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福音第十九章
Ⅳ 在犹太传道(十九1~二十五46)
第三篇(十六21~十八35),耶稣还在加利利培训门徒,准备他们面对祂与以色列领袖们将要发生的冲突,冲突的顶点就是耶稣的受苦、蒙难和死去。现在,场面已转到了犹太──最终发生冲突的地方。在十九1至二十34这一段,耶稣启程往首都去,一路以无可否认的权柄边教训人边作工;到第二十一章帷幕拉开,对立公开化,直发展到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章,事件的高潮──耶稣受难的事实──便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A 往耶路撒冷的途中(十九1~二十34)
i. 引言(十九1~2)
我们从约翰福音中读到,耶稣在祂最后一次去耶路撒冷过逾越节之前,已曾数次造访过这个以色列的首府城巿,但是马太对那几次造访只字未提,只述了从加利利往耶路撒冷这一次意义重大的旅程。这次旅途本身很简单,但极具戏剧性,为故事的结局作了准备,为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章布下了布景(路加福音占用了不下十章的篇幅,来描述从在加利利传道到进入耶路撒冷的这段行程)。犹太的境界,约但河外好像是指比哩亚,即约但河东犹太境界以东,既然那不属犹太的一部分,那么这里恐怕是笼统地指耶稣是在朝南行,然后从东边穿过耶利哥(二十29)到达耶路撒冷(二十17,二十一1)。照马可的记述,在这段过程中耶稣在对众人讲话教训他们,而马太则记述祂治病的活动(和十四14一样);其实这两项是耶稣整个传道活动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参四23,九35)。
ii. 关于婚娶和休妻的教训(十九3~12)
休妻的问题在五31~32里已经讨论过了,请看那几节的注释,就会清楚文士们争论的背景和耶稣对待这场争论的基本立场。不可忘记,这个问题与今天人们所说的“离婚”不一样,不是婚约一方(或双方)提出废除婚约并取得法律上的许可就行了,这里说的是一个犹太男人(并非女人),有权单方面提出简单的休妻声明而女方全无上告的余地。
3. 为理解试探一词,请参看四1、3,十六1的注释,那几处用的也是这个动词。法利赛人知道耶稣的看法,他们想,如果耶稣公开蔑视申命记二十四1~4的“律法”,就正中他们的计,如果祂斥责当代人习以为常的休妻行为,就失去群众的支持。更何况耶稣当代人中有安提帕,施洗约翰的灾难性下场(十四3~12)不就是因为反对他不久前的休妻行为所带来的吗!所以说这个问题简直是爆炸性的。照马太的记述,问题涉及的是休妻的范围(“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还是有一定的限制?”)209,其实问题的根本是休妻到底可不可以(马可福音中问题就是这样提的),耶稣的回答也建立在这个层次上面。
4~6. 在保持内容完整无缺的情况下,马太对马可故事的结构作了一些改动,增强了前后顺序的“逻辑性”:陈述经文中的基本原则(4~6节)──取另一段经文予以反驳(7节)──说明第二段经文与第一段经文的关系(8节)──结论(9节)。这样,在马太的笔下,耶稣不仅是一位拉比,而且更像一位先知(Bonnard 的观点,p.281),他通过文士之间的辩论提出了神旨意的基本原则。这基本原则是从创世记一27和二24来的,不仅表明二人在性上的连合是神造人的目的,而且表明这种连合是独有而排他的,是不能破坏的。一体二字生动地表达了一种婚姻观,即婚姻不只是人们图求方便或维持社会传统习俗的行为,它的意义深刻得多,耶稣斩钉截铁地宣布(婚礼上也庄重而无误的强调):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休妻就是人破坏神的工作,这样的认识便赋予这整件事以一个崭新的概念了。
7~8. 第3节的“试探”,为的就是要引出这样一个极端的观点。现在捕兽的夹子已经弹回:耶稣,照他们想,不正是否定了摩西的吩咐了吗?其实,申命记二十四1~4根本没有明确的吩咐说可以休妻,连肯定都没有肯定,只不过承认在现实中休妻的事是存在的,却被人当成神的许可而实践起来了。耶稣接着法利赛人的话说:休妻并不是吩咐的,只是许可,这种让步是对世人心肠硬的一种迁就(不是指男人对妻子心肠硬,而是说他们对神的旨意麻木不仁)。于是,耶稣表示,不能允许把对人的罪恶本性的必要让步升华成为一条神圣的原则。理想的状况是回到最初的原则,即起初的时候。应该以基本的原则而不是以让步为基础,建立真正反映神旨意的道德标准,这是贯穿于伦理道德的论战中的决定性因素;可是基督徒常常不能分辨什么是“律法中至为重要的”,所以往往不能奉行这样的道德标准。耶稣诉诸最初原则的结果,表面上看来好似用一段经文驳另一段经文,其实不然,他并无厚此薄彼之意,只不过展示两段经文各有其一定的功能:其一表明神的理想旨意,另一则是在人的罪恶本性令他不能保持那理想标准时,为之不得已而作出的规定。
