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悔改与信心

皈依神是人本身发出的举动;它包括悔改和信心两方面,因为真诚的信心必须出自一颗为罪懊悔的心。圣经有时把悔改和信心连在一起提论;有时虽仅提其中之一,但内容能使读者意念到另一半的要素。

耶稣在加利利讲道时,他的主题是:“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人福音”(可一:15;参徒三:19)。保罗在亚基帕王前为自己辩护时指出,他的异象和责任是劝勉各地的人“应当悔改,归向神”(徒廿六:20;参徒廿:21;十九:1~5。徒二:3638;十:43;十七:3034)。

一、悔改

1.悔改之要素

1)认识罪。悔改的第一要素是认识罪的本质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现。人必须先识罪,然后才会认罪。神的律法如同一面镜子,照出罪的性质,使人知道什么是罪(罗三:18~20;参罗二:14~15;七:7)。故此,福音的宣讲应当提陈罪的性质和表现,及其可怕的后果,以激励罪人悔改(太三:26~8;徒三:17~18;罗一:18,二:23)。

2)知己罪。单是知道神的律法和关于罪晋的教训,仍不足以使人自知己罪。世上充满着认识罪之存在的人。他们以道学家自居,非叹“世道日衰”,指责社会上各种罪恶的流行,但他们却自承清主同,不知己罪(箴廿一:2;卅:12)。

法利赛人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他们经常批评别人的过错,不与“罪人和税吏”交往,却不知道自己如同粉刷的坟墓,只是外表美观而已(路十八:11;五:31~32;约九:40~41;太廿三:25~28)。

所以悔改的第二个要素是知罪,即自知己罪,并认清自己没有能力更改,然后才会发出恳求神赦罪的呼声(路十八:13;十五:12~18;林后七:9~11)。

3)痛恨罪。悔改的第三要素是痛恨罪恶,决志不再犯罪,放弃罪恶的生活,改变罪恶的生活,改变生活之方针,恳求神的赦免及帮助(诗五十一:29~10;结卅三:14~16;罗六:12~13)。悔和改是不可分开的。真心为罪懊悔,必须同时决志改道而行。新约原文常用的“悔改”或“皈依”字语,都包含转回或改过的之意(太三:8;徒廿六:20)。

悔而不改不是真诚的为罪懊伤,因为真心为罪的懊伤必定同时痛恨罪恶,厌弃罪恶(弗四:17~32;林后七:11;帖前一:9)。约翰所说的,从神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恋罪恶之意(约壹五:18;三:9)。

2.悔改之对象

1)神是主要的对象。在圣经的教训上,无论是原罪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罪神(罗三:23;诗十四:1)。或是敌视神,或是镇压宗教,或是讥笑神的存在,或是行动放肆,不以神为念。

甚至当人得罪另一个人时,他也是得罪神,因为人是按照神之形象造的,属于神(创九:6;雅四:11;诗五十一:4)。当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时,他对父亲说:“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十五:18~19;参罗六:17~22)。

2)人是次要的对象。我们在思想中,或在言语和行为上,也常常得罪别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利益。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应向神认罪,也须救人的宽恕。税吏撒该在接待耶稣时,当众对主允承,他若曾讹诈了谁,愿以四倍偿还(路十九:8~10)。

3.悔改之动力

悔改是出于人的内心,是人有意识的行动。这一点可从证道者的劝勉上,得到明证(徒二:38;十七:30;耶十八:11;结十八:23)。神不能代替罪人悔改;耶稣也不能代替他悔改;悔改必须出自罪人本身的意念和决志。

二、信心

1.信心之性质

本段所论的信心,是指真实的,得救的信心。信心是指全心的相信,包括理智方面的知识,情感方面的认同,并心意方面的依托。

1)知识。基督教的信仰不是盲目的信仰,叫人这从一位玄妙不得而知的神。圣经启示之目的,就是叫人认识神。约翰书写福音书之目的,是要叫人认识耶稣,并相信他(约廿31)。可见知识对信心的重要。保罗说:“信道是从听道而来,听道是从基督的话而来”(罗十:17)。

我们当然承认,神是一位深奥无比的神,而且人的智慧有限,无人能完全认识神的本性或了解他的言行。但是若对基督教的基本教训模糊不知,虽或在特殊情形下盲从基督,实际上却是信了一个“未识之神”(徒十七:23)。所以,对基督教基本真道之认识,乃是信心上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而且,信主的人不应以知道基本教为足,倒要继续追求,以救信心之坚立(弗四:11~13;来六:1)。彼得劝勉信徒,要常作准备,致能回答非信徒“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彼前三:15)。

2)认同。但单是理智上的知识,并不能证明信心的存在。宗教知识,如同其它科学的知识,可以靠头脑的学习和研究而得的,但与信心无关。旧约的以色列人,自幼即经年受到宗教的教导,熟知圣经内容,但并不都有信心。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人是具有信心的(王上十九:1018;罗九:6~829~32)。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只具知识缺少信心的会员,他们虽懂得教义,却没有真心接受,信徒不但在道理的知识上有学习,也在心中认同这真道是对他个人有益(帖前二:13)。

