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 人的罪责与苦况

  “人是有罪的”此项事实,人类历史证据比比皆是,人的良心见证处处昭示。“罪”是复杂的,更是无理的;罪人陷溺罪中,内外皆受捆绑,真是苦不堪言。唯有了解“罪”的本质与权势、“人”的罪污罪责,我们才能真正体会神在基督里拯救我们的“恩”,是何等长阔高深!

一、罪的真相

1. 历代对“罪”的看法

  两千年来的教会历史,面对“罪”所带来的现实冲击,留下许多神学作品探讨这个人类最大的问题。历代对“罪”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下列几项:

(1) 罪是选择作恶;

(2) 罪是缺乏良善;

(3) 罪是骄傲自大,自我中心;

(4) 罪是失去了原始之义与圣洁;

(5) 罪是骄傲、怠惰、虚谎;

(6) 罪是适应不良。

  这些说法皆是从道德或心理的角度,点出“罪”的某一面性质症状,然而并未触及“罪”的本质核心。明白“罪”的本质真相,关键在于“神与人的关系”,以上那些看法都没有以此作为基本架构。圣经论到“罪”的词汇,都是以“我们与神的关系”为核心。

2. 圣经的定义

  圣经论到“罪”,指其为:全人类对神的反叛,普遍的堕落心性行为,牵涉到每个人的每一部分(王上八46;罗三9-23,七18;约壹一8-10)。新旧约圣经称“罪”是:违背神的圣约、未达至神所为人定规的标准、违犯神的律法、不顺从神的指示、污秽自己侵犯神的圣洁、在审判的主面前被定为不义。“罪”的污染败坏是极具破坏性的,对神的旨意命令,是无理、否定、背叛的反应;其根源是骄傲自大,敌挡神。一切罪行的背后,都有其意念、动机、欲望显露其堕落心性。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根据圣经,可以提纲挈领给“罪”下一基本定义:“罪”就是“违背律法”(约壹三4):在行为举止、习惯、心态、倾向、动机、生活方式上,未行所当行,行所不当行,即没有顺从或违反了神的律法(即“真理行在爱中”的生活规范,太廿二37-40)。

3. 罪的层面与本质

  因“罪”就是违背神的律法,所以圣经常将“罪”与“律法”对照比较(罗一32,二12-14,四15,五13;雅二9-11);并藉之将“罪”的许多层面显示出来(耶十七9;太十二30-37;可七20-23;罗一18-20,七7-25,八5-8,十四23;加五16-21;弗二1-3,四17-19;来三12;约壹五17)。以“神”为中心,根据“神与人的关系”,我们可从多层面来描述“罪”:

(1) 就“律法”而言,罪是无法无天;

(2) 就“目标”而言,罪是未中红心;

(3) 就“权柄”而言,罪是反叛悖逆;

(4) 就“圣洁”而言,罪是污秽不洁;

(5) 就“审判”而言,罪是过犯刑责;

(6) 就“真理”而言,罪是错谬虚谎;

(7) 就“同在”而言,罪是隔绝疏离;

(8) 就“生命”而言,罪是失落死亡;

(9) 就“公义”而言,罪是不仁不义;

(10) 就“荣耀”而言,罪是羞耻亏缺。

  归纳上述“罪的层面”之讨论,我们可见“罪的本质”包括两要素:

(1) 罪是实际的邪恶,不只是缺乏良善,乃是败坏行恶,扭曲了神的形象;

(2) 罪是与神为敌,反抗神的命令,悖逆神的真实圣洁公义。

  正如约瑟的表白“我怎能行这大恶,得罪神呢?”(创卅九9)与大卫的悔罪祷告“我向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诗五十一3-4)所显示的,每一个罪,无论对象是神或人,都是“得罪了神”与“行了这恶”。

二、罪的普世性

  亚当夏娃犯罪之后,罪迅速蔓延,影响深远。该隐谋杀他的兄弟亚伯;其子孙拉麦,骄纵自大肆无忌惮(创四3-923-24)。到了挪亚之时,全地满了强暴,人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六5),遭致洪水毁灭普世的刑罚。洪水之后的人,和洪水之前的人一样,从小时心里就怀着恶念(创八21,是神的恩典怜悯,不再用洪水毁灭世界)。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王上八46;耶十七9)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世人都犯了罪(罗三9-23)。圣经多处经文直接指证罪的普世性(诗一四三2;箴廿9;传七20;加三22;雅三2)。

三、罪的区分

  圣经不仅告诉我们:人是罪人,在生活上犯了许多罪;圣经更启示我们:人是生来就有罪(伯十四4;诗五十一5;约三6)。死是从罪来的,因罪的工价乃是死(罗五12,六23);婴儿会死亡,显示婴儿也是有罪的。此即显明人有与生俱来的罪,在神学上称为“原罪 Original Sin”,以与人本身在思想或行为上所犯之罪“本罪 Actual Sins”有所区分。

1. 原罪的界说

  “原罪”并非指神所造的人是有罪的(神造人原是正直,传七29);也不是指受精怀孕分娩过程是有罪的。“原罪”乃是表明:

(1) 人生命一开始,尚未实际犯罪之前,在母胎里就有罪性;