9. 这里的含义与五32同,休妻另娶就是犯奸淫,因为人以性的新连合代替了神建立的不可破坏的连合。在五32里,那被休的妇人如果再嫁就是犯奸淫;在这里,那休妻另娶的男人是犯奸淫210。不过,这里再次提出一种例外的情况,即因妻子淫乱的缘故而造成的休妻(见五32的注释,那里对这种例外作了理论上的阐释,对它与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中,那种绝对禁止的说法之间的关系也作了说明;这种情况下的“休妻”,必须在意识到婚姻已彻底破裂的条件下才能实行,不可以在婚姻关系完好的情况下有意地破坏它)。本节的提法表明,在女方淫乱的情况下,男人休妻之后是可以再娶的211。所以,尽管在第4~6节里,提出了连合成“一体”之后不能更改的理想状况,耶稣像摩西在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中一样,还是因为人心硬而作了让步。第4~8节中的绝对理想,和与之相距甚远的第9节中的现实之间,不可否认存在着紧张的争夺,危险在于我们也会去走犹太律法主义的老路,将期望建立在让步的水平上而不是理想的标准上。在一个堕落的世代,基督徒的道德观一定总是善恶两种势力争夺的对象,罪恶的环境有时使贯彻理想的标准变为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每须在两条一走上去就没有回首余地的道路之间,选择一条中间的路。重要的是这条中间的路并不是那条“罪恶之路”,走中间道路的时候我们仍看得见那条理想之路,我们虽然选择了一条“不太罪恶”的路,但那条最好的路在这种情况下仍开向我们。耶稣所强调的,正是在这点上与文士们(包括规矩严格的煞买学派)所强调的有所不同。
10. 耶稣对婚姻不可破坏的理想的再次肯定,引出了门徒们消极的反应,他们说,既然要求如此严格,倒不如不娶算了!(他们这样说是严肃认真的呢?还是带着一丝苦笑,从字里行间是看不出来的。)
11~12. 耶稣的回答常常被看作是对门徒意见的首肯,在这里就是建议独身。这样,耶稣的态度可就与第3~9节的话不一致了,那里不是清楚地把婚姻看作是神为人建立的、极为珍贵的一种传统,而不容许用休妻来随便作贱吗?其实耶稣从未在任何地方说过独身是理想。这话二字可能指\cs16 (a) 第10节里门徒的话;也可能指 (b) 耶稣在第3~9节对婚姻问题所讲的话,特别是指第9节中很实际的话。照 (a) 的理解,这几节便显然是肯定门徒对独身的建议很好,但又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保持独身,于是独身便成了人追求的“更高”理想了。照 (b) 的解释,门徒们的建议被搁置一边了,婚姻的理想标准是很严格的,但不是人人都注定要结婚的,神要谁结婚,他就不应逃避这份责任。第二种解释较为可取,因为这样第10~12节的话与第3~9节的话之间便没有矛盾。这样,第11和12节的最后一句便也与门徒的话一致了,即惟独赐给谁(参十三11,那里也有门徒享有特殊恩赐的思想),谁才能领受(直译为“应对”、“妥善处理”)这对纯真的基督徒婚姻的高要求。“一个人”(10节,原词是 anthro{pos,不是 ane{r ──与女人相对的男人)想通过自我奋斗来达到这高要求,是困难的,但只要神赐给,就可以达到,这就是能领受的含义。第12节里其余的话(好似是用括弧括起来一般),指出几种人是没有得到神赐予的,也就是说是注定不结婚的。独身现象在犹太社会里很不寻常,耶稣本人被人辱骂为阉人(一个骂人的字眼,至少是贬损之义)也不是不可能,因为祂并未娶妻212。所以这一节可能含有一丝耶稣为自己的情况辩解的意味,祂指出,性机能不健全(天生的也好,人为的也好)不是人抱独身的唯一原因,有人可能自愿保持独身(对自阉自然不应作字面的理解),因为他在天国的工作对他有特殊的要求。耶稣本人就是这样的一位。但是,这几节所要强调的是,人结婚还是不结婚不是“好”、“坏”的标准,是神的赏赐,神给每个门徒的赏赐并不一样。
209 请看前面五31的注释,并参看 Josephus, Ant, iv, 253,那里把申命记二十四1的句子更改如下:“人若要与妻子离婚……不管什么原因──原因是会有很多的──……”!
