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因信称义

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时期的一个主要论点。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及致加拉太人书中,特别强调,人称义不是倚靠行为,而是藉着信心(罗三:28;加三:11)。按照人的本性,他本忿怒之子,应受地狱这刑,但神因他的慈爱和恩典,在基督耶稣里彰显了另一条出路,即罪人可以靠着基督之功德,用信心领受他的义,以致被神宣称为义人(罗三:19~24)。

一、称义之性质

“称义”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是宣告或判决的行动。犹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验证据后,据此宣告被告为有罪或清白,神在神验证据后,宣布信徒为无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称他为清白(诗卅二:1~2;罗三:21~24;加二:16)。

宣告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用意是确定人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宣称他为无罪,由此改变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为罪人,反倒接纳他为义人(林后一:19)。这宣告的行动显然并不改变罪人实际上的道德行为,因此与重生或成圣不同。

称义的另一特征是,神一次的宣告,对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覆宣称某人为义,因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会再有改变(罗八:33~34)。

神既是公义的神,绝不以有罪者为无罪(申五: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没有找到一个义人(诗十四:2~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顾人的罪辜和罪责,宣布他们为清白的义人呢?他在依据何种证据,作此判决的呢?创制律法的神岂能不顾律法的条例么?公义的神岂会以不义为义么?圣经启示说,神的语气乃是耶稣基督的义行,藉此他将信基督的人算作义人,将基督的义披在他身上,算他为义(徒十八:39)。

二、称义之依据

1)天主教的观念。自中世纪时开始,天主教渐渐认为,称义是神的恩典和人的善地合作而成的果实。他们教导称,藉着重一,人用信心领受了神的恩典,这恩典能帮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后神因着这些美德而宣告他为义人。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神所赐与的恩典,协同使他获得义人的地位。神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这恩典被灌注到罪人身上后所产生之义行,却实在是人的义行。

天主教又把称义和成圣,混为一谈。他们认为,人若要保持义的地位,必须要继续行善。

在宗教改革期间,天主教发起“对抗改革运动”,在曲雷得城举行会议,重申天主教之教义。其中包括下列两段关于称义之教训:

“凡称说罪人单因信称义,其本人毋需合作而获取称义之恩,并毋需预备其心志之决定者,必被咒诅”(教法第九条第十六章)。

“凡称说所领受之义并不藉着善行而在神面前得以保持及增加,并称说善行只是称义之果实与标记,而不是增加之原由者,必被咒诅”(第廿四条)。

由此可见,天主教虽然承认,罪人是因信称义,但却否认信心是唯一的媒介。人必须加上他自己的善行,才能被称为义;并且必须继续行善,以保持义人的地位。

这种见解之目的或许有可嘉之处,它鼓励信徒行善。但它却是与圣经的“惟独因信称义”之教训,大相迳庭,轻视了神的恩典。

2)信心之义和行为之义的对照。

信心称义和行为称义是完全相对的方法。若要靠信心称义,就必须排除行为的功德;若要把行为当作称义之依据,信心就没有足之余地。人若把行为作为称义的根据,就有所夸口,并因之擦除恩典(加五:4)。

保罗举亚伯拉罕为例,证明称义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这项原则是不改变的(罗四:3~523~24;加三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称义的,都必失败,且被咒诅,因为无人桶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罗三:10~11;雅二:10。参罗九:31~32;十:3)。

保罗并以他本人的经验,作为见证。他在以往热心追求律法之我,自称在律法上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当他认汪因信称义之原则后,就把他从前认为宝贵的,看作无用,并完全放弃之,因为他确知,律法的义和信心的义,是不能和合相容的(腓三:5~9)。

3)神的义。神的义就是在律法之外所显明的义。关于神的义,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第一,这是出于恩典的义,它完全是神的行动,叫人“白白的称义”,故此其中不能掺杂人的行为(罗一:17;三:22~2427~28)。

第二,这义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当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赎偿,所以神将我们的过犯,归在基督身上(赛五十三;10;罗三:25;五:15~21;林后五:21),同时将基督的义行归与我们,以至他的顺服成为我们的顺服,他的善行成为我们的善行(罗五:18下,19下;林前一:30。参加二:21)。

第三,神的义是藉着信心而领受的。信心的目标是神的恩典和应许,即基督耶稣的义。凡放弃依靠自己的善行称义,而信靠神所赐之义的人,都能获得基督的义(罗三:28;四:524;加二:16;三:8~9;腓三:9;来十一:7;雅二:23)。

但我们必须认清,信心不是变相的善行。信心的行动并不赚得义位,也不是一件可夸口的义行(罗四:2;林前一:30~32;弗二:8~9)。

接受一件礼物,并不构成礼物的一部分,因礼物完全是来自送礼者。加尔文正确地指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义,但本身并非是基督的义”(31111)。

第四,神称罪人为义,并不与他公义之本性冲突。神的律法并被废止,罪也并未被忽视,因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经成全,罪的代价也已由他付清(罗三:25;八:32~33;十:4;约壹二:2)。

三、称义之结果

1)罪得赦免。因信称义的一个立即后果,就是罪的赦免。神不再记念我们的过犯,赦免我们一切的罪恶,无论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来的。他免除我们的罪责,不再定我们的罪(诗卅二:2;一O三:12;赛一:18;罗五:9;八:133~34)。

2)获得永生。永生之获取,是称义正面的结果。它与负面的赦罪可说是一种结果的两面。信主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和。保罗论到这事的两方面,说:“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六:23;参多三:7)。

3)与神和好。被称义的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他们不复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却亲切如(罗五:1;林后五:18~21;弗二:16)。雅各在论到真实的信心时,引证两段旧约经文,指出因信称义的后果之一就是成为神的朋友(雅二:23引创十五:6及赛四十一:8)。耶稣也称他的门徒为朋友(约十五:14~1619)。

4)嗣子之分。当神宣称某人为义时,他同时接纳他为嗣子,欢迎他进到神的家里,随天国的产业(约一:12;来二:10;十四:3;徒廿六:18;彼前一:4)。信主的人有圣灵的心内作证,证明是神的儿女。他们不再存恐惧之心,如同奴仆恐惧主人的忿怒,倒以儿女的身分,呼神为父,坦然无惧地向他祈求(罗八:14~17;加四:4~7;太六:9;参来四:16)。

神并叫我们与基督同作后嗣,同得荣耀,同审世界,同享天国的继业(罗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嗣子(领养的儿子)和圣子(独生的儿子)的来源果然不同,本性品质也是不同,然而神却接纳我们如儿女,并作基督的弟兄(来二:11;约廿:17;约壹三:1~2)。

四、对因信称义之异议

有三类经文似乎与因信称义的教义不符。第一类经文教训称,神将要按照人在世上的行为审判他。第二类经文论到神必要报答人的善行。第三类经文关于雅各书中称义和善行之关系的教训。

1)按行为审判。罗二:6~8;林后五:10;林前三:13;彼前一:17;太十六:27;廿五:31~46

仔细

2)按行为报答。箴廿:7;廿五:21~22;太六:1~616~18;路六:38

这部分的经文,号前一段所提的经文,略为不同。这里不是论到审判的依据,而是论到善行的得赏。罪人既是靠恩典得救,白白的称义,那末神为何要给他们赏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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