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

    我们已然看到,『在基督里』诞生的新人类在保罗神学中占了重要的地位。他对恩典教义的解释,指向个人性伦理的转变,因为在基督里的新造必须有一个新的衡量准绳,来符合他们的新身份。我们探讨保罗的伦理教训,不可当作独立的个案来处理。事实上,这是他神学系统的重要一环。故此,我们必须首先研讨他的伦理观与耶稣的关联,以及与他自己对在基督里之人的神学解释的关联。以后再研究保罗立场的性质,包括消极面(其他伦理系统没有包含的)和积极面(与前者不同的特点)进路。在挑出这些性质以后,我们再检讨保罗所持个人伦理观的动机。最后,我们试将保罗所用伦理方面的词汇加以分类,并规划出基督徒行为的特殊范围。

保罗伦理观与其他教训的关系

    检讨保罗伦理观与耶稣伦理观的关系,显然是重要的课题。我们已讨论过看起来很像理想主义的山上宝训,及其产生的不可能印象。保罗的伦理教训,必定是从耶稣的训诲而来。虽然难以证明,但至少是从别人领受来的。然而,他在耶稣已奠下的基本前提上作了许多的发展。最重要一点是,保罗的伦理观绝不是另起炉灶(de novo),也不是耶稣伦理的更上层楼。实际上,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抵触之处。相反地,却有许多非常相似的地方,诸为爱的力量(agape)、对旧约的态度、需要圣灵帮助来作伦理的决定等等。

然而,在这些领域中,保罗将主题神学化,并作了更清楚的处理。耶稣伦理的蕾苞,在保罗时期全开怒放。这是以前所预期的现象,保罗写作之时,正是圣灵出现曙光的时代,是耶稣早就讲过的。当我们探讨保罗的伦理细节时,会更清楚看到他受耶稣伦理观的影响,以及他自己特别贡献的地方。

保罗的伦理观发轫于他的神学,因为他的神学解说是实用的,不仅在道德抉择上,更深深影响了人的一切。他对伦理的劝勉,从不离开耶稣的教训。若不是在绝对信心的情况下,人是很难了解耶稣的伦理。故此,把保罗的伦理叮咛当作一般伦理系统的基础,是没有问题的。保罗所讲有关伦理的话语,虽也值得非基督徒重视,但他并没想到那些不『在基督里』的有什么义务去实践。然而,他毫无疑问地认为,『在基督里』的人要依某种方式来行动和思想。保罗的伦理观,全然是针对基督里新人类中的一份子而讲的。

必须在神学基础上才能正确了解保罗伦理的原因,是因它能提供动力,使这些伦理付诸实施。那些没有领受这神学基础的人只能推崇,却感到不能也不愿实行。而那些经历过保罗所说称义、救赎、和好、成为后嗣、成圣等伟大真理的人,会认为每一个真理都能付诸实现。保罗书信中处处表现出这种没有在伦理中区分的教义立场。实际上,这是他许多书信的特色:在解释教义之后加上一段伦理叮咛。对保罗来说,伦理与教义的密切关系不是偶然的,在他的观念里总是不可或分的。

保罗的进路原则

    我们探讨保罗伦理的性质,要先来看它的消极面,以后再看积极面。

    我们首先观察到保罗伦理观的『非系统』性质。他没有为个人或社会划出任何伦理蓝图,甚至连他如何在他书信中安插这些伦理资料,也好像是随兴所至的样子,没有一定的格式。他的书信都表现出他对那些教会的关心,他比耶稣说的更为详细,因为他体会到这些教会的基督徒泰半出自异教背景,需要这些伦理方面的细节。有时他的话十分露骨,比如叫从前偷窃的不要再偷(弗四28),这显示出很多早期基督徒出身环境的低伦理水准。不问保罗对新生命和圣灵引导之道讲得如何深邃,他总是个现实主义者。他相信他带领归主的人,会在道德判断上长大成人。但问题发生时,他都随时应付,因此也增加了他作个伦理导师的身价。

他的教导都是脚踏实地的,没有空动或矫饰的感觉。古今哲学家的伦理体系,都不能加以改变或剔除。世上没有一个基督徒敢说他已达到理想境地,甚至连保罗自己也承认他仍需竭力追求(腓三 12f.)。

