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

 

保罗书信中讲论悔改、信心和赦罪的顺序,不是很平均的。其间讲论的信心尤较其他概念为多。由于书信的对象,是写给那些已在基督里团契的人,因此书中的每一个概念都是值得我们作深入探讨的。

 

悔改

 

    假如以保罗使用这词的名词与动词次数来衡量,我们会得出一种结论,就是他并不重视这个主题,因这字的动词他只用过一次,名词也只有四次。

    林后十二 21,保罗挂念有些哥林多信徒不悔改,说他怕再去见他们时将是忧忧愁愁的。罹二4,他劝诫读者要记取神的恩慈是要领人悔改。然而相反地,人们却都有着一颗刚硬而不悔改的心(罗二5)。这是保罗指出罪的普遍性的经文。最清楚讲到侮改的是在林后七9,1O,谓收信人因前一信而忧愁悔罪时,照神的意思忧愁,就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以致得救。照这样看来,他是看悔改为神所救赎的团契中彼此持续真正相交所必不可缺的要素。提后二 24f,神的仆人被要求用温柔的态度劝诫抵挡的人,或者神给他们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有时,保罗似乎看悔改是信主后的事,这是因为这些书信都是写给已经悔改的信徒之故。所以,我们不可以之为诠释的根据。悔改,在保罗看来,是在个人的生活、见证中沾染罪污时所必须继续不断具有的心态与行为。

    以上虽已足说明使徒保罗对悔改的重视,但仍有其他有关的思想应予以补足。保罗对人在罪中的状况有最准确的评鉴。他对救恩的了解,是基于人的全然无法自救,除了神以外无人

能救。他对称义的道理,也呈现出是必须由神自己提供给罪人的,但他从未认为人这一方完全不需要有任何的配合。神所提供的称义恩赐,只需一种回应,就是人的接受。不过,信心的回应隐含了对所有不被称义者的驳斥。由于保罗辩称,一个人不可以继续犯罪叫神显出更多的恩典(罗大1),因此他的基本假设是:一个已被称义的人,不可能是个未曾经历悔改的人。一个有意拒绝容纳罪恶权势的信徒,必然包括了对从前所犯之罪的拒绝。没有人能挪去他自己的罪行,只有基督可以;但是,这人必须改变他对罪的态度,并接受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标准。保罗曾说,基督徒是以他们从前的行事为耻的一群人(罗六21;参弗二3;西三5ff.)。

    但无论如何,保罗的确较少着重于讲述悔改和赦免的主题,以致有人以为他未能完全解答如何除去犯罪之人的罪咎的问题。但当我们看到保罗对称义的解释后,应明了保罗看基督徒不仅是从罪的权势得释放,也是从过去罪行中得释放。当然,『罪行』的主题在保罗书信中甚至比悔改还讲得少,他只在林前十一27提到。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有关罪行的种种,在他的思想中并不占重要部分,只有当他特别要表明有关的概念时,才把这种意念隐含在其中。

 

信心

 

    保罗对信心的教训特别丰饶,并且也是新约中形式变化最多的一个主题。无可否认的,信心是保罗的经验及其神学的中心。得救,对他而言,唯有『因着信』。『信』一辞,如其他新约作者一样,保罗有时用 pistis指对神的信,意思是指神的信实(罗三3;林前一9;林后一18;提后二13)。神所说的话,是全然可信的,我们可以毫无迟疑地信赖他。『那召你们的本是信实的,他必成就这事』(帖前五24)。基于神的信实,因而在教牧书信中可以称神的话为『可信的话』(提前一15;三1;四9;提后二11;多三8)。

鉴于保罗使用 pistis是以神的信实为背景,因此我们需对他所用的人对神的『信心』稍加研究。无疑地,人常被期望在对方尚未在每方面显得可信时就信赖他。但对保罗所说的信,我们应该从回应之信的有效性来考虑。首先,这信基本上是相信神的信息。这是人对福音的回应(林前一21;弗一13)。确实,使徒保罗主张『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十 17)。信的对象是基督,也唯有藉着信,才能显出基督对人的意义。信心回应的明证是:口里认耶稣为主(罗十8ff.)。因此,这也包含了人对耶稣基督的判决。这样,信心的意思并未离开对对方的了解。虽然福音的确是『神救恩的大能』(罗一16),亦即意味着这不是人的产物,而是神大能的供给,但这只是对那些相信的人而言(参林前一18)。而且,这都是集中在十字架上的基督身上,就是集中在耶稣和他在十架上臻于最高潮的整个使命之上。

和保罗对信心的看法紧密相连的,是他对称义的观点(见第四章有关基督的称义工作之讨论)。对他而言,这个被视为能建立起神人之间正确关系的称义,唯有藉着信才能得着。这是保罗在罗马书一至八章里心中的负担。他的出发点罗一17,引自哈二4(『义人必因信得生』)。他看称义为一种恩赐,人不能用任何方法赢得。这是一个礼物,所以必须用信心来接受。代表这意义的典型话语是罗三 21ff.:『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三 22)。保罗接下去说,人之所以能称义,是因他的恩典白白赐给的(罗三 24),以及神所设立的挽回祭,需要人的信来接受(罗三25)。就是这个坚定的信念,使得保罗强烈反驳人可以凭功劳而称义(罗三27ff.)。从保罗自己的经验,他知道信心和自己的成就之间是相敌对的。相信基督,就是不再信靠自己。自夸自然也就被排除在外了。

