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二章
二、犹太人被定罪(二1-三8)
第一章的下半章讲了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所犯罪的罪,现在保罗要讲有律法的犹太人所犯的罪。正如在第一章保罗没有用过“外邦人”这个名词,在第二章的前一半也没有用过“犹太人”这个名词,要到第二章十七节才指明讲到犹太人;但整段经文的意义,显然是指犹太人说的。如第四节讲到“藐视神丰富的恩慈、宽容和忍耐”,第九至十节一再讲到犹太人和希腊人的对比,第十一节讲到神不偏待人。这些词意都显示整段经文的话是指犹太人讲的。78
保罗在第一章很严厉的责备外邦人的罪,犹太人读了不单同意,而且可能很高兴;他们可能心里说,外邦人受刑罚是罪有应得的。但现在,在第二章保罗要向犹太人讲明,你们犹太人不要以为你们因为是犹太人,就可以逃脱刑罚,因为神不偏待人,你们若犯罪,照样要受刑罚。犹太人一向以为他们有特别的权利。他们是神的选民,因此即使他们犯了罪,神也不会像对外邦人一样惩罚他。“即使我们犯罪,我们仍然是属你的,我们知道你的权威……因为知道你的权威,就是永生的根源。”79保罗说不是如此,神不偏待人,祂要按着人所行的审判人,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犯罪的就要受刑罚。从此角度来看,将罗马书第二章的经文解释作保罗指证犹太人的话最为适合。80
在本章的前一半,第一至十六节,完全没有指明是提到犹太人,保罗讲的是一个普通原则,不论是谁,人若判断别人,就表明他知道对错。既然知道去判断别人,而他自己还去犯同样的错,就等于定自己有罪,不能再为自己辩护了。这就如拿单责备大卫时用的方法一样,只是拿单没有说出“你就是那人而已”(撒下十二7)。因此在这章的前一半的笔法,虽然尽量普遍化,没有讲出犹太人的名字,到第十七节讲到“你称为犹太人的”,语调显得极其自然,读的人一点也不感到意外。
所以整整一大段都是讲犹太被定罪的情况。在开始的时候,保罗先解释神审判人的原则(二1-16)。在前一段,第一至十一节,讲到审判的一般原则;在第十二至十六节解释律法的功用,或者说良心的问题。从第十七节到第二章的末了,保罗解释犹太人被定罪的事实。然后,预防犹太人反驳说,神既应许赐福给我们,祂怎能再定我们为有罪呢?保罗要解释神定犹太人为有罪,与神应许的信实没有冲突。
78
Calvin认为二11-16是指“假冒为善”的人。Rom,
p.83; Barrett认为是指那些与保罗辩驳的人。Rom,
p.42; 但Dodd, Ka/semann, Nygren, Murray, Cranfield, Morris等都认为整个第二章都是指着犹太人说的。
79 To know Thy dominion is the root of immortality, Wisdom of
Solomon, 十五2、3。
80 Morris, Rom, pp.107f及Nygren,
Rom, pp.114ff等,及许多别的作者,都强调罗二章反映Wisdom的教训,而认为本段经文肯定是指犹太人说的。Bruce认为在二9、10保罗重要的讲“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就足以证明这段经文的对象是犹太人,Rom,
p.87。
l. 神审判人的原则(二1-16)
a. 一般的原则(二1-11)
b. 律法的功用(二12-16)
a. 一般的原则(二l-11)
1你这判断人的,不论你是谁,都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判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为你这判断人的,也照样去行。
2我们知道,对这样行的人,神的审判必按着真理。
3你这个人,你判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却照样行,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
4还是你藐视神丰富的恩慈、宽容和忍耐,不晓得祂的恩慈是要领你悔改呢?
5然而你竟以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到神忿怒的日子,就是在神公义的审判显现的时候,
6神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
7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朽的人,以永生报应他们,
8但那结党,不顺从真其理,反顺从不义的人,就以忿怒和恼恨报应他们;
9将患难和困苦加给所有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10却将荣耀、尊贵与平安加给所有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11因为神不偏待人。
第二章一节 “你这判断人的,不论你是谁,都无可推诿” 在这节经文的开始,有一个“所以”的字。81如此就拉近第二章和第一章的关系。犹太人若同意第一章十八至卅二节所讲的话,他们就是同意犯这样罪的人,应当被定罪;如此他们就等于定自己的罪,因为他们也同样的犯罪。所以第二章确是第一章的结果,82接着第一章卅二节的出现极其适合。83
“不论你是谁”一句话,保罗用的是一个可以极普遍应用的句子,84是一个应用极广的原则,可以应用在任何人身上,如生活严谨的人,或自以为义的人等;但下面的词句显出,保罗主要大概是指犹太人说的。
“你在什么事上判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 这句话就解释了上一句话中无可推诿的原因:一个人在任何一件事上判断人,就表示他知道那件事的对错。既然知道是错的,仍然去行,就是明知故犯。所以判断别人又照样去行的人,就无可推诿。85
“因为你这判断人的,也照样去行” 这句话是这节圣经解释上的一大困难,特别是原文中在这句话的开始是一个“所以”的字,与上文的关系不大清楚。一般公认犹太人的道德生活,高过当时罗马或希腊人的标准。在保罗时代,在犹太人中间,大概不多见第一章末了所讲的那些罪。所以将这段经文应用在犹太人身上,特别是将第二章解释作第一章的结果,很多人认为不适合,所以在译文中略去“所以”一词。这句话的经文,可以译作“你这判断人的,也行同样的事”,也可按着上面的译法,译作“你这判断人的,也照样去行。”这里保罗用的字可以解释作“同样的事”,也可以解释作“同样的方式”。86如果解释作“行同样的事”则比较困难,因为犹太人犯第一章末了所讲的罪的人,的确不多。但若解作“也照样去行”,困难就不大了。保罗不是说犹太人和外邦人犯同样的罪,乃是说犹太人的罪和外邦人的罪的性质相同:都是违背自己已有的亮光去行。他们所犯的具体的罪也许不同,但他们都是领受了神启示的亮光,但不遵着去行,所以他们罪的性质相同。87
第二章二节 “我们知道,对这样行的人,神的审判必是按着真理” “我们知道”是指一般人通有的知识,特别是犹太人,他们本来就应当知道神作事的标准。88“神的审判”是指着神定人为有罪的判决。犹太人也都知道,人最终要接受这样的审判。“按着真理”是指神审判的标准。犹太人同意最终有神的审判,但他们会以为神要用不同的标准审判犹太人和外邦人。但保罗说神的审判是按着真理,也就是按着事实真正的情况,就如下面第六节所说的,“神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如此清楚讲明的原则,犹太人也不能拒绝。
第二章三节 “你这个人” 这句话的用法和第一节的“你这……人”一样,89用的是极普通的笔法,单凭此称呼,看不出是指犹太人说的;表示这里讲的原则,可以普遍的应用在所有人身上。
“你判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却照样行” 重复上面讲过的话,加强下面指责的话的力量。
“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 “以为”有计算的意思。“逃脱”的主词“你”字是特别加强的语气。犹太人计算好了,别人如果这样行,当然要受审判;但是他们,唯独他们是例外。他们计算过,有理由这样相信;但是他们计算错了。
