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七章
三.律法与信徒的关系(7:1-6)
本书给我们看见四种人:
A.没有律法的外邦人
他们没有神或不敬拜真神,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不按律法受审判,却有神所赐给他们的良心,神要按他们是非之心审判他们。
B.有律法却没有生命的犹太人
他们误解了神赐律法的目的,不是叫人靠守律法得救,乃是要显明人的罪,叫人靠基督的恩典得救。他们拘守律法,反而弃绝了神所打发来的救赎主,结果,他们虽有律法却没有信心领受生命。
C.有了生命却不知道继续靠恩典,想凭守律法达到完全的人
他们像一个已经自由的人,却甘心去作律法的奴仆,不会享受神恩典中的自由与福乐。
D.靠恩典放纵私欲的人
他们以为既然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行为,既然不在律法下,乃在恩典下,便可以放纵私欲了。其实他们完全误解恩典的意义。“恩典”使我们从罪里得释放,却把我们放在爱的律法底下,它虽然叫我们不再作不义的器具,却叫我们将自己献上作“顺命的奴仆”。
保罗在此所注重的是末后两种人,向他们解明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及如何在恩典下生活;所以本段可以说是6:14详细注解,说明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但6章所讲解的是6:14的上半:“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本段所讲解的,是6:14节的下半:“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章说明我们已经从罪里得释放,本段说明我们已经从律法下得释放。从罪里得释放,是我们得救的经历,但这还不够讨神喜悦,因我们可能仍在肉体的捆绑里,还得认识肉体的软弱,知道我们不但不在律法下,且在恩典下,才晓得如何不靠肉体而专一信靠神来讨祂喜悦。
1.女人与丈夫的例解(7:1)
1 律法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是不再追究的,无论他活着的时候犯了多少罪,死了,他的案件就了结了。神的律法对信徒的关系也是如此,虽然律法有很高的标准和要求,但信徒既然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就不能向他有任何要求。
本书第3章曾提到律法,但第3章所讲的“律法”,是为没有信主的人讲的,主要用意是要阐明人不能靠律法称义得救。
本章所讲的“律法”却是针对信徒讲的,我们不但不能靠律法称义,而且不能靠律法得神喜悦。这是第7章的主要信息。许多信徒以为没有信主之前,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但信主之后,我们就得靠律法讨神喜悦;保罗在这里证明,我们怎样不能靠律法称义,也同样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
2.女人与丈夫的比喻(7:2-3)
2 在这比喻中的“女人”指信徒,“丈夫”指律法。我们仿佛是一个女人,嫁给一个有许多要求又很苛刻的丈夫,我们无法使他满意,却不能归别人,因我们是受丈夫的律法约束(意即按律法仍受着向丈夫有应尽之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别人”在此指基督(参7:4),祂是很宽厚仁慈的,但当我们的丈夫──律法──还活着时,我们断不能归给“别人”,要是我们想归给别人(基督),有什么办法呢?只有两个办法,一是“丈夫”死,二是“女人”死。
但律法这丈夫是不会死的,我们要脱离律法归给基督,就只有一个办法,这办法就是“女人”(我们)死。我们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对我们不能再有任何要求了。这样,我们不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不必对律法尽义务而专归于基督,就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了。
注意:本小段中的“丈夫”不是指旧人,而是指律法,由于上文曾提到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所以我们很容易把丈夫意会作“旧人”,但在此使徒是以基督与律法相比,不是以旧人与基督相比,若注意4节与6节的话便更清楚。
“……你们……死了”,4节不是说“丈夫”死,是“你们”死。美国标准新译本N.A.S.译作 ......
