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著作
约翰福音中对我们的主题,比符类福音讨论得更多,而约翰壹书对此也有更多的补充。耶稣期望他的门徒遵守他的命令(约十四 15)。这是成为他朋友的条件(philoi,约十五14)。在他里面的生命,包括遵行他的旨意,这是一种义务,不能有例外或选择的余地。再者,耶稣将他对门徒的命令总结成一条,称为『一条新命令』,要求他们爱别人如同他爱他们一样(约十三34;十五12)。和符类福音一样,耶稣把自己和天父的榜样拿来作为门徒的典范。耶稣命令的基本性质,可以从后面的注释中看出:一个人为朋友舍弃一切(包括他自己的生命),人的爱没有比这更大的了(约十五13)。这不仅是对耶稣受苦之爱的诠释,也是基督徒理想的注解。
爱的主题,特别是约翰著作的特性。一个令人羡慕的基督徒德性,其根源是神对他儿子的爱。父爱子,已将万有交在他手里(约三35)。父所计划的,都藉着他爱子的爱启示出来(约五2O)。父爱子,是因子将生命舍去(约十17;参三16;约壹四1O)。再者,父对子的爱,是子对百姓之爱的模式(约十五9)。父对子的爱,也是没有时间性的(『在创立世界以前』,约十七24)。这里不仅提到父神的爱,也常特别强调基督对他百姓的爱(约十三
1;十五 9,12)。约廿一15ff,耶稣三次问彼得爱不爱她。在许多场合中他指出,他伦理行为的基本动机就是爱(参约八 42;十四 21f.;十四28;十六
27)。无疑的,耶稣新生命的中心就是爱。
我们以上所说的,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性质,其实对团体的爱也是极被重视的。人若爱神和耶稣基督,也必须爱其他的人。『新命令』中,那珍贵而神圣的思想,在约十五17表露无遗:『我这样吩咐你们,是要叫你们彼此相爱』。这爱的命令,似乎是耶稣所有教训的总结。
约翰福音不仅描述爱是成圣过程中的理想,也提到耶稣使自己圣别的事(约十七 19)。这同一个字(hagiazo)用在耶稣身上,一如用在门徒身上(约十七17)。不过,虽属同一字,其所具的意义却需划分清楚。当耶稣说:『我为他们的缘故,自己分别为圣(hagiazo),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约十七19)时,不可能是『变成圣洁』,而是『为所负的圣洁使命将自己分别出来』之意,因此比『自己分别为圣』更好的解释是『献身』。不过,在耶稣献身于实现所负使命的同时,也包括了门徒们将文所要完成的任务。这是表达门徒们也将像耶稣一样,献身于所应完成的使命。
约翰的另一理想是洁净(约十五2)。洁净的要求显示出新生命与旧有之间显著的不同。事实上,在葡萄树的比喻中,修理旧枝子是为了增进枝子的生长。正如新约他处所记,消极的行动常连于积极的目标;从污秽中得洁净的生命,是为了发展更圣洁的生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约翰福音着重于圣灵在信徒生活中的工作。这在研究圣灵的位格和工作中已探讨过(见第五章)。此处,我们需注意那些强调在完成理想时不可或缺的圣灵工作的经节。圣灵赐与新生命,是约翰记载耶稣教训的基础。尼哥底母被告知需藉圣灵重生(约三3,5;见上文对重生的讨论)。新生命不是从肉体来的,而是从灵来的(约六63)。再者,这是人无法控制的,因为神赐与他的灵是无限量的(约三34)。在耶稣的临别致言中,应许圣灵要来作他们的教师(约十四
26)、导引(约十六 13)、见证(约十五 26)和世界的审判者(约十六 7ff.)。这意思是:新生命就是在圣灵里的生活。这不是靠自我努力所可罗致的,它唯有完全依赖圣灵方能成事。成圣的这方面涵意,在保罗书信中有更多的说明。
上述这些主题,也在约翰书信中重复出现。爱的动机,总结于『神就是爱』这简洁的一句话(约壹四8,16)。再者,人爱神,更成为基督徒生活的动力;凡遵守主道的,爱神的心在他里面就得以完全(约壹5)。人若爱世界,爱神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壹二5)。人若爱神,就得接受爱别人的命令(参约壹四
7,11,18f.)。爱,不但是团契相系相连的力量,也是驱逐惧怕的力量。约翰壹书所表达的这种概念,似乎是理想型的,着重于他们所作所为是靠赖完全之爱的能力而来(约壹四8),但所指的方向,确实是基督徒必须迈进的方向。他设立了一个很高的目标,但不希望人因此而裹足不前。对基督徒而言,爱不是可有可无之物,它是一种天职。
约翰壹书更提出约翰福音中所无的『无罪的完全』。『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约壹三6)。『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约壹三9)。『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约壹五18)
以上三段经文,似在要求信徒无罪的完全。然而,很重要的是,在这些经节中所使用的动词,都是现在式的,我们可推想而知这是指继续不断的罪。这使犯罪的习惯与已犯的罪行有所分别(参约壹二1,过去式动词)。但无论如何,这些经节不可视为独立的经节。本书信中清楚将罪分为至于死与不至于死等两种罪。后者可能是指基督徒弟兄所犯的罪(约壹五17),只是神已为此预作准备。不过,约壹一8f.的确清楚称一个人若说他自己无罪,就是自欺;而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耶稣基督。在像约翰壹书信这样简洁的书信中,我们不相信作者会作出令人厌烦而自相矛盾的长篇大论。因此,我们需慎审考虑整个论述的一致性。
解答这问题唯有从罪的正确认识着手。事实证明,当约翰区分至于死与不至于死的罪时,所用的『罪』字就有不同的方式。这罪,最有可能是指那些住在神里的,就不再习惯性地犯罪,因为一个重生者在他的新生命中无法接受这种情况。不过,个别的一些罪(不是各种习惯性的罪行)却仍然会犯;但是神已为他有所预备了。这样的解释是理想主义(从信徒身上除去罪)和现实主义(承认罪仍持续,但不再作人的主)的混合。类似太五48的理想,约壹的『无罪』无法实际在现今完全实现。不过,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型式。