第二章四节 “还是你藐视神丰富的恩慈、宽容和忍耐,不晓得祂的恩慈是要领你悔改呢?” “还是”是要把第四节和第三节来对照。犹太人明明知道错误,但仍然去行,是因为他们计算错误呢?还是他们故意藐视神的恩慈呢?两种态度都是有意的,不过仍然有一个分别。前一种是出于错误,不论是计算错误,或是假设错误,他们以为犹太人就可以逃脱审判。后一种却是故意藐视神的作为,是更严重的不敬虔,所以后一种的态度更坏。“丰富”一词原文是名词,在保罗书信中,常被用来解释从神来的属灵的丰富。“恩慈、宽容和忍耐”就讲明了“丰富”的内容,犹太人所藐视的是神的恩慈、宽容和忍耐的丰富。而在这三件事中,保罗特别强调恩慈;在下一句话中指出神的恩慈是要领人悔改,但这恩慈被犹太人藐视。这是堕落的罪性常有的表现,神的恩慈越丰富,就越容易被人“藐视”。好像神的恩慈既是那么丰富,人怎样行就不太重要,就算人违犯了神,神仍然有恩慈。但是人对这种态度不能不负责任。
“恩慈”一字很难翻译,但中文如此的译法很好。因为此字不是单指神对人的好处,而是包括有慈怜的意思90。因慈怜而对人施的好处,是神的恩慈。“宽容”只在这里和三章廿六节用过,意思是指暂时停止刑罚。摩氏指出在古典希腊文中,此字用于战争中“停火”的安排。91停火不是战争结束的和平,而是暂时停止军事行动的安静,如果没有适当的停战安排,战争还会再继续。神宽容人,不是不追究人的罪,只是暂时不惩罚人。人若没有适当的行动,还是要受审判。“忍耐”是指神自己态度上的表现。
“不晓得”的意思是“不明白”一件事的真义。这里的用法不是说犹太人不知道这些事实,所以他们的错是可原谅的,乃是说他们明明知道,却不明白其中的真义,所以要为他们的“不知道”负责任。神向他们施恩慈,为的是要引领他们悔改。“侮改”是指内心和思想上的改变,92而不是单指行为,当然必包括离弃错误的行为。神的恩慈是要领人悔改。“领”字是一个很主动的字,但是正如何氏所说,此字是指神的旨意,也包括人的意志;93神要引领人,人也必须有愿意被引领的心。神愿意领人悔改,但祂不会强迫人悔改。人若不愿意接受神的引领,他自己就要负责任。
第二章五节 “然而你竟以刚硬不悔改的心” 如果第四节是在罪中的犹太人消极方面的表现,第五节则是他们积极方面的表现。94消极方面,他们藐视神的恩慈,积极方面,他们就为自己积蓄忿怒。使他们这样作的原因,是他们刚硬不悔改的心。95“刚硬”和“不悔改”是他们的心两方面的表现,不是因“刚硬而不肯悔改”。心里刚硬是一种象征的,或属灵的用法。96
“为自己积蓄忿怒,到忿怒的日子,就是在神公义的审判显现的时候” 人今生所行的事,最终的结果,要在将来才完全显明出来。“积蓄忿怒”的意思并不是人自己可以使神的忿怒的量加多,好像单单是客观,物质量的多少。神的忿怒是神的正义对人的罪的刑罚。人故意犯罪,就自然招来更重的刑罚。“到忿怒的日子”是指神末日审判的日子,在文法构造上,是解释前面的积蓄忿怒。人犯罪积蓄忿怒,到神审判的日子受刑罚。97下一句的“就是”也可以译作“和”,98两者的意义没有大分别。公义的审判是末日的审判,所包含的大概不只是对恶人的审判,所有的审判都包括在神公义的审判之内。“显现”一词是名词不是动词,通常译作“启示”。既然是启示,就显明是过去人不知道的。人按自己的知识,不能知道神公义的审判的意义,到神启示的时候才能知道。但这样说并非表示在今世的历史中,神公义的审判一点都没有启示出来。第一章的下半章,和整个神的百姓的历史,都见证了神公义的审判。但完全的启示,要到末日才显明出来。
第二章六节 “神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 这节圣经引起许多思想上的纷争,保罗是否在这里讲人靠行为或者工作可以得救呢?凯氏引用诗篇六十二篇十二节等经文,认为保罗这里是在应用犹太人的末日人要按工作受审判的观念;99诺氏引用下面第十、十三节等,认为保罗的教训是有人真的凭行为可以得救。100甚至何氏都将这里的“所行”单解释作犹太人守律法的行为。101保罗这里讲的确是真实的情况:神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问题是“各人所行的”是什么?在这段经文里面,实际上从第一章十八节直到第三章二十节,所讲的都是人的罪。不论是犹太人或是外邦人,没有一个人按着他已有的亮光,行神所喜悦的事,所以人都要按着自己所行的受刑罚。人的行为如果够好,自然可以得神的喜悦;但事实上,在救恩以外并没有人能够凭行为得神的喜悦,因为没有一个做到合乎神的要求的事,包括守律法。实际上,在救恩以外,堕落的人没有可能做到神所要求的事。102人要因自己的行为受审判,但审判的结果,是所有的人都要被定罪,因为人所行的都是恶事。没有救恩,人的行为只能给他带来定罪的报应。
第二章七节 “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朽的人,以永生报应他们” 这里的“凡”是指所有的人,与第六节的“各人”相对。103“恒心行善”是指在善事上坚持,有忍耐,所以最好解释作有恒心。104而且这句话的构造和下一句不是平行的,直译可以译作“以善事上的恒心,寻求荣耀”等。整段经文是在讲藐视神的恩慈,不肯悔改,为自己积蓄忿怒的罪;这里所讲的“善事”,一定是讲与这些罪相反的事。在善事上有恒心的人要寻求的是荣耀、尊贵和不朽。荣耀是神要赐给那些属祂的人的恩典,如约翰福音第十七章廿四节;罗马书第八章十八节;哥林多后书第四章十七节所讲,是人只有在主里面才能得到的赏赐。尊贵常有被神看重,或在神家里被看重的意思,如提摩太后书第二章二十至廿一节所说的“贵重的器皿”。这种尊贵也是神所赐的。不朽则更清楚的表明是在末世才有的好处,如用哥林多前书第十五章五十至五十四节所说的。这几样都是神赐给那些属祂的人的,都直接是救恩的结果。
对寻求这样善事的人,神要赐给他们永生。永生的原文是用“属世代的生命”表达,105“世代”一词是表明所说的世代,与现今的世代不同,是指将来的世代,而那世代是一个永不停止的世代,所以“到那世代”就是表达永远的意思,106因此“世代的生命”就是永生。永生不是单指永远存在,乃是有一个基本不同的性质,是属于那永存的世代的。
表面上看,这节圣经好像是说人靠着行为可以得救,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寻求荣耀、尊贵和不朽的人,神就赐他们永生,但荣耀、尊贵和不朽都是直接从救恩来的结果,所以只有对神有信心的人,才能寻得这样的好处,107而这些好处也都是神所赐的,不是人用自己的功劳可以得来的。
第二章八节 “但那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人,就以忿怒和恼恨报应他们” 这节圣经的开始和上一节一样,只不过有一个“但是”的字,108表示两句话所指的是两种性质相反的人。然后用三个字来形容这种人,而这三个字的文法构造都不同,但不影响这三个字作为形容词的性质。头一个是用一个前置词引进来,109这里就译作“结党”,作形容词用。但在解释上,学者对此字有不同的看法。由于此字可能出于不同的字根,又因为在圣经以外出现的不多,更加不容易肯定其意义,有人认为它是出于“雇用”的字根,所以解释作“自私自利”;有人认为它是出于“纷争”的字根,所以解释作“结党”。110但按整个句子的意义来说,“结党”似乎比较适合。他们结党的一个表现,是“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这句话就回应了第一章十八节的“以不义压制真理”。111
“就以忿怒和恼恨报应他们” “忿怒”和“恼恨”两词不容易翻译。这两词在新约中常常连在一起用,如以弗所书第四章卅一节;歌罗西书第三章八节;启示录第十九章十五节等。两个字分开来用的时候,一般来说,两者的意义没有分别;在同类的句子、同样的情况下,两个字都会出现。112如果一定要找出分别来,则“忿怒”是指内心较深入的感觉,“恼恨”则指较激烈的发作的表现。113两个字合在一起就表示神对这些行不义的人,有极深极大的忿怒。“报应”一词的意思是从第六节来的。114
第二章九节 “将患难和愁苦加给所有作恶的人” 这里所讲的患难是出于神的刑罚,或者说是人经验神的忿怒与恼恨的结果。第九及十节是第七及八节的结果,不过将次序调换过来。115“患难”多半是指身外来的痛苦,“愁苦”则可能是指内心的痛苦。116两者合在一起,就表示极大、极深的痛苦。“所有作恶的人”,是指第八节那些不顺从真理,只顺从不义的人。117
“先是犹太人,后走希腊人” 神对待人的原则,同样应用在所有的人身上。可能因领受真理有先后,顺从不顺从也有先后,因此刑罚和赏赐也有先后,但基本的原则是一样的。118
