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书

    雅二 14ff.对信心和行为的看法,已在前文讨论信心一段中提过。该处曾提到雅各从未像保罗那样讲论律法的作为。对他来说,律法是否能作为救恩的手段,并不是他的问题,他所关切的是基督徒口头相信的真实成份。但有时他也提到律法。他说到『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一25;二 12)及至尊的律法(二 8)。雅各这样形容律法,似为了要与一般人所定的律法有别。这让人对律法有一种新的看法,特别是在律法与自由的衔接观点上。对律法的原有看法中,当然没有一种是采自由进路的。

本书总结律法为爱的律法(如『要爱人如己』)甚有意义,它与耶稣和保罗的总结完全一致(二 8)。遵行律法的动机,比诫命本身更重要。在一 25之后接着宗教的阐释,重点就是爱人。那完全的律法,形成一种实践的宗教信心,这是与旧有律法极不相同的。雅各书显示,律法仍然对犯罪者定罪,包括按外貌待人(二9)。在这情况,不论是摩西律法或爱的律法,都成为审判的标准。由雅一 25的观点,似最能看出此处是指爱的律法(全备、至尊之律法),虽在二 11引述了两条摩西诫律。雅各书认为,人只要犯了一桩罪,就是罪人;任何人在一条律法上跌倒,也就是犯了全律法(二 1O)。

雅各书中另一有关乎律法的经文需作解释。雅四1lff.主张人若批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这显然是因他违犯了爱的律法,雅各似乎就是根据这个原则而说的。但讲到即使是论断律法,可能也是指更广泛的神定律法的目的,包含有胡乱推断神的计划的意思。雅各看一个基督徒的责任,已由爱来替代过去的律法。雅各书中找不出凭据,认为过去的律法仍有其拘束的作用。

 

结论

 

新约中可清楚看见在基督徒与律法之间的张力状态。一方面,一般都同意,诫命有其常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因人的无法全守律法,以致人无法靠遵守律法而得救。

耶稣自己深深洞察律法的内在涵意,但没有用任何方式将它废除。保罗虽挣扎在律法所构成在他生命中的困窘,但仍视律法为圣洁的。律法由于是神的标准,所以它仍然是正确的,它只是因耶稣的降临,影响了它在基督徒生活中的功能。

    总结本章之时,我们可指出,在所研讨的各课题中,都有其渐近性。天然的人,是在律法的定罪下,但若他悔改,信了基督,就有另一种新的可能,他能找到神的饶恕,并藉由重生而成为一个属灵的人。身为一个属灵人,他是『在基督里』或『在圣灵里』,或用别的说法,总之,基督就住在他里面了。他可以开始为崭新的理想奋斗。结果是,他可以另一种态度来面对律法了。

    本章中所思想的题目,都集中在基督里个人性的新人,但人是群体的动物,所以下一章我们将转而研讨在团体中的新人,也就是教会情境中的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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