第二点看到保罗伦理观的性质是『非苦修的』,纵使他偶尔也显出严厉的一面。他对婚姻的看法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保罗自己虽不结婚,也鼓励人学他的样子,但却明白认为嫁娶不是罪(参林前七 28,39)。他认为若能单身,是仅为主的事挂虑,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参林前七章的讨论)。这似乎是受主立即降临的信念影响所致(参林前七26,29)。他这段话并不能成为普世婚姻问题的道德规箴。果真如此,自然导致人种的灭亡了(见下文社会伦理的讨论)。他对婚嫁这类的事,显然有敏感的看法,但并不是全然反对,而是认为与在基督里的丰富相比之下,显然是大贫弱了(腓三章)。他对于为他工作所馈送的捐献,并不反对(腓四14ff.)。

    有一段经文说到保罗反对严格禁忌的事(不可尝、不可摸,西二 21)。好像有人要在正统说法上加上苦修主义的测验,而保罗不予支持。他不肯默认一切会导入仪文负担的伦理标准,他的伦理观也不受一张禁忌清单的管制。基督徒是自由的。不过,他也承认基督徒有自我规律的必要,如林前九25ff.所清楚显示的。这种自我规律是在所处环境中实践的,没有要出世脱离环境的含义。保罗对修道院生活,并没提出保证的话。

    保罗伦理观的第三点是『非律法主义的』。对评估一个真正的伦理教师来说,这点是十分重要的。在社会伦理律法中,条文是建立标准叫人施行的方法。但一个律法主义的伦理观虽有严格的限制,却只能限制公开的行为,不能限制动机或意图。耶稣曾提到这点与摩西律法的关系,保罗亦然,只是没有对律法重新诠释的同样权威。他承认,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七12),然而从他自己经验中知道,这是行不出来的。他的神学不是靠他自己的努力,而是靠神的恩典,而律法主义的伦理观里没有恩典的影子。福音要求一种不同的伦理,不是写出来的规范。摩西律法包括一大堆的可与不可,如今依旧立为模范,却不能供应所必须的伦理动力。就因这缘故,保罗看律法为通往罪的小径因而利用了律法(罗七 11)。我们已讨论过保罗对律法的看法(第六章后),这里着重于他反对靠律法得救,显示出他伦理观的非律法主义的看法。

一个不能因律法得救的人,绝不能因律法而生;他的行为准绳不是一个写出来的规条。当保罗说律法的『字句是叫人死,圣灵(译按:见中文圣经林后三 6小字)是叫人活』时,乃是用简洁的语句说明反对律法主义的伦理规范,而推崇圣灵的伦理指引。后面这点使我们看到保罗伦理观的积极进路。

我们可以说,保罗的伦理观在实质上是『圣灵引导式』的。我们已在讨论圣灵教义时谈过住在里面之圣灵的实际影响(见第五章)。这里需重述圣灵在里面的工作和动力的供应,提供抉择的指引以符合伦理标准。圣灵在基督徒生命中『结出果子』(加五 22),这不是说保罗的伦理观认为人不需要负责任。条文伦理与圣灵引导的伦理观之区别,在于前者只能产生规条,定不遵守的人为有罪,而后者则给基督徒心里带来正当的标准与态度,以捕捉意志上的支持能力;是『你应该』和『我愿意』的区别。也就是说,既不是说圣灵什么事都做,也不是以道德指南为杂碎。住在里面的圣灵给与基督徒经常性的引导,以致保罗称之为『圣灵的律』(罗八 12);他的意思是:不是一种生硬速成的规条,而是一种一贯的原则,使圣灵在基督徒生命中有效活动。

    保罗在圣灵的教诲上阐明他对『新约』的了解。在新约中,神的律法是写在人心里的,不是写在石版上(耶卅一 31)。保罗虽没有特别提到耶利米的这段经文,但他坚持内在动机,而不是外表诫命的观点洽合于新约优于旧约的看法。

    再者,对圣灵的强调,使保罗的伦理训诲成为『个人的』。圣灵原则对正确了解书信中伦理方面的勤勉,是非常重要的。在理论上,保罗虽然知道圣灵的指引足够使人作伦理上的抉择,但他还是不厌其烦地列举一些问题,因他承认人性的软弱,连那些已蒙救赎之基督徒的人性也一样软弱。他在林前七39-4O表达了他对婚姻问题的意见后,说:『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他对伦理问题的意见,离不开他得救经历。不仅他自已,连他的读者都是被圣灵引导的(罗八14)。这不是说,在一些伦理问题上没有不同意见的余地,而是说,圣灵在顺服他引导之人中间,确定了一个基本上一致的行为典范。