第二章十节 “却将荣耀、尊贵与平安加给所有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第十节和第九节是相反的,正如第七节和第八节是相反的一样。行善所得的赏赐和第七节求永生的人所寻求的相似,可参看第七节的解释。“平安”可参看第一章七节的解释。本节用的“行”字和第九节的“作”字在字形上稍有不同,119两字的意义在此没有分别。赏赐的原则也同样的应用在犹太人和外邦人身上。
第二章十一节 “因为神不偏待人” “偏待人”一词的基本意思是“接待”一个人的“面”,按着人外面的情形来评判他,而不是按客观正直的原则来评判。这词在圣经以外没有出现过。在旧约七十士译本中用过,如历代志下第十九章七节等,但将之用在外邦人和犹太人的分别上,保罗是新约时第一个这样用的人。120犹太人一向以为他们是特权阶级的人,121神对他们有不同的审判标准,因为他们是犹太人。保罗告诉他们说,不是如此。因为神审判人的标准不会因人而异的。神不会偏待人,要按着人的行为,按着真理审判人。但这样的解释是否与前面的经文冲突呢?122在第九及十节保罗一再的说“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但正如前面,在第一章十六节的解释中所说,犹太人和希腊人的先后,只是次序的问题。在第二章二节和第二章六节所讲的原则,“神的审判是按着真理”,和“神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都没有改变,所以这里保罗的教训没有冲突。
81 dio[ 表示下文是上文的结果。上面讲的是外邦人所犯的污秽的罪,可能译者认为这些罪和犹太人没有多大关系,所以和合本及新译本的中文版,都没有将此字译出来。本书在正文中也没有译此字。
82 Murray,
83 Sanday and Headlam根据二1及一20都用了“无可推诿”的句子,认为第二章是接着一20而推论出的结果。Rom,
p.55。
84 如果按照第3节的译法,这里可以译作“你这个人哪,每一个判断人的……”。
85 Barrett, Rom, pp.43f认为判断人的人,就等于将自己放在审判官的地位。审判的权柄是属神的,因此判断人的,就等于将自己放在神的地位。这样的人就犯了第一章所讲拜偶像的罪。这样的解释似乎很勉强。
86 ta; au;ta; pravssei" 可以把 ta; aujtav 译作“同样的事”,看作pra;vsseis 的容词。但正如Robertson所说,在新约时的希腊文,将accusative的形容词或代名词作副词用,是很普遍的,RG, pp.486f。这里如果作副词解释,意思就是“同样的方式”,所以整句可以译作“也照样去行”。在保罗别的书信中,也有类似的用法。腓二6 to; ei\nai i[sa qew'/ 中的 i[sa 就是用作副词,看上面引用的RG, p.109,整句可译作“与神同等的存在”。虽然有些作者将“与神同等”解释作“神的形象”,但多位解经家皆将之解释作副词。这两处的用法很相似。腓二6的 i[sa 没有冠词,此处的 ta; aujtav 有冠词,但就是因为有冠词,才更可以解释作“同样”的意思。
87 参看Denney。EGT,
II, p.595.他说"The sin of the Jews was the same, but their sins were
not"。
88 Dodd认为从这里开始,保罗就在和犹太人进行辩论式的对话。罗马书中的确有这样的体裁,特别是在第三章的开始。在这里这样辩论的体裁则不十分清楚。
89 按原文直译,应只译作“人哪!”不过因为整个句子讲的是“你”,所以这样的翻译是可以接纳的。
90 参看Trench, Synonyms, pp.27f。Trench特别指出,主耶稣接纳罪人,如同他接纳一个犯罪的女人(路七36ff),是主的恩慈。
91 Morris, Rom, p.112。参看Denney,
EGT II, p.595.
92 看Trench, Synonyms, p.255f; Dunn指出“悔改”一词和犹太人对“约”的看法有密切的关系。悔改的人是转向神的人,就是得救的人。
93 看Hodge, Rom, p.44。
94 Murray,
95 kata; 通常译作“按着”,但在BAGD, kata; II.
5a,解译在此的用法为“因着”或“因为”; Cranfield, Morris, Dunn等皆按此解释。
96 此字在新约中只用过这一次,与别的字连在一起用的字,如“硬心”,则用过很多次,如太十九8。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徒七51的“硬着颈项”,在旧约中多次用在犹太人的身上。
97 “到忿怒的日子”是译自 ejn hjmevra/ ojrgh'" ,Bengel认为在这样讲时间的句子里, ejn是表达现在时式,eij" 才是表达将来时式。BNTC, II, p.30。如此他的含意大概是,这里讲的忿怒的日子是指现在神的刑罚,如同在第一章末了所讲,神将人放弃了,任凭他们去犯罪。但现代学者都将这词解释作末日的审判,只有Barth在他的Shorter Commentary中,解释作“现在”的用法。看Cranfield, Rom. I, p.145。
98 kaiv 可译作“就是”或“和”。如译作“和”,则整句可译作“到忿怒和神公义的审判显现的日子”。
99 看Ka/semann, Rom, p.57. 他的结论是保罗这里是教导基督徒,而不是向不信的人宣教。
100 Knox, IB, IX, pp.408f. 他的结论是保罗这里讲的是假设的情况,而不是真实的情况。
101 Hodge, Rom, p.50. 他认为保罗这里是解释律法,不是解释福音。
102 Murray,
103 toi'" 与 eJkavstw/ 相对,作为代名词用。
104 Murrav以“忍耐到底的就必得救”(太廿四13)来支持此解释,Rom. I, p.64。
105 zwh; aijwvnio" .
106 ei" tn aijw'na ,eij" touj" aijw'na" 。看Morris, Romans, p.117.
107 Dunn, Romans I, p.86. 强调只有完全倚靠神的人,才能有恒地生行善的心,而这种倚靠神的心,是从信靠耶稣基督来的。
108 都是用 toi'" 开始,第七节有一个 mevn 字,此处有一个dej 字。
109 ejxejriqeiva" ,其用法就如加二12的oiJejk peritomh'" “守割礼的人”;和加三7,oij ejk pivstew"“有信心的人”一样。
110 ejriqeija在保罗书信中出现过四次,林后十二20;加五20;腓一17,二3。MM, s.v. 认为作“自私”比较适合;BAGD, s.v. 则认为可能有“自私”的意思,但也不能排除“结党纷争”的意思。Barrett Rom, p.47认为此字是出于 e[riqo"的字根,意为“雇用”,而不是出于e[ri",意为“争辩”的字,所以应解释为“自私自利”。Sanday and Headlam,Rom, p.57也认为是出于 e[riqo"或其动词, ejriqeuvw ,但却认为此字的意思是“结党纷争”。
111 因着二4的话,Murray认为这里讲的“真理”比一18的“真理”包括更广,这里是讲救恩的真理,Rom.
I, p.65。但实际上,两者的“顺从”与“不顺从”的性质相同。
112 Trench, Synonyms, pp.130f.
113 前者为 ojrghj ,后来为 qumoj" ,Ibid. 按此解释,本书的译法不太恰当,便很难找合适的字来翻译。新译本将前者译作“震怒”,后者作“忿恨”。吕振中将前者作“义怒”,将两个字合在一起作“公义的震怒”。思高译本则作“忿怒”和“愤恨”。
114 这里的文法构造有些不平常。第7节的“永生”是accusative,作为“报应”的客词;但这里的“忿怒”与“恼恨”都是nominative, Cranfield认为需要加上to be一类的字作动词。本书的译文加上“报应”。Godet认为不应加“报应”,因为这句话离第6节太远了。Rom,
p.119。
115 H.Schlier TDNT, III, pp.139ff认为这里保罗所讲的,是在末日神的忿怒显现的结果。当然在末日,不顺服的人要受这样的痛苦;但如果将患难和愁苦限于末日,那么第7节的永生和第10节的荣耀、尊贵与平安,是否也限于末日呢?