you also were made to die to the law through the body of Christ, that you might
be joined to an other,英文意译本Living Bible译作but you
"died", as it were, with Christ on the cross; and since you are "died", you
are no longer "married to the law" ...... 。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罗7:6)。注意我们脱离了谁?脱离了“律法”,我们的丈夫。我们怎样脱离?不是丈夫(律法)死了,而是“我们”死了。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藉着基督的身体死了”,就脱离了律法这丈夫而归于基督。
3.两种果子(7:4-5)
4 4-5节两节有两种果子:一是因归属“那从死里复活的”而结的果子,一是“恶欲”在肢体中发动而结的果子。
两种果子,表明有两种不同的生命。
注意本节的层次:
怎能结果子归神?要先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
怎能归于基督?要先在律法上死了;
怎能在律法上死了?不是我们自己死,也不是律法死,是藉着道成肉身之主耶稣的身体之死,包括了我们在内,于是我们在律法上也死了。
全节最重要的一点是:归律法或归基督,只能归属其中之一,绝不能既归基督又在律法下,也不能既靠律法又归基督。就如一个女人不能有两个丈夫,她只能属于一个丈夫。
5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其实是指恶欲因律法而显明出来。
律法禁止各种情欲的事,但当我们还属肉体,还未得救的时候,无力胜过各种邪情恶欲,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显明我们的恶欲在肢体中发动,证明我们是应当被定罪的,是趋向死亡的。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也有恶欲因律法反而被挑动起来的意思。比如:客听中陈设着一个贵重的花瓶,自从孩子们的母亲吩咐他们不许打破那花瓶之后,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终于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亲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们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们的好奇心却是因母亲的吩咐而挑动起来的。我们里面也有各种恶欲,本来就是爱犯罪的,但律法既然没有给人胜过恶欲的能力,那么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里面的恶欲被触动起来,要试着去冒犯,所以保罗说“因律法而生的恶欲”。
4.新样的事奉(7:6)
6
既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也就是说,我们已无须再顾虑到律法对我们有什么要求了,因现今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不再按律法所定立的各种规条、仪文、字句和各种属外表的法则来事奉主了。我们现今是按心灵的新样来事奉主,不是按仪文的旧样了。我们不是努力地想尽量做到律法字句所要求的那种事奉,乃是存着诚实的心,顺从圣灵所要求我们各人应有的敬虔生活,是实际的、活的,常存感恩和爱主的心的事奉,那就是心灵的新样的事奉。
问题讨论
本段中的“律法”、“女人”、“别人”是谁?第5节“因律法而生的恶欲”这句话怎样解释?什么是按心灵新样的事奉?
四.律法对罪的功用(7:7-13)
上一段所讨论的,是律法与信徒的关系,这一段却是讨论律法与罪的关系。律法的功用在乎显明罪,这在罗马书第3章已经提到的;但第3章提到律法使人知罪,是要辩明因信称义之道,本章却是要指明信徒对罪与律法的无能为力。
1.律法是使人知罪(7:7)
7 比较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可见本节在意义上与3:20节是相同的,只是字句上不一样而已。在第3章中,保罗告诉那些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不能凭律法得救。
本章是告诉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的人不能凭守律法得神喜悦;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着得救,也同样不能靠着过圣洁生活。律法对于没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对于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无所能。
“这样……律法是罪么?”本句承接上文的论题。上文第5节提到肉体的恶欲因律法反而挑动起来,那么岂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恶欲挑动了吗?保罗的回答是“断乎不是”。人的恶欲,并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显露出来的。如果我们想靠守律法过成圣生活,我们就反而觉得仿佛是律法挑起我们的恶欲;但如果我们按神赐律法的目的来了解律法的功用,就会知道并非律法有罪,乃是我们自己有罪,但律法显明了我们的罪。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是律法叫我贪心吗?不是,是律法引诱我贪心吗?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贪心”在我里面,但我并不觉得、也不认识我自己有贪心;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却一而再的起贪心,于是我才知有贪心,所以说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2.罪因律法更显得活跃(7:8-9)
8-9 注意,在第6章,我们已经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讲法,本章更多次提到,“罪”变成会利用机会的,会在我们里面发动贪心,会“引诱”和“杀了”我们的。这罪显然不是指我们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们旧生命中的那个坏倾向,那种不断要犯罪的“律”。这“罪”并不怕律法的权势,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对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对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权下被定罪,没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没有被定罪的感觉,虽然实际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没有律法之前人不会有被定罪的感觉,所以说“我是活的”,而“罪”则像是死的,因人不觉悟到他里面的罪的活动,所以说是“死”的了;但有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觉。律法说“不可贪心”,贪心既不会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显出我们里面不但有贪心,而且有诸般的贪心,这就显出罪的活跃,并显出我对于胜罪与守律法的无能。所以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这意思是我以前没有律法,我还不觉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这意思是:有了诫命之后,我努力守诫命的结果,我就发觉我是被定罪的,是没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该死的。我不但犯诫命,还犯许多诫命,我对于罪毫无得胜的能力。
3.罪藉律法“引诱”我(7:10-11)
10-11 诫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着,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结果“反倒叫我死”。
“罪”如何藉着律法“引诱”我?意思是指罪藉我们试图去遵守律法,使我们反而更加犯罪,陷于死境。旧生命的败坏不但诱使我们犯罪作恶,也诱使我们想建立自己的善义,凭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悦。它不但引诱我们作恶以放纵肉体的恶欲,也引诱我“做好”以表扬自己的伟大。其实这两方面的引诱都同样陷我们于“死”的境地。“引诱”原文exeepateesen是“欺骗了”的意思,英文钦定本及N.A.S.都译作deceived,意即罪欺骗我们去守诫命,而藉诫命“杀”了我。
