章十三节 “既然如此” 如果像第十二节所说,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那么是律法叫我们死吗?
“那良善反而叫我死吗?绝对不是。” 前面第十节保罗好像就是讲诫命叫他死,但是接着在第十一节就解释了叫他死的真正原因,所以他对上面问题的回答是“绝对不是”。
“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要显出它真是罪;为要叫罪,藉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这句话中有两个同样构造的句子,都应该解释作目的,108“要显出它真正是罪”及“更显出是恶极了”。109“显出”的意思是将一件事物的本性显明出来。律法的工作就如此将罪的真正性质显明出来。罪藉着律法叫人死,有人或者误会以为责任在律法,而不在罪;保罗说整件事是要显出罪的性质,真正的责任是在罪上。不单如此,而且要叫罪藉着诫命“显为恶极”。这句话中的“显为”的字是“成为”的意思。罪利用一件善良的事物,利用律法去成就一件极坏的事,叫人死,罪的坏处真是到了极点。“恶极”的“极”字是用来形容“恶”的。罪本身就是恶的,但现在它竟然利用一件好的事物──神的律法──去完成它的坏目的,叫人死,它就更加坏了。但这也是神的目的的一部分。神准许律法被罪利用,使人被定死罪,目的就是要显出罪是多么坏。神的目的达到了:神赐下律法,罪利用律法引诱人,欺骗人,使人因而被定罪。这是神的计划,但这只是神整个计划的一部分。罪藉着律法引诱人,人也藉着律法知罪,如此救恩才能在人身上发生作用。
83
Harrison的例,EBC,
X, p.78.
84 Dunn称这段经文为An apology for the law,“为律法辩护”,Rom.
I, p.377.
85 Douglas J. Moo,在"Israel and Paul in Rom. 7:7-12", NTS, vol.
32, 1986, pp.122-135很强烈主张保罗的“我”是代表以色列人。保罗用第一身单数,表示有一些自传的成分,因为他是以色列人。Cranfield将全段经文分成两小段,7:7-13, 14-25,在每段中他列出六、七种对“我”的解释,Rom.
I, pp.342-346。在前一段,7:7-13,他认为“我”是代表一般人,如创世记第二、三章中的亚当所代表的。在后一段,7:14-25,则代表一般的基督徒。
86 看Cranfield的解释,和他反驳Ku/mmel的理由。Rom.
I, p.347f.
87 这句话的protasis有ei; ,但是没有动词,apodosis有aorist动词,但没有 a]n ,所以构造不完整。有些解经的人,如Godet,将下半句解释作事实,但多数作者,按上下文的意义,皆解释作一完整的假设句子。
88e]gnwn ,ingressive aorist.
89 Murray认为这是保罗以为自己最不容易犯的诫命,Rom.
I, p.249. Barrett则认为此诫命是最直接讲到人内心动机的,IB, IX,
p.492.
90 e[gnwn 的用法,看前面注88。
91 h[dein 是 oi'da 的pluperfect,而 oi'da?? 虽然是perfect
form,但它的意义present,所以pluperfect的用法就等于imperfect,参看BAGD,oi'da ;
Cranfield, Rom. I, p.348.
92 参看BAGD, s.v.
93 如Hodge, op. cit., ad. loc.
94 “趁着机会”是 ajFormh;n labou'sa ,“藉着诫命”是 di;a th'" ejntolh'" “发动”贪心是 kateirgavsato 。 kateirgavsato 和 diav 连在一起用很自然,而将 labou'sa 和 diav 连在一起的用法,则从来没有出现过。这一点连Hodge都同意,因此解经的人大多数都将 di;a th'" ejntolh'" ?? 和 kateirgavsato 连到一起来解释,如Murray, Cranfield等。
95 参看Morris举的骡马的例,Rom.,
p.280。多位作者,如Harrison, Cranfield等都认为创世记第二、三章,亚当、夏娃的经验是这段经文的背景。亚当、夏娃肯定是解释这节圣经的好例子,但保罗是否以创世记作这段经文的背景,大概就不是那么肯定了。
96 Murray, Rom. I, p.250; Harrison, EBC, X, p.80.
97 Black解释作powerless,“无能力”,Rom., ad. loc.
Lightfoot解释为如同死树枝不结果子,Notes,
p.302.
98 如Calvin, ad. loc.
