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十三章
Ⅳ 信徒与政权(十三1~7)
论到基督徒对信徒团契之外的人应有的行为,必然会涉及基督徒与世上权柄的关系──包括国家、省与市。本书信写成之后的十年间,这关系变成非常敏感的问题。
教会的成员主要是犹太人的时候,这一方面的问题虽然存在,但不如后期困难。犹太人在罗马帝国的地位,受到一连串皇帝喻令的规范。其实,以这帝国的附属国而言,他们已经享有相当多特权。犹太社团具有 collegia licita(“合法协会”)的地位。犹太人与外邦人种种不同的习俗,也都可以保存。罗马人或许认为这些作法荒谬、迷信,可是仍以帝国的法律加以保护,包括安息日律法,食物律法,以及禁止“雕刻偶像”等。皇家的政策禁止犹太地的官长带军旗进耶路撒路圣城的城墙内,因为上面有皇帝的像。按照犹太律法,外邦人踏入耶路撒冷圣殿的内院就是亵渎神,要处以死刑,罗马政府同意这个犹太律法,即使(很少有此例子)这个违规的人是罗马公民,他们也可以将他处死。
在基督死后的第一代时期,罗马律法即或辨认出基督徒,也不过把他们视为犹太人的一个派别。公元五十一或五十二年,哥林多的犹太人在亚该亚方伯迦流面前控告保罗,说他宣传非法的宗教,迦流却不予理会(徒十八12~17)。对他而言,保罗显然是个犹太人,与告他的人一样,他们之间的辩论,在迦流看来,只是对犹太律法解释的不同,而他到亚该亚来,不是要审问这一类的事。
迦流的决定成了一则重要的先例;约十年之后,保罗运用其模式所提供的保护,继续进行使徒的服事,不但在罗马帝国的各省中,也在罗马市内(徒廿八30~31)。
他在罗马法庭中的经验相当愉快,因此可能造成他在这里坚持说,掌权者──他称之为“神的差役”(第6节)──“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第3节)。然而,即使掌权者对基督徒的态度,不像迦流(在实际上)对保罗那么有利,这里所列的原则仍然有效。
不过,基督徒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有另外一面。从罗马法的观点,基督教的开始有一个严重的缺陷,其创始人是因煽动叛乱的罪名,被罗马审判官定罪、执法,这个理由就绰绰有余了。基督的罪名被简要地写在板上,钉于祂的十字架:“犹太人的王”。不论耶稣对祂的王权怎样解释,对罗马法律而言,祂惟一的记录是:曾经领导一个运动,向该撒的王权挑战。多年之后,泰西塔斯(Tacitus)想要他的读者了解基督徒是怎样的人,他认为只要这样说就够了:“他们的名称来自基督,他在提庇留任皇帝时,被当地的官员本丢彼拉多处以死刑”209。这一点已足以表明他们的特色。在本书信写成之前七年,帖撒罗尼迦城内反对保罗的人,尽量想给他和当地跟随他的人找麻烦,他们到该城的官府去,提供不利的资料:“那搅乱天下的,也到这里来了……这些人都违背该撒的命令,说另有一个王耶稣”(徒十七6~7)。这个对真道诡谲的曲解,目的在将宣教士与当时罗马世界中,各犹太社区内带头引起骚乱的人连在一起;因为耶稣本人被彼拉多定罪,视为煽动者,暴动的头目,所以这种控告就更有凭有据了。
在那时候,帖撒罗尼迦城并不是惟一产生这问题的地方。公元四十九年,罗马城内也有暴乱,是由“基利斯督所教唆的”210,革老丢因此下令,将犹太社团驱逐离开首都,有些读保罗这封书信的人,或许心中还对那次驱逐的艰难经历,感到忿忿不平。至于保罗本人,甚至他最好的朋友也无法否认,他每到一个城市,往往就是骚扰即将出现的讯号。虽然责任并不在保罗,但维护律法与秩序的官员当然会注意此事,而自下结论。因此,基督徒对自己在公众面前的行为更要谨慎,让诽谤他们的人得不把柄,对官府则要十分恭敬、顺服。其实,耶稣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他们的榜样,正如在许多其他事上一样。虽然祂所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可十二17),是指一个很微妙的问题──住在圣地的神的子民,向异教统治者纳税的事,但其原则可以更广泛地应用。