116 Cranfield提到Aquinas如此主张,他觉得很有可能。Bertram说这两个字可能是指临到罪人身内、身外的苦难,使他失掉平安,TDNT,
VII, p.607。Trench认为“患难”, qlivfi", 可能是指用外来的压力将人处死;“愁苦”, stenocwrija ,则可能是指将囚犯放入过小的囚笼内,不论取站、坐,或卧的姿式,肢体都不能舒展的痛苦,synonyms, pp.202f。Denney则认为两个字的含义不可能清楚地分开。如今将两字合用,只是加强痛苦的意义,EGT, II, p.596。在保罗的用法,大概没有必要将两字的意义分得清楚。合在一起用,更显出痛苦的沉重。
117 “所有……的人”原文是 pa'san fuchjn 。Meyer在这里要特别强调 ?? 的意义,认为是指人里面感觉到患难与愁苦的那部分,Romans I,
p.112。这样的解释没有必要。这里的 fuchj 就是指整个人。
118 参看一16的解释。
119 katergajzomai 与 ejrgajzomai 。
120 根据弗六9及雅二1等处的用法,Lohse认为在保罗以前,此字在希腊文中可能已通用,TDNT, II, p.780。
121 看前面引用Wisdom of Solomon的解释。
122 Murray提出此问题,Rom, p.68。Murray的回答是,神给犹太人的只是优先权,却不是免除他们的审判。
b. 律法的功用(二12-16)
12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之中犯了罪的,就要按律法受审判。
13因为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得称为义。
14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什么时候按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这就表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的良心也一同作证,他们的思念彼此之间,或作控告,或作辨护。
16就是在神藉着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所传的福音。
这段经文引起一些有关保罗基本教训的纷争。保罗在这里第一次提到律法的题目,但问题是:保罗讲到律法的目的是什么?克兰氏认为保罗这里的目的是要证明律法的知识不能影响神的审判。123这句话的基本立论虽然不错,单有律法的知识,并不能使人免受审判。但保罗的意思有更深一层的意义:律法的知识不单不能使人免除审判,而且要加深他的责任,使他按律法的知识受审判。有律法知识的,要按律法的知识受审判;没有律法知识的,要按他良心的亮光受审判。“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就要按律法受审判。”邓氏引用司诺氏的话来支持他自己的看法,认为保罗的立场是神要按着人的工作审判人,他说这基本上是根据犹太人的看法而有的立论,124这是对罗马书第二章偏差的解释。“按工作受审判”,和“凭工作称义”是完全不同的事。保罗这里所讲的是没有福音的人,要按他们的行为和已有的亮光受审判,两者的结果都是被定罪,没有人因这样的审判而得救。
这一段经文的构造,也引起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第十二节所讲的审判是指着末日的审判,所以将第十六节与第十二节连接在一起,,而将第十三至十五节看作一个括弧里的材料,如和合本的译法。又有人认为第十三节的“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得称为义”,是要在末日审判时显明出来的,所以将第十六节与第十三节连接在一起,而将第十四至十五节看作一个括弧,如新国际英文译本的做法。125但是按整体的教训来说,第十六节的末日审判的事和第十五节的人的良心在人里面的功效,很自然的可以连在一起,没有必要分割开。
第二章十二节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 “没有律法”一词,在新约中只在本节出现,意思应该是指这些人犯罪时,在他们的知识中没有律法;他们从来没有听过律法。126在前面第十一节说神不偏待人,或者说不以外貌取人。这里保罗解释说,不单是按种族神不偏待人,对犹太人和外邦入神审判的原则都是一样。按人的背景和环境等来说,神也不偏待人。没有领受到神特别启示的律法的人,神也必不按律法审判他们。“犯了罪”一词的用法比较特别。虽然这里讲的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保罗用的却是一个过去时式的字,意思是他把人犯罪的事看成一件既成的事实。127这里译作“犯了罪”,就是要表达此意。
“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的“也”字,就表示他们受的刑罚,和他们犯罪的事没有不符合。正如他们犯罪是没有律法,他们受的刑罚也是一样。这里的“不按律法”和前面的“没有律法”是同一个字。他们犯罪不是违犯了律法,他们受刑罚也不是按着律法。灭亡一字是强的字,是指着永久的死亡,如马太福音第十章廿八节;约翰福音第三章十六节所用的字。神的审判是公平的,没有律法的人,不会按着律法受审判,但最终的结局仍是灭亡。下面保罗要解释没有律法的人要灭亡的情况,按着他们有的亮光受审判。
“在律法之中犯了罪的,就要按律法受审判” 在律法之中的人很显然是指犹太人说的。因为有了律法,或者因着他们作选民的地位,犹太人常以为自己比外邦人好。他们因为有神的启示,的确是有好处。但他们若不按着他们已有的亮光去行,便要负更大的责任:要按律法受审判。“在律法之中”和“按律法”虽然词句上构造稍有不同,但意义没有分别。128在律法中犯了罪的人,保罗说他们要按律法受审判。受审判的意思基本上和灭亡没有分别。因为他们是犯了罪的人,要因自己的罪受刑罚,只是他们受审判的标准不同。他们有了律法的知识,就要按律法受审判。
第二章十三节 “因为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得称为义” 这节圣经和第十二节是很密切地连在一起的。上一节讲到消极的一方面,有了律法的知识而不遵行的,要按他已有的亮光受审判。这里要讲积极的一方面:遵行律法的,要因此被称为义。但实际上,保罗这里的目的只是激发人的思想,因为他并没有说人可以达到律法的要求,更没有说曾有人做到遵行律法的事。这里“听”或“听者”的用法比较特别,因为听是与行相对的。这些犹太人听了而不行。平常在圣经里“听”字包括有遵行的意思,如马太福音第八章十六节;约翰福音第五章廿五节等的用法。有时当然也指着只是听而不遵行,如雅各书第一章廿五节的“听了就忘的人”。这里就是指着单单听,而不遵行的人。
听了律法而不遵行的人是不义,但保罗并没有说行的人就是正义。他说:“行律法的得称为义。”129“得称为义”在本书中这是第一次出现,130基本的意思是被接纳为正义,站在正义的地位。这里用的是将来时式,指在末日审判时被神当作正义的来接纳。
第二章十四节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 这句话的开始有一个“因为”的字,131但是第十三节刚刚用了“因为”,所以这里在中文的表达上没有译出来。在意义上第十四节和第十二节的前半节是连在一起的,132在第十二节说“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但是下面第四章十五节保罗要解释“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既然没有过犯,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为什么会灭亡呢?第十四节开始的“因为”就解释此原因。外邦人没有律法,是指这段经文所讨论的律法。他们没有这样的律法,就不会按这样的律法灭亡。但是他们没有这样的律法,并不是说他们什么律法都没有,因为他们有律法的知识在他们心里,这些知识成为定他们罪的标准。“外邦人”一词没有固定冠词,意思是这里所讲的不是把外邦人看成一个固定的团体,乃是指整体的外邦人,或所有的外邦人。但同时又不是说只有一部分外邦人有这样的知识,乃是说外邦人都有律法的知识,不过不都有同样的知识;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律法知识。
“什么时候按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 “什么时候”一词有“不论什么时候”的意思。外邦人不会常行律法上的事,但不论什么时候他们这样行,就表明了他们心里有律法的知识。“按着本性”一词在构造上可以有两种解释。可以将这句话和前面的句子连在一起,解释作,外邦人按着本性没有律法,外邦人根本就是没有律法的人。133另一个解释是将这句话和下面的句子连在一起,意思是外邦人按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134人按着本性都有一定的倾向、喜好,或者选择的标准。这些按着本性的倾向很多时候都显明人里面有好坏的知识,他知道在某些情况之下应行的是什么,不应行的是什么,而且他内心的倾向也催迫他去行应行的事。这些好坏的知识很多时候都是善良的,合乎神的旨意的,也就是这里所说“律法上的事”。律法上的事不等于律法,外邦人不可能行到全律法,因为他不知道全律法。但他知道一些应行的事,是合乎神的律法要求的,这些都是律法上的事。如诚实、有爱心等,或如中国文化所看重的孝敬父母、恻隐之心等。