210 RSV 边注中的另一种提法表示一些古抄本力图使本节与五32的提法一致。
211 对这点始终存有争议,特别是罗马天主教的释经家们争议最多,他们遵循后使徒教会的纪律规定;可是一世纪时,可以“休妻”但无权再娶的思想似乎并不流行。
iii. 为小孩子祝福(十九13~15)
在赎罪日的傍晚,把小孩带到长辈面前,请长者“为他祝福和祈祷”,是犹太人的风俗(Mishnah, Sopherim 18:5)。这也就是这个故事的社会背景。门徒们起来反对,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人们把耶稣看成一个普通的“长辈”,还因为他们觉得他们的主有更重要的事情,不该被小孩子打扰213。一般对小孩子的伟大估计得很不足,关于这点请看十八2~3的注释;这里与那里一样,耶稣的价值观念与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反,祂认为社会(甚至祂自己的门徒)看不起的人是伟大的。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是十八1~\cs165对真正伟大的标准的另一种说法。耶稣喜欢像小孩子这样的人,所指的已超出了小孩子的范围,乃是指任何年纪的人,只要他们愿意像小孩子的样式,他们在耶稣的新价值天平上就是大的,那些卑微渺小、遭人厌弃的人──病人、流浪者、外邦人、妇女、儿童──在耶稣那里便得到承认并成为大。给某人按手的作法在各福音书中多与治病相关(在马可福音里出现数次,也可参看马太福音九18),不过在这里是个表示承认的一般动作,且含有对小孩子的自然的深情。
212 请看 J. Moloney 的文章,载于 JSNT 2(1979), pp.50~52.
213 那些人几个字在希腊文本中是没有的,故只读作责备“他们”;如果马太的原文确是如此,那么受责备,被要求离开的就是小孩子们,那门徒和耶稣在态度上的分歧就更大了。
iv. 一个富有的少年人(十九16~22)
在一个把富足看作是神赐福的标志的文化里,一位传扬
16. 告诉我们这个人是个少年(20、22节)的只有马太。路加说,按他的财富衡量,他必是社会上的一个领袖(直译为“官”)。他的问题直接涉及永生(参二十五46),提得十分正确,从他的问题里也看不出任何不恳切的地方,不过他的问题反映着一个普遍的看法,即永生是从我该做什么中去寻求,而不是从我是什么人中去寻求。他问该作什么善事,这个问题确已说明他心目中有几件具体的事,在他看,做了这几件事就能赢得神的喜悦(比如说,轰轰烈烈地干一番慈善事业)也许能代替一生无休止的顺服吧。马太把良善的这个形容词放在这个人的问题里,而没有用它作为“夫子”的形容词,这样便引出了下面一节的为什么。
17. 耶稣的话揭示了善这个字的内在含义。该人的问题是,他该“做什么善事”,就好像做善事是人之本性,人的道德面貌很高尚似的。其实,绝对地说,只有一位是善的,换言之,人的“善”与神的善是紧密相连的,善并不能来自于我们自己,而是靠接受神的标准和反映神的品质而来。所以说,我们得以进入永生(参七13~14)不是靠我们自己设计的“善事”,只能是通过遵守神的诫命。而且诫命并不能自动成为你进入永生的通行证,它只能向你指出立诫命的那位绝对的善者。
无论是问题还是回答,马太都有与马可不同之处,有关这点请看史敦豪的著作《对观福音书的由来》(Origins of the