4.律法是圣洁良善的(7:12)
12
本节指明了,人犯罪不但不该诿过于神,也不能归罪于律法,因为从上文的讨论已经证明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神赐律法,并没有要陷人于罪的意图,或任何不清楚的动机;而且律法是公义的,它定一切罪为罪,并不理会犯罪的人是谁,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处境的危险,并不是指人引到危险的处境里去。
5.律法显明罪是恶极了(7:13)
13 “那良善的”指律法;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义的律法叫我死,这就显出罪真是恶极了。
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们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还叫我们知道那个犯罪的生命可恶到极点。我们知道自己的罪的结果,就投靠基督,接受祂的拯救;我们知道自己那犯罪的旧生命败坏到极点的结果,就不再凭自己的努力去过成圣生活,而寻求在基督的新造里,胜过肉体的恶欲了。
问题讨论
本章7节论律法使人知罪与3:20节有什么不同?罪怎么会因律法显得活跃?又藉着律法“引诱”我们?试按本段经文总结律法对罪的功用。
五.两个律的交战(7:14-25)
本段论到两个律的交战,是保罗得救前的经历还是得救后的经历,解经家的意见不一致,或以为指保罗得救前,或以为指得救后;因为按14-20节很像是描写他未得救之前的经历,但若按21-25节却比较像是描写得救之后的经历,特别是22节提到“里面人”(参中文圣经小字),25节提到“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没有得救的人根本没里面的生命,也根本不会顺服神。其实保罗所讲的,包括未得救之前与得救之后的经历,正如本段经文所已显示出来的,这些描写与基督徒实际经历相合。因为不论信主之前或之后,我们都有类似那种“立志为善由得我,行出来由不得我”的交战。保罗既在上文辩明信徒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追求顺着生命圣灵的律生活。在这里保罗就叙述他自己怎样从经历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悦,和怎样认识他肉体的无能。
保罗的叙述分四层:
1.我是已经卖给罪了(7:14-17)
14 本节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罗是在描写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个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律法是属乎灵的”,意即律法是属圣灵的启示而来的,是属乎神的灵感而有的,它绝不是人的发明,或人的作品,所以它的标准不是人的努力所能达到;它的功用,也不能任凭人的喜好妄加臆测而误用的。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肉体和灵,罪与律法,两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距离。属肉体的人,怎能希望藉着遵守属乎灵的律法得神的喜悦呢?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怎能摆脱罪的压制,不作罪的奴仆,而事奉永活的神呢?这是绝望的叹息。
15 怎知道我已经卖给罪呢?本节是继续指明上节所称“我是已经卖给罪”的证据。这证据就是:我对于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怎么会有这种不能自制的情形呢?为什么会作出与自己的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
16 为什么“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作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呢?因为,这表示我的良心在见证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该作的。我的良心见证了律法所说的“不”是对的,并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里,是我自己无力胜罪,而落在律法公义的审判里,因为连我自己本来的愿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说的去行;但岂知我却受制于另一种力量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这意思是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即住在我里头的罪驱使我作的。我既没有能力胜过那比我更强的罪的权势,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2.肉体之中没有良善(7:18-20)
18 在此所说的“我里头”和“我肉体之中”,都是指在亚当里一切属旧造的败坏。这是保罗宝贵的经历。他不但认识到他不能凭行善得救,他也认识到在他的旧造里根本没有良善。“肉体”是根本不能做出什么“好”来的。不少信徒虽然知道得救不能凭行善,但在得救以后却想凭自己行善。这里保罗指明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不论得救之前或之后,肉体总是不会有“良善”的。除非我们不活在“肉体”中,只活在基督的新生命里,否则我们不能真正行善。
19-20 这两节与上文15,1620 这两节与上文15,16节相似,所不同的是15,16节是连在14节之后,是因为我“已经卖给罪了”,所以我不能作所愿作的,反而作我所恨的;但19-20节却是连在18节之后,是因为我肉体中没有良善,所以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去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前者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去作坏,后者是我这个人已经败坏了,只能作坏。“罪”不但使我作它的奴隶,使我不得不顺从它,罪也败坏了我的生命,使我根本行不出任何“良善”;甚至我只能“立志行善”,行出来却由不得我。总而言之,保罗是用他的经历说明,信徒如何不能凭行律法称义,也如何不能凭肉体行善,过成圣的生活。凭肉体行善与靠律法称义,是同一原理,都像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想学微积分那样,必然过着叹息埋怨的生活而终归失败的。
3.善恶律的争战(7:21-23)
21-23 既然愿意为善时,便有恶同在,可见有两个律在心中,就是23节所提的“肢体中的律”和“心中的律”。“律”原文nomos和上文第3节所提的“律法”是同一个字。新旧库本译作“律法”;但这里按上下文来说,译作“律”实比“律法”更好。因“律法”给人一种受外在所定立之法例限制的观念,但这几节经文所说的“律”,却出于内在的规律所驱使的意思。保罗是在描写他内心中两种恒常不变的影响力(意愿,或倾向……),形成两种规律在他心中交战,而不是在叙述他被两种“律法”所限制。
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与任何“律”反抗的,正如人不能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反抗一样。因为地心吸力是恒常不变的,而人的身体耐力是有限的,所以人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对抗终必失败。人也不能凭坚强的意志与寒冷的气候对抗,因寒冷的气候是一种自然现象,无穷无尽,但人的体温却有一定的限度,体温消耗尽了,意志无论如何坚强,还是要倒毙在冰雪中。但人可以用另外的“律”对抗自然的“律”。例如人可以坐在飞机里,让机械的“律”,抵消自然的律,也可生火,发电……而生出暖气,抵消自然的“律”等等。
在此保罗说他觉得有两个律在他心中,一个是愿意为善的律,是出于里面的新人(“里面的意思”原文是里面人,参中文圣经小字),就是23节所说“心中的律”;另一个律是“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下),要把他掳去叫他犯罪。保罗所说的,实际上是每一个重生得救的人所同有的经历。在我们里面不是单有一种犯罪的律,而是有犯罪的律和心中喜欢神旨意的律。这就是说,我们不必凭自己的努力和犯罪的律交战了,我们可以用新生命的律去反抗犯罪的律了。
4.叹息与胜利(7:24-25)
24-25 保罗是否在咒诅他的身体呢?他是否暗示“身体”是罪的根源呢?