“他们虽然没有律法” 意思是他们虽然没有摩西的律法,或者神所启示的全律法。外邦人没有全律法,神也没有要求他们守全律法。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这句话可以译作“这就是他们的律法”,或“这就成了他们的律法”。意思并不是说外邦人喜欢怎样作就可以怎样作,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外邦人如果按着内心的倾向,就是按着本性,去行应行的事,即合乎律法的事,这就是他们的律法;意思是这就表明他们心里有神的律法的事。这样作就对了。但有的时候按着本性,人知道应行的是什么,但没有照着去行,这样作就错了。看见一个人有需要,人心里的第一个感动是应该帮助他,135他照着感动行,就是按着本性行,他就做到了律法上的事。但是如果有了感动,但却考虑到自己的利害,或者喜好等问题,而没有照着感动去行,就是没有按着本性去行,没有做到律法上的事;但是他知道他应行的,这仍然成为他的律法,不过他没有照着行。这里的律法是指神启示的律法,136虽然不一定是摩西完全的律法,但却是神的心意。虽然外邦人不能明白神完全的心意,但人本性中已有了神的心意的知识;若不照着去行,他仍然要负责任。
第二章十五节 “这就表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 译作“这”字的虽然是一个代名词,但这里是用来解释原因,“这就成了他们的律”,因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了。137“律法的功用”基本上和律法上的事没有什么分别,都是指着人应行的事,或者说律法的要求。人在心里面基本上已经知道他们应行的是什么。这里所说的律法当然也和前面第十四节所说的律法一样是指神所启示的律法。不过刻在他们心里,或者写在他们心上的,不是全律法,好像未曾蒙恩得救的外邦人,有可能知道神启示的律法。刻在他们心里的,只是律法的功用,如第十四节所说的,一些律法上的事。
“他们的良心也一同作证” 良心是人本性里分别对错的一种本能,138有时好像是站在人身外的一个独立判断者。139在这里保罗解释说在人心里,良心为他有没有行到律法上的事作见证。但是保罗又说“他们的良心一同作证”。和什么“一同”作证呢?140慕氏认为人要行律法上的事,就证明律法的功用已经刻在人心里;而且人的良心也见证律法的功用在人心里,141但这里保罗要证明的,不是单单有律法的功用在人心里,而是外邦人的生命要得原谅,或被定罪。所以最好的解释是人的思念要评判他所行的,是对或是错,而此评判是根据他心里所知道的律法上的事。他的良心也要和他思念的评判一同作见证。142
“他们的思念彼此之间,或作控告,或作辩护” 这句话的构造不大清楚,“彼此之间”一词没有动词。他们‘彼此之间’作什么?和合本及新译本都加上“较量”,而译作“互相较量”。143按整个句子的构造看,加上互相“较量”是最适合的。因为律法上的事已经刻在他们心里,外邦人知道那些事是应行的,那些事是不应行的。他作了一样有道德意义的事以后,他里面有两个思想,144一个指证他作错了,在里面控告他;另一个思想说他作对了,为他辩护。145同时他自己的良心,因为律法上的事的知识,也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所以在心里和他的思想一同作见证,跟他的思想一同作控告,或作辩护。146
另一个问题是良心的“见证”,和思想的“控告与辩护”两者在时间上的关系。第十五节和第十六节如果在构造上很紧密的连在一起,则控告与辩护也应该是末日的行动,那么照样良心作的见证也必须是末日的行动。这解释好像与事实不大符合,147因为良心的见证不是一定在末日才发生作用的。但是如果按前面的解释,和良心同作见证的,不一定是控告与辩护,而是人里面思念的辩论。人做错了事,他自己的思念要指证他的错误,他的良心因着律法上的事的知识,也要见证他的错误。但真正的控告,要在末日的审判时才发生。人犯了罪以后,要到末日的审判时才知道自己错,这是一个过于天真的想法。犯了罪的人,在今时不肯承认他的罪是有可能的,但却不是不知道自己的罪。
“或作”控告,“或作”辩护,在原来的词句只有一个“或”字,意思是人的思想在他里面经过辩论以后,一定会控告他,定他的罪;偶尔也许有可能为他辩护,但这可能性极小,因为人都没有做到他心里已经知道的律法上的事。148这几节圣经都是解释第十二节上半节的,“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外邦人虽然没有摩西的律法,但他们仍然知道一些律法上的事,如爱心、诚实等。他们既有这些亮光,就应当按着已有的亮光去行。他们如果有了亮光,而不照着去行,自己就知道自己错了,他们的良心也会一同见证他们的错。到末日审判时,这样的见证就会定他们的罪。没有人能逃脱不被定罪,因为没有人能完全行得到他所知道应行的事。没有律法的人,也必灭亡;但不是按着律法的标准灭亡,乃是按着他们已有的亮光被定罪。
第二章十六节 “就是在神藉着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所传的福音” 这节圣经的意思很清楚,但和前面的经文的关系不太清楚。将来神要审判人,圣经上多处都讲过,但审判的日子与前面所讲的如何连起来呢?有人将它与第十二节连起来,而将第十三至十五节放在括弧里;有人将它与第十三节连起来,而将第十四、十五节放在括弧里。但此构造的解释对整段经文的了解影响不大。149“照着我所传的福音”一词不是讲审判的标准,好像神要按着保罗所传的福音审判所有的人,这与他前面所讲的原则不符合,因为神审判人是要按着他已有的亮光。但将来要有审判这一件事宜,是照着保罗所传的福音。
在这一段经文里保罗已几次提到未来的审判,如第二、五节等,但这里第一次提到审判是藉着耶稣基督,不过主耶稣在福音书中早已说过(如约五22)。“审判”一词按构造来说,可以是现在时式,也可以是将来时式;150但即使是按一般版本,将它写作现在时式,151在讲到审判的日子时,自然也应解释作将来时式,是指末日的审判。在那日神要审判人的隐秘事。人只看外面的表现,但神看人的内心,这是圣经一贯的教训。152有时人的行为在人面前可能表现很好,得人的称赞,但是神看人的动机。所以人所作的,就算现时将人骗过去,将来在神面前都要受审判。
到此为止,可以说保罗将神审判人的普通原则讲完了,下面就要将这些原则应用出来,因为不论什么人,在同样的情况之下,都要同样被定罪。犹太人特别是如此,因为犹太人知道的真理多,而且他们常以此评判别人,所以如果他们犯了罪,他们更要受刑罚。但是保罗这里的教训有时会被人误会,以为他是讲人可以靠行为得救。153但保罗这里不是讲得救的问题,乃是讲审判和定罪的问题:人要按着自己有的亮光受审判,而不是按着他有的亮光得救,因为没有人能按着他已有的亮光行。“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就要按律法受审判。”两者的结局是一样的,只是审判的标准不同。没有人能靠行为得救。
123
Knowledge of the law does not in itself constitute any defence against judgment
of God. Cranfield, Rom. I, p.153。
124 "Paul does clearly believe here in 'judgment according
to works', and is expounding an essentially Jewish View of judgment."
Dunn, Rom. I, p.95. Dunn引用Snodgrass在"Justificaion Grace-to the Doers" NTS
32(1986)的话,并提醒读者,小心会错用了犹太人对特别拣选的信心,但下面Dunn的解释,似乎是说此judgment可能定人为有罪,也可能定人为无罪。
125 参看Morris, Rom, p.128及Cranfield, Rom. I, pp.161f对这种括弧构造的分析。
126 这里用的是一个副词 ajvojmw" 。形容词ajnojmo" 在圣经中很多时候是指不遵守律法,或违背律法的人。此副词则是指没有律法。BAGD, s.v.认为是和罗七9的“没有律法”意思相同。
127 h[marton
BMT, §54称之为collective historical aorist,是要表达一个既成的事实。Dunn认为从末日审判的角度看,人的罪就是一件事实,Rom I,
p.96。
128 ejn nojmw/ 和 dia; nojmou 。 novmo"% 一字通常有冠词时是指摩西的律法,没有冠词是指一般的法例或原则。有时指摩西律法亦没有冠词,如此则是强词摩西律法作为律法的性质。这里的用法就是如此指律法的特性。