99 Knox说,Paul sees in his own early childhood a reliving of the Eden
Story, At one time he was care free......IB, IX, p.495.
100 Dunn将此处的经文完全解释为亚当犯罪的经过,一连串的话都是指着创世记二至三章的事说的:神创造人,二7;神赐人诫命,二16-17;蛇,代表罪,将诫命讲给人听,三2。Rom. I, p.383。这样的解释很偏激,保罗这里说“诫命来”是来到已经有罪的人的生命中,结果“罪就活了,我就死了”。蛇将神的诫命讲给亚当听的时候,亚当不是已经有罪的人。所以我们很难肯定的说,保罗这里所指的单是创世记第二、三章的记载。
101 Dunn批评Cranfield将这两种分得太清楚了,这样做是不智慧的。Rom.
I, p.383。但实际上,将这两种死混为一谈,才真正是不智慧的,因为两者的基本性质不一样。
102 ei;" zwhvn ,应当是表达目的。
103 Hodge, Rom., p.225.
104 Morris, Rom., 282.
105 创三13在LXX用的是 h;pavthsen ,这里保罗用的是加强的字,前面加上 evx- ,为 ??
evxhpavthsen。
106 Cranfield解释说蛇从三方面引诱了夏娃,照样罪也藉着律法从这三方面引诱以色列人。Rom. I, pp.352f。他的解释有些勉强。
107 在一个不完整的句子中有 mevn 可以将下半句按上下文加上去,这里的对比是 oJme;n novmo" ,下面应该是 hJ de; aJmartiva ,看
BAGD, mevn , 2. a, Cranfield, Rom. I, p.353.
108 参看Ka/semann, Rom., p.199。他认为如此是要表明保罗的目的不是要反对律法。
109 第一句的动词是aorist passive,i]na favh',第二句是 i]na gevnhtai]v
3. 生活中的挣扎(七14-25)
14因为我们知道律法是属灵的,我却是属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
15因为我所作的,我不知道;我所愿意的,我不去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16如果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同意律法是好的。
17既是这样,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18我知道在我里头,就是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来却由不得我。
19因为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去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20我若作自己所不愿意作的,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21因此我发现有一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22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23但我发觉肢体中另有一个律,与我心意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附从我肢体中犯罪的律。
24我这个可怜的人哪!谁能救我脱离这死亡的身体呢?
25感谢神,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这样看来,我以心意服事神的律,却以肉体去服事罪的律。
整个罗马书第七章在解释上有许多的争辩,而这一段陉文也许是争辩最多的,争辩的主要焦点是这段经文的主词是什么人:是已经重生的基督徒呢?还是尚未重生的人呢?
对七章七至廿五节整段经文的构造,圣经编者、译者和注释有很不同的意见,110对经文构造的不同看法可能影响他们的解释。本书的立场已经在前面提过,111整体说来,七至十二节是讲基督徒得救以前的情形,十四至廿五节是讲重生的基督徒的经验,十三节是一句转接的话,合在一起是解释基督徒属灵生命成长过程中的经历。有些作者认为这段经文中用的一些话可能有人认为不适合用在基督徒身上,如“卖给罪了”,或者“在我里头没有良善”,一类的话。但是另一方面,这段经文里有一些话是没有重生的人根本不可能讲的,如“按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一个没有重生的人有可能承认“神的律”是好的,但他不会从心里“喜欢”神的律。再者,为回应第廿四节的呼声而发的第廿五节的欢呼更不是一个没有重生的人所能作的。一部分为了上面所讲的原因,冯荫坤认为这里所讲的是指那些想倚靠律法生活的基督徒,是与第十四节上半节所说的“属灵的”相对的。112但其实真正的问题是,一个基督徒重生了,他的“旧人”和“罪”的问题并没有即刻完全解决;113正如前面六章一至十一节所讲的,一个在属灵生命上已经与基督同死的人,可能仍然向罪活着,所以保罗在六章十一节才吩咐我们说,“你们向罪应当看自己是死的”。一个没有完全向神活的基督徒不一定是没有重生的基督徒,保罗在本段经文所讲的就是这样的人。114归纳来说,在这段经文,保罗是在讲他重生以后属灵生活中的经验;不过他的目的不在写他的属灵自传,乃是用他自己的经历作例,解释基督徒属灵生命长进过程中的挣扎,及最终得胜的出路。