不是,保罗的叹息,是因为他的身体仍未得赎,仍活在身体之中,因而仍不断会受“肢体中犯罪的律”的影响。不是身体本身是罪的根源,乃是身体上有犯罪的律;要胜过罪,不是苦待身体能生效,而是要对付那犯罪的律。注意,上节两次提到肢体中的律,实际上就是指旧生命中犯罪的“倾向”──趋向于恶的性情和力量。但为什么被称为肢体中的律?因为它是利用我们肢体作为犯罪之工具的(参罗6:13-14);并且当我们一旦仍活在肉体中的时候,它就仍会随时使我们犯罪的。始祖犯罪的时候,就把肢体作了不义的器具。从此以后,犯罪的律就支配了我们的肢体,肉身的生命常受各种私欲的控制。信徒在身体未得赎之前,也不能例外,所以保罗发出这样的叹息,但他并不是停止在这叹息中,而是转向靠基督得胜的途径上去──“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虽然靠着我们本来的生命不能摆脱犯罪的律,但靠着基督,在祂的新造里就能脱离了。
基督的救赎并非不救身体,但身体得赎必须等到主再来的日子才实现。死是从罪来的,亚当犯罪之后,按灵性说已与神隔绝而死,按身体说也“开始死”,于是罪和死的律也就控制整个人,基督在十字架上不是把肢体中的律钉死,当我们还活在肢体中时不可能除去那个因亚当犯罪而有的肢体的律,因我们仍在创2:16-17的命令之下,但基督把我们那个经常受罪控制去犯罪的旧我与祂同钉死了,而给我们一个新“我”,我们只要活在新我里面,就可以得生命圣灵的律的释放,使我们脱离罪律的控制,而活在神的旨意中了。
总之,脱离肢体的律控制的途径有三:
A.基督再来身体得赎(罗8:23,腓3:21)。
B.脱离这身体的帐棚,穿上天上的房屋(林后5:1)与基督同在。
C.还活在身体中的日子,天天信基督已把旧我钉死,顺从生命圣灵的律而生活(加2:20,罗8章)。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比较上文各节可知:
“神的律”即:21节那要“为善”的意愿,22节“里面的意思”,23节“心中的律”。
“罪的律”即:21节那与要为善之意愿同在的“恶”,23节“肢体中另有”的律,和“肢体中犯罪的律”。
从6,7章两章可见“罪”在本书中的特殊用法──被人格化的用法:
A.会在我身上作王,使我们顺从私欲(6:12)。
B.会利用我们的肉体作不义的器具(6:13-14)。
C.会作人的主(6:14)。
D.会捆绑人,使人作奴仆(6:18)。
E.会用“不义”约束人(6:20,22)。
F.会给人工价,就是死(6:23)。
G.会被律法显明(7:7)。
H.会在人里面发动贪心(7:8)。
I.会叫人作所不愿作的(7:14-17,20)。
J.是在人“里头”的(7:17-18,20)。
K.是一种律,与我心中的律交战(7:23)。
L.是肉体所顺服的(7:25)。
问题讨论
这一段所描写是保罗得救之前的经历,还是得救之后的经历?保罗怎么认识到他是“已经卖给罪了”?比较15-16节与19-20节指出有什么相同的意思?有什么不同之处?什么是律?“律法”与“律”有什么不同?保罗在本章所称:“神的律”,“罪的律”,“肢体中犯罪的律”是指什么说的?本章24节保罗是在咒诅身体吗?是否在暗示身体是罪的根源?──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