    不用说,圣灵指引的伦理观在个人伦理领域里的重点,多于在社会的。不过,在我们探讨后者时,需牢记这社会的涵意是所有受圣里引导之人组成的一个团体。

保罗伦理训诲的有效因素

  当我们转到动机和其他影响力的主题时,方才谈过的有关保罗伦理中的圣灵,必须加以申论。如果内在的圣灵引导执行神旨意的愿望,且信者全心响应的话,就不需更进一步的诱因了。但保罗对人是否真能全心全意以致不需要其他诱因,不是抱完全乐观的态度;所以他诉诸几项因素。

爱(agape)可能是最主要的诱因。我们已看到耶稣如何以爱作律法的总纲(见本章上文)。保罗说道:『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agape)浇灌在我们心里。』(罗五5)我们爱的模范,就是神对我们的爱。保罗也以全部的律法都包含在爱人如己这句话之内了(加五 14;罗十三8)。那里有对别人爱存在,便自然产生在人类的关系和态度上的深刻印象。如果基督徒以爱为己任,那么他的伦理抉择一定会与这爱相调和。保罗那绝世的爱之颂歌(林前十三章),就活生生地表现出这点。爱,所能防止人作的事是令人惊奇的: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十三章中许多的话,是从反面的模具中冶铸出来的。保罗看爱是一个有力的阻力,同时也是一个大能的诱因。由于爱是圣灵恩赐之一,也是圣灵工作的延伸。那里有爱改变了人类的关系,那里就是圣灵作工的证明。

对正确伦理行为的另一个诱因是『榜样』,至高的实例就是耶稣基督。保罗书信很少提到耶稣的地上生平,却勤勉基督徒要以基督的谦卑为榜样(腓二5ff.)。保罗鼓励哥林多教会踊跃捐输时,也把基督的贫穷列为榜样(林后八 19)。但他不限制我们以基督的大能为我们能力的榜样。他也叫人效法他,就像他自己效法基督一样(林前四 15ff.;十一 1;帖前一 6)。保罗叫人效法他,乍看似乎太厚脸皮了,然而伦理最有效的导向,是向一个完全献身基督追求最高目标之人的生活方式看齐。因为那时并没有伦理经书存在,一个有好行为的基督徒,自然会在当时的异教社会中鹤立鸡群而让人效法了。一般说来,保罗以基督作榜样,差不多都随时偶然提出的(参罗十五7;弗五2, 25, 29;西三13)。

下一步要探讨的是,决定一个基督徒正确行为内容的一些不同因素。首先看到的是:什么是基督徒体统的适合性。这样自然排除某些恶事,就如污秽或空洞的言语都不适合(弗五3ff.)。在这段经文中,保罗嘱咐读者『行事为人,就当像光明的子女』(弗五 8)。他认为他们知道适合『光』这个比喻的生活方式,也认识光与『黑暗』的区别何在。在保罗的看法里,一个基督徒很快就会意识到自己『在基督里』的新地位。林前六12;十 23也说明了同样的原则。

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两段经节中阐明一个原则,可以让我们在适当应用的时候,提供伦理抉择的有力法则。他认为凡事都可行,却不同意凡事都非做不可(林前六 12ff.;十23ff.)。在这两段经文中,他都是以实际问题作原则的应用。两者都是对刚强和软弱者说的,他提醒我们:若这可行的事会成为软弱者的绊脚石,刚强的人就应该放弃。若严格执行可行的事,会造成粗糙的伦理,而且忽视了因而引起的个人问题,保罗不准任何人以他个人的『自由』践踏别人的敏感。

保罗进路的另一个因素是理性和了解。他告诉读者,他们在基督里的新生命要有行为上的改变(西三1ff.)。某些旧人的行为必须『脱去』,某些基督徒的德性则必须『穿上』。保罗明知这不是自发性的事,需要用心作道德的抉择。他希望属灵的人要思念『上面的事』,正确明白他们的生命与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的意义(西三 3)。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更新的心意知道何为神的纯全、善良、可喜悦的旨意(罗十二2)。成圣带来对神旨意的新体认,以最实际的方式来应用,就如罗马书十二和十三章连续所表现的。信徒是一个寻求讨神喜悦的人(林后五 9;弗五 1O)。神的旨意成为基督徒生活的基准,基督徒的心意是为了要寻求明白神的旨意。

