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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二章

二.神的审判(2:1-16

上文历数外邦人的罪状,说明外邦人将无法逃避神的审判,本段则指出犹太人也同样不能逃避神的审判。犹太人的危险是自以为比外邦人好。保罗写本段信息的主要目的,在证明犹太人在神前并不比外邦人好,他们同样是罪人,同样要受神审判。可是使徒虽然所讲的正是犹太人的错误,却并未标明“犹太人的”。他先从论断人的罪开始,渐渐地讲到犹太人身上,他的信息可按神的审判这个题目分成三层研究:

1.真理的审判(2:1-5
2.善恶的审判(
2:6-11
3.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审判(
2:12-16

1.真理的审判(2:1-5

这几节经文完全未曾提到犹太人;但根据下文便知道这几节中所用的“你”字,是指犹太民族说的(参2:17)。犹太人只看见外邦人眼中的刺,却看不见自己眼中的梁木;他们有律法的知识,又凭他们的知识论断外邦人。

这段经文也是警告一切论断人的,当然犹太人论断外邦人是不对的;但所有人也都不应当论断人。这就是为什么保罗在这里没有指明犹太人的缘故,因为这些教训,也是适合一切人的。

A.论断人的必定自己的罪(2:1

1 “论断”N.A.S.在此译作judgmentjudge,含判罪的意思,使徒提出不可论断的第一个理由是: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

我们看见别人跌倒犯罪的时候,在当时我们或许没有犯别人所犯的那种罪;但可能将来会犯别人所犯同样的罪。这样,我们现在论断人的话,在日后便定了自己的罪了。有不少人,现在所做的事,正是他们若干年前曾经苛刻地定罪的。

犹太人论断外邦人不认识神、奸淫、勒索、不义;但他们自己所行也和外邦人一样,我们在抗拒罪恶的诱惑方面是那么软弱无能,使我们很可能犯我们所曾指责过的罪,所以论断人的必自己定自己的罪。

B.论断人的必受真理的判断(2:2

2 论断人的必受神真理的审判。

在此“真理”就是指神的话。犹太人所遵守的是旧约律法。律法虽然只是一些条文规则,但其中真理的原则与新约的教训是相合的;所以,所谓“真理”,实在就是指神的全部话语;正如主耶稣所说的:“弃绝我不领受我话的人,有审判他的,就是我所讲的道”(约12:48)。

全节的意思实际上是说明:

1. 论断人是不合真理的行事,所以必受真理的审判。
2. 我们怎样论断人,我们的话并不能作实;那个人是好是坏,神的真理才是判断的标准。反之,连论断人的,自己也得受真理的审判;因他既然能看见别人的错,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神必照真理审判这样的人。

C.论断人不能掩饰失败(2:3

3 本节虽然重复了第1节下半的话,但有另外的用意,就是要指明论断人的不能藉论断人逃脱神的审判。人常喜欢藉论断掩饰自己的失败,藉指责别人表示自己比别人好;但除非你所行的确比别人好,否则,神是绝不理会这种藉论断掩饰自己弱点的方法的。

D.论断人就是藐视神的恩慈(2:4

4 神赐给犹太人有格外多的恩慈:赐他们律法,差遣先知教训他们,又向他们显出长久的宽容忍耐。从犹太人的历史可知,虽然他们屡次离开神,不专心敬拜神,神还是恩待他们。这决不是为着叫他们可以论断别人,乃是为着等候他们悔改归向神;但犹太人竟然误会了神的恩慈,不但未真诚悔改,反而因此自高自大。

“还是你藐视祂的恩慈……”这句话另有一个意思,是指他们把神的恩慈限制在他们自己身上,以为神的恩慈是那么狭窄有限,如果神已经用恩慈对待了他们,便不够用以对待别人了!难道神用恩慈对待他们,便不能用恩慈对待别人么?难道神的恩慈可以领他们悔改,却不能领别人悔改么?难道神能够改变你我,却不能改变你我所论断的人么?你我还是藐视神的恩慈么?

E.论断人是硬心的一种表现(2:5

5 论断人就是任着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愤怒,因为论断人就是不省察自己,故意用指头指着别人,把注意力转移到所论断的人身上,这种行为就是完全无心悔改的表现。使徒在此警告如此硬心的人,难道要为自己积蓄忿怒,直到神公义审判的日子么?