第七章十四节 “因为我们知道律法是属灵的\cs8” “因为”是要表明下面的话和前一段经文的关系。前面给我们解释律法虽然曾被罪利用使人犯罪,甚至于使人被定死罪,律法本身仍是好的。“我们知道”显示保罗写信的对象和他有共同的知识。虽然不必太过严格地解释作有同样知识的内容,但同为基督徒的人,基本上对律法的看法应该一样。“属灵的”可能是指着一种超然的性质如哥林多前书十五章四十四节的用法,称复活的身体为“属灵的”身体;也有时是指着“从圣灵来”或“属乎圣灵的”,如哥林多前书二章十三节的用法,“向属灵的人解释属灵的事”。两次的“属灵”都是指属乎圣灵,或者出于圣灵。“律法是属灵的”也同样是指律法是出于圣灵,因此律法有属神的权威。
“我却是属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 圣经上有两个形容词,都可以译作“属肉体的”,按通常的解释,第一个是指“由肉体组成”,或者“属物质的身体”;第二个则用于形容属灵的性质,“属肉体的”是与“属灵的”相对。115这里用的是第二个字,表示所形容的是他属灵方面的生活。不过这两个字的用法有时分得不那么清楚,如哥林多后书三章三节的“心版”原文是“属肉体的心”,所用的就是第二个字。这里用的“属肉体的”很显然是指属灵生命的性质说的,是与“属灵的”相对。特别下面加上“卖给罪了”一句话,更显然是指属灵生命的情况说的了。“属肉体”的人是一个体贴老我,没有过属灵生活的人,但却不是没有重生的人。在哥林多前书三章一节保罗称哥林多的信徒为“属肉体的”,因为他们中间有结党纷争的事。结党纷争的基督徒不表明他们是没有重生的人;“属肉体”的人是表示肉体仍然在他身上有影响,他体贴肉体而没有过应有的属灵生活,这是保罗所要表达的情况,116不是没有重生的人的生活,而是已经重生,但却仍在肉体的影响之下生活的人。“已经卖给罪了”一句在新国际译本译作“像奴隶一样卖给罪了”。虽然原来的文字中没有“奴隶”一词,但整句话的含意确是如此,特别在前面第六章的下一半,奴隶的思想占很重要的地位。“卖给罪了”一词的意思较难表达,117一个人像奴隶一样被卖在罪的权势之下,他就没有自由了,他的生活方式不一定是他自己选择的。多位作者都引用亚哈的例子,先知以利亚责备他说,“你卖了自己,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王上廿一20)118虽然在七十士译本的列王纪中也是用“卖”的字,但那里用的是主动式的动词,这里的动词是被动式的分词。亚哈是主动地将自己卖给罪,任意去作神所不喜欢的事。但保罗因自己里面有罪的势力,自己虽然不喜欢,却胜不过罪的势力,在属灵的生活上如同奴隶一样,没有自主的能力;所以他虽然有一个愿意遵行神的律法的心,却是行不出来。119这就正好引证出一个已经重生的人,仍然在罪恶的权势之下生活的情况。
第七章十五节 “因为我所作的,我不知道” 这一节圣经是接着解释前一节的,讲出他为什么说他是被卖给罪了,“因为”他没有能力作他知道应当作的事。在本节圣经中用了三次“作”字,每次用的字都不同,但在这里和这整大段经文中,三个字的意义和用法没有什么分别。下一句话中的“知道”比较难解释。几个中文译本都译作“明白”,意思可能是说不明白自己为什么去作自己明明不愿意作的事。有些注译书将“知道”解释作“同意”或者“喜欢”。120另外的一个可能的解释说,人在罪的奴役之下,只能“盲目的顺从”,121根本不能问作事的原因。按这样的解释,其基本的意义和“不明白”差不多,不过他所不明白的是所作的事的原因,而不是他自己为什么去作。如果前一节的“被卖给罪”是指奴隶的关系,这里也解释作奴隶关系应该最为适合。
“我所愿意的,我不去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在整节圣经中“作”字出现了三次,在原来的用法中,三次都是不同的字。122虽然这三个字有时各有不同的注重点,在这里的用法基本上一样,只是为修辞的变化而这样用。“愿意”是表示“愿望”,甚至是意志上决定的愿望,123不过他不能按着他的愿望行。保罗心灵中有一个挣扎,他愿望一件事,却行另外一件;因为他像奴隶一样被卖给罪了,所以在属灵的生活中没有自由。这是基督徒生活的一个恰当的写照,生命中罪的问题不解,他属灵生活中就没有自由。这种挣扎是属灵的挣扎,而不是道德伦理,或心理上的挣扎。
