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的概念在旧约中极为显著,但只是对今世地上各族的审判。对死后的审判,我们所知甚少,且仅限于以色列。在间约时期,虽有迹象显示已朝更个人化方面发展,但其主流思想仍和旧约一样,都属团体性质。以诺书中多次提到审判和审判的日子。新约中所说的审判,多半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如宝座、印封的书卷、记名的生命册、审判的宣告等)。然而,不论在旧约或间约文学中,除了但七13ff.是看弥赛亚为审判者外,都没有特别提到弥赛亚担任审判者职务的经文。对耶稣是审判者以及个人应自己担负责任与义务的双重强烈主张,使福音书对审判这主题有特殊的贡献。

 

符类福音

    有好几段提到在将来最后算帐的日子。在说到人子的几段中,有一段预言他来时,『他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太十六 27)。这段末提行为的好坏,因此必然是包括了两者。报偿的观念多次正似定罪的观念一样,二者都必须是审判下的真实评估。我们先看定罪,再注意提到报偿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主题在符类福音中,马太福音较其他福音书出现得更多。在耶稣所说的比喻中,很确实地把不同的人作不同的分类。参加婚筵邀请的(太廿二lff.),有拒绝的和最后才参加的。这似乎指前者的拒绝招致定罪,是自己审判自己,不能怪罪那最后临到的判定。同样的,稗子和撒网的比喻亦包含对歹类的审判。对义人和不义者不同的判决甚为尖锐(参太十三36-43;45-50)。山羊和绵羊不同判定的比喻最为生动(太廿三 31ff.),将于下段讨论。

    只有马太福音用到『审判的日子』一辞(太十15;十一22,24 ;十二36)。前三处是对所多玛的定罪。路加十14及十一31,32所说与此相似的话语,由于都包含了『审判』一辞,因此有人作结论说:耶稣所说的审判,可能不是指将来审判之日的审判。这一点,我们应注意与路十一 31,32相似的内容,马太亦以较简短的形式记录在太十二 41-42。太十15所记较路十14的平行经文较为详尽,但这并不足以证明马太所记不是耶稣所说的话。从两种记录形式上来推敲其真实性,诚属卖弄学问之举。两者所指特有的审判,是关系于所有人的审判,不论是族长时期、所罗门时代、示巴女王或耶稣的时代。我们无法主张说,在这些经文中没有大审判的意念,因照字面来看,这是最自然的涵意。

    其他有几段专注到审判主题的经文。耶稣在山上宝训中警告怀有论断之心的人说:『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太七2),这里可以不一定指最后神的审判,但可以含有此意义。在五21-22,耶稣宣称人不但不可以杀人,连向弟兄动怒的都难免受审判。而在定罪的某一种方式中,甚至还用『难免地狱的火』(马太的另一种表达,参廿三 33),这必然是指最后的定罪而言。我们需注意,马太也记了耶稣对说闲话者要受审判的话(太十二 36)。这若不是指审判的日子,那是指什么日子呢?

    在可十二 4O(= 路廿 47),耶稣指责那些『侵吞寡妇家产』的,说:『这些人要受更重的刑罚』。这话并不十分清楚指将来的审判。但因这对那些压迫者而言,他们在今生已熟谙如何逃避惩罚,所以若指将来的审判或许更见可靠有效。耶稣的话已很清楚,他称他们必不能从审判中逃脱。 耶稣的跟从者受到吩咐,要他们务必追求公义(太廿三23;路十一42)。确实,他们甚至得到保证说:当人子降临的时候,他们要和他一起坐在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支派(太十九28;路廿二30)。在马太福音中,审判与耶稣再来清楚地连结一起,虽在路加是以国度的话语来代替。但不论如何,两者所记的审判行动,都清楚指向将来。

    在解释山羊、绵羊的比喻前,我们注意到有些耶稣提到奖赏的话,我们不能不以今生来看待。路加福音论福的经文结尾,耶稣说:『当那日,你们要欢喜……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路六23;另参太五 12)。同段同样对那些爱他们仇敌的说(参太五 45):『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你们也必作至高者的儿子』(路六35)。耶稣向他的门徒保证,父在暗中察看,必报答他们(太六4,6,18)。这和假冒为善之人已得了赏赐(即在今生)正好相对比。这里虽未提报偿之日,但最完备的解释应是指未来之日。