犹太人误解了神的恩慈的用意,竟凭神的恩慈自夸放纵,以为神不追究罪恶,其实是“为自己积蓄忿怒”

今日神待我们不也正是这样么?祂给我们有机会学习真道,甚至有些人从小就有机会参加主日学,背诵圣经……。这一切不是让我们可以自夸、论断别人,更不是让我们可以硬着心藐视祂的恩慈,不珍惜祂所给我们的机会。使徒在这里发出忠诚的警告,这样硬心的结果,终必面对神“公义审判的日子”,那时,必要为自己的罪行受报。

犹太人怎么会论断外邦人?他们就像一个犯了罪的人,还没立刻受神惩罚,便讥笑那些已经受了神报应的人,又为自己还未受神报应而自呜得意;其实他们所以没立刻受报应,是因神的恩慈等待他们悔改罢了。

在路加13:1-5,有人将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搀在他们的祭物中的事告诉耶稣。这些人的动机可从耶稣的回答中看出,祂说:“你们以为这些加利利人比众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这害么?”显然这些告诉耶稣的人,以为那些加利利人所以死得那么惨,一定是因为他们的罪比别人大的缘故。反之他们自己既没有遭遇这种惨祸,可见他们比那些人好;但主耶稣说:“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神没立刻叫他们受报,并非因他们好,乃是给他们机会悔改。他们若不悔改,也要如此灭亡。

可见犹太人确有这种观念:他们以为他们的国家能以存留,正是因他们比外邦人好的缘故。保罗在此提醒他们,并不是因为他们好,是因为神的恩慈。他们不当藐视神的恩慈,自高自大。

2.善恶的审判(2:6-11

6 犹太人是很注重行为的,因他们想靠律法称义。所以使徒在这里针对这种观念,特别指明:“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这句话与因信称义的原理并不冲突;因真行为是出于信心,而真信心亦必有行为。而这句话的重点是在“各人”,不是在“行为”。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犹太人也像中国人那样,认为祖宗好,后代也蒙福;自己不好,子孙也会受累,所以犹太人常以他们的祖宗为夸口。但保罗强调,神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各人”必须为自己负责。这是福音原理的一项重要基础。福音是按个人的信心计算的,不是按家庭或团体计算的。

7-8 7-8节中有两种人:一种是“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另一种是“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

这两种人,各得着其不同的福分与结局,因他们所寻求的,各不相同。

“凡恒心行善”,所谓“行善”特指下文:“寻求尊贵荣耀和不能朽坏之福”。这句话包括两种寻求:

A.寻求“尊贵、荣耀”,不是指属地之富贵功名,而是按照圣经的用法,指圣洁无罪(参提后2:20-21;彼前2:9)。因圣经以犯罪的事为卑贱,而以圣洁的事为尊贵。

B.寻求“不能朽坏之福”就是永生之福。按彼前1:3-4可知,因信基督重生得救的福,就是不能朽坏之福。这就是恒心行善的意思,这样的人就以永生报应他。

另一种人是作恶的,就是那些“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所谓结党指某种出于人的自私和野心而联结起来的势力,他们一方面不顺从真理,在另一方面“反顺从不义”。这些人在今生要受患难、痛苦和各种罪恶的自然报应;在将来神要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而所谓神的忿怒,就是指永死之刑罚。

9-10 这两节一共两次提到:“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这是应当留意的一句话,因它把保罗在上文所讲的题目之主要用意显明出来。单看上文看不出这些话是对犹太人说的;但留心读这句话就知道,保罗的主要目的是要向犹太人指明,神施行报应的程序,正像祂施行救恩之程序那样──“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他们千万不要因他们先得着神的各种恩慈便骄傲;因他们虽然先蒙恩,但也先受报应。倘若他们因为先蒙受神的恩慈,得着可以悔改的机会,就论断外邦人,实在是愚昧无知的。

11 换句话说,不论犹太人与外邦人,在先或在后,都同样的有蒙神恩慈的机会,也同样的要受神的报应。无论是谁,若自以为自己有某些比别人好的地方,所以神会比较优待他们,都是完全错误的想法。