有一次,保罗叫人思考另一个含有对伦理抉择的重要因素--等候基督的即将再临(林前七 26ff.)。保罗之所以倡导独身,是因为『现今的艰难』。他在这里不是反对嫁娶,而是不愿人们再加上世事的缠累。在特殊情形下所给的明断指示,不一定要在平时应用。保罗坚信基督即将降临,却不常涉及末世论,我们自然不能说这点是他伦理教训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们不应略掉保罗伦理观里的团体原则。由于所有信徒都属于团体,他们个人的行为自然会影响整个团体。身体上任何肢体的活动,都会影响到全体。保罗常用身体的比喻,便含有伦理上的意义。在罗十二 4ff,在身体比喻后便接着一个伦理的特别勤勉,因他不仅影响自己一个人,也关系着其他的人(如罗十二 1O:『爱弟兄,要彼此亲热』)。

保罗的伦理词汇

在保罗书信好些地方,有德性或恶行的细目清单。这些清单对我们研讨保罗伦理观有很多助益,帮助我们匡正以保罗只是偶而提到伦理的任何印象。开列伦理清单的作风,或许与一些非基督教文学有类似之处,可见保罗是随着当时代的模式,加上基督教神学结构作他自己的印记。事实上,我们在讨论基督里新生命时,已谈过一些基督徒德性问题,但还有些补充的话,把这些德性带进个人伦理的观点中。

值得鼓励的德性。主要的德性清单列在加五22-23(圣灵的果子);腓四 8(当思念的);西三 12-15(要穿上的)这些清单的内容大有不同,却都属于新生命的素质。

  我们可以将这些素质总结如次:主要的神学性德性为仁爱、喜乐、和平,列于加五 22-23清单之首;其他是对这三者的说明。这些构成与以自我为中心对比的生命,表现出忍耐、恩慈、温柔和节制。另外的两项德性--良善与信实--是关系基督徒一般品性的。保罗没提到耶稣以完人的生活表现了这些德性的典范,他认为,这些德性都属圣灵的工作。由于保罗认为所有基督徒都被圣灵充满,所以每个基督徒都应能表现出这些德性。一个基督徒没有温柔和节制,就像基督徒没有爱一样的反常。有人对其中一些德性抱持怀疑的态度,甚至认为许多未被圣灵充满的人也可以有,但其中的无私性太大,不容易普及。毕竟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腓四 8的清单是基督徒从思想到行为的无价指南。保罗话语的意思,实际上是基督徒的思想模式塑造其品格。凡是真实、可敬、公义、清洁、可爱、有美名的,都适合基督徒思想的主题。如此,就排除了一切破坏的、污秽的、制造紧张的、丑陋的和次等的事了。保罗在这里阐明了一个深邃的心理学重点--人如其思--因他认为,人都是先思而后行的。譬如说,一个人的思想是清洁的,便不会作不清洁的事。

歌罗西书的经节,包括了加拉大书里的许多德性,如:怜悯、恩慈、谦虚、忍耐、包容和饶恕,以及在这一切之上的爱心。同样是没有自我,同样以温和待人。穿上基督的人,也就是穿上他伦理的『服饰』。其结果是态度的彻底改变。

    除了这些名单所列的词汇之外,还有许多分散各处的词藻,例如罗马书十二、十三章连续的勤勉。『爱人不可虚假』(罗十二 9),『在指望中要喜乐』(罗十二 12),『要彼此同心』(罗十二 16),『不要志气高大』(罗十二 16),或『不要以恶报恶』(罗十二 17),都是这些清单德性品质的说明。我们再次看到,哥林多前书十三章的爱之颂歌,是加拉太和歌罗西德行清单素质的优秀表现。保罗已在林前八l『惟有爱心能造就人』的话,为此安排了序曲。这本书信是很实用地提供圣灵果子清单里许多态度上问题的例子。在弗四2中,又一再叮咛谦虚、温柔、忍耐、用爱心互相宽容,和我们在歌罗西书的清单非常相似。帖撒罗尼迦前书五章再次一项一项地劝诫,『要彼此和睦』(帖前五13),『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恶报恶』(帖前五 15),以及『要常常喜乐』(帖前五 16)等,都是实用的相似例子。