    太廿五14-46很多次提到审判和奖赏,我们必须考量它的背景。在各种才干的比喻中,神对忠心的仆人就以更大的责任托付他。但这并不与最后的交帐有特别关联。山羊、绵羊之段就不同,它清楚与人子将在荣耀中降临施行大审判有关。某些学者认为,这一段是马太自己的解释,所以不甚予以重视,虽然大多数学者都同意,经文中有些话语确实是耶稣说的。我们找不到确实的理由,为这段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即便所用的暗喻是与启示文学极为类似。即使本段属于某种不同性质的交帐方式,我们仍应确认它是用审判的辞汇来表达的。不过,虽然如此,对这段的解释仍产生很多不同的意见。

    明白这段意义的真正关键,在于确定耶稣所用『弟兄』一辞究指何人(『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太廿五4O)。有一种解释假定,王的『弟兄』就是他自己的百姓;耶稣既认自己为王(如 31节清楚认他是王),因此『弟兄』即指基督徒。若这解释正确,那么这段的内容就适用于民族或个人了。

    既称在人子来时万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那么把山羊和绵羊的分别解释为耶稣再来前以不同态度对待他的跟从者的各民族群体,似乎是合理的解释。当然,这包括了对耶稣的使者们肉体上的需用与安慰的供应。太十5ff,门徒的受差既会遇到被接待与不被接待二种态度,那么就与审判之日子有所关联了(15节)。再者,也有人逼迫耶稣的跟随者。在这二段讲审判的经文里,都与各类人有关--家主、城镇、公会、诸侯、君王(太十章)和国家(太廿五章)。只是,审判各群体的结果,是在审判该群体中的个人。

    另一不同的看法,以『弟兄』特指受耶稣差派做宣道事工的使徒。人们将因对待神仆人态度的不同而受审判。但事实上,我们毋需把使徒和一般基督徒作极度的划分。

以上这观点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有些解经者在解释马太福音廿五章时,便宁愿解释审判乃根据各人对社会关切与否来作判定,因此他们看『弟兄』是指社会上所有有需要的人。照这看法,任何一个社会若忽视穷乏人的需求,将来就要被定罪,因耶稣看那在需要中的人和他自己一样。这种解释和旧约中定罪那些苛待以色列民的解释相一致。有人对这样的解释提出质疑,认为若是这样,那和那些没有听过福音的人为什么也要受审判?我们的回答是,假如对人类的爱和关怀是一般做人的标准,那么这标准就适用于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了。这看法有很多吸引人之处,但其中主要被人反对的关键,是耶稣用这『弟兄』来指一般人,而在其他经文中则都没有这样的用法。

另一看法认为,『弟兄』是指在大灾难期间在各国宣扬福音的犹太余民。这解释为主张灾前被提者所赞同。根据这看法,世上各国对信主之犹太余民的好坏,就在将来最后审判中被分成不同类别。只是,根据这段经文,『弟兄』并未特指犹太人。再者,太廿五34之『绵羊』被邀『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豫备的国』,和『山羊』将受永远的刑罚(46节),二者间的区分如此严峻,似乎不是主张在灾难期间所采态度的理论所能正确定夺的。

我们应探讨另一种解释的可能性,即经文中所指的行为是指个人所行的,而非集体的。因此,结局的审判也是个人性而非民族性的。『万民』,即表示『全人类』;那么『弟兄』一辞虽亦引起难解问题,但若指基督徒,则审判的基础便是指社会的行动,而不是基督为人类而有的恩典工作了。依据新约的教训,人要能在神面前称义,若解释为耶稣是指人需有好的功德才可得着,那就完全不合乎圣经的亮光了。而且,37节称绵羊为『义者』,更显出这想法之不能成立。

我们会想到,最后的审判和中间的审判有什么关系。有人以为这是指人在临终受审判,因而不赞同最后的审判。他们学财主、拉撒路的事以为支持(路十六19ff.)。但从符类福音来看,没有一处记载耶稣教导的审判是指人临死之时的(见下文对基督审判台前的讨论)。有人看审判是人今世一生中不断在遭遇的事。如今这看法已不被人接受,因对耶稣再临时的审判而言,这是不相宜的看法。另有一看法以为,今世和将来的审判是相连的,因为现今宣告为该定罪的行为,也必在最后之日受到审判。后面的这个看法,我们不能以不必要来否定。在符类福音耶稣的教训中,审判的意念总与再临时相连,我们无从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