129 Dunn在此引用旧约及圣经以外的资料,证明在犹太人的观念中,遵行律法的就得称为义,但是新约所讲的义和犹太人观念中的义,有一个基本的分别。Rom.
I, p.97。
130 dikaiojw,详细解释见三24的注释。
131 NIV将此“因为”译作Indeed,为的是将第14、15节放在括弧里面。这是不必要的改变。
132 因为第12节和第13节的关系很紧密,所以这里也没有必要将13节看成一个括弧。参看Murray, Rom. I, p.72。
133 Cranfield, Rom. I, p.156, esp. n.7. 引用保罗在别处使用“本性” fujsi" 一字的方法,支持此解释。其实保罗的用法不可以一概而论,都作这样的解释。如罗一26的“顺性”;十一24的“逆性”等,都不是指着人生来的本性说的,而是指着他们的行为,或所作的事说的。
134 Calvin, Murray等皆主张此解释。Dunn解释说,若将这词和前面的句子连起来,保罗应当将 fujsi" 放在前面的句子中间,写在e[conta 的前面,如罗二27;加二15等处的用法。Rom. I,
p.98。
135 Godet解释 fvjsei 为“自发的,不如思索的,本性上有道德意识的反应”,Rom, p.123。
136 参看Gotbrod "nomo"" TDNT, IV, p.1070。
137 NIV译作Since; Hodge, Godet等都解释作“原因”。
138 看BDT p.137; TDNT, VII, pp.916f。
139 如罗九1。参看Sanday and Headlam, Rom, p.90。
140 参看Morris, Rom, p.127及\cs15Cranfield, Rom. I, pp.162ff所列举的一些意见。
141 Murray, Rom, p.75。
142 Morris, Ibid,引用RSV的译法,也认为此解释最好,但他觉得不可严格的坚持,而这里的“同”字只是加强语气,其他作者,如Cranfield等也认为有此可能。Nygren认为有三件事同作见证:行律法上的事的行为,人的良心和他的思念。Rom., p.125。
143 NIV及RSV都将“彼此之间”一词完全略去;AV及吕振中译本皆译作“他们的思想互相控告”。
144 “思念”一字原文是复数。
145 Murray, Rom. I, p.76, n.30表示同意Meyer的意见,认为这里的“彼此”是指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但问题是如果此控告是在末日,则外邦人的彼此控告就失掉意义了。
146 良心的“同作见证”一字,和思想的“控告或辩护”在文法构造上是一样的,都是genitive absolute。两个词句的用法最终的意思一样,虽然时间不一定相同。Cranfield否认这里的“良心”和“律法上的事”有直接的关系。Rom. I, p.160。虽然不可以说就是律法上的事,但良心的标准或根据,肯定是律法上的事,因为人心里对“律法上的事”的知识,是神放在人心里的。
147 Cranfield就将良心的见证,和思念的控告与辩护,都解释作末日的行动。Rom.
I, pp. 161f。同时他解释说,如果这样作,就没有必要将第13-15节或第14-15节放在括弧里了。
148 这里的“或”字是h[ kaij ,Lightfoot译作“或者,有可能”,但他接着引用新约的一些用法,证明这种可能性很小,特别如太七10的用法“或者求鱼,反给他蛇呢?”,Notes,
p.261。
149 看前面注125。
150krivnei 也可能是 krivei' 。
151 Blass-Debrunner认为是futuristic present, BDF §323;
Robertson认为是future indicative, RG, p.971。
152 参看撒上十六7;耶十七10;太六18。
153 参看K.R. Snodgrass, "Justification by Grace-to the Doers: An
Analysis of the Place of Romans 2 in the Theology of Paul." NTS, 32(1986),
72-93。
2. 犹太人被定罪的事实(二17-29)
17你既称为犹太人,倚靠律法,又指着神夸口,
18而且明白祂的旨意,从律法得了教导,能以分辨是非,
19自信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喑中人的光,
20是愚味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老师,在律法上有具体的知识和真理;
21你既然教导别人,难道不教导自己吗?你传讲不可偷窃,自己却偷窃吗?
22你说不可奸淫,自己却奸淫吗?你憎恶偶像,自己却抢劫庙宇吗?
23你既然以律法夸口,自己却因犯律法而羞辱神吗?
24正如经上所记:‘神的名因你们的缘故在列邦中被亵渎’。
25你若遵行律法,割礼固然有益处;但你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不是割礼了。
26这样,没有受割礼的人,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不也算是受过割礼的吗?
27那本来未受割礼而遵守律法的人,就要审判你这有条文和割礼而犯律法的人。
28因为表面上作犹太人的不是犹太人,肉身上表面的割礼也不是割礼。
29惟有内里作犹太人的才是犹太人,割礼也是心里的,是在灵里,不是在条文上。这样人所受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
在这段经文中才清楚的讲明第二章前一半所指的人是谁。犹太人是保罗要指明的对象。按内容的性质,这段经文可以分作三小段,第十七至二十节讲到犹太人已有的好处,第廿一至廿四节讲到他们的错处或失败的情况,第廿五至廿九节是真正的犹太人应有的情况。这段话的语气的确有一点讽刺意味,154但是在讽刺的语句中,先称赞犹太人有的好处,再责备他们的罪,就更显出他们的罪的可恶。
第二章十七节 “你既称为犹太人” 这里的“既”字更加强了犹太人的责任。既称为犹太人,就应活出真犹太人样式的生活。“称”字可以作“自称”,155如此就更符合从第二章一节开始的整段经文的用法;犹太人一向都以自己特殊的身分夸口。“犹太人”一词在旧约中早期的用法,多半是指南国与北国相对,即“犹太人”与“以色列人”相对。156但到较晚的时期,特别到马加比时代,渐渐成了一个通用种族的名称,犹太人自己和外人都如此称他们,而取代了“以色列人”和“希伯来人”的名称。157在本章圣经第十、十一节保罗一再将“犹太人”和“希腊人”相对着来用,更显出这词的用法。“犹太人”就是和非犹太人相对的名称。158
“倚靠律法” 犹太人常以他们有神的律法自夸。能有神的律法的确是神的一个极大的恩典,保罗也常提这一件事,159但是前面保罗已说得很清楚,站在人的立场,“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得称为义”(二13)。而人凭着自己根本没有能力行得到,所以有了律法的标准,为的是叫人知道,自己离神的标准差得多远;人却不能靠自己所行的得神的喜悦。他们应该追求律法所给的好处,但是他们不可以单单凭着行为求,而是要凭着信心求,才能得着。160因此犹太人倚靠律法,本来是好的,但实际却没有能帮到他们。
“又指着神夸口” 这句话可能有两方面的意思:可能是以神为中心的夸口,使神得应得的荣耀,就是荣耀神,如哥林多前书第一章卅一节所讲的。但另一种夸口是以自己为中心的夸口。犹太人可以说:“我是属神的,我认识神,我比你好”,如此是夸耀自己。161这样,本来是最崇高的动作,荣耀神的事,却变成了卑贱的动作。
第二章十八节 “而且明白祂的旨意,又从律法受了教导” 这句话原文没有“祂的”一词,但意思是神的旨意。162犹太人知道神的旨意,因为他们有了律法的知识,接受了律法的教导。163
“能以分辨是非” 这句话的用法在新约中比较少见。“分辨”的基本意思是试验、核定、考察等。“是非”是从一个动词来的分词,意思是分别价值的轻重、高低等。这两个字合到一起用,在新约中只有这里和腓立比书第一章十节出现过。有人认为这里的意思是分别价值的高低、重要的和次要的、好的和次好的。164但按原文句子的构造,这句话是与下面的“从律法得了教导”连在一起的;而且这段经文的对象,是生活中违犯神律法的犹太人,所以解释作“分辨是非”应当是最适合的。
第二章十九节 “自信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保罗接着讲到作为犹太人的一些好处。虽然保罗这里讲到的权利,或者好处,也许他们作的并不好,或者完全没有做到,但这些仍然是他们作为神的百姓,真正有的福气。所以保罗的话不是真正讽刺的话。165虽然从犹太人失败的角度看,他们有了权利或责任,却没有做到,这些话有讽刺的味道,但这些仍然是他们真正有的好处。