3.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审判(2:12-16

12 世上有两种显然不同的人,就是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

所谓“律法”特指旧约的各种律例典章和训示。正如诗人所说:“祂将祂的道指示雅各,将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祂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祂的典章,他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和华”(诗147:19-20)。这样,外邦人既没有律法,他们犯了罪,就不按律法灭亡。这不是说他们不会灭亡,而是不按旧约之规条而灭亡,乃照另外的原则受审判,也就是下文13-15节所说的原则。

13-15 这几节指出外邦人如何不按律法灭亡。神给他们每一个人有是非之心。他们和犹太人有一项共同点,就是:不在乎是否知道,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遵行。对犹太人,神的话是说:“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若只听律法而不行律法,与未曾听见律法一样不能称义。照样,对外邦人,神虽然没有赐律法给他们;但他们有是非之心,就是没有明文的律法。他们不是有是非之心而“知道”什么是“非”什么是“是”就可以称义,乃是看他们有否按公平而正确之良心所判定的去遵行,才不至灭亡。所以不论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是一样的,如果灭亡,都是因为未遵行所知道的──或因神赐律法而知神所喜悦的;或因是非之心而知神所恶的──却不是因为“有律法”“没有律法”的缘故而灭亡。

保罗在此给我们看见律法与是非之心有相同之处,就是律法与良心,都一样地使人知罪,并知道有责任行善。良心若没有被压制、欺蒙、污损,它的功用和律法的功用相似──要求人行善,并定人的罪。(本节所论之良心是指完全正常之良心来说的。)

注意:在这里使徒保罗不是在讲论犹太人或外邦人如何称义得救,乃是讲论他们将如何受审判而灭亡。其实不论律法和良心,都不是叫人称义的,乃是叫人知罪并被定罪的。至于怎样才可以称义得救呢?那是下文第三章所要讲的题目。

总之,使徒的目的,仍然是要证明犹太人与外邦人是一样的,有律法的和没有律法的都同样的要灭亡。犹太人虽然有律法,但若不行律法,就可能比那些只按是非之良心行事的外邦人更不如了;外邦人虽然没有律法,但他们有神所赐的良心,他们既不听从良心的判断,以致损毁了良心的功用,则对于其所犯的一切罪,仍不能逃避责任。

16 13-15节,是解释12节所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的理由,所以本节实在是连接12节。12节既论到外邦人要受审判,就如犹太人要受审判一样;虽然他们受审判之根据不同,但神是不偏待人的,必按各等人应受的报应报应各人;本节就继续说明审判发生在什么时候,就是“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

本节给我们看见当审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见证要定我们的罪:

A.耶稣基督

祂是神所设立审判天下的(徒17:31),耶稣基督的审判,是足够使一切人无可反驳的审判;因祂曾经道成肉身与我们一样,又曾凡事受过试探,却没有犯过罪(来4:15)。

B.隐秘的事

当审判的日子,我们所作的一切秘密的事,要见证我们的不是;就像该隐杀亚伯,虽然没有人看见,但他弟兄的血却有声音从地里向神哀告。

C.神的话语

“照着我的福音所言”,主耶稣也曾说过类似的话(约12:48),神的道要审判人。福音原来是叫人得恩赦的;但人既拒绝了福音的恩赦,那么福音本身就成了我们的“见证人”,要定我们的罪。若有一种疾病,没有药可治,那么,人死是因病而死;但若已经发明了可治的药,而病人不肯用药,那么那人的死亡不是因病,而是因为拒绝服药。所以那些有效的药的存在,足以证明那人的死亡是自取的,是应当由他自己负责的。照样“福音”对于拒绝的人,要在审判的日子变成他们被定罪的“祸音”,证明他们的罪。

问题讨论

2:1-5 在这几节中你能找出多少项不可论断人的理由?“论断”和一般讲论或探讨有什么分别?

2:6-11 神要按人的行为报应人,这和救恩的原理有冲突吗?第6节的重点,是在“行为”还是“各人”7节所说“行善”与第9节所说“作恶”,按上下文应如何解释?使徒在这几节中,主要目的是要说明什么?