(2) 此内在的罪性,是人一切实际所犯的罪之根源。换言之,我们并非因为犯罪才成为罪人,我们因为是罪人(与生俱来的罪性)所以我们犯罪。

2. 原罪的由来

  “原罪”也表明亚当的罪与全人类的罪之间的必然关联。亚当是人类的始祖,神与人立约的代表;亚当为全人类之元首,在神面前代表整体人类。亚当犯罪背约,这罪牵连全人类。换言之,全人类在亚当的罪里有分。罗马书五章十二至廿一节讲明亚当与众人的关系:罪从亚当一人入了世界,众人都犯了罪;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死的权下;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因一人犯罪就定罪,审判因一人定罪;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此即哥林多前书十五章廿一至廿二节所表明的真理:“死是因一人而来,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

3. 归属的原则

  立约的元首代表与约内众人合为一体,此奇妙关系是神的定规安排,是我们无法测透的奥秘,却是圣经所启示的。这“约内联合”的架构,使我们在“首先的亚当”里与他的罪有分,承担罪责,承袭罪性。然而,也正是因这“约内合一”的关系,我们在“末后的亚当”主基督耶稣里与祂的义有分,承受洪恩,得新生命(罗马书五17)。罗马书五章与哥林多前书十五章同证“约的归属原则”,藉此表明救恩真理:“死由亚当来,生从基督得”。

  总而言之,“原罪”与“本罪”的区分是重要的:原罪是我们与亚当有分的,在亚当里的罪,是一次的;“本罪”是我们在自己生命里所犯的罪,是多次的。

四、人类的苦况

1. 全面的败坏

  “原罪”使亚当的后裔全人类落入苦况,不仅是承担“罪的责任”,也承袭了“罪的败坏”,即罪人内在的腐败,其内心毫无真实的良善(罗一28-32;太十九17)。罪的污染败坏,渗入人的理智、情感、意志,感染人性的每一层面;罪的邪恶权势,使人成为全面受罪性控制影响的罪人。神学上称此为“全面的败坏 Total Depravity”,这并非指每一个人在每时每地都尽可能的活出其败坏,乃是表明人的每一方面都受到罪的影响,皆有败坏的因子(罗十三13,一19-21;林前六9-10;林后十二20-21;加五19-21;西三5-9;弗四31,五3-7;提前一9-10;提后三1-5;多三3)。保罗见证此“全面的败坏”在人类生命中造成的苦况:“我是属乎肉体在我里头,就是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我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叫我附从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七14-24

  人心的诡诈败坏,从历史记录与我们的经验皆可得证:平时守法的公民,到了战时却做出烧杀掳掠的罪行;人是可以坏到连禽兽都不如。这都是我们里面的罪性,趁机发作使然。感谢神!唯有靠着主耶稣基督,在祂里面就得释放了。

2. 罪人的无能

  罪人“全面的败坏”导致了“全面的无能 Total Inability”:罪人无法靠自己以真诚全心来回应神,顺服祂的话(约六44;罗八7-8)。罪人的心堕落败坏,无能回应神,圣经称此状况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二15;西二13)。人因堕落处于有罪的状况,在意志上已经失去任何属灵的良善,无法靠之得救;人既然成为属血气的人,与真实的良善相反,行恶死在罪中,就不能凭自己的力量改变己心,甚至连预备自己来悔改也不能。正如古实人不能改变皮肤,豹不能改变斑点,人习惯犯罪行恶,根本无能自救(耶十三23)。

3. 自由的意志?

  人按神的形象被造,被赋予“自己选择”的能力:人按照自己的善恶判断与倾向喜好,作抉择来生活行事。因此,人也要为自己的选择负道德责任,向人负责与向神交帐。人不是机器人,人是“选择由自己的受造物 Free Agent”。就此而言,人一直永远都是有“‘由自’意志 Free Agency”:亚当在其犯罪堕落前,在其堕落后,皆是如此;今天的我们亦如此,现已在天家成圣得荣的圣徒亦是如此。

  然而根据人与罪的关系(有无犯罪的可能)来说,人却处于四种不同的状态:

(1) 被造时,可能犯罪;

(2) 堕落后,“不”可能“不”犯罪;

(3) 得救后,可能“不”犯罪;

(4) 在天家,“不”可能犯罪。

  第(4)状态,是我们得救的最终目标与最大喜乐:在新天新地里,我们仍是选择由自己,但“随圣心所欲,不犯罪逾矩”,因为那时我们的生命已是完全圣洁、得着荣耀。

  在第(2)状态中的罪人,乃是处于“全面的败坏”与“全面的无能”的状况中,其意志受罪的捆绑,虽然他仍有“‘由自’意志”,但是他随己意选择的,全受罪的污染控制,是“随罪心所欲,不可能不犯罪”。就“无法在神面前行真理良善”而言,罪人失去了在真理里面的自由(约八31-32)。所以,罪人没有真正“自由(不受罪奴役)的意志 Free Will”。

  “原罪”使得我们心被捆绑,没有自由,来分辨选择神的路;只有当我们蒙恩得救,神赐给我们新的心,在基督里成为新造的人,我们才有“重获自由的意志 the Freed Will”(罗六16-23;林后五17;约八34-36;加五113)。

 作业(讨论题目):

. 何谓“罪”?圣经的定义与世俗的定义有何不同?

. 罪的本质为何? 其层面有哪些?

. “原罪”与“本罪”有何区分?二者的关系如何?

. “原罪”由何而来?带给我们什么影响?

. 罪人有“‘由自’意志”,却无“自由意志”,所指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