Synoptic Gospels, 1963),第五章。马可的提法可能使人产生(当然并未这样要求)耶稣有意将自己与神区分开来的推断,这样便将发展的基督学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我们只要稍加注解便可以防止这种谬论:马太在提法上作了一些改动,即没有影响对话的主要意思(这对话与基督学本无关),而且还保全了真正的善只存在于神里面的重要观点。
18~20. 十条诫命的第五至九条主要涉及我们应如何待人的问题,概括在利未记十九18的当爱人如己几个字里(参二十二39中同样的提法)。这几条诫命(与第十条不同)基本上都涉及人们看得见的行为,故若有人违反,也较易察觉(尽管耶稣在五21~28已经表示,对诫命仅仅“遵守”是很不够的)。正因如此,那个人可以诚恳而真挚地声称他都遵守了,不过也正暴露出他对爱人如己这条诫命的理解极其浮浅,“遵行起来也本着无所谓的态度”(TIM, p.102)。他自己心里清楚这样做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可以相信,他的问题“我还缺少什么呢?”表明他真有一个感觉,他知道单纯遵行那些可以监督的规定不等于是真正的“善”。塔斯克(Tasker, p.187)认为,那人已注意到耶稣未提第十条诫命,也正是为这条诫命“他的良心令他不安……他已经成了财产的奴隶。他家中富有,但心灵却空虚贫乏”。
21~22. 完全这个词在五48里也用过(请看对那节的注释),那里也是说律法主义错误解释利未记十九18的话。这个词所表示的善,已超越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五20),因为它跨过表面的法规,而去体现那“完全的”神的旨意和品质(五48)。第21节并不是提出作门徒的“更高水准”(“完全”),因为只有很少几个人能以极大的个人牺牲来达到这个水准,其他人多半满足于靠遵守律法的规定而进入永生(17节)。所有的门徒都受呼召追求“更大的义”(五20)并成为“完全”(五48)。耶稣是用这更高的要求来使这人知道,他心目中的义(20节)还差得很远,还没有触及他的实际利益。“完全地”遵行利未记十九18的诫命将要求他抛弃他的财富,对于这点他还没有准备。所以他走了,至于他后来又回来没有,他是否按照自己理解的“遵守诫命”找到了“永生”214,没有下文。
耶稣进一步有两个要求,先是变卖一切和送给别人,其次是跟从耶稣。这两方面不应分隔,单凭“作慈善事业”不能使人达到完全。卖掉和送人是利未记十九18的话的实践(Jeremias, NTT, pp.221~223),是跟从耶稣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第27~29节说得清楚,关键是作门徒,不光是施舍。
这样说来,贫穷是不是所有作门徒的人的起码条件呢?第26节就说富人也能得救,在跟从耶稣的人中也有富足的,耶稣及其亲密的伙伴们也确实因着那些人富足才能生活(请看八14~15注释,以了解彼得的情况)。对作门徒的要求因人而异,视环境而变化,但不管在实践中多么千变万化,最根本的一条不变,那就是完全彻底地接受耶稣。“耶稣并未吩咐所有跟从祂的人都卖掉家产,这只应使那些被吩咐这样做的人感到无产一身轻”(Gundry,
p.388)。
214 为理解五48和十九21所说的“完全”,请继续看 TIM, pp.95~99; Davies, pp.209~215; J. Piper, Love
Your Enemies(1979), pp.146~148.