按句子的构造,这句话可能与前面经文的关系特别密切,166意思是特别在明白神的旨意及分辨是非上,犹太人是给瞎子领路的。
因为犹太人有神的启示,他们有外邦人所没有的亮光,他们应该能引领外邦人走上正路。他们知道神的旨意,应该能做到神要他们做的事。但是如果他们有了这些权利,只知道用这些权利夸口,而没有尽自己的责任,那是他们的失败,责任不在赐这些权利的神身上。
第二章二十节 “是愚昧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老师,在律法上有具体的知识和真理” “师傅”一词有教育者或管教者的意思。167犹太人因有律法的教导,他们的生活对外邦人应有管教或改正的作用。
“是小孩子的老师”一句可以说是用不同的话加重同样的教训。在神的启示上,外邦人如同小孩子一样。
“在律法上有具体的知识和真理” “具体的”一词是表示有清楚表达的内容。犹太人对律法的知识,不是单单有笼统的观念,而是清楚的、可传达的具体内容。168“知识和真理”169是表达犹太人所领受的律法的内容,也因此使他们如此自以为是。保罗同意他们的看法:律法中所启示的,是真正的知识和真理。犹太人有这些具体的启示是神的恩典;他们的错不是着重自己所有的,而是有没有遵行他们已有的知识和真理。170
第二章廿一节 “你既教导别人,难道不教导自己吗?” 从这句话开始,这两节圣经里的四句话构造完全一样,只是第一句话中有一个“不”字。第一句显然是一个问题,而且预料有一个肯定的答案。因此这四句话都应当作问题,但都没有直接的答案,不过答案都很明显。犹太人有律法的知识,可以教导别人,但自己却不按着所知道的去行。
“你传讲不可偷窃,自己却偷窃吗?” 有人认为虽然犹太人中可能找到犯这类罪的人,但犯这类的罪不是犹太人中代表性的情况,所以这段经文应作特别象征的解释,171但柏氏指出,犹太人在十分之一的奉献上就偷窃了神的物。172
第二章廿二节 “你说不可奸淫,自己却奸淫吗?” 这样的罪在犹太人中不是没有,173更不用说马太福音第五章廿八节那一类的罪了。
“你憎恶偶像,自己却抢劫庙宇吗?” 译作“抢劫庙宇”的字较难翻译。在新约中此字的动词只在这里用过,名词在使徒行传第十九章卅七节用过。希腊文字典中直接将此动词译作“抢劫庙宇”,174但在此字的名词下面,却特别指出有“亵渎圣地”的意思,因此有人主张解释作“亵渎的行动”。174a但因为这句话是与“憎恶偶像”相对,所以比较具体一点的解释作“抢劫庙宇”似乎更为适合,175而且克兰氏指出曾有犹太人偷了庙中的偶像,卖给外邦人,如此外邦人去拜偶像,犹太人可得金钱的好处。176同时使徒行传第十九章卅七节的话,以弗所城为反抗保罗将有暴动时,城里的书记安抚百姓说,保罗“他们并没有偷窃庙中之物”,就显出犹太人偷窃庙中之物的事,大概不是没有发生过。
第二章廿三节 “你既以律法夸口,自己却因犯律法而羞辱神吗?” 这句话可以说是这一段经文的结论。前面第十七节说他们以神夸口,这里又说他们以律法夸口。保罗并没有说他们这样作是错;错是在于他们没有按他们所知道的,或按他们所夸口的去行。他们知道应当行的不去行,知道不应行的却去行,他们就是羞辱了神,因为他们自称是敬畏神的。外邦人犯罪不直接羞辱神;属神的人,知道神的旨意,故意犯罪,就是直接羞辱神。
第二章廿四节 “正如经上所记的:‘神的名,因你们的缘故在列邦中被亵渎。’” 特别在罗马书中,保罗多次引用旧约的经文,来作他的论据。原来在引用经文的引言中有一个“因为”,但在译文中不写出来,则引用经文的论据显得更有力,所以中文译本多半都将它略去。所引用的经文是出于以赛亚书第五十二章五节及以西结书第卅六章二十节,但保罗用的是七十士译本(希腊文译本),所以字面上与希伯来文的词句稍有不同,以适合这里的上下文,但经文的意义却同样恰当。虽然从一个角度来看,犹太人这方面所犯的罪,并不一定比外邦人更坏;但犹太人一向以作神的百姓夸口,自称“不是外邦的罪人”(加二l5),如今他们的行为,与所夸口的不符合。给外邦毁谤的理由是:“属耶和华的人,也不过如此”。如此就使神的名受了羞辱。
第二章廿五节 “你若遵行律法,割礼固然有益处” 犹太人一向藉以夸口的有几件事。首先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保罗前面已经说过,神不偏待人,他们的行为若是不义,作为亚伯拉罕的后裔不能救他们。他们夸口的第二件事是他们有神的律法。前面也已经说过,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他们虽然有神的律法,如果不按着去行,律法也不能救他们。现在要讲到他夸口的第三件事:割礼。割礼是犹太人非常看重的一个仪式。虽然在新约前后的时代,许多人都行割礼,如撒玛利亚人、阿拉伯人、埃及人等,但在当时人的眼中割礼仍然是犹太人的一个特别记号,是他们的一个特别礼仪。177他们不能想象一个受过割礼的犹太人不得救;现在保罗要解释割礼的真正意义。
“遵行律法”和下面的“犯律法的”两句话的构造相似。律法一字没有冠词,意思不是指全律法,好像说要遵行到所有的律法,或违犯了所有的律法,乃是指他们的基本或整体的生活力式,到底是遵行律法的还是违犯律法的。如果犹太人遵行律法,割礼固然对他们有益处。“固然”一词包括有“原因”的意思,是把这节圣经和前面的经文连接起来:虽然你们有犹太人的好处,仍然被定罪,因为你们要遵行律法,割礼才对你们有益处。178割礼的意思可能是指割礼的动作,或是指割礼所代表的意义,也就是说割礼作为一个记号,也可能是指受过割礼的人,如加拉太书第二章十二节的用法。这里的用法很显然是为作为记号的意义。益处是指本来有的好处或者功用。
“但你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不是割礼了” 犹太人若遵行律法,割礼就有益处,但他们若不遵守律法,保罗并没有说割礼就没有益处了。相反,在第三章一节保罗说,割礼有很多好处。这里保罗说,如果他们违犯了律法,割礼就不是割礼了。割礼是一个记号。神曾和亚伯拉罕立约,要赐福给他的后裔;以后他的后裔要像他一样守神的约,神就赐福给他们,并且给他们立一个记号作证据,就是割礼。割礼本身没有特别的功效,亚伯拉罕的后裔如果守神和他们所立的约,割礼就作为一个记号,表明他会得神所赐的福气。但他们若不守约,有记号也没有用处了,179记号就不是记号了。如学校制服是属于某学校的学生的记号,但若一个不是学生的人,即使穿了制服也不是记号。犹太人如果犯了律法,就算受了割礼,也不能使他们不被定罪。
第二章廿六节 “这样,没有受割礼的人,若遵守律法的条例” “没有受割礼的人”原文只是“无割礼的”,可能指的是人未受割礼的情况,也可能是指未受割礼的人,如使徒行传第十一章三节;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十八至十九节。这里译作“没有受割礼的人”很适合,意思大概是指外邦人。“条例”一词应译作“正义的条例”,意思是指神的正义的要求。保罗这里的词句好像是他认为有外邦人可以遵行到律法的条例,若果如此,似乎按这里的教训,外邦人有可能靠行为得救。因此陶德认为这里的条例应该和第二章十四节的“律法上的事”一样。180慕氏等则清楚讲明“条例”不等于“律法上的事”,而这里所讲的“没有受割礼的人”是指着信主得救的外邦人说的。181表面上看来,这两种解释都有些道理,特别下面所讲的,这些遵守律法条例的人要审判肉体的犹太人,和“真割礼是心里的”,好像都是指信主的外邦人说的。但其实这些解释都有些困难,不论这里的条例是指“律法上的事”也好,或者是指神完全的要求也好;不论这些人是未受割礼的外邦人也好,是已经信主的外邦人也好,保罗从来没有讲过,人可以达到神的这些要求。即使外邦基督徒将来要审判违犯律法的犹太人,也不是因为他们遵守到了律法的条例。182
“他虽然未受割礼,不也算是受过割礼的吗?” 这样肯遵行律法条例的人,就算他们不能遵行得完全,他们岂不也要和犹太人一样蒙神悦纳,好像受过割礼的人一样吗?“算”是受过割礼的“算”字,在第三章尾和第四章用过几次,成了一个专门、有神学意义的字,在这里也很可能有同样的含意。人只要有从心里乐意遵行律法条例的心,他们一样蒙神悦纳。他们这样的心,就“算”作他们的割礼。保罗这里的目的,是要解释清楚,在神的面前,重要的不是外面肉身的割礼。183
第二章廿七节 “那本来未受割礼而遵守律法的人,就要审判你这有条文和割礼而犯律法的人” 和合本184将此节译作问题,吕振中译本和思高译本185皆译作直述语。186“本来”一词原来的意思是在“本性上”,就是指外邦人。犹太人的割礼成了他们特有的记号,187所以犹太人可以说本来就是受割礼的,外邦人本来就是未受割礼的。“遵守律法”的意思和前节中“遵守律法”的意思一样,不是说他们将律法的要求做到完全,乃是指他们在心志上肯遵行律法。188
“就要审判”是未来时式,将来在神面前,外邦人要审判犹太人,但审判的意思显然不是指外邦人要坐在审判官的位上来审判。在马太福音第十二章四十一至四十二节主耶稣说:“当审判的时候,尼尼微人要起来定这世代的罪……南方的女王要起来定这世代的罪。”外邦人要审判犹太人也是如此比较性的,那未受割而遵守律法的外邦人,比有律法和割礼却不守律法的犹太人更好,比较之下,要定他们的罪。“有条文和割礼”一词的构造不太清楚,189意思是指在有律法的条文和割礼的情况之下,犹太人仍然违犯律法。“条文”一词在书信中用的不多,而且在别处的用法,如在哥林多后书第三章六至七节及罗马书第七章六节,都是指律法,与灵里的工作相对比,和这里的重点稍有不同。这里的条文是指律法字面上的意义。犹太人可能在字面上守了律法的条文,肉体上也受了割礼,但实际上却是违犯律法的人。