第七章十六节 “如果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同意律法是好的。” 这一个与事实符合的假设句子,意思是“既然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他所作的是犯罪,是与律法不符合的;但他所愿意的,也就是他心里真正愿望的,是合乎律法的,所以他承认律法是好的。这里的“好”字虽然和第十二节的“良善”是不同的字,但意义上没有分别;是指着完全的美好,包括外表的美好,也包括本质的,道德伦理方面的,或者灵性的美好。保罗的见证显明律法的本质;他同意神的律法是美好的,这不是没有重生的人可以作的。
第七章十七节 “既是这样,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既是这样”原文是“然而如今”,不过他用的“如今”不是时间性的,而是逻辑性的,所以译作“既是这样”很适合:既然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那就不是我作的。“住在我里头的罪”不是“我自己”,但是却支配了我的生活。保罗说明犯罪不是他自己的本意,但是他却不能推卸责任,因为罪是在他里面,使他作出不应当作的事。基督徒就是如此,我们被罪支配,作了我们本不愿作的事,但却仍是我们作的,所以我们要负责任。
第七章十八节 “我知道在我里头,就是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十八至二十节基本上和十四至十七节的内容相同,只是在十四至十七节中,重点似乎较多在他的行动;在十八至二十节则重点较多在他的意志。保罗说在他里头,“就是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这里的“肉体”是指人的基本人性,而不是单指性质的身体。124在“我”里面,作为一个已经重生的基督徒,不是没有良善,因为我们里面有新的生命,有圣灵住在我们里面。但是在我们本性的人里面,没有良善。肉体完全是罪恶,但我的肉体仍然是我的,所以我肉体所行的,我仍要负责任。
“因为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来由不得我。” 这句话的基本内容和第十五节差不多,不过辞句的重点不同。按辞句的构造,应译作“我可以立志,但行不出善来”。“由得我”的意思是“在我手边”,表示很方便就可以作到。可以自由地立志,但到了要行善良的事的时候,却没有力量去行了。有了新的生命,愿意行善良的事;但罪仍在心里,没有自由去行。
第七章十九节 “因为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去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这节的内容和十五节下半节的内容基本上相同,只是将他所愿意的,和所不愿意的明说出来。他所愿意的是善,他所不愿意的是恶。善和恶当然是指合乎神律法要求的事或不合乎律法的事。
第七章二十节 “我若作自己所不愿意作的,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这节圣经是重复十六、十七节的内容,只是略去了“我就同意律法是好的”那一句。这里的“若”也是开始一个与事实相符合的句子,与第十七节的“既是这样”的意义一样。整句话的重点是“我”的失掉自由,让罪在“我”里面作了主。
第七章廿一节 “因此我发现有一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因此”引进上面解释的结果。125下面保罗再一次从经验中的不同的“律”来解释基督徒生活中的挣扎,126在有意要遵守神的律法时,便遇到阻力。这节圣经中有关“律”的解释,引起许多人不同的意见。127如果解释作“神的律法”,则整句话的意思是“当我愿意遵守律法而行善的时候,我就发现有恶与我同在。”128若将此处的律解释作普通原则,则它的用法和下面的“另一个律”或“犯罪的律”的意思一样。但是按本书的译法,这里的律就等于下面所说的“恶”,是与“善”相对的,所以解释作普通原则的律比较好。
第七章廿二节 “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里面的人”一词可能有不同的解释。的确,从当时的人,特别是希腊人的角度来思想,可以把人分为外表的人,或属肉体的人,和内里的人,或有属灵性质的人。129将七章十四节及下文解释作未重生的人的立场,多倾向于此种解释。130保罗这里讲的“里面的人”不是心理学或者哲学的用法,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里面有一个生命,和他原来的生命不一样。六章六至七节所讲的“旧人”与新人的对立,或以弗所书四章廿四节的“新人”的生活都是指基督徒里面重生的生命,这里所讲的就是这样的生命。实际上,这整段经文所讲的挣扎,都是因为基督徒里面有了另外一个生命,或者说另外一个人。此“里面的人”的喜好、性情都和他本来的人不同,所以有了冲突。保罗说,按着他里面的人,他是“喜欢神的律”。“神的律”是与下一节的“犯罪的律”相对的,是旧约的律法,是神的启示。“喜欢”一词在新约中只出现过这一次,但基本意义是“喜欢”;131喜欢神的律法在基督徒是自然的。
