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三章
四.普世人的罪(3:1-20)
1.关乎犹太人不认罪的辩论(3:1-8)
上文保罗已经证明不论犹太人外邦人都犯了罪。在这里使徒开始归结到他所要讲的题目上,就是普世人都犯了罪。但使徒在未指明普世人都犯了罪之先,他似乎料想到那些读这卷书的受书人,会对犹太人究竟有什么好处发生疑问,既然普世人都犯了罪,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一样,那么神何必要选召犹太人呢?
保罗用了三项问答解释这方面的疑难:
A.犹太人有什么长处?(3:1-2)
1-2 神特别赐给犹太人有“所应许的诸约”(弗2:12),有割礼,有律法,有敬拜神的各种礼仪,有神子民之特殊荣耀(罗9:4)。这都是他们的“长处”。但保罗既证明犹太与外邦都是一样,那么犹太人的长处在什么地方?神赐割礼给他们,使他们成为“受割礼”的人,有什么益处呢?(或说有什么意义呢?)保罗自己回答他所问的:“凡事大有好处”,神不会作没有益处的事,头一样“好处”是: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神的圣言”就是指圣经的话,原文logion新约只用过四次,中文和合本圣经都是译作“圣言”(徒7:38;来5:12;彼前4:11)。在徒7:38所说的“圣言”显然是指旧约的话,但在来5:12却以福音要道为“圣言”,神把旧约圣经中的各种启示交托给犹太人,不论是律法书、诗歌、预言,都是预指救恩的。基督复活后,在以马忤斯路上向两个门徒显现,就是根据旧约讲解关乎祂自己的事。所讲解的范围包括摩西的书,众先知书和诗篇。所以旧约的记载其实和新约一样,都是说明基督是神救赎计划的主要内容。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在我们想保罗说的话也许太过严重,神何至于为着犹太人可以为祂保存圣经而兴起这个民族,然后把圣经的启示交托他们呢?其实这是因为我们忽视了圣经的价值,更是没有留意神多么看重圣经的启示。这本记述神如何开始、进行、完成祂救赎计划,并按着祂旨意施行祂计划的圣经;与神如何预备、差遣祂儿子降世,并成就祂救赎工作的事实;两者之间有密切而重要的关后。如果神只按祂的旨意成功了救赎工作,而没有一本记载祂成就其救赎计划之经过的圣经,那么世人对祂的救赎计划仍然无法考寻明白,更无法推行宣扬了。
犹太人对圣经的尊重与敬虔的态度,足够证明他们实在是最适合受委托保存神启示的一个民族。他们在完全缺乏印刷技术与科学条件的古远年代中,除了极轻微抄誊上的错误之外,保存了圣经之完整,这实在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保罗在加3:8说:“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注意在亚伯拉罕的时代并没有圣经,为什么使徒说:圣经既然预先看明……就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这是否暗示在亚伯拉罕以前,已经有一本圣经的腹稿在神那里?所以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实在就是祂日后要藉着祂仆人写出来的圣经。
这样说来,圣经所记的历史和教训,并非偶然记下,乃是经过神选择那些适合显明祂的旨意的事才记下来的。
犹太人除了保存圣经之外还有别的长处,就是基督由他们中间诞生,所以说救恩是出于犹太(约4:22;罗9:4-5),但在这里使徒只说了“第一”,没提其余的,似乎是因以下的辩论暂时搁下,到了9:4-5节又再提起。
B.人的不信能废掉神的信么?(3:3-4)
3 在本节中提起两种“信”,一是人的“不信”,一是神的“信实”;上半节指人的不信,下半节指神的可信。犹太人的不信,固然有他的自由;但他们的不信,不能使神变为不信实而不实现祂的应许。正如提后2:13说:“我们纵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人的不信,只能使不信者自己受亏损,绝不会使神因此改变祂的信实,更不能破坏神的旨意和救赎计划。反之,犹太人的不信反倒使救恩传到外邦,使许多愿意信的人得着救恩,使神的信实显扬于万邦。
4 保罗回答他自己在第3节所发的问题上,“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么?”“断乎不能。”因为人是虚谎的,神是真实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么。人本来就是虚谎的,常常背乎自己的,不可靠的,真实的神岂会因人的不信,或说因犹太人的背信,也跟着人一样地背信?断乎不会,神仍是可信的。
神的圣言交托了犹太人,他们即便不信,并无损神的圣言,神仍按着祂的信实,照祂圣言所应许,成就祂救赎的计划。反之,“神的圣言”既然交托给犹太人,救恩既然先出于犹太,而犹太人竟然不信神“圣言”中的主要应许,拒绝了神的救恩,更不能推诿他们的罪过了。
“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神并不会枉屈正直地责罚任何人。神的责备常是公正的,所有受责备的人都是十足该受的,因为祂原是“喜爱怜恤”,不是喜爱责备的神。本句引自诗篇51:4,是大卫犯罪之后所说的话,他承认自己所受责备是应该的。
但人虽然自己是经不起人的议论的,却喜欢议论人。甚至对全能神的作为也妄加议论。特别是人在受神责备时,常对神的作为有所议论,表示不服。但神在被人议论时可以得胜,不是凭祂的权能威吓人,乃是因祂的责备是公义的。人虽然可以“议论”,却无法推翻神公义的判断。神信实的事实,很快就把人的议论显明是毫无价值的。总之,人不能因自己的不信,挑神的不是,这既不足掩饰人的罪过,反而显出人的虚谎。