第二章廿八节 “因为表面上作犹太人的不是犹太人,肉身上表面的割礼也不是割礼” 这句话原文的构造极其简洁,甚至到了不十分清楚的地步。第一句的“犹太人”一词只出现过一次,第二句的“割礼”也只出现一次,190另外的一次要加上去,而加在前半句或加在后半句的分别不大。和合本及吕振中译本、思高译本等在两句中都加上一个“真”字,“不是真犹太人……不是真割礼”,这样翻译与语气的重点符合,只是在原文中没有这个字。译作“表面的”一词的意思是指“公开的”、“看得见的”。作犹太人和受割礼都是有属灵意义的事,因此就不是单单在表面上看得见的事,而是需要有内心灵里的真实。
第二章廿九节 “惟有内心作犹太人的才是犹太人,割礼也是心里的,是在灵里,不是在条文上” 此处译作“内心”一词原文是“在隐密中”,是个人内心与神的关系,不是在外表给人看的。割礼也是心里的;真正的割礼是内心的改变,除去老我,或除去内心的罪恶,下面的“是在灵里”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解释作“是在人心灵中”,不是表面的。如果这样解释,就和上面的一句话,“是心里的”,没有分别了。所以这里的灵最好解释作“圣灵”。心里的割礼是指人内心的改变,这是圣灵的工作。下面的“条文”是指律法的规条,和第廿六节的“条例”是同一个字。保罗这里是要将圣灵的工作和律法来对照。律法只作为一些条例,不能真正使人有改变,但圣灵能改变人的内心。191
“这样人所受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 犹太人一向都以作为犹太人而夸口。他们的名字是从他们的祖宗犹大来的,而犹大的意思就是赞美,192犹太人要追求得著称赞,或者藉以夸口。保罗说,他们如果只在肉身上作犹太人,只遵守律法的规条,他们只能得人的称赞。他们如果在内里作犹太人,在心灵中受割礼,他们必得神的称赞。193
154 Murray引用Gifford的话称之为"latent irony", Rom. I, p.81。但他却强调保罗所讲犹太人的好处的真实。
155ejponoma[zh 是middle voice,不是passive。
156 如王下十六6等,在旧约中多译作犹太人。
157 参看Gutbrod, TDNT, III, pp.370ff。
158 在约翰福音中的用法稍有不同,那里“犹太人”常常是指抵挡反对主耶稣和门徒的人,甚至于是指犹太人的领袖说的,参看约六41,七1、13,十一8。
159 看罗三2;九4等。
160 参看罗九32。
161 Morris说,这里的词句是指犹太人以神夸口,而不是以他们与神的关系夸口,意思是犹太人说他们认识神,却没有尊重神的本性,Rom,
p.131。但实际上这两个思想的分别不是那么大,因为很难将对神的知识和对神的关系分得那样清楚。
162 Dum引用Michel按犹太人的用法,"the wilI"没有别的形容词时,就是指God's will。Rom.
I, p.111。
163 Morris认为kathcejw 主要是指口头的教导,虽然他不是要特别强调这一点。Rom, p.132。但Beyer则强调此字的重点基本上是指有关信仰上的教导。TDNT,
III, pp.638.f. 指教导的内容而不是教导的方式。
164 Cranfield, Rom. I, p.166认为太廿三23所讲,献上薄荷、茴香固然当行,律法上更重要的事也不可忽略,可以帮助明白保罗这里的意思。
165 Dodd, Romans, p.38说这段经文是a fiercely satirical attack,似乎太过分了。参看Harrison的解释,EBC, X, p.33。
166 保罗这里用 te 而不用 kaij ,可能就是为表达这句话与前面经文的关系。看Murray, Rom. I, p.82, n.36。
167 虽然Cranfield提出此字在来十二9用过,然后即刻说保罗如此想法的可能性不大,Rom. I,
p.167。但下面他说,这里大概是讲犹太人的道德标准,在外邦人中一般的影响。即使是犹太人的道德标准在外邦人中的影响,有管教的含意,也是很合理的。
168 此字在新约中只用过两次,这里和提后三5,这两处的用法显然不同。提后所讲的是事实与外面的表达不一样。但此字的基本意义,和此字所有其他形式的用法,都是讲到外面的表现能真正代表事实的真意。参看Behm, TDNT, IV, p.754。当然,多半人都不同意Behm所说保罗这里有讽刺的意味。所以译作“具体的”应该很适合。
169 Black认为保罗用的是一种双语的修词法,意思是“真知识”,Rom, p.59。这样的解释似乎没有必要,而且圣经上也没有例子显示这两个字有这样的用法。
170 Dunn, Rom. I, p.113引用旁经中智慧言的用法,和Michel, Lietzmann等的意见,认为当时有些犹太人可能受诺斯底派等哲学观的影响,把人的知识和智慧看得过于重要;保罗这里提醒他们,在神的律法以外的知识不能和神启示的知识放在一起。保罗不将世人哲学的知识与神启示的知识相提并论。我们同意这个论点,但当时的犹太人是否有这种倾向,却无法证明。
171 参看Cranfield, Rom. I, p.168f,特别p.169的n.1他提到Barth在Shorter
Commentary on Romans将此段经文解释作犹太人对待耶稣基督的态度。
172 Barrett, Rom, p.57。
173 参看Morris, Rom, p.136, n.133引用Psalm
of Solomon的话,指出犹太人的罪。
174 BAGD, s.v.
174a 如Barrett,
Rom, p.57。
175 Murray, Morris等皆较倾向此解释。
176 Cranfield, Rom. I, p.169引用Strack
and Billerbeck的资料。
177 参看Dunn, . Rom. I, p.120所引用的见证。
178 Bauer解释这里的me;n gavr ,跟着有 dev ,可译怍indeed,
BAGD, ?? gavr1.b;但gavr 的功用不可以完全失去,看Hodge, Rom, p.63的解释。
179 Cranfield 这里解释说,违犯律法的人,就变成了心里没有受割礼的人,Rom. I,
p.172.在n.4他引用旧约中的未受割礼的心,耶九25;及未受割礼的耳,耶六10等经文作根据。这样的解释虽然不一定是错,但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如此就好像把新的材料加进旧约的经文。
180 Dodd, Rom p.40.
181 Godet, Murray, Cranfield等, ad.
Loc.
182 关于“审判”的意义,看下一节的解释。
183 这里文法的构造有点特别, hv ajkrobuotiva aujtou' ,应译作“他的未受割礼”。其中“他的”一词是男性,在文法上不可以指 ajkrobuotiva 。Robertson,
p.683,认为 aujtou' 是一个"pronoun
used according to sense"。作者用的时候,是因着ajkrobuotiva 而想到 ajkrobuotiva , “未受割礼的人”而写的。BDF, §\cs15282(2)将ajkrobuotiva 看作等于oj ajkrobuotiva e[cwn,两者意义分别不大,但Robertson的解释似乎更为合理。
184 及KJV, NASB等。
185 及RSV, NIV等。
186 Morris认为这节开始的 kaij ,可将此节与前一节连起来,解释作接着的问题,也可解释作为引进结论的直述语。Rom,
p.141. 但整体来看,解释作直述语更加适合。
187 看二25的解释。
188 这里用的“完”字和前一节稍有不同, telejw 有“完成”的意思,使它达到它本来的目的。
189di;a gravmmato" kai;
pertomh'" 。Moule,
Idioms, p.57解释此处的用法为attendant circumstance;多半学者,如Murray, Cranfield, Morris等都同意此解释。
190 直译可译作“犹太人不是表面上的,割礼也不是肉身上表面的”。但这样翻译不能表达出原来语气上的重点。
191 Hodge, Murray, Cranfield, Morris等皆如此看。
192 参看创廿九35,四十九8,“犹太人”的希伯来文是 Y#hu^d[i^ ,“赞美”作动词是 ya{d[a{h,两个字的声音很接近。
193 参看Sanday and Headlam, Rom, p.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