    教牧书信的特色之一,是包含了一些伦理清单。大部分是说到应还避的恶事,也有些鼓励发展德性的清单。我们首先看到作监督的在伦理上的资格要求,就如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温和、不争竞、不贪财等(提前三 2-3),执事要『端庄』(提前三 8),女执事也须『端庄』、『节制』、『忠心』(提前三11)。多一 7-8也提到监督职份的积极资格:『无可指责』、『乐意接待远人』、『好善』、『不因酒滋事』、『公平』、『圣洁』和『自持』。所有这些资格,可使一个人在他所处环境中的伦理水准上显得突出。保罗要求这些职位的候选人,需『在教外有好名声』(提前三 7)。然而,这品德要求并不能只限于担当这些职位的人,因为这些都是每位基督徒应有的品德。

另一组资格清单是直接写给提摩太的(参提前六 11;提后二 22),像公义、敬虔、信心、爱心、忍耐、温柔、和平等,都是提摩太应追求的目标。在提后三 1O中,保罗再次提示提摩太作使徒的资格:信心、宽容、爱心、忍耐。在保罗列举的伦理清单的一贯性中,表现出他对一个基督徒品格的清楚概念。这并不是说,他希冀于提摩太的,不包括对所有的基督徒,或是他自己。

教牧书信中第三型的清单,是对一般基督徒说的。提前六17是对富足人的特别提示。多二 2f.是对老年人、老妇人和少年人与奴仆的忠告。重点放在端庄与清醒的心思上,也是在信心、爱心的纯全无疵上。这个忠告比别的书信仆实,或许是由于环境不同之故。很可能那时有一些必须更正的轻率意向。在多三 2里,我们又看到对温柔和礼貌的要求,这不仅是对信徒说的,也是向众人说的。这条经文也提到神我们救主的恩慈和良善(多三 4)。

    从这个对保罗要求德性的简略探讨中,明显表现他不以这些德性为可随意取舍的概念,而是以之为正常基督徒标准的一部分。这些品德在必须逃避的一些恶事中活泼地被烘托出来,十分显目。也明白反映出,基督徒的行为模式是在某种伦理环境中锻炼出来的。

应远避的恶行。保罗书信中恶行的清单,远多于德性名单,它遍布于罗马书、哥林多前后书、加拉太书、以弗所书、歌罗西书和教牧书信中。我们可以将这些恶行分作四类:性犯罪、口舌之罪、社会性的罪,以及自私的罪。

  (1)性犯罪。在当时遍布不伦理性观念的背景里,无怪保罗罗谈了这么多反对性犯罪的话。足够的资料证明,当时的性泛滥不仅是流行的,也是被社会所接受的。如淫乱、通奸、同性恋,都被认为是正常的。性,是满足肉体欢愉,不必顾及伦理的纯净,或纯粹用来达到自私目的的。若要了解保罗对性的教训,就必须认清这点。将当时流行的性态度看作罪,是个革命性的步调。

  我们首先看到他对公然不伦理性行为的定罪。神的国中没有他们容身之地(林前六 9)。加五 19里,他将情欲的事一一列举。在弗五 3中,保罗说淫乱并一切的污秽,连题都不可,因为这些都不合基督徒的体统。没有比这句话更显出他对当代性标准的挑战了。在西三 5-8,我们看见另一个恶行的清单。保罗绝对反对性关系的杂交与通奸。我们不能争辩说,他对这主题的教诲与现代无关,因为我们的自由社会和当年的社会有很多相似之处。基督徒伦理成为保卫性伦理纯洁的堡垒。甚至在一般风尚反对这种纯洁时,基督徒也可以往新约中找到他应有标准的线索。有两条经文中保罗提到同性恋(罗一26;林前六 9),称其为『可羞耻的情欲』。这些都显示出男女两性关系的猖獗,而被保罗地强烈反对。

我们可以说,身体是圣灵之殿的道理(林前六 19;参三16),有效地防止了性犯罪,因为基督徒不能用自己或别人的身体来犯罪而羞辱它。住在里面的圣灵,不会接受任何婚外的性关系。