保罗将整个问题带到最高的层面。神是一切权柄的源头,在地上执掌权柄的人,都是祂所授权的;因此违背他们就是违背神。人的政府是一种神的法令,它所执行的刑罚与褒扬是神所托付的,目的是要压制罪恶,奖励公义。因此,在所有的人中,基督徒更应该遵守法律,缴纳税金,尊重官员──不是因为如果不这么做,就会有恶果,乃是因为这是一种服事神的方式。
但如果掌权者本身不公义,又如何呢?倘若该撒不满意自己应得的一切,而要求“属神的物”,又加何呢?保罗在这里没有讨论这个问题,可能因为当时还没有发生这种状况;但是在后来的几代中,这件事在罗马帝国中成了最棘手的问题。该撒逾越了神所赋予的审判权,自称为神,并且攻击圣徒。约翰形容有一个兽“从海中上来”,从大红龙领受了权柄,强迫世人都敬拜他,并杀灭一切不敬拜的人,从这兽身上,我们仍然能认出保罗所提的官员──“神的差役”──来吗211?还是可以,因为保罗自己已经预先看见,在律法的拦阻被除去之后,必定会有这种局面出现(帖后二6~10)。奥古斯丁说:“若没有公义,国度岂不是成了大强盗窝?”212。
然而,有证据显示,基督徒在面对极大的压力之下,仍然对政府适度地效忠,连对罗马也不例外。“圣徒的忍耐和忠心”克服了逼迫的烈焰。可是,若政府官员的命令与神的诫命相违,基督徒便会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29);若该撒要求人将他尊作神,基督徒必须回答:“不!”。因为该撒若这么做(无论他是采独裁者的形式,或是采民主的形式),便是越过了神给他的权柄,踏进了不属于他的领域。顾尔曼(Oscar Cullmann)说:“对于国家要求敬拜该撒之像的问题,保罗看法不会与约翰启示书(译注:即启示录)的作者有何差别。”213但是,基督徒若对该撒在权限范围之内的命令,能先说:“是!”对他越逾权限的命令说:“不!”时,声音才更响亮。
几年之后,从罗马一篇写于猛烈逼迫前夕的文件中,我们听见这些话,仍然回应保罗的看法:“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你们中间却不可有人因为杀人、偷窃、作恶、好管闲事而受苦;若为作基督徒受苦,却不要羞耻,倒要因这名归荣耀给神”(彼前二13~14,四15~16)。
再晚些时候,到第一世纪的末期,罗马教会的一位领袖,虽对三十年前尼禄残暴无比的逼迫仍记忆犹新,又刚经历了多米田的迫害,却同样为统治者祷告,说他们从神──永恒的君王──领受了“荣耀、尊贵、能力”,可以管理地上的事,“愿他们能以敬虔、和平与温柔,执行所托付与他们的权柄”。214这一类话语显示,罗马教会何等认真地接受了保罗论基督徒对掌权者之义务的劝勉。
1.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艾伦(J. W. Allen)说:“罗马书第十三章所写的,也许是历代以来对政治思想史最重要的话。然而”,他继续道:“若假定曾有人采纳过圣保罗的政治观,就大错特错了。”215可是,有些人的确曾经作过这方面的努力。
有人曾问,这里“在上有权柄的”是指有权柄的天使,还是人,或兼指天使与人216。圣经一般的观点是,世上权柄不但受“在地上……地上的列王”支配,也受“在天上……天上的众军”支配(赛廿四21,“天上”和合本作“高处”)。何况,保罗也曾用复数的 exousia(“权柄”)。指天使的权柄(参八38;弗一21,三10,六12;西一16,二10、15)。我们可以参照他在哥林多前书二8所说“世上有权(archontes)……的”,就是将“荣耀的主”钉十字架的;在那里他似乎不单指人而言。然而从这里的上下文看来,最好将“在上有权柄的”解释为掌权的官,他们用“剑”刑罚恶人,保护良民,因此有权下令,要人顺服,人民也当缴合宜的税金及其他当纳的物给他们,并要对他们表尊敬。保罗在别处提到天使的权柄时,从来没有要求基督徒顺服他们;相反的,因与基督联合,信徒已经脱离了他们的审判,因为基督是这一切权柄的创造者与元首(西一16,二10),若他们与祂和祂的子民为敌,基督便是他们的征服者(西二15)。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这个原则与哥林多前书六1~8的论证并不冲突;那里是劝基督徒不要在世俗的法庭上彼此控告、起诉。承认政府的权柄,对基督徒家丑不宜外扬的事实,没有任何差别。虽然官府或法官是神所指派的,这种法令在教会中并没有地位:他们是“教会不算数的人”(林前六4,NEB)。
