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生活中的律法

 

就律法在基督徒心目中的地位,确实有正确认识的必要与重要性,就像对新约的认识一样重要。对那些信主前生活在律法以下的人,了解成为基督徒之后应如何看待律法,是他们最重要的课题。就信主的外邦基督徒而言,他们信主以后所接触的,也是以神的律法为中心的旧约经文(即七十士译本)新约中,我们发现有多处受律法与基督之关系这主题的影响。我们应寻求耶稣对律法的态度,包括他如何实践与如何教导。当然我们需知道,他对律法的每一个指示,是否都是要告诉门徒有关律法的未来地位。这样,我们才能在书信中的律法与福音中的律法间建立彼此的连结关系。

 

符类福音

 

    虽然我们探讨的目标不仅只在『律法(nomos)』一词的法,但有关这词的不同用法,却是饶富价值的。马可福音从未使用过这词,但在马太福音出现8次,在路加福音9次。主要用途在于描述摩西五经,特别是在律法上的要求方面。律法正式宣告何者应遵行,何者不可作。这『指令』的用法有时极似『经上』一词的用法(参太五 17ff.)。在路加福音,这词在童女生子的故事中出现 5次(路二22, 23, 24, 27,39),在别处仅4次(路十26;十六16, 17;廿四44)。在马太福音,山上宝训中有3次(太五 17, 18;七12),别处有5次。因此,就这词本身而言,它并未被广泛使用,但律法的观念和诫命却随处可见。

    若我们按以下二部分的探讨来考虑,便能更清楚耶稣在福音书中对律法的主张:(1)他对律法崇高地位的看法,(2)他对律法的批判态度。

 

耶稣对律法的态度

    我们首先研究耶稣对一般惯常遵行律法的态度。他常去会堂,虽然我们不能凭此就认为他这样做必定就有什么正式的理由,但起码能说他是为了寻找机会进展他的事工(参路四15-16,31f,44,及其平行经文)。耶稣自己也缴纳了税(太十七24ff.),虽然犹太人对遵守罗马法律到何种程度并无一致看法。依太十七26所记,耶稣付税显然并非因法律义务的要求,而是不愿违背该规定。许多学者不认为这整段是原来已有的经文,主要关键在于他们不能接受从鱼口中找到税金的神迹方式。然而,这一段无论是属何种情况,都不足以清楚说明耶稣对律法的态度。

    更重要的是,在耶稣的教训中常显示出对律法所含义理的积极接受。太五 17-18:『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是耶稣赞同律法神圣性的典型话语。与这话语后段意义相同的经文,也出现在路十六17。虽常有人看这话的前段为马太所独创,但这样说并不公平,也没有什么根据;我们没有理由反对这是耶稣对律法的真实表明。在这里,经文中『成全』( pleroo)一词的意义至为重要。

    关于这词,有许多不同的看法:(1)有认为耶稣是为了带出律法的真正意义而作如是宣告的,所以是『完成』律法。但这没有清楚显出是内在或外在的意义。(2)另有人以pleroo为『建立』之意,但七十士译本无此用法。(3)此字有『应验』之完成的意思,即完全实现之意,含有某些事物完全得以实现之意。但其主要难处在于,这动词并不是最常用来表达实现的意思的。(4)成全既关系于律法和先知二者,其意义必同时指此二者。基督徒特别以该词指基督是律法和先知预言的完全实现或极致。耶稣最可能的意思是说:他所完成的已超过了律法,即在律法(和众先知)所预示者,他已超越其上。

    马太的第二句:『我实在告诉你们』,比路加给人更深刻的印象,他强调律法虽不可见,但他最终的结果要『直到(heos)都被成全( genetai)』。其子句关系到(1)基督的死,(2)末日的末世事件,(3)成全律法的总结,即爱的命令,以及(4)耶稣基督应验旧约所应许的。中文圣经把18节的genetai与17节的plerosai都译为『成全』,意思是支持(4)的看法。这样看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指耶稣看律法是在预指他自己。

为完全了解太五17-18的意思,我们必须注意太五19对不谨守遵行诫命又教训人这样作的警告。这是否指摩西的律法,或是耶稣自己的命令(参太廿八 2O)?有人因那些『松懈、未谨守』诫命者,仍被视为国度中的一员,而那些只遵行小的却忽略大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则受到定罪,认为这似指耶稣的命令(太廿三23)。太五2O似支持这种解释,在此耶稣期望门徒能比文士、法利赛人更能严格遵行律法。耶稣是更看重(而不是看轻)诫命的真实性。只是,这样的解释会把原来不似各自独立的18、19节,看为独立的句子。实际上,看19节的诫命即18节的律法,是更自然的。