第七章廿三节 “但我发觉肢体中另有一个律,与我心意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附从我肢体中犯罪的律。” “发觉”原文是“看见”,有明白的意思。经过前面所说的挣扎,他明白过来了,发觉了肢体中另有一个律。保罗说的“另有一个律”是与什么比较呢?这节开始的“但”字是将本节与前一节对照。前面他说,按着他里面的人,他喜欢神的律,但是他发觉了另外一个律,所以这里的“另外一个律”是与神的律相对的。此另一个是在他的肢体中。本节末了的一句话说,他肢体中的是“犯罪的律”,所以他肢体中的另一个律就是犯罪的律。此律是与他“心意中的律”交战的,而此律是与神的律相对的。又在下面第廿五节,保罗说他在心意中服事神的律,所以他心意中的律,也就是神的律。因此这里基本上是讲两个律:神的律和犯罪的律,而这两个律是互相敌对的。“犯罪的律”原来的意思只是“罪的律”,律法的本身就是有权威的,是人自然应当遵守的;现在罪竟然成了律法,在人身上发生了权威的作用。此“罪的律”是在人的肢体中,而肢体和六章六节的“罪身”及六章十三节的“肢礼”的意思一样,可参看该处的注释。因为罪有了“律法”的权威,就控制了我们身体的行动,使我们失掉了自由,“把我掳去”作俘掳。
第七章廿四节 “我这个可怜的人哪!谁能救我脱离这死亡的身体呢?” 这是一句极深的悲叹的呼声。“可怜”一词可以表达“痛苦”,132但重点似乎在因着心灵的痛苦而带来的绝望或者失望。前面三章十六节译作“悲惨”的字是出于同一个字根。保罗讲出这样的呼声是代表什么人说的呢?有些作者133认为这样的话不可能是出于一个已经重生的人的口;但是前面所讲的心灵中的挣扎,如果是一个已经重生的人的经验,就不难明白他会发出这样的呼声。相反,一个重生的基督徒如果在属灵生命中没有挣扎,或者在挣扎中没有感觉痛苦,倒叫人难明白了。134“这死亡的身体”中的“这”字可以用作“这死亡”,或者用作“这身体”。135如果解释作“这死亡”,则是指着前面曾讲过的死亡;136若解释作“这身体”,则是指着前面所讲过的“肉体”或“肢体”。137整体来说,将“这”字与“身体”连在一起似乎比较好。在整段经文中保罗没有讲到过别种的“死亡”,但却一再讲到“罪身”、“肢体”等名词,这样的身体是引致死亡的。“身体”是指着人的“肉身”是常被掳去的,是犯罪的工具,所以是死亡的。“谁能救我脱离‘这死亡的身体呢’?”如果脱离了这死亡的身体,就不会再被犯罪的律所辖制,不必过奴役的生活去服事罪了。
第七章廿五节 “感谢神,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 这句话和第廿四节上半节的构造一样。前一节是一个悲叹的呼声,这一节是一个欢喜的呼声。在“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后面,几个中译本都加上“就能脱离了”,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解释,但也可能有别样的解释,138所以在译文中也许不加上这句话更好。
“这样看来” 参看五章十八节的注译。
“我以心意服事神的律,却以肉体去服事罪的律。” 在第廿二、廿三节,保罗解释说他里面的人喜欢神的律,而肢体中犯罪的律和他心意中的律交战,所以他在这里的“心意”的用法,和“里面的人”的意义一样,看第廿二节的注译。这里的“我”字原来用的是“我自己”,虽然前面已经讲了他所经过的挣扎,结果他被掳去作俘掳,但“服事罪的律”的行动仍然是他自己作的,他不能推卸他的责任。这是每一个基督徒必须认清楚的事。“肉体”是指着他里面原来的“我”,甚至于和前面第十七节的“我里头的罪”的用法一样。保罗现在清楚的讲明了他里面的挣扎。他有一个“里面的人”,他重生的新人,还有一个“肉体”,就是他的老我。他的新人愿意服事神的律,他的老我却去服事罪的律,这种挣扎使得他极其痛苦;而且凭他自己没有办法解除,只有藉着主耶稣基督才有盼望能得拯救。
110
Nestle本的希腊文新约在12和13节之间作一次要的分段;United Bible Society本在12和13节之间作一主要分段。中文和合本完全没有分段;新译本在12和13节之间作主要分段;思高本则在13和14节之间,及23和24节之间都作主要分段。英文译本中,RSV在12、13节之间,及20、21节之间都作主要分段;NIV则将第13节看作一主要分段,然后在20、21节间,及25节上和25节下之间都作主要分段。在注释书中,Murray在13及14节间作主要分段;Morris在12及13节间作主要分段;Dunn及Cranfield则完全没有分段。冯荫坤的文章,R.Y.K. Fung, "The Impotence of the Law",在Scripture
Tradition and Interpretation,
ed. by Gasque and LaSor中则只讨论七14-25。
111 看第224页。
112 冯荫坤,上引文,pp.34ff.