2:12-16 犹太人有神所赐的律法,外邦人却没有,是否神偏待人?这几节是讲论犹太人或外邦人怎样得救吗?犹太人与外邦人之灭亡有什么相同点?律法和是非之心有什么相同之处?

三.犹太人的罪(2:17-29

2章全章原本就是论犹太人的罪的,但保罗先从审判的题目讲起,最后才引到犹太人身上。所谓犹太人的罪,实在就是犹太人所特有的罪的意思;因第1章论外邦人的罪,犹太人也同样会犯的。这里既然另提犹太人的罪,当然是指他们所特有的罪而说的了。而所谓犹太人特有的罪,就是犹太人所以为夸口的那些关乎律法方面的事。他们既比外邦人更多知道神的事,理当诚实地敬畏神,岂知他们除了以神的律法为夸口之外,所行的却与外邦人一样。这样一面自以为比别人优越,一面像别人那样地犯罪,就成了犹太人特有的罪。

1.犹太人的夸口(2:17-20

参考

A.与神之关系方面的夸口(2:17-18
B.在人面前的夸口(
2:19-20

A.与神之关系方面的夸口(2:17-18

17-18 这两节经文可见犹太人在他们与神的关系方面,引以为夸口的有六:

1. 他们被称为犹太人

也就是说,他们是神从万民中分别出来的选民。

2. 他们是倚靠律法的

所谓倚靠律法,就是倚靠律法而夸口的意思,他们有神所赐的律法,是外邦人所没有的(诗147:19-20)。

3. 且指着神夸口

犹太人认识独一的真神,而外邦人只敬拜各样偶像,所以犹太人以他们能敬拜真神为夸口。

4. 从律法中受了教训

他们不但有律法,并且受过律法的教导,知道如何根据律法事奉神。

5. 晓得神的旨意

这句话是按大体而论。犹太人是比外邦人较为明白神的旨意;但这不是说每一个犹太人在每一件事上都明白神的旨意。就如神的旨意要万人敬拜祂为独一的真神,犹太人知道,而外邦人却不知道,这就是犹太人“晓得神的旨意”的意思,这也成了犹太人的夸口。

6. 也能分别是非

就是能分别什么是神所认为是的,什么是神所认为非的。原文的意思是偏重积极方面的,就是知道如何选择美好的事。

B.在人面前的夸口(2:19-20

19-20 在人面前犹太人也有五项夸口:

1. 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

瞎子,指外邦人。他们被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林后4:4),不认识真神。犹太人既认识真神,所以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

2. 是黑暗中的光

外邦人被称为黑暗中的人(太4:15-16),因为他们没有神真理的教训和启示。神的话就是我们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而犹太人有神的话,所以他们自信是黑暗中的光。

3. 是蠢笨人的师傅

蠢笨原文有愚妄之意。蠢笨人常会有愚妄的举动,外邦人被称为“蠢笨人”,是指其对神的认识方面蠢笨。他们不知道如何敬拜神,对属灵的事不能领会,甚至把各样自然界的受造物当作是神。犹太人是这些蠢笨人的师傅。

4. 小孩子的先生

“小孩子”指那些只受过世界学说教导的人。虽然今世的学说在人看来是高深莫测的;但在神的眼光看来,只不过是世上的小学(西2:8)而已!因一切今世学问,无非是人的发明,人的学说,限于自然界范围之内。但圣经的话是神的启示,是属超自然的范围。犹太人自命为外邦人的师傅,因他们在圣经的真道上比外邦人更清楚,所以使徒保罗称他们为小孩子的先生。

5. 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

律法所教导的各种事物,都是真理的“规模”,其中的原理是要教导人认识神的。虽然旧约律法并不就是“真体”,但却是模型。犹太人既有律法,所以在律法的知识上已有真理的“模范”

“模范”原文与提后3:5“外貌”同字。

使徒保罗在此并非否认犹太人有这些好处,乃是要提醒他们,单单有这些可夸之处,并不就能在神前逃避审判。反之,他们倒可能因这些夸口而骄傲,使他们在属灵方面变成瞎眼,如果那样,他们在神前就更不能逃罪了。

2.犹太人的罪是明知故犯的(2:21-24

21-24 保罗在此用了一连串的问题质问犹太人,使他们知道他们的罪实比外邦人更重。因外邦人是无知的,犹太人却是明知故犯。他们能教导人不可偷窃,又受过律法的教导不可奸淫……,但他们却像外邦人一样地触犯了神的律法。这样他们比较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就更加罪无可逭了。并且他们既称为神的选民,却又犯罪,使神的名因他们在外邦中受亵渎,怎能逃罪呢?