    保罗认为,信心不只是开头单纯地接受神白白的礼物,也包括继续下去的过程。当他说神的义显明在『因信以致于信』(罗一17)时,就是在说明信心是必须继续持守的特质。因为相信不只是单单接受神称义的行动而已,它也包括与基督新关系的建立。这都集中在保罗所说的『在基督里』和『基督在你们心里』的主题上,下文再作详论。现在我们要注意信心的发展。信是一种动力的表现,它不是静止的行为(参帖前一3)。保罗称他自己现在在肉体中,『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加二2O)。新生命是信心继续不断的行动,一直不断支取基督已经为我们成就的一切。这并不减低称义是一劳永逸的特性,而是要强调必须永远以信奋力抓住的事实。

    相信也是指将自己委身于新生命,这生命会在各种不同的程度上表显出来。有时显出相信的心不够完全,因此必须切切地祷告,以求补满信心的不足(帖前三10)。哥林多人信心增长,被看作是更多供给传道者的主要因素(林后十15,16)。亚伯拉罕信心的得坚固,也成为后来人的榜样(罗四2O-21)。虽然信心在开始时,也许是微小的,但它能茁壮,就像新生命的发展一样。这不只对个人来说是如此(门5),整个团契也可因其信心而为众人所认识(罗一8;弗一15;西一4;帖前一8)。一个人有无信心并不难断定,这不单可以从他是否接受基督的信息看出,更可从他是否过着一种有价值、将自己委身于神的生活看出。就是因为这样的信,基督徒的信仰才得以远播广传。

我们也应注意,在信徒团契中有些人被称为有『信心』的恩赐,这是指特有的信(林前十二9)。这种信,是圣灵特别的恩赐,且可能是蒙召操练特种强烈信心的信(参雅五15出于信心的祈祷)。可是,保罗认为人即使有了这种信,却没有爱,仍是没有意义的(林前十三2)。他并不要求人非有超凡的信心不可。因为恩赐是为了能服事别人,所以爱就比信更宝贵了。

保罗在关于信心的教导中,有时在『信』一词之前加上一个冠词,用来指基督徒的全部信仰。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固定得近乎信条的陈述,因而不予接受。这或许是由于这位创新的神学家--保罗--的解释与教父们所诠释的『信』(连于『真理』和『保障』)截然不同的缘故吧(参提前一2;三13;提后四7;多一13)!在其他书信中也有可供引述的相同概念,如加一23,有人说他信主后所传的正是他从前所逼迫毁坏的基督徒的『信』。林后十三5,保罗敦促读者要自己省察,看看到底有没有『在信心里』。这可以说是指信的行为,但更像是指信的对象。

这正说明了保罗看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互相排斥之处。他认为所相信的,永远不仅只是一个完整的教义。他住重所信的对象(参腓一27,称之为『所信的的福音』)。一个团契因信同一位主,委身于共同高举的一位主而相聚在一起,因而称他们所共有的救恩是他们『所信的』,这也是很自然的事。

 

赦免

 

    保罗书信中只二次用到『赦免』(aphesis)。弗一7有『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西一14有『我们在爱子里得蒙救赎,罪过得以赦免』。在这两句中,赦免都与救赎相连,但二者都没提到信心。唯一一次使用动词(被动式)的是在罗四7,那里是引自诗卅二1-2(『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还有其他提到因神用忍耐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dia ten paresin,罗三 25),以及神不再将人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的经文(林后五19)。

    虽然保罗对赦免的教导有些是很突兀的,但他的概念基本上仍是基于他自己原来的神学。如果一位被称义者的罪被赦免得不到保证,那么称义就毫无意义;同理,如果人的罪未被挪去,那么与神和好之理也将成为不可理解的事。保罗在罗六章向罪死的教义,的确是以另一种有力的方式表现赦免,但他所指的不只是罪得赦免而已,它更指罪的权势和性命被瓦解。保罗特别声明,这是由于基督的死才成就的。虽然保罗并没有在这里讲到基督的死是为了使我们得赦免,但是由弗一7和西一 14说,人若不凭着基督的死罪就不能得赦,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就是它的根据。

    有人以为,赦免是关系于罪,而和好则是神对百姓恢复关系,二者应加以区别。但这种区别是纯学术性的,因为赦罪是和好过程中的主要部分。而且,在真正重建与神和好关系之前,也必须挪去其间的障碍--罪与过犯。在建立了与神的关系后,按神的性情来看,他们也必须是圣洁、无有瑕疵的(弗一4)。因此,只有在人的罪全然蒙赦免时,才有可能建立这种关系。

我们还需要提到另一个字(charizomai),虽然它在古典希腊文及纸草本中并没有这样的意思,但在新约中有时被译作『赦免』。它的原意是:『显示恩惠』。它出现在下列的各段中,但有不同的意义:林后二 7,10;十二 13;弗四 32;西二 13;三 13。在这里,这字除了赦免之外,更延伸到恩慈,延伸到神不因人犯罪而永远弃绝人,以及人与人之间彼此的饶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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