2.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顾尔曼说:“新约中很少有一句话像这句一样,被大大误用。”217他特别是指人误用这句话,来要求人对极权政府绝对服从。从这里的上下文,以及从使徒著作的大范围来看,政府能要求人服从的限度,只在神所托付它的目的之内──而若它要求唯有神才配得的尊崇,我们不单可以抗拒,而且必须抗拒。
“基督徒对政府的顺服从来不是绝对的,最多只是部份的、有条件的。因两种互相竞争的要求,基督徒总是活在压力之下;在某些状况中,违背政府的命令,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这个历史悠久的教义,自从使徒宣称,应该顺从神,而不顺从人之后,就已经成立了。”218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他们“对自己将要承受的刑罚,只能怪咎自己”(NEB)。
3. 作官的原不是叫好行为惧怕,乃是叫坏行为惧怕。(按英译)。摩法特译为:“作官的不会令诚实人惊惧”(译注:与和合本相似),是根据一种抄本,其支持的证据弱,但本身很引人注意,即读作如 agathoergo{,而非 agatho{ ergo{。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参彼得前三13:“你们若是热心行善,有谁害你们呢?”(紧接这段之后的话,即彼前三14,设想到情况可能有所转变:“你们就是为义受苦……”。
4. 他不是空空的佩剑。剑象征罗马官员的统治权;参腓罗斯特拉图斯(Philostratus)所著博学之士的生平(Lives of the Sophists)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后半句英译为:“将祂的怒气倾于作恶的人”。)因此,政府受托的职责,正是基督徒被禁止不可去行的事(十二17上、19)。后代的基督教国家,当然不包括在保罗的这段训勉之内;基督徒统治者或法官,并没有得到特别的指令,告诉他们身为基督徒要将冤情“听凭主怒”,和身为官员要负责“倾倒祂的怒气”,集这两者于一身之时,当如何协调。这不是说,他不能从本段以及类似的经文中,摘取原则作为指南。但是此处显然假设了两种“服事”神的范畴。
“圣经常准许以强制的方法约束罪恶,这些经文令现代许多基督徒感到困扰,因为似乎与基督的爱和祂不抵挡罪恶的观念背道而驰。但这种看法是由于未能辨明保存世界与拯救世界乃两回事。其实,圣经既肯定那‘惹动忿怒’的律法(罗四15),又肯定那‘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五6);即对基督特殊的工作与正常的工作都予以肯定。”219
5. 也是因为良心。基督徒顺服官长的动机更高,超过因恐怕不顺服会带来不愉快的后果。基督徒知道,这种顺服合乎神的旨意,如此服从便能向神保持清洁的良心。“良心”一词参看二15的注释。
6.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RSV 将这个子句译为直述句,而不作命令句,或许是正确的;希腊文并不清楚(此处动词可解作命令,亦可能作直述语)。“因为外邦官长是执行神的工作,所以你们理当付税给他们(这件事令许多犹太人良心不安,可能有些基督徒也有同感)。”爱任纽引用这一节,反驳唯知识论(诺斯底派)的解释,证明保罗在这一段“不是指天使或眼不能见的掌权者,好像某些人对这段经文大胆的解释;他乃是指真实的掌权之人”220。
他们是神的差役。希腊文此处“差役”一词为 leitourgos(非第四节的 diakonos),这个字在新约与早期基督徒文献中,特别用来指宗教方面的工作。参十五16的注释。
7.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或许是回应耶稣的命令:“该撒的物,当归给(或“交还”,apodote,与此处的形式相同)该撒”(可十二17)。但是接下去的经文却显明,顺服世俗掌权者的义务是暂时的,只适用于目前“黑夜”的时期(12节);在那“将近”的“白昼”,将会有新的治理状况,“圣徒要审判世界”(林前六2)221。世上的政权都将消亡(这一点保罗与马克斯的看法相同);“神的城将永远长存。”
