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返回本书目录 |

马太福音第廿五章

童女的比喻(二十五113

  比喻中的童女是一班陪伴新娘的人,她们的责任是等候迎接新郎。按照犹太人的习俗,在婚礼的睌上,新郎与他的朋友首先前往女家迎娶新娘,然后返回男家设宴款待宾客。童女的责任是手持火炬,与新郎进到婚筵中,跳火炬舞以娱嘉宾。若要完成这项任务,她们必须预备足够的橄榄油。这里的“新郎”象征基督,而“童女”可象征信徒。

  童女事先不知道新郎到来的准确时间,同样信徒也不知道耶稣何时再来。聪明的童女在等候期间作好了准备,但愚拙的童女却没有这样做。“新郎延迟”是用来衬托故事中新郎突然来到的一个情节,也可能是耶稣用来暗示祂自己的再来不会是短期内的事。

  “所有童女都睡”这一点,是衬托新郎突然来到的另一种手法。虽然她们都睡了,但聪明的是其中五位是有备而睡的,愚拙的却是指无备而睡的五位。因此,比喻的重点不是睡与醒的分别,而是有准备与没有准备的分别。

  童女们听见“新郎来了”的宣告,就起来整理她们的火炬,这是她们的预备功夫面临考验的时刻。聪明的童女拒绝分油这件事,表明各人要为自己的火炬负责,一个人所预备的只够一个人用。结果,有准备的童女完成等候新郎的任务,得以进入新郎的婚筵中;而没有准备的童女却被摒于天国的门外。“不认识你们”指“没有关系”,是一句措辞严厉的话。

  这比喻的教训相当明显,就是信徒必须多方准备候主再来。我们今天既然活在一个充满压力和诱惑的社会中,肢体之间使应当时常彼此扶持和勉励,而自己也要不住警醒祷告;不然的话,很容易就会失败跌倒。

祈祷 求主助我紧记今天的信息,并且实践对我的要求。

受托的比喻(二十五1430

  这比喻与十个童女的比喻一样,是要提醒门徒应当随时预备好自己迎接主的再来。

  由于主人行将出外,所以他便召了仆人来,按各人的能力,把产业交给他们。“一千”原文是“一他连得”,一他连得银子在当时是极多的钱财。

  从三方面可以看出主人的赏罚是公平的:

  1. 主人过了一段长时间才回来,让仆人们有充足的时间做买卖。

  2. 虽然两位忠仆所赚得的数目不一样,但主人给予相同的赞赏。

  3. 主人对恶仆的惩罚,是根据他所说的话和他的表现。

  主人对忠仆的赏赐,首先是派他们管理“许多事”,因为他们晓得在“不多的事”上显明自己的忠心;其次是“享受你主人的快乐”,即是进入永恒国度的福乐,也就是永生。

  恶仆控诉主人苛刻成性,目的在显明自己交回一千银子是合情合理的。他的控告当然没有任何根据,只为要陷主人于不义。主人不为自己辩护,是因他要凭恶仆的口,定他有罪。“凡有的……夺过来”这句话,说明凡忠于主人所托的,应得加倍的报酬;凡疏懒以致毫无成绩的,他原有的权利也要被收回。恶仆的结局是永恒的黑暗,可见一个在天国的事工上无用的人,绝不可能分享天国的福气。

  “忠心”是信徒在主再来前应有的事奉准则。主既按我们的能力把不同的责任托付我们,又按我们不同的责任来评估我们的忠心,我们就不应以同一标准去比较别人的忠心程度,却要按主所赐给自己的恩赐、环境和机会,检讨自己是不是一个忠心的仆人。

祈祷 求主助我善用所赐的一切,做一个忠于托付的仆人。

绵羊山羊的比喻(二十五3146

  这比喻的重点,是叙述人子降临后,从祂的宝座向万民作出宣判。它结束了耶稣末世的教导,并且构成了主再来预言的高峰──指示信徒在今世应如何事奉,预备祂的再来。

  人子把万民分别的行动,是“好像牧羊的分别绵羊山羊一般”(32);原来在巴勒斯坦地的牧人,一到晚上便把绵羊和山羊分开,因为山羊的御寒能力较弱,而绵羊则需要较多的新鲜空气。在这普世的宣判中,绵羊被安置在荣耀的地位(右边),而山羊则被安置在不蒙悦纳的地位(左边)。

  王对右边的表示欢迎,因为他们的身分是“蒙我父赐福的”(34),他们可以承受神的国。这国度在创世时已预备好,等待一班后嗣来承受,可见这国度不是他们行善赚取的,乃是出于神恩典的赐予。

  义人得以承受永生,因为他们具体的帮助了“王的弟兄”;透过服事王的弟兄,他们服事了王(40)。“王的弟兄”是指主的门徒;由于门徒在世上生活难免受逼迫,因此帮助他们的,就是站在天国的一边,也就是在天国的使命上有分。

  王对左边的表示厌恶,因为他们的身分是“被咒诅的”(41),他们的结局就是永刑。山羊在受宣判前,身分已很明朗,他们受惩罚,是因为他们在天国子民有需要的时候不加援手,这就是不与天国认同,也表明自己是天国以外的人。

  这比喻所针对的,是对天国子民的爱心。我们以爱心服事弟兄,就是透过主的弟兄服事主;这样的爱心也是生命的表现。当我们看见肢体有需要时,不应只在言语上表示爱他们,也要在金钱上、时间上,以及其他可能的范围内给予适切的援助。

祈祷 求主教我多留意肢体的需要,并且向他们流露所赐的爱。──《新旧约辅读》

 

返回首页 | 返回本书目录 |

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