3)依托。信心的第三个要素是把个人的命运交托在神手里,不再依靠自己的力量行善,完全依赖基督的能力,藉着他的救恩,从罪恶里得到救拔,并引导自己走上新生命的道路(罗十:10~11;来十:22;彼前一:5)。这样的信心,必会产生生命上的安全感,诚心信托,将万事都交往爱他的主手中,坚信一切的遭遇,都是于他有益(诗卅七:5,罗八:28)。

2.信心之对象

信心之对象是耶稣基督,及他所显明的三一真神。藉着信,罪人与神重新建立正常的关系,与基督连属,成为他肢体之一部分(约三:16;十四:1;徒十:43;十六:31;约十五:57~8;弗五:30)。

有人也以圣经为信心之对象。但严格而言,圣经并不是信心之对象,因为圣经只是见证基督,启示神旨意之媒介(约五:39)。因此,圣经是领导我们认识基督的工具,但其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信心之对象(提后三:15)。福音派神学有时被批评为将圣经当作偶像崇拜,好似圣经本身能赐给我们救恩,好似文字的本身具有纪能。然而,基督是唯一救主,除他之外,并无救法。

基督确然在地上建立了他的教会,藉着教会从各处召聚他的百姓,并                                          喂养信徒的灵命。但教会也只是实施基督救赎之工的媒介和工具,而不是信心的对象。

3.虚伪之信心

除了真实得救的信心之外,尚有数种模仿而虚伪的信心。它们在外表上,不易与真信识别,但没有扎根。我们在此要提出三种模仿性的信心。

1)暂时的信心。这种信心,在未经试炼前,看似与真实的信心无异。这类教友在决定参加教会时,或许是带着诚意,并非出于伪装,但他们往往是“顺风信徒”,把教会或基督当作生活的保障,在顺利的环境时,随从别人一起信主。但当患难临头时,就抛弃他们的信仰,脱离基督和他的教会了。耶稣在撒种的比喻中,把它拟作撒在石头上的种子,“就是人听了道,当下欢喜领受,只因心里没有根,不过是暂时的,及至为道遭了患难,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太十三:20~21。参提前一:19;来六:48;约壹二:19)。

2)传统的信心。这种信心特别是在从基督徒家庭中生长的人身上发生。他们自幼即受到宗教的薰陶,养成参加教会崇拜的习惯,但内心却没有真正接受基督。尤其在欧美的国家内,有许多这一类的教友。他们或仍经常参加聚会,或在实际上已经与教会只具藕断丝连的关系,但却自承是基督徒,在婚丧喜事时采用宗教仪式。若有人称他们为非信徒,他们会大感不悦,但事实上没有与基督连属的生命(赛廿九:13;太三:9,约八:39)。

3)投机的信心。这种信心,自始即是以虚伪和欺骗为目的。这种人在口头承认基督为救主,加入教会,而内心则在谋策如何获取利益,或是为钱财,或是为职位,或是为婚姻,或是为名誉;总之,他们是存着不正当的目的加入基督之教会的。

新约中有两个显著的实例,即犹大和西门。犹大为着钱财的利益,加入耶稣门徒的队伍,但始终是以获利为念(约十二:5~6、可十四:10)。西门本是在撒玛利亚城中,靠行邪术度日的,后来他听了腓利的证道而信了主,并且受洗。但他的目的是想靠使徒的能力获利。因此,当他看到使徒为人按手,救得圣灵降临时,就想用银钱购买这权柄,从中取利(徒八:18~23)。

4.信心的价值

1)救恩的媒介。救恩不是依靠行为,而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是显而易见的(罗三:24;十一:6;提后一:9)。另一方面,救恩的领受是藉着信心的媒介。如保罗所言,“你们得救是要乎恩,也因着信”(弗二:8)。

这样说来,信心是否是获得救恩的一个因素呢?人之得救是否是靠托基督的救恩加上他自己的行为(信心行动)呢?他的信心是否是一种功劳呢?保罗为要避免这种谬见,因此立刻接下去说“这(信心)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这里的“这”字显然是指信心,而不是指行为,否则保罗不必重覆声明,不是出于行为了。

信心的功用,乃是在于领受神的恩黄,确认神的恩典(约三:36;太八:13;参太八:10~11;十五:28)。我们不应因相信拣选的道理并救恩完全出于神的道理,而轻视信心的价值,因为信心是神所预备的媒和工具,使人领取基督已完成之救恩。

2)生命的力量。信心不但是罪人得蒙救恩之媒介,它也是信徒在得救以后,生命中的力量。这力量确是圣灵的恩典,但也是藉着信心的运行而发挥的。靠着信心之运行,基督徒能够胜过世界(约壹五:4),忍受逼迫,制胜敌人(来十一:33起)。事实上,耶稣曾毫无保留地应许说:“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23;太十七:20)。

再者,基督徒若要在灵命上有长进,必须要在信心上建立自己,在圣道上造就自己(犹20节)。基督徒的生活,应当是信心的生活,因为凡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都是罪,也不能蒙神悦纳(罗十四:23;参来十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