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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二章

2:1-3:8 犹太人的罪

1 的代名词由第1章的“他们”转变为“你”,由2:17可知“你

”主要是指犹太人。

1-11 神按各人行为施行奖罚

犹太人一向以为自己得天独厚,多方论断外邦罪人,保罗却指出他们

在行为上犯了同样的罪,难以逃避神的审判和刑罚。保罗在2:6-16

不是提出靠行为得救的途径,而是要显明:单从行为的标准来看,没

有一个人能够在神面前夸口、称义(3:9, 20)。 但善行是信心所产生

的果效与明证(见加5:6注) , 因此可以成为神审判的标准。

(见太7:15-21; 25:31-46

12-29 认识律法者并无豁免权

12-16 外在与内在的律法标准──犹太人从神那里领受了摩西律法,

如果犯罪该按律法受审判;神虽然没有将一套律法赐给邦人,

但已将律法的功用写在他们心里,使之能分辨是非。所以关键

不在律法之外在与内在,乃在人能否遵行律法。

17-24 责人当责己

──犹太人虽拥有律法,且以此教导外人,却明知故犯,难辞其咎。

24 “神的名 ...... 亵渎”:语出赛52:5

25-29 外在与内在的割礼──犹太人以肉身割礼为神选民的记号,藐

视不受割礼的外邦人,但保罗指出:心灵的割礼──对神旨意

的顺从(25-27, 参串24),才有益处,才得神称赞。

思想问题(第二章)

1.神根据什么标准审判人?

  这标准对外邦人和犹太人来说,是否一视同仁?

2.当日不少犹太人对救恩有偏差的看法,认为凡是亚伯拉罕的后裔

  ,就可承受永生。

  今日我们有否基于某些原因而自恃?

  “父母是基督徒”、“自小参教会”是否足以叫人得救?

3.当代犹太人十分岐视外邦人。

  第二世纪初叶罗马历史家塔西图说:外邦人一归信犹太教后,就

  要“离弃异神和自己的国藉,甚至要抛弃妻子、六亲不认。”

  塔西图之话虽有夸大之嫌,但多少反映犹太人对外邦人的心态。

  此外,根据约18:28和徒10:28,犹太人不轻易与外邦人亲近来往。

  今日,你在生活中有否因为自己得救而骄傲、自恃,以致轻视不

  信者,不与他们来往?

4.保罗认为那些事情与真犹太人毫无关系?

  怎样才算是真犹太人呢?

  这处显明神那方面的性情?

──《罗马书串珠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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