C.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3:5-8)
5-8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可见以下所讲,乃是当时犹太人的“常话”。5-6节的问题和第7节的问题是相同的意思。若人(犹太人)的不义显明神的义,人的虚谎显出了神的真,然则神为什么向人发怒施罚呢?人的恶倒把神的义显明出来,人对神岂不是大有功劳么?人为什么还要受审判呢?或说犹太人的不信,反使福音传到外邦,使更多人可以信而得救,这样,他们的不信倒使更多的人可相信,他们的作恶实即行善了;因他们所行的虽恶,但所得果反而是善。这样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使徒的回答是:“断乎不可”,因这是那些毁谤我们的人说的。
当时有些不明救恩真理的人,诋毁因信称义的真理。他们以为若人的罪越多,反而更显出神的恩,就等于是作恶以成善,因多作恶反而多显出神的恩。就如今日有些人为卖耶稣的犹太辩说,他出卖了主耶稣,虽然作恶却成全了神的救恩,使许多人得救,似乎犹大比耶稣还更好,正是出于同样的思想;这显然是曲解因信称义真理的人,加给我们的错误理论。
圣经全然反对人作恶以成善──不择手段以达到目的──,神对一切作恶的人绝不宽容;因为那些作恶的人都是自愿作恶,绝不是神使他们作恶以显出神的善,这是颠倒是非的强辩。所以人仍要为他自己作的恶自己负责。事实上,神的善是绝对的善,不像人的善那样,需要比较才显出来。祂根本不需要藉人的恶来显出祂的善。如果真需要比较,也用不着人来比较,因为在人类未受造之先,已有行恶的魔鬼存在了。
“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因他们混乱神的真理,故意强辩以拒绝救恩,证明他们是不肯认罪悔改的人。
2.关乎普世人都已犯罪的判断(3:9-20)
上文保罗答覆了犹太人不认罪者的雄辩,证明犹太人也像外邦人一样的不义。在这里使徒综合了以上的论据作出结论,这结论就是: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都不能凭自己被称为义。
A.圣经的判定(3:9-18)
9 “我们”大概是指外邦人说,因使徒保罗是站在外邦使徒的地位上说话,则“他们”应当是指犹太人。上文既证明犹太人在神面前无可强辩,这样是否表示外邦人比犹太人强呢?也不是,“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所以大家都是一样,谁也不比谁强。紧接着使徒引证旧约圣经,证明世人都在罪恶之下的见解并非保罗个人的见解,圣经早已这样的判断了。
10-18 这些经文是引用诗14:1-3;53:1-3;5:9;140:3;10:7;赛59:7-8;诗\cs336:1等处所记的。不过使徒不是逐字引用,而是把这些经文的精义融会贯通之后,再按照神的启示写出来。
世上虽有些看来比较好的人,但按神的标准,却连一个行善的也没有。不但外邦人中没有行善的,犹太人中也没有;因为没有人够得上神的标准。他们在寻求神的事上是无知的,不能领悟属灵的事。他们的脚步偏离了救恩的正路,以致他们所有人为的虔诚与宗教礼仪,都变得毫无价值。他们在信仰上偏离正路的结果,使他们在道德上也日渐败坏。他们的口像敝开的坟墓,常发出死亡的气息,败坏听的人。又藏着各样的诡计阴毒,使人受损害。他们手所作的是杀人流血的事,脚所行的是“残害暴虐的事”,且因经常行恶,使他们不知道如何走平安的路。他们只知道用犯罪方法求肉身的满足,从末领略过心灵得着平安的美妙经历;因他们眼中不怕神,行事全凭一己的喜好,完全不理会神的旨意。
B.使徒的结论(3:19-20)
19 所谓律法以下的人,应该是指旧约下的犹太人;但也可以指一切在神公义之要求下要被定罪的人。犹太人固然在律法下被定罪,但即使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在“良心的律法”下被定罪。犹太人以为他们有神所赐的律法,所以比外邦人强,其实律法正好塞住他们的口,使每一个人无可分诉地伏在神审判之下。
20 本节连同上节,把律法的功用清楚地指明出来。律法不是叫人可以靠着得救的,而是要使人贴服地承认自己是该死的,它主要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不是救人离罪。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而律法的要求却是:“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下)。这样,人既不能遵行神的律法,更不能经常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就只好承认自己在神面前是应当被咒诅的了。这就是律法的功用。所以神赐律法之目的,原本就不是要人靠着得救的。正如医生的听诊器,或X光的照射设备……,它们主要的功用是要发现或证明人身体上的疾病,但它们不是治疗疾病用的。律法的功用也正是如此,神是要用律法像X光那样证明你的罪,却不是要用律法来救你脱离罪。人在知罪之后,要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拯救﹣基督的拯救,这就是神赐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第三段 称义(3:21-5:21)
本段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神救赎的原理。全世界的人既都陷在罪里,神就为人预备了救法。使一切罪人可以根据神的恩典,基督的代死,和人的信心,得称为义。
一.