当财主想知道怎样可得永生时(可十17f.),耶稣引十诫的话回答他(指定十条诫中的六条)。耶稣暗示这些命令都是对良善的一个启示,因为他们都是神标准的指示。因此,耶稣看律法对道德的要求并非已经失效。只是他知道,所要作的远比口头上宣告成全律法还要多得多。这财主被要求舍弃他自己。同样地,耶稣总结诫命为爱神和爱邻舍如同自己(可十二 28ff.)。当那位文士明白爱是超过外在的要求时,耶稣就称他离神的国已不远了(可十二 34)。

耶稣尊重律法,亦见太廿三2-3,在该处他称文士和法利赛人是坐在摩西的座位上。不过,他劝诫他的跟从者,要去行法利赛人所说的,但不照法利赛人所行的去行。看这劝勉,似乎和他对法利赛人的指责不一致。事实上,耶稣是说,法利赛人称自己遵行律法一事是不确实的。他主要反对的,是那些经由口传而增添的律法。他是在警诫人若为了表现给人看而遵行律法,那是不值得效法的(太廿三5)。像法利赛人遵行一些不重要的事一样,而那更重要应遵守的,反倒不叫人遵行了(太廿 23)。

 

耶稣对律法之不完全的认识

    『律法和先知』(到施洗约翰为止)与神的国(由耶稣所传讲)之间存在着一种对比(路十六 16,参大十一 12-13)。神的国显然超越了『律法和先知』。这意思大抵是以耶稣基督的启示已替代了旧约的启示。前者原是为了后者铺路的;这可从耶稣用新皮袋装新酒的解释回答约翰的门徒有关不禁食一事中看出端倪(太九17)。这说明了新的教导需要用新的型式。

    耶稣用众所熟知的金科玉律(『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七 12)来总结律法和先知的道理。这个对律法精意的解释,剥夺了律法主义,却没有否认律法。路六31亦记载相同的教训,只是未提及律法和先知。

与旧约律法相对照的山上宝训,论到杀人、婚姻、伪证、报复法(lex talionis,太五 21ff.)等教训,都超越了律法。耶稣对律法诠释的权威,可从他以『只是我告诉你们』来对比旧约的『你们听见有话说』得知。耶稣修正律法有何意思?有时他加入一种崭新的思想,如以另一脸颊亦任由人打的精神,内蕴于爱仇敌的教训中(太五 38ff.)。律法的宗旨在于严格防止人过度的复仇,但耶稣却使人从被怂恿报复的心态中完全得释放,远远超过律法的要求。恨人就等于杀人,是另一个例证,同样彻底揭示了律法的真正目的。这些对比并非为了废除律法,而是要在带出超过律法所要求的更根本的原则。在解释律法的这件事上,耶稣行使了他自己的权威。

在回答摩西准许离婚的事上,耶稣解释那是因『你们的心刚硬』之故(太十九8;可十5);他以创造条例说明了律法由来,并依这条例辩明人除非犯了奸淫,否则不可离婚(见第九章)。我们不可误以为他是在降低律法的标准,而宣告律法已不复适用,因耶稣自己的教训,比律法的要求更加严格。另一件与修正律法有关的,是耶稣关于安息日的事。在确定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可二 28)事上,他将自己置于摩西律法之上。他指责的是,人把原初属祝福的律法,变成了重担。

关于礼仪的律法,耶稣似乎并不看重。他毫不迟疑于触摸麻疯病患者,但事后却要患者遵照律法中已得洁净的条例去行(路五13-14;十七11ff.)。他在洗手一事上反对遵照『古人的遗传』(可七lff.), 他也反对法利赛人的各耳板(可七9ff.),他也否认法利赛人以食物本身有洁与不洁的观念(可七19)。他宣称法利赛人藉着遗传,废弃了神的教训。由是可知,耶稣并不支持口传的律法。

    总结符类福音中耶稣对律法的态度,我们可分为下列数点:(1)耶稣看律法是神的法律,有其宗教权威。(2)他认为需要对律法作内在深入意义的剖析,好有效地超越律法的表面要求。(3)他从不认为今后神人的关系可以建立在律法的遵行上。神藉耶稣事工自愿对世人的赦免,已替代了对人在律法上的要求。(4)新约代替了旧约(太廿六26),它是旧约的应验。耶稣更高要求的教训,使人不能靠自己的努力。遵行律法叫人产生骄傲,不仅为后来保罗剖析律法的真正地位铺路,也为基督徒生活中律法的地位作了中肯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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