209
acitus, Annals l5.44 。
210 见导论:“Ⅱ 罗马的基督教第四至七段”。
211 启十一7,十三1~18。
212 City of God,
4.4。
213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1957),
p.83。
214 Clement 60:2~61:2 J. B. Lightfoot 问道:“如果罗马教会一向如此祈祷,谁还会嫉妒她的优越地位呢?”(The Apostolic Fathers, 1.1 2 1890, p.384)。
216 根据 O. Cullmann,这里“有权柄的”是“政府背后那看不见的天使的权柄(Christ and Time,
E. T., 1951, p.195; his italics)。
217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pp
218 Sir T. M. Taylor, The Heritage of Reformation,(1961),
pp
220 Against Heresies
221 这段话(林前六2)背景是但以理书七18、22、27。有人认为,这种启示性的观点与罗马书十三1-7互相矛盾(J. Kallas, Romans XIII. 1-7: an Interpolation', NTS 11,
1964~65, pp.365-374),但我们不要忽略,在同一本但以理书中,如尼布甲尼撒等外邦君王,其权柄乃是从至高的神而来,而他们对权柄的运用,也必须向祂负责。
Ⅴ 爱与责任(十三8~10)
所有当付的钱都要付清;你们惟一特殊的债务只可以是爱的债,因为这种债永远还不清。从利未记十九18“爱人如己”的引文,可以看出保罗与耶稣的说法相同;主耶稣曾以这段话作为第二大诫命,列于“第一且是最大的诫命”──“你要尽心……爱主你的神”(申六5)──之后,并且又说:“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参可十二28~34)。保罗在此只提第二诫命,未提第一项,因为他是在谈基督徒对邻舍责任问题──十诫第二块约版诫命的主题。这些诫命禁止人以任何方式伤害邻舍;既然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成全了律法。
8. 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译注:“人”英文作“他的邻舍”)。“他的邻舍”原文直译为“另一人”。此句可以译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另一项律法”──即马可福音十二31的“第二条”诫命,或“基督的律法”(参加六2),超越了1至7节所吩咐信徒要顺服的政府的律法。但是原来的译法要好得多。
9. “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即十诫的第七、第六、第八,与第十条(出廿13~17;申五17~21);此处显然没有按照次序,乃是随意选择。参马可福音十19。
“爱人如己”。耶稣称之为“其次”大的诫命(太廿二39;可十二31);雅各书二8称之为“至尊的律法”(NEB 作“圣经中至高无上的律法”)。参加拉太书五14,“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10. 爱就完全了律法。“完全”所译的字是 Ple{ro{ma ,此字意义很广(十一12译作“丰满”,十一25译作“数目添满”,十五29译作“丰盛”)。参六15注释所引奥古斯丁的话。
Ⅵ 面对关键时刻(十三11~14)