因信称义的真理之解释(3:21-31)
1.称义之道有律法与先知为证(3:21)
21 因信称义的“义”,不是行律法或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义;乃是“在律法以外”,因信基督而领受的“神的义”──“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9)。在这里所谓“神的义”,就是指神本身绝对的义,因着人相信耶稣基督而“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3:22)。
注意“律法以外”就是凭着守律法这种原则以外的意思,凭守律法既不能得着神的义,只好在凭律法以外,就是凭恩典的原则来得着神的义了。这原则“已经显明出来”,因基督已经降生、受死、复活、升天,救恩已经完成了。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注意本句是证明上半节“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那件事的。怎么知道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这种讲法是合乎圣经呢?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律法和先知就是旧约全书的总称。旧约中各种律例、节期、祭礼、预表或预言,都是预指那位要来的耶稣基督和祂的救恩,并且也都是预先证明人不能凭律法称义,只能靠基督的救赎得救,既然如今基督已经受死复活,正如律法和先知所预言的那样,可见凭旧约的“律法和先知”就可以“作证”,神的义的确已经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了。
整个旧约,不过证明以色列人──这个被特别选召出来加以训练教导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况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岂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吗?可见一切人都不能凭律法称义,必须在律法以外寻求救法;所以因信称义的道理,不但合乎旧约的主题,而且正是旧约所要证明的真理。
2.称义之道怎样分给人?(3:22-24)
A.没有分别地给人(3:22-23)
22 22节很简单地把称义之道解明出来,所谓“称义”,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而给予一切信的人。但怎样给人呢?“没有分别”地给,但只给予“一切相信的人”。
为什么神的义要“没有分别”的给予一切相信的人呢?23节是解释要这样没有分别的给人的理由:“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不但外邦人犯了罪,犹太人也犯了罪,既然世人都犯了罪,都是一样的罪人,都需要一样的拯救,都只能凭神的恩典称义,并没有人有特殊的资格;所以神的义只能没有分别的加给一切信的人。
可见保罗仍然在继续说服犹太人,使他们知道他们和外邦人完全一样,一点也不比他们优越,都需要神的救恩。
23
23节论到世人的罪有两方面:消极方面,在神圣洁的标准下都犯了罪;积极方面,人都亏缺了神的荣耀。人作恶固然是犯罪;人若没有将神的荣美表彰出来也是犯罪,因他亏缺了神的荣耀。就如一个大国的外交使者,或是一个尊贵的王子,倘若他的举动有失国体,没有表现和他尊贵身份相称的行事,就是亏缺他的国家的尊荣。人类的受造,既是照神的形像和样式,人类的行事未能像神,反而像鬼,未表彰神的荣美与圣洁,反而表现邪恶污秽,这就是亏缺了神的荣耀。
B.白白地给人(3:24)
24 本节讲到称义有三个要点:
1. 神的恩典。
2. 耶稣基督的救赎。
3. 可以白白得着的。
所谓恩典就是不作工而白得的。作工得工价,是应得的,不算恩典(罗11:6)。
罪人怎么能白白得着神的恩典呢?是因耶稣基督的救赎。
“救赎”表明基督为我们付出了代价赎取了我们,祂不只是凭祂的能力救我们,也是凭祂曾为我们付出了生命的赎价而救我们。虽然在我们方面,是白白地被神称义,但是在神那一边不是白白称我们为义,也不是白白的赦免我们的罪。祂乃是已经刑罚了我们的罪,不过不是刑罚在我们身上,而是罚在主耶稣基督身上。
3.称义之道有什么根据?(3:25-26)
A.根据基督的挽回祭(3:25)
