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二章
2:1-3:8 犹太人的罪
1
的代名词由第1章的“他们”转变为“你”,由2:17可知“你
”主要是指犹太人。
1-11
神按各人行为施行奖罚
犹太人一向以为自己得天独厚,多方论断外邦罪人,保罗却指出他们
在行为上犯了同样的罪,难以逃避神的审判和刑罚。保罗在2:6-16并
不是提出靠行为得救的途径,而是要显明:单从行为的标准来看,没
有一个人能够在神面前夸口、称义(3:9, 20)。
但善行是信心所产生
的果效与明证(见加5:6注) , 因此可以成为神审判的标准。
(见太7:15-21; 25:31-46)
12-29
认识律法者并无豁免权
12-16 外在与内在的律法标准──犹太人从神那里领受了摩西律法,
如果犯罪该按律法受审判;神虽然没有将一套律法赐给邦人,
但已将律法的功用写在他们心里,使之能分辨是非。所以关键
不在律法之外在与内在,乃在人能否遵行律法。
17-24 责人当责己
──犹太人虽拥有律法,且以此教导外人,却明知故犯,难辞其咎。
24 “神的名 ...... 亵渎”:语出赛52:5。
25-29 外在与内在的割礼──犹太人以肉身割礼为神选民的记号,藐
视不受割礼的外邦人,但保罗指出:心灵的割礼──对神旨意
的顺从(25-27,
参串24),才有益处,才得神称赞。
思想问题(第二章)
1.神根据什么标准审判人?
这标准对外邦人和犹太人来说,是否一视同仁?
2.当日不少犹太人对救恩有偏差的看法,认为凡是亚伯拉罕的后裔
,就可承受永生。
今日我们有否基于某些原因而自恃?
“父母是基督徒”、“自小参教会”是否足以叫人得救?
3.当代犹太人十分岐视外邦人。
第二世纪初叶罗马历史家塔西图说:外邦人一归信犹太教后,就
要“离弃异神和自己的国藉,甚至要抛弃妻子、六亲不认。”
塔西图之话虽有夸大之嫌,但多少反映犹太人对外邦人的心态。
此外,根据约18:28和徒10:28,犹太人不轻易与外邦人亲近来往。
今日,你在生活中有否因为自己得救而骄傲、自恃,以致轻视不
信者,不与他们来往?
4.保罗认为那些事情与真犹太人毫无关系?
怎样才算是真犹太人呢?
这处显明神那方面的性情?
──《罗马书串珠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