v. 论财富与赏赐(十九23~30)
前段财主的故事说明了一个总的原则:财富并不像世人所盼望的那样;它是进入天国的障碍,因为在天国里,世人对先后次序、奖惩荣辱的看法已完全颠倒过来。
23~24. 天国如果要求完全放弃个人的权力与财富,像第21节说的那样,那么富足就成了不利的因素(参十三22)。为说明这点,耶稣特地用了一个几近荒谬可笑的比喻(参七3~5):骆驼是一种很普通的动物,体格最为高大(参二十三24),却要挤过人能想像出来的最小的一种孔洞。有些人笨拙地试图把这个比喻解释得顺理成章一些(如:后来用 kamilos ──绳索──来代替骆驼,或想像有一座叫“针眼门”的大门215等),其实他们不仅没有意会耶稣的幽默,也没有抓住耶稣比喻的要点──在人这是“不能的”(26节)。
25~26. 照当时犹太人的想法,门徒们希奇是不奇怪的。富人既是蒙神赐福的人,他们不得救,谁还能得救呢?在福音书中,so{zo{ (“救”)一词通常指救人脱离危险或摆脱病痛,但在这里,它的意义是“进入神的国”,就与后来“神学上的”意义一致了。耶稣的回答反映了创世记十八14的思想,把“灵魂的拯救”严格地归在神的工作范畴之内(不像那少年人所希望的,通过自己“作”来得到永生)。基于这点,财富可能不利,但是世上的任何环境条件都不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27. 彼得的问题听起来简直就是从钱出发而提出的,也许真是这样。他的态度可能有问题,不过他有关得什么赏赐,或说“报偿”的想法并不见得不对,耶稣也的确给了明确的回答;见前五12的注释。
28. 耶稣说的第一个“赏赐”是到复兴的时候(palingenesia,原义“重生”;新约中使用此词的唯一另一处是提多书三5)。该词本身不大像犹太社会中形成的词,倒更像是斯多亚哲学里的一个术语,但它恰当的表示了弥赛亚时期,犹太人对“新天新地”的末世希望(赛六十五17,六十六22等处)。耶稣看到当人不在祂的荣耀里作王的时候,这个希望即将实现(参二十五31~34,还请参以诺一书六十二5,六十九27~29等处,那里也有同样的提法)。这思想来自但以理书第七章,那里说宝座、荣耀、权柄、国度属于“一位像人子的”(9~14节),而且王权还将赐给“至高者的圣民”(22、27节)。所以,这里说跟人子的人享有人子的王权;只不过但以理书第七章说的是以色列统治天下诸国,而这里说的是耶稣的十二个门徒(请看十1的注释以理解拣选十二个门徒的重大意义)审判(与旧约的“统治”同义,如:士三10等处)以色列的十二个支派。这种意象的显著转换,生动地说明了耶稣的跟从者是取代不信神的以色列民族,而为“真以色列”的主题,在马太福音中,这一主题贯穿于耶稣大部分的教训之中(参八11~12,二十一43),它的进一步发展又见于哥林多前书四8,六2;以弗所书二6;启示录二十4等处。在二十21西庇太妻子的要求中也表现了这一思想。
29. 马可福音十30中应许说“在今世”得百倍,“在来世”得永生。马太删去了今世和来世,难道是因为他认为一切赏赐都在来世吗?(比如 TIM, p.29)马太并未这样说,但他用了两个不同的动词(得着、承受),说明他认为这之间是有区别的。不过,如果马可的行文可以将“报偿”的应许理解得很具体的话,那么马太的行文应使我们理解两件事:一是对“百倍”应作更广义的理解(有多少人愿意要一百所房子、一百对父母、一百个孩子呢?),二是不要把永生和当时当地因跟从耶稣而蒙的福完全分隔来看。问题并不是赏赐要分期赐给,而是一种信念,即凡是因跟从耶稣而失的,必得到慷慨的补还。
30. 在二十16和路加福音十三30(也请参可九35)里都有这一说法,它简练而生动地把耶稣在教训中认为世俗的价值标准应该颠倒,笼统地用一句话概括出来。现在又用这句话来论前面第23~26节对财富的讨论,论那个没能爬上陡坡来的财主(16~22节),甚至论第13~15节推翻传统价值观的问题。加之这里还可能包含有对彼得的一点警告,即不要以为是他的“牺牲”(27~29节)为他挣来了荣耀的宝座;这个问题将是下一段的主题,所以本节既是十九13~29的结论,又是包括第二十1~15的下一段的首句。
215 详 K. E. Bailey, Through Peasant Eyes(1980),pp.165~166.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