25 所谓“挽回祭”就是指基督把自己献上为我们赎罪,挽回了神的怒气的意思。在旧约中并没有“挽回祭”的名称,使徒保罗用这名词,是特要表明基督赎罪所发生的功效怎样挽回了神的心意。这挽回祭,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流血受死那件事,就是我们称义的根据。神的公义,使祂不能没有根据地称罪人为义。基督的受死赎罪,就是祂可以把“称义之恩”赐给人的根据。
但这并不是说,世上所有人都自然地可以得著称义,它还要藉着人的信才可以临到人,只有信靠基督十字架救赎之恩的人才得称义。神这样行的缘故,是要显明“神的义”,就是显明神的公正、良善和美好。
B.根据神的宽容(3:25)
24
“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称义之道固然根据基督的挽回祭,也根据神的宽容。神以忍耐宽容之心对待人,不立刻施行审判和刑罚,人才有机会信靠基督。
C.根据神喜欢人认识祂的义(3:26)
26 “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人都喜欢自以为义,神却要人认识祂的义,认识祂的公正与良善。祂喜欢让人得着祂的恩典,并且祂的恩典是很公正地施与人的,祂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就是祂公正而慈爱的凭据。
神要显明祂自己的义,好使人以祂自己为义,这是神自高自大吗?不是,否则祂就不义了。祂既是绝对义的,人认识神的义,就会知道自己无法称义,而寻求因信耶稣称义;所以神要人知道祂的义,乃是因为祂愿意人可以得着祂的义。就像父亲教孩子做算术,孩子计算的方法错了,父亲计算的方法正确,孩子什么时候还不知道自己的方法错误,不认识父亲的方法正确,他就无法把算术做对。但什么时候他认识到父亲的方法正确,又接受父亲的指导,他便能把算术做好。所以父亲不但自己“对”,还喜欢他的孩子认识他的“对”,这不是为父亲自己的虚荣心,是为着要孩子从“错”的路上转到“对”的路上。
4.称义之道使人无可夸口(3:27)
27 称义既是因着信、本乎恩,当然没有可夸口的。这话特别提醒那些有优越感的犹太基督徒。当时有些犹太人信主之后,自以为生来就是神的选民,因而自认要比别的信徒有更优越的宗教背景。保罗在此强调,既然人称义不是用“立功之法”,乃用“信主之法”,就没有人可以夸口了。
本节的意思与弗2:8-9相同──“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为什么神要把称义的恩典白白赐给人?因祂不愿意任何人在祂面前有可夸的;所以没有一个得救的基督徒,可以存着一种观念,以为他所以会得救是因他比别人好的缘故。
5.结论(3:28-31)
A.使徒保罗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3:28)
28 “看定了”这是十分强的语气,表示保罗在未下这结论之前早已详细考寻过,我们绝对不可以轻忽他的结论,不去细细思考它。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罗绝不是说称义了的人可以犯律法,而是说“人称义不在乎遵行律法”。换句话说,称义的恩典与遵守旧约律法完全是两回事。遵守律法跟能否称义无关,称义这回事是在律法以外的一种恩典,是凭着另外的原则,就是因着信,本乎恩的原则而得着的,所以说不在乎遵行律法。
B.称义之恩本来就不是只给犹太人的(3:29-30)
29-30 神既然不只30 神既然不只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当然祂不但愿意犹太人得救,也愿意外邦人得救了。祂既然因那些受了割礼之犹太人的信心而称他们为义,当然也因那些未受割礼之人的信心,而称他们为义了。所以神的恩典,本来就不只给犹太人,也要给外邦人的。
C.称义之道更坚固了律法(3:31)
31 从下文第4章之辩证,可知本节之“律法”广泛的指旧约全书(最少指五经各卷),不是单指诫命律例说的。
为什么因信称义之道不是废了律法,反而是坚固了律法?因为因信称义之道,完全根据基督的救赎,而律法的中心思想,就是预指基督之救赎的实现。基督的降生、受死、复活,完成了救赎大功,使旧约一切预表预言都得应验,就是这里所说“坚固律法”的意思。另一方面因信称义之道原是旧约律法所早已预告的,如今我们既领受这因信称义的真道。不就是“坚固”了律法么?因为我们既得以因信称义,就定准了旧约律法的应许已经兑现了。下文保罗跟着就引证亚伯拉罕称义的见证,证明称义之道早已蕴藏旧约律法中,我们接受因信称义之道,正合乎律法之宗旨。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