113 参看六10的注释。
114 对于将七14-25作为未重生者的解释,Nygren, Rom., pp.284ff有一段扼要的历史批判。对于将这段经文应解释作已重生者或未重生者整个问题讨论的总结,可参看Morris, Rom., pp.284-288.
115sarkikov" 和sarkinov" 。参看BAGD, s.v.。
116 这里“属肉体的”的用法和前面第5节的用法不同。第5节的话直译应该作“在肉体中”,是 jejnth' sarkiv ,不是sarkikov" 或 sarkinov" 。
117 不是 pepramevno" ,而是 pepramevno" uJpo;
th;n aJmartivan ,卖在罪的权势之下了。
118 参看Murray, Dunn等。
119 参看Morris, Rom., p.291.
120 如Murray, Cranfield等。Morris也曾引用诗一6的用法,“耶和华知道义人的道路”,解释说“知道”的意思可能是喜欢,不过他不完全同意此看法。Rom.,
p.291.
121 这是Lightfoot用的话。Notes,
p.303.
122 kater gavzomai,pravssw 和 poiw' 。
123 BAGD, qelw 2.
Murray在这里将愿望的意志和执行的意志分开,他说保罗表现得有愿望的意志的力行,却没有执行的意志的力量。Rom. I, p.262。他的解释虽然难有文字方面的根据,但事实却显得有道理。
124 BAGD, savrx ,
4. 7.
125 与五18的“这样看来”是同一个字,参看该处的注释。
126 Dunn将这段经文中重复三次讲到心灵中的挣扎,都解释作对律法的辩护:14-17节解释了真正使律法表面上显为不好的是罪;18-20节讲出罪发生效力是藉着他里面的两个“我”;21-23节讲出罪能发生效力的第二个原因是这两个“律法”。Rom. I,
p.376。虽然在经文里很难看清楚第一、第二两段间的分别,Dunn的解泽能给我们一些帮助。
127 Dunn, Moule, Denney等都主张解释作旧约的律法,或神的律法;Sanday and Headlam; Murray; Cranfield; Morris; BAGD novmo" , 2; TDNT, IV, p.107等都主张解释作一个普通的律,或者原则。
128 看Murray, Rom. I, p.264.
129 如BAGD,a]nqrwpo" , 2.c. a 。
130 参看Cranfield, Rom. I, p.363, n.2对Leenhardt的立场的批判。
131 虽然 sunhvdomai 有一个 sun- 的字头,但不应该按\cs15BAGD,
s.v.解释作“与人一同喜乐”,而应译作“喜欢”或“因……喜乐”看LSJ s.v.
132 几个中译本都译作“痛苦”或“苦”,思高本译作“不幸”,但这里真正要表达的,是因着上面所讲的灵里的挣扎而带来的痛苦和失望。
133 如Denney, EGT, II, p.643.
134 参看Cranfield的解释“一个人在属灵生命越长进的时候,如果发觉自己达不到神的要求,他的心里就越痛苦,Rom. I, p.366引用的是作者的大意。
135 Morris认为“死亡的身体”可看作一个名词,是受犹太人思想的影响,Rom., p.297,但他没有举出支持的证据。
136 Murray解释作被罪的律所奴役而来的死亡,Rom.
I, p.268.
137 如Cranfield, op. cit., p.367,和合本及新译本的译法都将“死亡”看作形容词,所以解释作“这身体”。
138 如Dunn将拯救脱离死亡身体的工作看作在末时才能完成的事,Rom.
I, p.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