总之,犹太人不论在言论、行动上,都定了自己的罪,他们并不比外邦人好多少。

3.犹太人与割礼(2:25-29

犹太人一向看重割礼,把割礼当作他们的夸口。保罗在这里对割礼作了更深入的解释,是犹太人向来所不明了的。受割礼等于正式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有资格承受神所应许给亚伯拉罕之福;所以有些犹太人信了耶稣之后,还是以割礼为夸口。保罗却说明了割礼并不能使他们得救;因为真割礼不是属仪文的,而是属心灵的,保罗的解释可分为三点:

A.若行割礼而犯律法有什么用处?(2:25
B.若未受割礼而遵守律法岂不等于受了割礼?(
2:26
C.若未受割礼的人守了全律法,岂不是要审判受割礼的人么?(
2:27
D.真割礼的意义(
2:28-29

A.若行割礼而犯律法有什么用处?(2:25

25 使徒保罗把割礼与律法合并来讲论,割礼既是律法的一部份,若只守割礼,而违背其他律法,还是违背律法。这样,怎能单凭行了割礼夸口呢?这原理正像雅2:10说:“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但犹太人却把割礼从律法中分别出来,作为他们特别可夸之处。

B.若未受割礼而遵守律法岂不等于受了割礼?(2:26

26 保罗在这里并不是承认外邦人能遵守神的律法(见下文第3章),而是与上节比较来说,若只有外表而没有实际,还不如有实际而不求外表。所以,外邦人若在基督里领受了基督成全律法而有的义,那么虽然肉身未受割礼,岂不等于受割礼了么?

C.若未受割礼的人守了全律法,岂不是要审判受割礼的人么?(2:27

27 本节更进一步证明,有割礼没有什么可夸,反倒可能要受更重的责罚。注意“若能全守律法”并非表示外邦人自己能守全律法,因只有基督一人守了全律法,这话乃是暗指若外邦人因承受了基督的义,在基督里被看作守了全律法,岂不是要审判那些只受了割礼,却不能遵守全律法,又凭律法夸口的犹太人么?

D.真割礼的意义(2:28-29

28-29 犹太人从来没有想到作犹太人还有“外面作”“里面作”的分别,也没有想到有真割礼假割礼的分别。割礼原是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记号,按创世记第17章,神与亚伯拉罕立约为什么要用割礼作记号呢?这和创世记第16章亚伯拉罕娶夏甲的过失有关系。割礼的记号实在是象征亚伯拉罕肉体的情欲应该受对付,但割礼并不能真正叫人的情欲受对付。它只不过从身上割去一块皮而已!这绝不能真正把人的情欲和肉体的败坏“割”去,它不过预表日后那些因信而作神真选民的基督徒们,在基督耶稣里所行不是人手的割礼,“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西2:11)。所以割礼按属灵意义,是象征信徒的肉体情欲与主同钉死;但按仪式的意义却象征受水礼加入教会。(注意:水礼的属灵意义也是预表与主同死同活)。

总之,保罗的意思是要提醒犹太人,不要以为凭肉身是犹太人就是神的选民,他们若不归信基督,就不是神的真正选民。他们也不要因为他们在肉身上受过割礼,就真是受了割礼。只有因着信把肉体的邪情私欲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才是受了真割礼。“因为真割礼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本段经文也是可以提醒那些只按手续入了教,却没有重生得救的人,千万不要因为自己已经受了洗入了教,按外表作了基督徒便满足,必须要有真实的信心和经历才是真基督徒。

问题讨论

犹太人的夸口是什么?这和他们特有的罪有什么关系?保罗怎样证明犹太人并不比外邦人好?什么是“割礼”?守割礼与守律法有分别吗?什么是真割礼与真犹太人?全段信息与我们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