2)口舌之罪。因为一个人的品格常表现于他的言语上,内在的恶念自然导致口舌的罪。在罗一29f,保罗题到谗毁的、背后说人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都是说话方面的罪。这些异教世界的恶行,都被保罗毫不犹豫地定罪。甚至基督徒都不许和一个辱骂人的人同桌吃饭(林前五 11),因辱骂人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林前六 10)。保罗要再到哥林多的时候,他怕见到『分争、嫉妒、恼怒、结党、毁谤、谗言、狂傲、混乱的事』(林后十二 2O),清楚感觉到应该定这些恶行的罪,而呼吁他们悔改。苦毒、恼恨、忿怒、嚷闹、毁谤,都当从基督徒生活中除去(弗四 31),而代之以恩慈、怜悯和饶恕。这些罪主要都是口舌上的,全都不合圣徒的体统。再者,弗五 3f.所反对的淫词、妄词、戏笑的话,表明要注意会引致不洁的言语。保罗不能接受基督徒用污秽的言语发泄情绪(另参西三8,也提到『口中污秽的言语』)。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词汇说明了言语也能伤害别人。任何毁谤或辱骂的话都会损害别人的名誉,是不宜于一个在基督里的新人说出口的。保罗并不是否认基督徒也会说错话的事实,所以他再三叮咛,要除去这些恶行。

在教牧书信,又看到他关切错用口舌的地方。言词的争辩、争吵、辱骂、吵架,常发生于假师傅之间,保罗嘱咐提摩太要多加提防(提前六 5;参多一 1O)。教会职员必须不争竞(提前三 3),也不可一口两舌(提前三 8)。提多书中劝老妇人不要说谗言(多二 3),而要『言语纯全』无可指责,显出善行的榜样来(多二 8)。

3)社会性的罪。前述许多口舌的罪,因为会影响别人,故此也有社会的涵意。但是,我们需注意到,有一些保罗认为不容于基督教的完全直接影响社会的罪行。如偷盗,是全球公认的罪(弗四 28)。保罗教训里不赞成仅以取得为目的的物质主义,但这点并不导致任何人有权攫取别人产业的结论(见下文对社会伦理的讨论)。和这点相关的,是保罗对贪婪罪的解释。在西三 5的经节里(另参弗五 5),保罗称贪婪『与拜偶像一样』,意思是说,财迷心窍的人狂热想发财,将之成为崇拜的对象。在林前五 1O-11,他把贪婪与拜偶像的和勒索的并列于一个清单中(林前六 1O亦然)。在罗一 29,它与邪恶和恶毒并列,在弗五 3则与淫乱并列(另参西三 5)。无疑地,保罗以贪婪是和基督徒地位绝不相容的。

所有这些词汇如争吵、嫉妒、结党、结派、异端、嚷闹的罪,都绝对有社会的涵意。离开社会的背景,没有一项能单独成立。它们都由于缺乏正确的人际关系而起。没有一项可在保罗的基督徒概念中立足。他的德性清单,提供了极端相反的对照。温和与恩慈绝不能和结党联手,也不能赞成暴力纷争。一切结党纷争的现象,都与基督徒的爱心相悖。在爱之颂里(林前十三 4),保罗认为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不是嫉妒、不自夸。

    另一项对社会有影响的罪是酒色放荡。在不同经文中,如林前五 11;六 1O;加五 21,都有提及。提前三 3及多一 7的作监督资格,特别提到不因酒滋事。保罗劝诫老妇人『不给酒作奴仆』(多二 3),并且劝诫一般信徒『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荡』(弗五 18)。由于后面这段经文里保罗提出以圣灵充满作对比,明白表示醉酒与灵命迥然相异,这是另一个损害圣灵之殿的例子,而这次是指醉酒。

    (4)自私的罪。不用说,保罗的全部神学立场都反对以自我为中心。一个人若肯定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二 2O),那么他绝不会在他的伦理系统里有寻求自我的地位。狂傲与自夸就像外邦人世界中的愚妄和无情(罗一 3Of.),不是基督徒应有的,因为它恰和基督的榜样相反。保罗在腓二 3『不可贪图虚浮的荣耀,只要存心谦卑,各人看别人比自己强』的话里,作了积极的说明。在罗马书七章提到自己的经验时,保罗表示『自我』是追求良善的主要障碍,只有基督才能解除这种障碍。保罗说围绕在他身边的世界,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只有基督徒是以基督为中心的,这话事实上没有一点夸张。这种由自我到基督的中心转移,自然影响到伦理的标准。再不能以牺牲别人来求自身发展为动机了。基督徒所认为重要的事,不再是他自己所要的,而是神的旨意所要的(罗十二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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