保罗看出时代的关键性。他对目前传福音机会的持续性,并不乐观,但是他定意要把握时机,尽力而为。他没有再用帖撒罗尼迦后书二1~12启示性的比喻,因为他知道,那拦阻黑暗、混乱势力浮现的约束,可能随时会被除去;因此基督徒应当有所戒备。可是这种情势应当令他们感到鼓舞,而非绝望;耶稣曾经说:“一有这些事,你们就当挺身昂首,因为你们得赎的日子近了”(路廿一28)。保罗回应他的主,说:“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公元六十四与六十六年的事件──罗马皇帝开始逼迫基督徒,与犹太人爆发革命,结果造成犹太人第二度联盟(the Second Jewish Commonwealth)的崩溃──事前的阴影已经开始笼罩了。这些事件并非主第二次再来,及所有信徒最终救恩的先驱,保罗对这方面不可能预先看明;如果那日子、那时辰连人子都不知道,祂的仆人就更无从知悉了。但是耶稣说:“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可十三13),祂的子民通过这些危难时,便亲身经历了这句话;在这些之后的危难,也成就了这句话。患难之中必有拯救),“圣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启十三10)。
但同时,光明的子女必须在生活中有所预备,等候神眷顾之日,弃绝一切“暗昧时的行为”。保罗在其他地方论及穿上“新人”(弗四24;西三10);此处他更直接吩咐读者,“披戴主耶稣基督”。保罗劝勉他们要展示基督徒的美德,“光明的兵器”,不要耽溺于可耻的情欲中;这些美德岂不是在他们的主身上已经完美的流露出来?保罗对历史的耶稣有深厚的知识与兴趣,远超过一些人对他的看法;他们误以为保罗说“以外貌认基督”(林后五16),就是否定对基督这方面的知识或兴趣。因为保罗所详细列举他期望罗马与其他地方信徒“穿上”的美德,正是基督在世上的特色。
11. 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使徒的教导中,时常吩咐信徒要保持儆醒;参帖前五4~11。
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这里的得救是以将来完全实现的观点来看,即八23所说,信徒所等候的“儿子的名份,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参彼得前书一5“末世要显现的救恩”,根据那段经文,信徒是“因信蒙……保守”的。这件事将与基督在荣耀中的显现同时实现(参来九28)。
12. 暗昧的行为……光明的兵器。NEB 作:“因此让我们扔掉暗昧的行为,拿起我们的兵器,好像光明的军人”。保罗的作品中经常出现光明与黑暗的对比(参林后六14;弗五8;西一12~13;帖前五4~5),约翰亦是如此。新约与昆兰经典,在这一个观念和用词上显然相通;昆兰经典说,人类或是被光
13. 好像行在白昼。“白昼”是清醒的时间,因为“醉了的人是在夜间醉”(帖前五7)
14. 披戴主耶稣基督。“披戴”的这种用法,在文学上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哈利卡那撒斯的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所著“罗马古迹”(Roman Antiquities)中,用“披戴达昆(Traquin)”形容扮演达昆的角色。
初期教会对信基督的人实际生活的教导(参六17诠释),为了便于记忆的缘故,似乎采用一些抢眼的字,“披戴”(或译“穿上”)便是其中之一。信徒应当“穿上”基督徒的美德,好像穿上新衣服(参西三12);这些美德既然是他们信主之时所领受的,包括新的基督徒个性的每一方面,就不妨说他们应当“穿上新人”(弗四24),或生活要像已经穿上新人的人(西三10)。既然这个“新人”是基督的性情复制在祂子民身上,因此只要稍微改一下,便可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或者,像在这里一样,劝勉信徒“披戴”基督,亦即将他们内在所经历的,表现出来。保罗在当时并没有我们所见写成文字的福音书,因此,他推荐给读者,要他们培养的美德,正是福音书作者对我们主的形容,而他所吩咐的话是“披戴耶稣基督”,这一点很值得我们注意。
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参六12。13、
222 参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pp.75-78, 12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